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刑事自诉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自诉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自诉,被害人,案件,诉权,程序,制度,调查取证。

刑事自诉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宋金雨[1](2017)在《浅论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前程序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案登记制的形式审查要求,使得大量的瑕疵案件进入了审判程序,这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鉴于刑事自诉案件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应当针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核建立一个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相配套的具有审查分流功能的新制度。综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各国的审核制度,可以构建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前程序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2期)

柴新萌[2](2017)在《刑事自诉制度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在立法理论中出现部分偏离和立法技术的粗糙,导致自诉制度存在着较多问题。在自诉案件中自诉权和公诉权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冲突,而且现在的犯罪行为越发隐蔽和复杂,而被害人的追诉犯罪能力又十分有限,这对自诉权行使构成了巨大挑战。重要的是由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脱节越来越严重,这会导致自诉人的权利不能获得切实有效的保护。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法中都不会单独设置自诉案件的范围,而我国的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却单独设置了自诉案件的范畴,导致程序法与实体法所划定的范围不一致。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协调好公诉权和自诉权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公诉与自诉并存的情况下,如何选择适用的方式,例如提起自诉还能不能进行公诉,如果提起公诉,被害人还能不能自诉的问题。然而,自诉制度在我国近几年来并没有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但是现有的刑事自诉制度又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有待于完善,所以本文要对刑事自诉制度中这些根本的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以实现立法本身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7-06-07)

陈晓[3](2017)在《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困境与破解》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自诉在案件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瑕疵,可能导致被害人调查取证权的缺失,这成为我国刑事自诉面临的主要困境。破解这一困境的办法不是废除它而是完善它,完善的办法包括明确刑事自诉的相关标准、明确列举案件的罪名范围;引进"自诉担当制度"等。(本文来源于《嘉兴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郭锴[4](2016)在《论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完善——改“叁类自诉案件”为“亲告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自诉制度自古有之,其长期存在亦是客观发展的需要。但我国的刑事自诉制度因缺乏可操作性而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惑,包括罪类范围、公安机关的管辖限度,以及公诉转自诉的规定等。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相较于旧法,仅对刑事自诉的审理期限和调解范围进行了规范,这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将自诉的案件范围进行限缩,将刑事自诉中的"叁类案件"整合为"亲告罪",并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调整。(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汪泽赟[5](2015)在《论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刑事自诉制度自产生之初就存在一些先天性问题,本文拟通过对现状分析并提出针对性举措,来尝试提高自诉程序的可操作性,从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2期)

刘义军[6](2015)在《刑事自诉制度的存与废》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5-09-02)

马静华[7](2015)在《聚焦被冷落的刑事自诉——评《刑事自诉制度研究——基于文本与实证的双重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吴卫军、肖仕卫两位博士的新作《刑事自诉制度研究——基于文本与实证的双重分析》(以下简称《刑事自诉制度研究》),将目光投射于刑事诉讼法学界关注较少的刑事自诉制度,从纵向的中国刑事自诉制度演进到横向的域外刑事自诉模式,从静态的立法分析到动态的实践运作,全面深入地解读了这一主题,是迄今国内为数不多的对刑事自诉制度进行系统性阐述的论着,在研究层次、研究(本文来源于《四川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吴小帅,董蕾红[8](2014)在《社会转型期刑事自诉制度的价值蕴含》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转型期,刑事自诉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性价值,可以避免公诉权的弊端、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刑事自诉制度具有经济性价值,能够节约诉讼成本并使国家司法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分配和利用;刑事自诉制度具有刑事立法及司法的原则性价值,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适用平等原则及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刑事自诉制度具有伦理性价值,它彰显了人伦与人性的回归,在社会转型期新熟人社会中能够有效恢复社会关系,并承载了亲亲相隐的伦理规范;刑事自诉制度具有政策性价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本文来源于《山东工会论坛》期刊2014年05期)

