国际法委员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国际法委员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法委员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法,委员会,商事,公约,国际,海牙,报告。

国际法委员会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黄惠康[1](2018)在《论国际法的编纂与逐渐发展——纪念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成立七十周年》一文中研究指出"没有法典,就没有正义。"国际法法典化是法学家的梦想,也是联合国宪章确定的目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成立是国际法百年编纂与发展史的转折点。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法委员会70年工作及其贡献的回顾和对国际法编纂与发展现状的客观分析,探讨进一步增强国际法委员会能力和贡献的方式、方法。文章认为,国际法委员会在法律编纂、拟定公约方面成就卓着,尤以外交、领事、条约、海洋、国际刑法诸领域突出;在逐渐发展和研究方面,也取得多项重大理论突破。但受制于国际关系的现实以及国家的政治意愿,其作用仍有待加强。国家始终是国际法逐渐发展和编纂的源动力和驱动力,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国际法委员会本身的工作方法问题也不容忽视。世界要和平,各国要发展,都离不开法治和秩序。国际法委员会使命神圣,作用不可替代。70周年是契机,要为未来谋平衡,努力实现国际关系法治化目标。(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8年06期)

秦倩,罗天宇[2](2017)在《国际造法:中国在国际法委员会的参与》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国际局势日渐趋向多极化以来,国际法的法典化对于国际关系的发展无疑更具有意义。自1949年国际法委员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十叁条规定成立后,一直在国际法发展与编纂过程中发挥重要影响力。对于中国来说,国际法治大国是中国走向大国的必由之路。尽管已经在一些国际造法实践中发出"中国声音",中国仍应在国际法规则的酝酿、国际习惯法的形成等领域发挥更多的作用。本文选择国际法委员会为切入点,通过分析1971年以来委员会历任中国籍委员的背景、学术观点及中国具体参与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情况,探讨中国参与国际造法的实践情况。(本文来源于《复旦国际关系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秦箫学[3](2017)在《国际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制度对国际法的“逐渐发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基本前提是区分“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因为:首先,区分是可行的,是有实践经验可依据和遵循的。其次,尤其对于今日之中国,区分是必要的。本研究意欲证实“逐渐发展国际法”的确实存在,且高质量“逐渐发展国际法”会在特别的机遇下,对国际条约具体条、款、项的拟定起决定作用。为了证明初步结论,本文引用了大量关于国际法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LawCommssion,ILC)“逐渐发展国际法”的实例。无论是汉弗莱·沃尔多克对条约保留制度的改革,还是特别报告员詹姆斯·克劳福德针对《国际责任条款》法律空白的填补,或是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中“反措施”制度的“逐渐发展”,都证明了“逐渐发展国际法”的确实存在。不仅如此,汉弗莱·沃尔多克对条约保留制度的改革造成了后来条约签订数量巨增,达到了国际法委员会的预期效果。而特别报告员詹姆斯·克劳福德不仅填补了“国家责任”专题的法律空白,还改革和完善了“反措施”制度。本文涉及的理论命题有:其一,讨论并区分了“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并提出识别“逐渐发展国际法”的实践标准。其二,也是本文的最终意图,寻找推动“逐渐发展国际法”的一般规律,分析和归纳与“逐渐发展国际法”有关的其他理论。如,秘书处的“备忘录”与“国际法的编纂”的紧密联系;国际法委员会草拟条款的各个阶段,特别报告员促进国际法“逐渐发展”的自主性程度不同;在极为特别的情况下,“国际法逐渐发展”成果的法律地位问题;国际法委员会的“国际法逐渐发展”成果作用于国际法院、国际性法院和仲裁庭的情况。其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思考“逐渐发展国际法”的一般规律对于中国未来积极加入“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活动的重要启示。本文经过大量的实证分析,证明了“逐渐发展国际法”确实存在,而国际法委员会的“特别报告员”会对“逐渐发展国际法”产生重要影响,这为中国未来积极参与“国际法之编纂和逐渐发展”提供丰富经验、带来重要启示。再通过对“逐渐发展国际法”由实践到理论分析,本文总结了推动“逐渐发展国际法”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是“移植化”、“体系化”、“创新化”和“策略化”的,且这些规律将指导中国未来“有意图”地推动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无论如何,本文的最终目的在于,提请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的工作,应积极重视特别报告员对条约草案“逐渐发展”所造成的重要影响。(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7-05-01)

胡健生,黄志雄[4](2016)在《打击网络犯罪国际法机制的困境与前景——以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04年生效的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是迄今为止打击网络犯罪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区域性法律文书。《公约》不仅是其成员国打击网络犯罪适用的首要法律依据,而且为中国在内的很多非成员国的国内立法所借鉴,还推动了其他区域性国际法机制的快速发展。但当前全球层面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法机制呈现"碎片化"状态,以《公约》为代表的区域性国际法机制,亦因其自身的局限性难以发展成为全球适用的法律标准。因此,制定新的综合性的全球法律文书势在必行。当前,美欧等西方国家与中国、俄罗斯、巴西等新兴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正围绕推广欧洲委员会《公约》和制定新公约展开激烈博弈。本文将结合上述形势,对打击网络犯罪国际法机制的未来发展作出展望,并就中国参与构建相关机制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6年06期)

