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重整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监督人,管理人,利益,机制,背景,汶川,制度。
重整人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张由琼[1](2018)在《汶川地震十周年 山河重整人团圆》一文中研究指出那场山河破碎、近7万同胞逝去的大地震已过去整整十年。时光流逝,生活始终要向前,撕裂的伤口会慢慢结痂,疼痛会慢慢减轻。映秀,一座因汶川大地震而为人所知的小镇,由于地处震中,几乎被全摧毁。十年时间,漩口中学地震遗址旁,已建造起一排排坚固整齐的屋,浓郁藏羌风情的街道上布满餐馆、旅店和商铺,街头游人不断,昔废墟已是田园牧歌景象,不远处的映秀小学里,传出孩子们的朗朗读书声。(本文来源于《南方传媒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赵树文,朱淑南,王嘉伟[2](2009)在《试论破产管理人与重整人的设置——以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的比较研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管理人制度的设计是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破产法》统一规定了管理人制度。但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具有不同的特点,应根据这两个不同的程序,对破产管理人制度和重整人制度进行各自不同的立法设计,以更好地实现破产法的宗旨。(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期刊2009年03期)
刘沂江[3](2006)在《论重整人内部监控的角色群》一文中研究指出合理构建重整人与关系人会议、重整监督人、法院的关系,使重整人内部监控机制得以完善,实现公司重整角色群的功能协调和权力制衡。(本文来源于《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2期)
王勇,刘诚[4](2006)在《对中国构建企业重整制度的宏观思考——以重整人角色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整人是企业重整期间主持继续营业、具体执行重整计划的机构,其行为公正和效率,不仅要依赖于其自身的善良品质和专业水准,更须依赖于各方面制度监督的健全。笔者选取这一各方利益冲突汇集的焦点人物作为研究对象,希望以制度一隅的研析得窥企业重整制度的全貌。(本文来源于《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2期)
王继芳[5](2006)在《公司重整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整制度作为现代破产制度的最新组成部分,是现代商法鉴于大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克服和解制度的消极之处,而于二十世纪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更为有效的破产预防制度。重整制度的目标是使有破产危险的公司尽快复苏和壮大,从而保护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各方面的利益以及社会整体的利益。鉴于重整制度功能的强大与世界潮流的顺应,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引入了该制度。由于重整人是主持公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具体执行重整计划的强权机构,其主持的重整事业更是关系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私权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这使得对重整人的激励与约束尤为重要,而其行为的公正和效率,不仅要依赖于其自身的善良品质和专业水准,更须依赖于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健全。因此,本文就以重整人制度为研究对象,希望这有助于我国重整制度的立法。全文包括五个部分以及导论,约叁万余字。行文如下:导论部分主要是指出重整人的内涵,并结合我国当前对重整人制度的立法及理论研究状况,说明了研究重整人制度具有现实意义。对研究中所使用的理论工具与研究方法也作了简要的说明。第一章是重整人制度生成的背景分析,主要是对重整人产生的制度背景与理论基础进行了阐释。首先通过对破产法律体系“由破产清算到重整”变革的历程叙述,反映了重整制度的产生是公司重整人制度生成的制度背景;其次,本章系统梳理重整人制度的理论脉络,从两方面,即重整制度目标价值理论以及利益与共论论述了重整人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挽救困境公司,使公司得以继续存在和发展,以维护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整体利益是重整制度的目标价值。重整人制度设立的动力就是来源于重整制度对目标价值的追求。利益与共论就是意味着在公司陷入困境之际,债权人成为重整公司事实上的所有人,从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投资人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利益(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06-04-01)
刘诚,汪晓谦[6](2006)在《重整人角色生成的背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整人主持的重整事业关系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私权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衡平,选取重整人角色生成背景作为研究视角,有利于结合中国国情和现实公司重整实务需要,探求重整人制度在某种意义上的一般性和共同背景下生长的特殊形态,明确公司重整人制度立法技术的一般原理。(本文来源于《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1期)