王汉蒙[9](2013)在《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案件的自诉转公诉制度,是存在于自诉与公诉之间的衔接制度。在刑事诉讼的历史上,自诉与公诉在不同时期占据主导地位,在二者共存的刑事诉讼体制下,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成为了必须解决的问题。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建立,解决了当发现自诉案件发生不适合继续进行自诉的情形时,如何合理合法地使公诉介入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问题。这一制度使刑事案件的诉权得到有效的保障,当自诉不能有效达成诉讼目的时,可以利用公诉的优势突破自诉的局限。同时,为一切犯罪都保留了公诉追究的法律依据。然而,对究竟哪些案件可以由自诉转化为公诉,如何实现由自诉向公诉的转化等问题,理论界迄今仍未达成共识。故本文就自诉转公诉制度展开全面研究,以期能为我国这一制度的完善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理论进行概述。自诉与公诉作为提起诉讼的两种方式,各有其利弊,但亦有共同的目的。故在特定情形下,允许自诉转公诉,是公诉权对自诉权的有效救济。通过对自诉与公诉关系的界定,以及对自诉转公诉的内涵、价值的分析,可以看到,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存在是有其积极意义的。第二部分是对部分国家和地区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进行比较考察。具体介绍了德国、俄罗斯、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通过对它们自诉转公诉设置的目的、提起方式和提起时机等几个方面的简单比较,可以为完善我国的白诉转公诉制度提供借鉴。第叁部分是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进行分析。这一部分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详细解读,发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指出限制这一制度有效运作的症结所在。分析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可知:当前我国自诉转公诉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不尽合理,如第二类可以进行自诉的刑事案件的范围太过广泛、少数几种自诉案件的范围划分应作出调整、适用自诉转公诉的条件模糊;自诉转公诉的现行程序不健全,如证据的审查缺乏明确标准、司法与行政机关执行规定相冲突、非亲告自诉案件转化前侦查程序缺失、代为告诉的程序规定不合理;自诉转公诉的监督体制不完善;自诉转公诉的救济措施不到位。因此,完善我国当前的自诉转公诉制度势在必行。第四部分是为我国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这一部分旨在通过确立立法原则,明确我国建设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进而针对第叁部分中指出的问题,对我国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进行完善。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的设计应遵循社会公益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力制衡原则。在此基础上,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首先应合理界定自诉转公诉适用的案件范围与条件,如对可能进行自诉转公诉的两类自诉案件作出调整,缩小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增设和细化基于保护公共利益需要将案件转为公诉的条件;其次,应制定健全的自诉转公诉执行程序,对轻微刑事案件转化前和转化时的处理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将代为告诉的使用推广到程序的各个阶段,且规定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的时间要先于检察机关;再次应当建立完善的自诉转公诉监督体制,可以效法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察制度进行落实;最后,还应当设置充分的自诉转公诉救济措施。(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3-05-01)

