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作为诉讼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范围
不作为诉讼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林岚[1](2012)在《论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不作为现象突出,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大量增加。行政不作为违法性、消极性、隐蔽性的特征,加之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力导致行政不作为在社会事业和民生领域都有存在,这一些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本文就我国目前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受案范围进行了论述;指出其范围较窄:缺少抽象行政不作为与侵犯公共利益行政不作为;进而分析我国采取当前行政不作为受案范围的原因,并针对当下的法律规范提出行政相对人的可行救济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34期)
林岚[2](2012)在《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对国家行政的期望也日渐增高。然而,近几年来行政不作为现象突出,甚至还引发了影响范围较大的各类事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也大量增加。由于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性、消极性、隐蔽性的特征,加上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力导致行政不作为在社会事业和民生领域都有存在,这一些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在完善行政不作为相关的监督机制同时,还须重视如何实现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补救,使得行政相对人之合法权益获得有效救济。基于“有权利即有救济”的理念,对因行政不作为侵害给予的救济途径,应力求完整和全面。其包括诉讼救济、复议救济和国家赔偿赔偿救济叁方面。本文将我国的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作为研究对象,着重对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中叁个重大的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就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受案范围,分析了我国采取当前行政不作为受案范围的原因,指出其存在的两点不足之处,缺少了抽象行政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行政不作为诉讼,并针对当下的法律规定提出行政相对人的可行救济方法。二是,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起诉期限,只有行政相对人明确了诉讼期限才能更有效的通过诉讼获得救济。针对目前我国法律规范的不明确,提出在确定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起诉期限时,应区别依申请和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的不同,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司法监督作用的角度理解诉讼救济起诉期限。叁是,探讨了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举证责任分配;早期对于行政行为诉讼的举证责任偏向于由被告承担,但随着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丰富,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适应社会的需求越来越趋向合理性,区别不同类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由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承担所属的举证义务。(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2-05-01)
董珏[3](2012)在《论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对其危害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理论界对行政不作为的认识并不统一,现行法律规范对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规定也不完善。具体而言,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没有体现出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应有的地位,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只是作为行政作为诉讼救济的补充而存在。其规定只有零星几处,缺乏可操作性,已经不能适应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需要。本文共分叁个部分,以行政作为诉讼救济为蓝本,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审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行政不作为及其诉讼救济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阐明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一般理论。首先归纳当前主流的观点,在比较的基础上,指出行政不作为的含义,明确了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不作为作出叁类不同的划分。在此基础上,界定了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内涵,并指出了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存在的现实基础。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存在的问题。从五个维度依照诉讼的一般程序对我国当前的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缺陷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是重点,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的构想。第一,拓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受案范围,把抽象行政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范畴。第二,扩大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原告资格,明确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起诉期限。第叁,完善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举证责任和判决形式。本文在对行政不作为和诉讼救济制度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对构建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的框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2-05-01)
金霞[4](2011)在《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界定与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不作为问题,不仅是司法实务界的难点,也是行政法学理论界的热点问题。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但行政法学理论界对行政不作为的相关理论研究却很少。由于理论研究上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一,本文通过对行政不作为的概念以及争议较多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以试图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不作为理论和救济制度。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这一部分探讨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在归纳比较当前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重新界定,并进一步分析了行政不作为概念所包含的具体涵义。第二部分“行政不作为的分类”。依照不同标准,对行政不作为的不同形态进行分类分析,并明确分类的法律意义。第叁部分“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辨析”。从义务来源、表现形式、法律后果、裁判方式等方面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比较,分析二者的区别,有利于对行政不作为概念更深层次的理解。第四部分“国外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介绍及评价”。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分析比较,肯定德国的课以义务判决对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现状”。介绍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在受案范围、起诉期限、举证责任、裁判方式等方面的现状,分析现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第六部分“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从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对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探讨,并借鉴国外先进诉讼救济制度,对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9-30)
龚纬[5](2011)在《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给付行政的背景下,政府不应当仅仅扮演守夜者的角色,更应该主动承担其保护人权的责任。从世界各国行政法制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多数国家对公民受行政不作为侵害的权利保障,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以保障公民享有最终的司法救济权。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行政不作为的基本内涵。行政不作为行为主要有四种表现:对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不行使法定职权;不履行行政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或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不作为能够作出几类划分:未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和未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具体的行政不作为与抽象的行政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与侵犯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与第叁人直接相关的行政不作为和与第叁人不直接相关的行政不作为。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行政不作为的现状。认为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民告官”的案件现在越来越多,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日益重视对行政行为的研究,但对实践的指导贡献不足。加强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研究是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必经过程。第叁部分主要介绍了西方国家的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认为主要包括行政赔偿,行政诉讼标准等制度。并具体介绍了一些比较典型的国外制度,如侵害公共利益的不作为、抽象的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等。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的对策,认为我国应当从六个方面完善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救济:第一,扩大行政不作为救济范围,将抽象行政不作为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纳入诉讼救济范围,并适当放宽原告的资格条件;第二,完善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的规定;第叁,合理化行政不作为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第四,设置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简易程序;第五,完善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方式,确立确认判决、履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及行政赔偿判决四种方式;第六,确立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行政不作为的诉讼制度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已经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需要在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理论界定的基础上,具体分析此制度的价值意义,即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从理论分析能够发现此制度虽然对我国法制建设有很大价值,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因此需要在借鉴西方先进制度的基础上,从受案范围、起诉期限、举证责任、审判方式、判决方式以及赔偿方式六个方面进行改进,以期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并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观目标的实现。(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1-08-20)