刘诚[7](2005)在《公司重整中的重整人制度设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破产法已由过去的破产中心主义日益趋向重整中心主义,但是我国现行破产制度仅设置了破产清算程序以及此程序之中的整顿和解制度,没有单独设置有条件的挽救公司生存的重整再建制度。鉴于重整制度功能的强大与世界立法潮流的顺应,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开始构建重整制度。由于重整人是公司重整期间主持继续营业、具体执行重整计划的强权机构,其主持的重整事业更是关系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私权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衡平,这使得对重整人的激励与约束尤为重要。而其行为公正和效率,不仅要依赖于其自身的善良品质和专业水准,更须依赖于各方面法律制度监督的健全。所以在制度建构中特别需要注意立法技术的完善,以均衡分配权利资源,使这种迫使债权人做出让步,接受不利清偿条件的司法安排确实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本文将运用道格拉斯·诺斯教授的“制度变迁理论”框架,从我国现行破产制度出发,通过纵、横双向坐标进行历时性、共时性地比较梳理,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重整人制度设计方案,探求制度在某种意义上的一般性和共同背景下生长的特殊性。同时运用跨学科、多向度的研究方法将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资源重组、整合,透彻地理解不同体制背景下的公司重整人面貌。借用经济学的代理成本理论和管理学的组织管理理论,探悉公司重整人的性质及其在整个重整制度体系的地位,研究发达国家对公司重整人制度设计的趋势,合理设计重整人的权、义体系,并探悉本土资源下的可行性。最后结合中国国情和现实公司重整实务需要,从重整公司内部、外部二维视野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监控机制,在足够论证的基础上,为重整人与诸多利益相关者提供一个弹性的制度框架,以平衡私法自治与公权力干预的取舍,完成困境公司的拯救与复兴。希望以此裨益于立法上的公司重整制度设计,解决目前我国国有公司深化改革,上市公司增进效益中出现的制度瓶颈问题。(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05-05-10)
周振飞[8](2004)在《重整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整制度作为现代破产制度的最新组成部分,是现代商法鉴于大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克服和解制度的消极之处,而于二十世纪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更为有效的破产预防制度。其注意力,不在于如何避免适应破产清算程序,而在于使有破产危险的公司尽快复苏和壮大,从而保护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各方面的利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破产法的历史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突出,其中整顿制度更是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为此,我国对该法的修改已进行了数十年之久。至今却还是个草案。但这也为我们研究重整人制度提供了充裕的时间。重整制度在我国理论界就很少见之研究,更不用说重整人制度的研究了。因此,本文就以重整人制度为研究对象,希望这有助于我国的重整制度的立法。 全文包括五个部分以及前言,约叁万余字。行文如下: 前言部分主要是指出重整人的内含,并结合我国当前对重整人制度的立法及理论研究状况,说明了研究重整人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部分是重整人制度引入的平台。该部分分别从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论证了重整人制度建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可能性在于破产清算制度和和解制度不足引发的重整制度的建立。必要性在于董事会和清算中的管理人无法直接简单成为重整的业务执行人。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的整顿制度是否是重整制度的争议,从整顿和重整的根本性质上加以了区别,指出了我国整顿制度非重整制度,重整人制度的不存在也是当然的结论。 第二部分是阐述重整人的法律地位。研究重整人的法律地位,对厘清重整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关于重整人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代理说和公吏说两种学说之争。但二者都存在缺陷。本文认为。要准确界定出重整人的法律地位,就得从理顺重整人与法院、重整企业以及利害关系人等各方面的关系着手。 第叁部分为重整人角色的准入研究。通过考察有关国家或地区的重整制度,发现对重整人选任的准则存在两种相对立的观点。本文认为,这种分歧是缘于对公正和效率二者关系的权衡。并主张,重整人的选任应根据重整中介组织发展阶段而定。重整人在一定程度上讲,它掌握重整企业的生死命运,因此研究重整人应具备哪些条件就显得值得和必要。本文分别从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方面加以了阐述。 第四部分是翻退重整人的权利和义务。综合各国法的规定,重整人的职权大致有六个方面,报酬和利偿当然是重整人权利的范畴。在义务承受方面,着重阐述了不同于董事所承受义务的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是对立统一的,但权利有被滥用的时候,义务有被不履行的可能,因此有必要设定法律责任作为强制的后盾。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部分是研究重整人与其他重整机构的关系。由于立法技术、历史背景以及各国国情的不同,各国或地区对重整机构有不同的设置。本文就各主要国家和地区设置的重整机构作了翻概述和比较。并把这些形式多样的机关归类为柑示机关、监督机关和意思机关叁大机关。从而着重翻退了重整人与重整监督人、重整人与关系人会议的关系。(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4-04-15)
重整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管理人制度的设计是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破产法》统一规定了管理人制度。但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具有不同的特点,应根据这两个不同的程序,对破产管理人制度和重整人制度进行各自不同的立法设计,以更好地实现破产法的宗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重整人论文参考文献
[1].张由琼.汶川地震十周年山河重整人团圆[J].南方传媒研究.2018
[2].赵树文,朱淑南,王嘉伟.试论破产管理人与重整人的设置——以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的比较研究为视角[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9
[3].刘沂江.论重整人内部监控的角色群[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4].王勇,刘诚.对中国构建企业重整制度的宏观思考——以重整人角色为切入点[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5].王继芳.公司重整人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6
[6].刘诚,汪晓谦.重整人角色生成的背景研究[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7].刘诚.公司重整中的重整人制度设计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05
[8].周振飞.重整人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