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救济论文-刘干,张金星

受害人救济论文-刘干,张金星

导读:本文包含了受害人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意外伤害险,雇员,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保险法,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免责,人身保险,保险事故

受害人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刘干,张金星[1](2019)在《雇主为雇员购买意外伤害险可相应冲抵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减轻或分散雇佣活动中的用工风险,经雇员同意,雇主应为雇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一旦发生事故,应当以准予抵扣意见为原则,以不予抵扣意见为例外,雇员基于保险合同所获得的理赔可以相应冲抵雇主本该承担的雇主责任。基本案情沈贵红受雇于浩信公司从(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9-05)

王立栋[2](2019)在《论德国法上诈骗所得赃款的收缴和受害人的民事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在2017年对犯罪所得之收缴与退还作了全面修改,建立了国家收缴与受害人补偿的双层机制。对受害人的补偿,通过赃物退还来实现。诈骗所得赃款的收缴与退还原则上适用上述一般规则。赃款流转涉及第叁人时,若第叁人已经依法取得相关权利,国家不得再向第叁人收缴,受害人也不得向第叁人主张权利;若第叁人无法律上原因收受赃款,应依不当得利规则向受害人返还;明知赃款而收受的,构成洗钱罪,收受人因违反《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所称之保护规范而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张逸帆[3](2018)在《论非法集资犯罪中受害人损失救济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来,伴随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理财意识的觉醒,五花八门的咨询公司粉墨登场,品类繁多的理财产品应运而生。但在金融市场严峻的环境背景和小微企业无序发展的客观现实下,不少违法分子处心积虑,巧立名目大肆进行违法集资活动,导致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频发,大案要案多发,类似"钱宝"案、"中晋"案、"龙炎"案,往往少则数以万计、多则数以十万计的受害人面临经济损失索赔无门的窘境。从人性心理角度来看,受害人比起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更关心自身的损失能否得到及时足额的弥补。非法集资犯罪受害人如何获取救济,本文试讨论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6期)

张哲豪[4](2018)在《对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先行赔付”问题研究——以受害人救济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大量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曝光和报道,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尤其是对责任主体范围划分和民事责任分配上的较大争议,使得打击犯罪和对受害人的救济陷入了双重困境。在深化对电信诈骗犯罪链的认识并进行碎片化处理的前提下,将电信运营商这一环节剥离后发现,该主体有归责于自身的原因,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明晰电信运营商的责任范围,探索"先行赔付"这一受害人救济方式,对于切实保障为诈骗所侵犯的法益和有效规制各方主体行为有着积极意义。(本文来源于《四川文理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周海[5](2017)在《我国多元化受害人救济机制,哪些内容亟待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事故损害的赔偿都是以侵权责任法、责任保险制度、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现今侧重于侵权责任法的责任认定仍处于责任救济的初级阶段。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救济机制和责任认定赔偿机制能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促进救济制度起到良好的现实效果。(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7年23期)

郄心怡,李小翠,郭宇轩[6](2017)在《高空抛物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楼盘不断涌现,伴随而来的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也频繁发生。为妥善处理相关问题,我国出台了《侵权责任法》,在第87条中作出如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虽然对被害人有了一个交代但是该条款类似"株连式"的规定由于使大多数人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并且让抛物者本人产生了侥幸心理。本文即通过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探究进而寻求一种新的对于受害人的更为合适的救济途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2期)

傅强[7](2017)在《特殊体质受害人的侵权法救济——兼评指导案例24号》一文中研究指出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被"参照"的,体现了指导案例独特的约束力。指导案例24号的规则和域外的蛋壳脑袋规则在体系结构和内容上存在明显不同。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相关民事判决为样本,对其中参照和没有参照指导案例的判决加以比较,发现指导案例不仅在交通事故领域,在人身权侵权、医疗侵权等领域也有影响力。司法实践通过损害是否可以预见、区分体质和疾病、将特殊体质的作用归类为"诱因"等方式,拒绝在一些案件中参照指导案例。这种偏离指导案例时的正当化说理其实是案例区分技术的中国版本,其恰恰证明而非否定了指导案例的约束力。(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7年04期)

罗恬漩[8](2017)在《论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兼探讨第叁人撤销之诉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虚假诉讼可能侵害的主体包括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在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设计中,分别有再审、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和第叁人撤销之诉等多种救济方式,对不同救济方式不仅要从制度与程序对接与协调层面予以梳理,更需要从有效救济的角度对比分析何种途径更利于救济虚假诉讼受害人。再审救济的主体最全面,但在启动时往往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及推动;而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所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相比之下,第叁人撤销之诉既可以弥补以上程序带来的救济不足,也回应了其在设立之初就被设定为规制虚假诉讼的立法目的。在初步可以证明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放宽第叁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甚至可以将第叁人撤销之诉作为启动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之门。(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7年02期)

