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同意论文-周洁

当事人同意论文-周洁

导读:本文包含了当事人同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ICSID管辖权,同类规则,MFN条款,保护伞条款

当事人同意论文文献综述

周洁[1](2019)在《北京城建诉也门政府案中当事人同意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即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为了解决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而设立。ICSID是否享有管辖权决定了仲裁庭是否有资格对某具体案件进行调解或者仲裁,但《华盛顿公约》第25条对ICSID管辖权只做了抽象的规定,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进行解释。ICSID管辖权的主观要件即当事人同意体现了缔约国的意思表示,对于当事人同意的认定主要根据东道国与投资者所属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即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以下简称BIT)进行解释适用,因此出现了管辖权的扩大适用,对于当事人同意的扩大适用争议最多的就是最惠国条款(以下简称MFN条款)和保护伞条款,对两大条款的解释可以确定东道国是否同意将争议提交ICSID仲裁,是仲裁庭获得管辖权不可缺少的要件。2017年5月31日,ICSID官网公布了关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也门政府案的管辖权裁决,驳回了也门政府关于管辖权的异议,认为ICSID对此案享有管辖权。北京城建诉也门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对ICSID管辖权的争议,本文选取了两个涉及MFN条款和保护伞条款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首先介绍了MFN条款的适用范围,然后通过实践中MFN条款的适用与否的两个案例说明MFN条款在ICSID管辖权中是如何判断的,然后结合本案进行分析。对于保护伞条款的分析也是先分析保护伞条款的范围以及实践中的案例再结合本案进行分析。通过分析,笔者为我国投资者在提交仲裁庭仲裁时对MFN条款和保护伞条款是否应当适用以及如何适用提出了建议,同时对我国作为东道国在仲裁庭仲裁时对两个条款的适用与否应当如何抉择提出了建议。MFN条款和保护伞条款作为当事人同意扩大的方式经常适用于ICSID管辖权争议的判断中,会直接影响着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因此对两大条款的分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9-06-01)

姜盼盼[2](2018)在《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当事人同意的立法经验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当事人同意面临着外溢效应和无限授权效应的实践难题,通过考察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发现,其对当事人同意的立法规定是:以积极肯定的方式表示同意;当事人同意须为自主同意、特定同意、知情同意和明确同意;对未成年人的同意有特殊的规定。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经验:严格限制默示同意,当事人同意原则上采用明示同意;当事人同意应为实质化,提倡同意的"四要件"生效模式;对于未成年人的同意,建立行之有效的确认机制。(本文来源于《图书馆建设》期刊2018年11期)

钱培坚[3](2017)在《当事人同意,法院可委托工会调解争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钱培坚)12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与上海市总工会就共同加强劳动争议纠纷预防化解达成合作框架协议。协议明确建立市二中院委托市总工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机制,加强重大、典型案件的合作力度,建立工会法律人才轮岗培训机制等合作机制。近年来(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17-12-19)

丁宁[4](2015)在《当事人同意要件在网上公告中的适用——基于行政案例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的行政方式随着电子科技的进步发生了新的转变,电子告知就是典型代表,其中又以网上公告最富普遍性和争议性。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已产生了以北京希优案为代表的对网上公告合法性的质疑。通过梳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笔者概括出行政机关采用网上公告的方式告知行政决定的,必须要以当事人事先知道或同意网上公告这种告知方式为前提。这是与采用传统公告最大的区别要件。其中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应当或可以通过网络公布、公告行政决定的情况下,即在法定网上公告中,当事人应当事先知道这一告知方式;在法律、法规条文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即在裁量网上公告中,只有经过当事人的事先同意,行政机关才可使用网上公告。(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5年06期)

林思敏[5](2014)在《论股东代表诉讼中非诉讼当事人股东的同意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利用股东代表诉讼谋取个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保证股东代表诉讼真正实现维护公司权益的目的,原告股东的诉讼行为必须受到监督和约束。除赋予公司诉讼第叁人的地位以期对原告股东进行监督和约束外,可以尝试赋予非诉讼当事人股东同意权。“非诉讼当事人股东”是指排除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股东、被告股东以外的公司股东。非诉讼当事人股东同意权制度的内容是:原告股东部分诉讼行为生效之前,必须征得非诉讼当事人股东的同意,方能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同意权的法理分析。首先,讨论为什么选用“同意权”这一概念来命名非诉讼当事人股东监督和约束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其次,对主张同意权应由公司享有的观点提出质疑,分析同意权应由非诉讼当事人股东享有的原因。最后,指出目前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约束机制的缺陷,从侧面揭示我国建立非诉讼当事人股东同意权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同意权主体资格条件的列举。并非全体非诉讼当事人股东都能享有和行使同意权。为保证同意权行使结果的公正性、有效性,享有同意权的非诉讼当事人股东应当满足四大条件,包括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和诉讼过程中持股、股东信息有登记备案、符合净手原则以及能公平且充分地代表公司。享有和行使同意权的非诉讼当事人股东必须同时具备前述四大条件,成为“适格的非诉讼当事人股东”,否则其行使同意权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对原告股东行为以及股东代表诉讼审判结果不产生约束力。除非赋予该资格条件部分缺失的非诉讼当事人股东同意权不会损害同意权行使结果的公正性或贬损监督和约束原告股东诉讼行为的作用。第叁部分,同意权行使对象、行使方式和行使结果的讨论。本部分在批判继承现有学术观点的基础上,通过探讨同意权行使对象的性质,将非诉讼当事人股东同意权的行使对象具体界定为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撤诉和诉讼终结四种。然后,本部分从公司、原告股东、法院以及非诉讼当事人股东四方面,创新设计了一套同意权的行使程序,填补了关于这方面的理论研究空白,充实了股东代表诉讼同意权制度的内容。本部分提出的同意权行使程序主要包括:公司、原告股东以及法院针对同意权行使事由的出现,对非诉讼当事人股东履行告知义务的程序;适格的非诉讼当事人股东向法院申请行使同意权的程序;适格的非诉讼当事人股东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行使同意权的程序;向法院报送同意权行使结果的程序。最后,本部分讨论了非诉讼当事人股东行使同意权后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结果走向所产生的影响。(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6)

