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共享经济下,"网约工"特有的工作特点使得互联网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的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减弱。在依据现有的法律认定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时,司法上对于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的认定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要构建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在判断双方法律关系时,应将劳动事实的合意作为首要依据,将"网约工"的工作时长、接单数量、主要收入、信息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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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匡青松,张国辉
关键词: 共享经济,互联网平台,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
来源: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社会科学Ⅱ辑
专业: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人才学与劳动科学
单位: 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分类号: D922.5
DOI: 10.19520/j.cnki.issn1674-3288.2019.06.015
页码: 78-81+109
总页数: 5
文件大小: 147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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