张戈,左文君,宋禹倩[5](2016)在《国际法协会2000年伦敦大会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关于以“公共政策”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中期报告(一)》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录此文为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关于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为主题的一份中期报告。本中期报告包含以下几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确定公共政策定义的尝试;第叁部分: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公约和国家立法;第四部分:公共政策的内容;A.终局性;B.实体性公共政策;C.程序性公共政策;第五部分:何者之公共政策;(本文来源于《商事仲裁》期刊2016年01期)

苏金远,赵隆[6](2016)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难以为南海仲裁案相关问题的裁决提供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核心观点:提交给仲裁庭的问题与主权问题以及有关海洋权利重迭问题不可分割,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很难为裁决这些问题提供依据。在国际法和国家实践中,谈判同样被认为是解决争端的首要方式。如果仲裁庭的目标仅是评估争端所涉岛礁的地质情(本文来源于《光明日报》期刊2016-07-04)

任彦[7](2016)在《“这个研讨会开得很及时”》一文中研究指出“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问题诉诸仲裁庭并非明智之举,协商谈判才是解决此类争端的最佳途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前主席拉奥·佩马拉朱日前在联合国国际法院所在地荷兰海牙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如是表示。6月26日,由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和荷兰莱顿大学格(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6-06-29)

宋天英[8](2016)在《国际法委员会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中防止义务的地域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危害人类罪"专题列入其工作方案,该专题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可作为拟订一项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公约基础的条款草案。2015年,委员会暂时通过了四条条款草案。这四条草案规定了整套条款草案的范围,国家防止与惩治危害人类罪的一般义务,以及防止危害人类罪的具体义务,还给出了该罪的定义。草案中相关义务的内容和措辞借鉴了一些现有公约的文本,尤其是1948年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1984年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本文将探讨条款草案规定的防止义务的地域范围,尤其是,将具体的防止义务限于缔约国管辖或控制的领土是否影响到没有地域限制的一般义务,或者与一般义务的规定相矛盾。本文将结合这四条草案的制定历史及国际法院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适用案"的判决中对防止灭绝种族罪义务的分析等,讨论条约制定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价值取向。(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6年03期)

张戈,Filip,De,Ly,Audley,Shep,Audley,Sheppard[9](2015)在《国际法协会2004年柏林大会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关于既判力原则与仲裁的中期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录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英国普通法系;第叁部分:美国普通法系;第四部分:欧洲民法法系;第五部分:国际法;第六部分:国际仲裁;第七部分:关键问题。第一部分:引言商事仲裁委员会受委任研究仲裁中的平行程序与既判力原则问题,并做出研究该问题的学术报告。本报告是商事仲裁委员会受委任后作出的首次报告,该报告是关于既判力原则的中期报告。~①(本文来源于《商事仲裁》期刊2015年01期)

张戈,Filip,De,Ly,Audley,Sheppard[10](2014)在《国际法协会2006年多伦多大会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关于既判力原则与仲裁的最终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录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建议建议一:仲裁裁决及其效力建议二:跨国规则方法建议叁:"终局性与预防性"效力的要件建议四:"终局性与预防性"效力的范围建议五:非正当程序建议六与建议七:终局性及预防性效力的程序地位一、引言1.此为国际法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既判力原则与仲裁议题的最终报告。本最终报告应当与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译者注)2004年8月(中期报告)[92]柏林大会中呈(本文来源于《商事仲裁》期刊2014年01期)

国际法委员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国际局势日渐趋向多极化以来,国际法的法典化对于国际关系的发展无疑更具有意义。自1949年国际法委员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十叁条规定成立后,一直在国际法发展与编纂过程中发挥重要影响力。对于中国来说,国际法治大国是中国走向大国的必由之路。尽管已经在一些国际造法实践中发出"中国声音",中国仍应在国际法规则的酝酿、国际习惯法的形成等领域发挥更多的作用。本文选择国际法委员会为切入点,通过分析1971年以来委员会历任中国籍委员的背景、学术观点及中国具体参与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情况,探讨中国参与国际造法的实践情况。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法委员会论文参考文献

[1].黄惠康.论国际法的编纂与逐渐发展——纪念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成立七十周年[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

[2].秦倩,罗天宇.国际造法:中国在国际法委员会的参与[J].复旦国际关系评论.2017

[3].秦箫学.国际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制度对国际法的“逐渐发展”研究[D].武汉大学.2017

[4].胡健生,黄志雄.打击网络犯罪国际法机制的困境与前景——以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为视角[J].国际法研究.2016

[5].张戈,左文君,宋禹倩.国际法协会2000年伦敦大会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关于以“公共政策”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中期报告(一)[J].商事仲裁.2016

[6].苏金远,赵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难以为南海仲裁案相关问题的裁决提供依据[N].光明日报.2016

[7].任彦.“这个研讨会开得很及时”[N].人民日报.2016

[8].宋天英.国际法委员会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中防止义务的地域范围[J].国际法研究.2016

[9].张戈,Filip,De,Ly,Audley,Shep,Audley,Sheppard.国际法协会2004年柏林大会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关于既判力原则与仲裁的中期报告[J].商事仲裁.2015

[10].张戈,Filip,De,Ly,Audley,Sheppard.国际法协会2006年多伦多大会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关于既判力原则与仲裁的最终报告[J].商事仲裁.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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