侯净雯[6](2014)在《新闻报道披露个人隐私案件中的当事人同意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新闻媒介更加发达,随之而来的就是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披露个人隐私的侵权案件。除了公众人物,其中也不乏有更多的普通民众由于新闻报道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新闻自由下的隐私权保护也成为社会乃至国家立法机关不得不关注的问题。本文由两起典型的隐私权纠纷案件着手,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写作。全文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论文具体的写作背景、主要研究内容、采取的研究方法、以及理论和实践价值。第二部分为案例概述。本案从一则典型的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纠纷案入手,同时加入了相同类型的案件,通过本案的焦点引出笔者对隐私权保护中“当事人同意原则”的思考,力图以小见大,充分发挥个案作用。第叁部分为案件争议焦点法理分析以及以“同意原则”为视角对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此部分详细分析了隐私权“同意原则”的适用和认定问题,从同意的主体要件、同意的客观要件、同意的主观要件以及新闻媒体的告知义务等方面来具体展开。同时从隐私权角度分析了在新闻自由下怎样运用利益衡量原则去更好的实现新闻价值和保护隐私权。第四部分为探讨解决新闻媒体披露个人隐私侵权的可能性途径。具体是以“同意原则”为标准来确定新闻采访、新闻报导、新闻出版中如何确定隐私侵权。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在今后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能细化同意原则来确定媒体是否侵权、侵犯了何种权利,对我国未来隐私权具体认定中相关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01)

刘冬云[7](2013)在《案情复杂 经当事人同意后延期处理投诉效果好》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回放   6月20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B公司中标一个高校仪器设备项目。A公司认为这一采购结果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者按规定作出答复,但A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7月17日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本文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报》期刊2013-09-27)

曾耀林,王长军,何瑶[8](2013)在《二审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原审原告的起诉可与上诉人的上诉一并撤回》一文中研究指出二审程序中,常见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情形,鲜见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情形。二审过程中,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情形,大多在一审原告与上诉人是同一方当事人时才会产生。为了实现民事诉讼化解私权纠纷的目的,一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是否应予准许?给予准许的条件是什么呢?(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3年08期)

陆薇[9](2013)在《太仓适用新民诉法审结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适用新民诉法审结一起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官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合计230余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2010年底,原告昆山某物资公司与被告泰州某(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01-22)

吴亚东,林斌,邱何娟[10](2012)在《可调解案当事人同意可缓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福州5月10日电 吴亚东通讯员林斌 邱何娟 今后诉至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将采取诉前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叁种诉调衔接形式。今天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联动机制,其核心(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2-05-11)

当事人同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当事人同意面临着外溢效应和无限授权效应的实践难题,通过考察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发现,其对当事人同意的立法规定是:以积极肯定的方式表示同意;当事人同意须为自主同意、特定同意、知情同意和明确同意;对未成年人的同意有特殊的规定。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经验:严格限制默示同意,当事人同意原则上采用明示同意;当事人同意应为实质化,提倡同意的"四要件"生效模式;对于未成年人的同意,建立行之有效的确认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当事人同意论文参考文献

[1].周洁.北京城建诉也门政府案中当事人同意的分析[D].贵州大学.2019

[2].姜盼盼.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当事人同意的立法经验与启示[J].图书馆建设.2018

[3].钱培坚.当事人同意,法院可委托工会调解争议[N].工人日报.2017

[4].丁宁.当事人同意要件在网上公告中的适用——基于行政案例的思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

[5].林思敏.论股东代表诉讼中非诉讼当事人股东的同意权[D].西南政法大学.2014

[6].侯净雯.新闻报道披露个人隐私案件中的当事人同意原则[D].西南政法大学.2014

[7].刘冬云.案情复杂经当事人同意后延期处理投诉效果好[N].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

[8].曾耀林,王长军,何瑶.二审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原审原告的起诉可与上诉人的上诉一并撤回[J].人民司法.2013

[9].陆薇.太仓适用新民诉法审结一买卖合同纠纷案[N].人民法院报.2013

[10].吴亚东,林斌,邱何娟.可调解案当事人同意可缓立[N].法制日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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