陈思[9](2017)在《对疫苗接种受害人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们通过研制疫苗的手段来对传染病进行有效的控制和预防工作。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在疫苗的普及之后,每年因为传染病死亡的人数大幅度下降。但是在进行疫苗接种的时候仍要考虑到疫苗本身就是病原体也有着相当程度的副作用,会给人带来潜在的危险。通过不断的研究分析调查,疫苗虽然能够有效的预防疾病,但是并不是十分的安全,就算疫苗的生产制造的过程中没有质量上的问题,但是根据接种人群的体质不同,也可能产生不适的反应。所以在疫苗大量普及的情况下,难免会遇到对疫苗不能够适应的受种者,会对其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现在国家在对疫苗伤害方面的补偿制度还不完善,虽然有很多疫苗都是国家免费提供,但是国家还要对会带来的危险进行相应的责任的承担。依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义务,无论接种的是一类疫苗还是二类疫苗,国家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因此,未来应通过健全和完善相关立法,以求在疫苗伤害救济机制中构建起国家赔偿制度与国家补偿制度相结合的二元国家责任体系。文章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属于导论部分,其中详细的介绍了本论文的选题的背景,结合国内外的疫苗事件进行讨论分析,针对我国现在在关于疫苗造成危害所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赔偿制度进行了论述,同时对比境外的赔偿制度,介绍课题的研究意义,从总体上把握论文的讨论方向。第二部分对一些论文中所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详细的定义,介绍了疫苗接种的发展历史,以及异常反应的定义,哪些是属于异常反应范畴之外的内容。另外对疫苗接种所造成危害将要进行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进行了分类定义,明确其法律地位,确定所产生的纠纷的法律性质等。第叁部分通过选取近几年的叁起疫苗接种致人损害的事故,论述了造成的影响,并反思了目前我国对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受害者救济制度的现状。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的现存的不完善的疫苗接种受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讨论,提出了一些修改的意见。第五部分结合了境外对境外应对疫苗接种中所造成的人员伤害赔偿制度和方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讨论,选择了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的几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救助法律的研究,为完善我国救助体制提供了一个可以参考的标准和模板,为我国法律的完善提供一个具体的方向。第六部分论述了完善疫苗接种受害人行政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并针对国家赔偿和补偿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北民族大学》期刊2017-05-01)

王晗婷[10](2017)在《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良好的自然环境是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前提,环境保护对于人类来说意义非凡。当今全球性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生态遭到破坏,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问题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制度,对于完善司法制度、保障环境污染受害人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努力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制度,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借鉴国外优秀经验,逐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制度,着力推动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都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制度,如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德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日本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制度在发达国家已普遍推行且成效卓着,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制度体系,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环境污染的巨大侵害后,维权之路崎岖坎坷、收效甚微。造成我国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主要有环境权缺乏宪法保护,环境污染救济法律体系不协调,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环境污染受害人相关救济制度存在缺陷和环境执法力度不够。与此相应,想要健全和完善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制度,使其在环境污染受害人的救济方面真正发挥实效,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即完善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法律体系,健全环境污染受害人社会救济制度,建立环境污染救济的配套制度和利用切实可行的手段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只有如此,环境污染受害人才能得到满意的救济,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7-04-20)

受害人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德国在2017年对犯罪所得之收缴与退还作了全面修改,建立了国家收缴与受害人补偿的双层机制。对受害人的补偿,通过赃物退还来实现。诈骗所得赃款的收缴与退还原则上适用上述一般规则。赃款流转涉及第叁人时,若第叁人已经依法取得相关权利,国家不得再向第叁人收缴,受害人也不得向第叁人主张权利;若第叁人无法律上原因收受赃款,应依不当得利规则向受害人返还;明知赃款而收受的,构成洗钱罪,收受人因违反《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所称之保护规范而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受害人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1].刘干,张金星.雇主为雇员购买意外伤害险可相应冲抵责任[N].中国商报.2019

[2].王立栋.论德国法上诈骗所得赃款的收缴和受害人的民事救济[J].东方法学.2019

[3].张逸帆.论非法集资犯罪中受害人损失救济路径[J].法制博览.2018

[4].张哲豪.对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先行赔付”问题研究——以受害人救济为视角[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8

[5].周海.我国多元化受害人救济机制,哪些内容亟待完善[J].人民论坛.2017

[6].郄心怡,李小翠,郭宇轩.高空抛物受害人的救济途径[J].法制与社会.2017

[7].傅强.特殊体质受害人的侵权法救济——兼评指导案例24号[J].北方法学.2017

[8].罗恬漩.论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兼探讨第叁人撤销之诉适用[J].交大法学.2017

[9].陈思.对疫苗接种受害人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西北民族大学.2017

[10].王晗婷.环境污染受害人救济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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