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宗法伦理观念对婚姻十分重视,将婚礼置于礼之本的地位。《礼记·昬义》指出:“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君子之道,造端于夫妇”,婚姻被认为是人伦之始。
在我们这些现代人看来,有结婚就有离婚,离婚是男女双方的事,既可以男离女,也可以女离男。这都是天赋人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男女婚姻关系最基本的准则。然而,中国古代却是一个男尊女卑,女子依附于男子的夫权社会。男子可以休妻,而女子却不能离夫,这个规定虽然汉代以前并不严格,但已有所表露。
在秦汉大一统之前,男子离婚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出妻”,但贵族不直接称“出妻”,他们有更道貌岸然的说法,自己姐妹被夫家出叫“来归”,别人的姐妹被出叫“大归”。《左传·春秋上》说:“夫人姜氏归于齐。左氏曰:‘大归也。’”“秋,郯伯姬来归。左氏曰:‘出也。’”“春王正月,杞叔姬来归。谷梁氏曰:‘妇人之义,嫁曰归,反曰来归。’”
说到古人的离婚,就要说到历史上著名的“七出”“三不去”,这其实是西周时期对于婚姻解除所做的习惯性规定,其正式归入律法,则是从唐代开始。
“七出”一词在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内容如下:“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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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内容与之类似,语出《仪礼·丧服》,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此外,古代“七出”规定也有其限制,用以保障妻子不被轻易休弃,亦即《唐律》中所规定的“三不去”。也就是说在三种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于七出的条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离婚,“三不去”包括:一、“有所取无所归”,指妻子无娘家可归;二、“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为家翁姑服丧三年;三、“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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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1909年参照西方法律所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仍保留了相应于“七出”的相关规定法律,而这部刑律中关于离婚的法律也一直沿用到民国初年。一直到1930年,国民政府制定颁行了民法亲属篇,关于离婚的规定才真正比较明显脱离了传统的“七出”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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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中国,对于原本就处于弱势、难以独立生存于社会的妻子来说,“七出”的规定最低限度地保障了她不至于因丈夫的个人好恶,而被任意抛弃。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例中,由于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动要求离婚的手段,同情妻子的地方官员也会以“七出”的法律要求双方离婚,使妻子能脱离恶夫。
到宋、元以后,离婚规定的实行逐渐变得严格。宋代的士大夫开始认为离婚对于家庭或个人来说,都是不利名誉之事,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上仍延续唐律的规定,但实行上更加严格。婚姻契约(元代以后称作“休书”)的使用虽始见于唐代,但在宋代才开始普遍实行,书契上需附离异原因,而到元代更要求休书必须交官府审验,由此“七出”的法律规定才被切实地实行起来。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两代。
在汉代,虽然礼制中已经有了“七去”的说法,也成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参考,文献中记载的离婚例子也大多以“七去”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按照“七出”原则而离婚的例子仍经常出现。例如著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因为同僚说他沉溺于家室之乐,就愤而休妻:“李邑始到于窴,而值龟兹攻疏勒,恐惧不敢前,因上书陈西域之功不可成,又盛毁超拥爱妻,抱爱子,安乐外国,无内顾心。超闻之,叹曰:‘身非曾参而有三至之谗,恐见疑于当时矣。’遂去其妻。”(《后汉书·卷四十七·班梁列传》)事实上,不仅男方本人可以找出理由休妻,如果公婆不悦,纵使夫妻二人相亲相爱、琴瑟和美,父母也有权决定将婚姻解除。正如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所描述的那样,刘兰芝与焦仲卿感情笃深,刘兰芝“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才貌双全,并且“女行无偏斜”,但终因婆母不悦:“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而被遣归。
直到唐代,“七出”才被列入法律规定,《唐律》规定不符合“七出”或其他离婚理由(包括义绝、和离、违律成婚等)而离婚者为违律,必须受罚。但唐代时,离婚的法律规定执行仍较不严格,私下因不甚合律的理由离婚也常不被干涉。主要是在离婚时其中一方不服而兴诉讼,才由地方官员按律来做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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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出发点规定的,凡是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这个出发点,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
“三不去”是作为“七出”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恶疾”及“淫佚”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正因为有“三不去”的规定,所以陈世美停妻再娶是违犯了大宋律例。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除了休妻外,还有和离、义绝两种离婚制度。
义绝是一项强制离婚制度,首次完备是在《唐律疏议》之中。义绝这种强制离婚制度,实际上是官府权力对当事人婚姻的干涉,只要夫妻之间发生了可以“义绝”的法定事由,则可以不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愿,由官府判定强制离婚。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的一方出现了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或者旁系尊亲的行为,或夫妻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出现了相互殴打、通奸、杀人行为的,即认为夫妻恩义已绝,判定“义绝”。《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规定倘若出现上述情况,夫妇必须离异,违者处徒刑一年。
和离这种现象,秦汉时也有过事实上的存在,直至唐代,和离制度才被正式纳入法律。《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唐律疏议》解释道:“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和离在唐律中的本意,即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因此离婚,法律不做追究。敦煌出土的文献中就有“和离”的文书《放妻书》:“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宫之主,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手书。”
从这份唐代文书中可以看出,写此文书的唐代人真的比一些现代人更有人权意识!而且,离婚不出恶言,反而真心祝福,够大度够绅士,值得现代人学习。
(摘自《人生与伴侣·共同关注》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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