罗岚心[10](2013)在《民国时期刑事自诉制度历史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自诉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我国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不仅丰富了刑事诉讼法理论体系,弥补了公诉制度的不足,还节约了诉讼成本,体现了对公民个人意愿的尊重和利益的保护。我国古代传统社会中刑事自诉就一直存在,虽然其概念和现在的有所区别,但仍然属于刑事自诉的范畴。清末修律引进公诉制度,自诉制度经历了完全被否定、肯定、再否定的曲折历程。民国初年,南京临时政府仍然援用前清诉讼立法的部分内容,只颁布了一些暂行规则,其中对刑事自诉制度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民国十年,广州国民政府对自诉制度有了简要的规定,与此同时北洋政府对刑事自诉制度作了近代历史上的第一次全面规范的规定,明确划分了刑事自诉制度和公诉制度,我国刑事自诉制度有了新发展。南京国民政府对刑事自诉制度做了较全面的规定,其对刑事自诉的定义已经和现在的定义非常接近。由于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事自诉制度规定较完善,也更具研究意义,所以本文对刑事自诉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国的这两个时期,其中重点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而广州国民政府和北洋政府处于同一时期,把其纳入北洋政府时期进行简要介绍。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对刑事自诉制度并没有专门的规定,其刑事诉讼法也大多援用清末修律后的诉讼法,所以本文在对清末的刑事诉讼立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没有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刑事诉讼立法做专门的描述。本文以历史时期为基础分为以下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中国传统法律中刑事自诉的探讨。中国古代虽没有提出自诉这个概念,也没有严格区分“公诉”和“自诉”,但实际上我国古代的审判机关开始审理一桩案件的缘由仍然是自诉人的提起自诉或者官员的纠举也就是诉讼。所以,实际上还是存在形式上的“公诉”与“自诉”的内容。当时很多文献中的形式诉讼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而且中国古代对亲属间起诉的限制也被北洋政府以及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自诉立法所吸收。第二部分叙述的是清末和民初的刑事自诉制度。清末修律引进国外法律制度,中国法律迈入了近代化的历程,诞生了我国第一部诉讼立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清末修律中诞生的两部刑事诉讼法由于其立法背景和目的最终都没有颁布实施,但是南京临时政府对其部分进行了援引施行。北洋政府在对清末立法的借鉴下颁行了《刑事诉讼条例》,其对刑事自诉制度作了近代历史上的第一次全面规范的规定,但是由于军阀混战,时局不稳,《刑事诉讼条例》的施行也面临着重重困难。这个时期的刑事自诉立法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事自诉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最后一个部分主要是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自诉制度的阐述。首先对当时刑事自诉制度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其中自诉制度的具体规定做了详细的解释,并通过一些司法解释及案例对其规定内容进行更好的诠释。其中不仅对自诉人的诉权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也通过反诉等规定给予了被告一定的权益。其次通过对国名政府时期两部刑事自诉制度立法的主要变化总结其变化特点及原因,分析了刑事自诉的主要问题。最后在对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自诉制度的整体了解基础上得出启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事自诉制度在某些方面体现出了诉讼的平等原则和公正的内涵,这是值得肯定和欣慰的,但是其对自诉和公诉关系的处理和对自诉制度本身价值的理解不当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对我们现今刑事自诉制度提供了经验和教训。(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15)

刑事自诉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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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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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在立法理论中出现部分偏离和立法技术的粗糙,导致自诉制度存在着较多问题。在自诉案件中自诉权和公诉权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冲突,而且现在的犯罪行为越发隐蔽和复杂,而被害人的追诉犯罪能力又十分有限,这对自诉权行使构成了巨大挑战。重要的是由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脱节越来越严重,这会导致自诉人的权利不能获得切实有效的保护。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法中都不会单独设置自诉案件的范围,而我国的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却单独设置了自诉案件的范畴,导致程序法与实体法所划定的范围不一致。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协调好公诉权和自诉权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公诉与自诉并存的情况下,如何选择适用的方式,例如提起自诉还能不能进行公诉,如果提起公诉,被害人还能不能自诉的问题。然而,自诉制度在我国近几年来并没有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但是现有的刑事自诉制度又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有待于完善,所以本文要对刑事自诉制度中这些根本的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以实现立法本身的现实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自诉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宋金雨.浅论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前程序制度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7

[2].柴新萌.刑事自诉制度相关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7

[3].陈晓.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困境与破解[J].嘉兴学院学报.2017

[4].郭锴.论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完善——改“叁类自诉案件”为“亲告罪”[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6

[5].汪泽赟.论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5

[6].刘义军.刑事自诉制度的存与废[N].江苏经济报.2015

[7].马静华.聚焦被冷落的刑事自诉——评《刑事自诉制度研究——基于文本与实证的双重分析》[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5

[8].吴小帅,董蕾红.社会转型期刑事自诉制度的价值蕴含[J].山东工会论坛.2014

[9].王汉蒙.刑事自诉转公诉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10].罗岚心.民国时期刑事自诉制度历史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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