丁洪广[6](2011)在《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中的一个重要分类。目前,理论界对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的划分标准还有很大的分歧,尤其在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救济方面存在很多争议难题。本文即以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问题为研究对象,结合国外相对成熟的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理论与实践,对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本文共设五章。第一章阐述了国内外对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第二章阐述了行政不作为的一般理论,并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各种不同的分类。第叁章阐述了国外相对成熟的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指出可资我国借鉴的诉讼救济模式。第四章阐述了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分析存在缺陷的原因。第五章阐述了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问题,就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完善性建议。(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1-08-01)
郭庆珠[7](2010)在《预防性不作为诉讼:行政规划救济的路径选择——从城市规划中强制拆迁自力救济悲剧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因城市规划及其实施而导致的悲剧事件时有发生,凸显了我国司法的缺位。预防性不作为诉讼的核心是司法机关通过事前的审查阻止行政机关作出某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法理上的制度正当性具有特殊性。行政规划具有未来性特征,强制性规划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有其必然性,规划救济与预防性不作为诉讼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在不适于采用事后救济的特定情况下,应该允许相对人提起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应处理好审理期限和规划后续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期限之间的关系,保证司法保障公民权益的实效性。(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期刊2010年04期)
张艳伟[8](2010)在《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实生活中大量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发人深省,理论的研究成为指导实践的必须。笔者正是从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理论入手,对行政不作为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首先分析不作为一词在不同语境下的内涵,进而对各种概念学说进行分析界定出我国行政法学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除了具备行政行为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需要有特殊的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依照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次分析行政不作为得以诉讼救济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的现实基础。再次分析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最后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进而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0-04-01)
张诚[9](2010)在《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之探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关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救济在我国并未得到系统的规定,仍存在较多缺憾。其中,拓展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受案范围、厘定行政不作为诉讼的举证责任、明确行政不作为诉讼的救济形式,当为对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和系统化的关键。(本文来源于《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0年01期)
陈晓阳[10](2009)在《论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是行政法学理论界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也大量增加。但是我国的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不作为的研究深入不够,相关的诉讼救济制度表述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司法实践中操作混乱的局面。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一番探讨。本文以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为研究对象,并参考世界上其他国家相对成熟的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结合我国审判实际,对行政不作为及其诉讼救济制度等问题进行探讨。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作为之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文章研究了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和外在规定性。随后,依照不同的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分析了行政不作为之诉的价值。对英美法系中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中的日本、德国、奥地利等国的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进行简单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别对之进行评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各自司法体制的差异,因而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各具特色。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在救济范围、起诉期限、举证责任、判决方式和赔偿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缺陷,认为存在这些缺陷的原因包括:一是管辖权交叉的原因,二是公务员责任意识淡漠,叁是法律法规不饺?缺乏审理依据,审理方式单一,四是监督不力。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完善应当从扩大救济范围,完善行政不作为诉讼的起诉期限规定、举证责任、判决类型、赔偿等方面入手。我国应该完善立法和执法,解决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09-05-01)
不作为诉讼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对国家行政的期望也日渐增高。然而,近几年来行政不作为现象突出,甚至还引发了影响范围较大的各类事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也大量增加。由于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性、消极性、隐蔽性的特征,加上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力导致行政不作为在社会事业和民生领域都有存在,这一些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在完善行政不作为相关的监督机制同时,还须重视如何实现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补救,使得行政相对人之合法权益获得有效救济。基于“有权利即有救济”的理念,对因行政不作为侵害给予的救济途径,应力求完整和全面。其包括诉讼救济、复议救济和国家赔偿赔偿救济叁方面。本文将我国的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作为研究对象,着重对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中叁个重大的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就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受案范围,分析了我国采取当前行政不作为受案范围的原因,指出其存在的两点不足之处,缺少了抽象行政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行政不作为诉讼,并针对当下的法律规定提出行政相对人的可行救济方法。二是,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起诉期限,只有行政相对人明确了诉讼期限才能更有效的通过诉讼获得救济。针对目前我国法律规范的不明确,提出在确定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起诉期限时,应区别依申请和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的不同,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司法监督作用的角度理解诉讼救济起诉期限。叁是,探讨了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举证责任分配;早期对于行政行为诉讼的举证责任偏向于由被告承担,但随着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丰富,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适应社会的需求越来越趋向合理性,区别不同类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由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承担所属的举证义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作为诉讼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1].林岚.论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范围[J].法制与社会.2012
[2].林岚.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若干问题探讨[D].华南理工大学.2012
[3].董珏.论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救济[D].辽宁大学.2012
[4].金霞.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界定与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1
[5].龚纬.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1
[6].丁洪广.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1
[7].郭庆珠.预防性不作为诉讼:行政规划救济的路径选择——从城市规划中强制拆迁自力救济悲剧说起[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0
[8].张艳伟.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0
[9].张诚.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之探思[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
[10].陈晓阳.论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救济[D].湖南师范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