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和IMO公约履约分析的方法,以IMO在2018年11月9日发布的制订船舶执行计划的非强制性通函(MEPC.1-Circ.878)提前告知航运公司实施油舱清洗计划为切入点,就履约涉及的主管机关、燃油生产企业、燃油供应商、船东等方面进行探讨,尝试从船旗国的立法、监督管理和船员适任培训,炼油厂的生产和供应符合新标准燃油的能力建设,燃油供应商的燃油质量管理,航运公司的体系文件修订、燃油舱清洗和船员上岗培训等方面,提出安全、有效履行燃油新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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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裘建伟
关键词: 燃油新标准,附则,硫含量限制,低硫油
来源: 世界海运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工程科技Ⅱ辑
专业: 船舶工业
单位: 上海吴淞海事局
分类号: U677
DOI: 10.16176/j.cnki.21-1284.2019.12.007
页码: 28-32
总页数: 5
文件大小: 134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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