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舞美设计的主观能动性

试谈舞美设计的主观能动性

舞美设计主体意识的张扬,是我国舞美设计思想、设计理念、设计实践中的一个新问题,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为此,笔者不揣浅薄,对这一问题发表几点浅见,以作引玉之砖。

一、舞美设计主体意识的内涵与要义所谓“主体意识”,系指以“主体”为核心的观念、理想、意识等。而“主体”一词,是哲学与美学中的一个术语,与“客体”相对,主体指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而客体则指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对象。对于舞美设计而言,主体就是设计者的人;客体就是舞台美术作品的物。

关于主体与客体的内涵与要义,人类历史上经历过一个不断丰富、不断发展的漫长认识过程。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最早用“主体”表示某些属性、状态和作用的承担者。从17世纪开始,主体与客体成为表述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范畴。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对此均有过重要论述。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主体是具有意识性、自觉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的人;客体是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主体与客体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

从哲学意义上和美学意义上说,“人的因素第一”,人是“万物之灵”,是艺术创作活动中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有什么样的人,就有什么样的艺术作品;没有人就没有艺术作品。

然而,在我国,长期长来,艺术创作中的主体意识,一直处于被压抑甚至被禁锢的状态。一提“主体意识”,就被打上“个人主义”,“出风头”的罪名。这种状况,在“文革”中达到了高峰,许多文艺作品的作者,只署“集体创作”或“集体改编”,不许署作者个体的真正姓名,署名权的被剥夺,说明了主体意识被彻底取消和根本性的否定。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市场经济体系以后,随着全世界和21世纪“以人为本”思想的强化,主体意识才逐渐抬起头来,并且逐渐提升其应有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但是,在我国当代的舞美设计领域,主体意识张扬的力度与程度仍嫌不够,大有加强之必要。例如布景设计师、服装设计师、道具设计师、灯光设计师、音响设计师、效果设计师、化妆设计师乃至总体舞美设计师,既不见于演出节目单上,也不见于报刊等媒体的宣传报道之中。在全国众多的舞美设计者中,至今也仅有化妆设计师毛戈平等少数几位被人所知,这当然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

人是世界的创造者,历史的创造者、世间万物的创造者,当然也是艺术作品的创造者。主体意识必须在舞美设计中得到应有的张扬。只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舞美设计者的主观能动作用,从而设计出舞美艺术精品。舞美设计主体意识张扬的要义,也正在于此。

二、舞美设计主体意识的体现与神髓

在舞美设计的艺术实践中,主体意识的张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大方面:

其一是设计创意主体意识的决定性作用。

设计创意是舞美的点子、种子,是点燃舞美总体设计的艺术火花。而这种创意必须由设计者提出并付诸实现。

其二是设计构思主体意识的决定性作用

舞美设计的总体艺术构思,是落实创意的细化,也要由设计者构想并完善,最后付诸实施。

其三是艺术个性的确立与体现

舞美设计的艺术个性的确立与体现,也由设计者起到确立、形成、引导、组织、实施等重要作用。

其四是艺术风格的确立与体现

舞美设计的艺术风格,也要由设计者起到确立、形成、引导、组织、体现、实施等重要作用。风格以个性为基础,风格又是个性的升华,也是艺术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没有设计者的主体意识,既没有个性,也没有风格。

三、舞美设计主体意识的基础与前提

拿破仑有一句名言:“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一个好士兵。”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士兵都能当上将军,但是“当将军”的主体意识必不可少。我国也有一句古话:“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意思是说:把目标定为上等,只能达到中等水平,把目标定为中等,只能过到下等水平,强调的也是人的主体意识的张扬与强化的重要作用。

站得高,才能看得远;想得深,才能干得精。

然而,要张扬主体意识,必须以过硬的艺术功底与精深的艺术造诣,以及全面的艺术修养与出色的艺术才能作为基础与前提。翅膀丰满才能飞得高远,脚板坚硬才能攀登险峰峻岭。主体意识的张扬,不是吹牛皮,说大话,也不是浮躁虚夸,而是凭雄厚的艺术实力,充分展现个人的艺术创造能力与艺术才华。责任编辑李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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