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加重情节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情节,受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危险,评价,重犯。
加重情节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蕾蕾[1](2019)在《女白领酒驾肇事逃逸,侥幸莽撞行为造成刑事加重情节》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某公司女经理林某与朋友把酒言欢,趁着酒劲,亦认为下半夜不会出事,遂开车回家,结果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但造成受害人贺某受伤,还撞坏了马路边的护栏。林某害怕了,竟弃车逃逸,妄图躲过酒精度测试,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便林某是第二天才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测试,仍然是酒精度超标,在这般情形下,林某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林某当日被刑事拘(本文来源于《分忧》期刊2019年12期)
周啸天[2](2018)在《“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立法模式解读与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以“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两个司法解释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污染环境罪的高社会危害性与"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有必要将两罪置于一起研究。而两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后,分别呈现出"抽象危险犯+情节加重犯""具体危险犯+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模式。这体现出立法者根据风险发展不同阶段,分层级规制风险的刑法理念。这一理念对于公害类犯罪的风险防范,有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就两罪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应当遵循其立法模式加以解释并进行司法适用。(本文来源于《师大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陈永伟,王凯迪[3](2019)在《反垄断行政罚款加重及减轻情节适用及反垄断宽大制度绩效评估——基于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例数据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利用《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行政执法数据,对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加重、减轻情节使用,以及宽大制度的绩效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所应考虑的情节对罚款数额影响显着,在确定罚款数额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其他的影响因素,虽然也会对罚款额产生影响,但程度相对较小。此外还考虑了宽大制度,即主动披露重要涉案信息所带来的绩效影响。我们发现,宽大制度可以很好地减少调查时间、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同时也起到了揭露垄断组织更多内部信息的作用。(本文来源于《竞争政策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黄倩[4](2019)在《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抢劫犯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中常见多发的刑事案件类型,它与其他财产犯罪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这就意味着它与其他财产犯罪之间可能发生转化,该种情形就是目前作为刑法解释论中的“宠儿”和司法适用中的难题——转化型抢劫。当前理论界对于转化型抢劫的性质和构成要件等相关法律理论问题已然有大规模的讨论,但是却鲜有人关注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认定问题,即当盗窃、诈骗、抢夺罪(1)转化为抢劫罪时,是否适用或者应当如何适用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中的八项加重情节,即选择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档次量刑,否则,应当选择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档次量刑,这种法律责任上的重大差别理应引起重视。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未成为关注焦点且研究尚不深入,分歧颇大,部分结论难以苟同。对于抢劫罪的研究其八种加重情节是重点研究对象,而对于转化型抢劫学界研究集中在构成要件理论方面,仅对“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了重点研究,即便部分学者在其文章中对其他情节进行了研究也往往只是一语带过,并未深入阐述转化型抢劫适用或者不适用该加重情节的法理;实务界虽有解决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认定问题的现实需要但也仅作了初步探讨。自转化型抢劫粗犷式“诞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的适用问题先后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叁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但滞后性毕竟是法律的固有特性,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也使问题层出不穷、应接不暇,为了更好地厘清理论,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转化型抢劫的情节认定问题亟需研究解决。本文共约4万字,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探讨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认定问题:第一部分是论述构成要件,同时介绍了关于转化型抢劫各构成要件的相关争论点,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为后文加重情节的认定奠定理论基础。比如论证了转化型抢劫的实行行为包括叁个前提行为和在叁大目的基础上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实质上否定了转化型抢劫是纯正身份犯的观点。后面会看到,这两种观点的不同在加重情节的认定上会有不同结论。第二部分探讨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的认定思路。首先确立了转化型抢劫能够适用抢劫罪加重情节这个前提;然后指出了要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与全面评价原则的协调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同类解释原则的指导适用;最后提出了根据转化型抢劫的基本特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第叁部分是不区分前提行为或特殊目的具体类型进行加重情节的认定。具体而言,论述了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几种情节。这些情节的特点是,无论前提行为是盗窃、诈骗还是抢夺,特殊目的是隐匿赃物、抗拒抓捕还是毁灭罪证,只要其他条件相同,其加重情节的认定结论是一致的。第四部分是是区分前提行为或特殊目的具体类型进行的加重情节认定。主要论述了抢劫数额巨大、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特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质的转化型抢劫适用。这些加重情节的适用特点是,其认定结论与前提行为或特殊目的的具体情形相关。(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期刊2019-03-30)
蔡道通[5](2018)在《论受贿罪加重情节的地位及其解释立场》一文中研究指出立足于立法与司法解释,就数额与情节的关系而言,受贿犯罪有两种基本的类型:单纯的数额犯与数额加情节犯,情节犯仍然具有对数额的从属性地位,对于情节犯,数额的基础性地位不能动摇。数额犯与数额加情节犯具有同样的刑法后果,为了保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八种情节之间应当具有大致相当、大致等价的性质与后果,才能对情节进行入罪或者法定刑升格的解释。按照不得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法理,对于情节,不能同时作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反复进行评价,无论对于数罪认定还是法定加重情节的理解,都是如此。终身监禁的司法适用应当在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刑意义上解释与理解才是合理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19期)
申婉玉[6](2018)在《浅论事后抢劫罪加重情节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事后抢劫罪应当依照刑法第263条普通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不仅包括普通抢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和法定刑,还包括八种导致法定刑升格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的行为在构成事后抢劫的同时又符合加重情节规定的情形,对此是否应当适用加重情形的问题理论上并无详细讨论,而实践中虽然采取默认的态度承认事后抢劫罪可以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情形,但对于为何能够适用以及具体如何适用往往含糊其辞,对同类案件的量刑也大相径庭。抢劫罪的基本法定刑是"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事后抢劫罪是否适用加重情形会导致量刑上的巨大区别。因此,厘清事后抢劫罪是否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如果可以适用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事后抢劫罪的正确量刑有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6期)
赵拥军,周涛[7](2017)在《转化型抢劫罪及其加重情节的司法认定规则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转化型抢劫罪及其加重情节的司法认定,应当以其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这一法益侵害的后果为标准。在具体的定罪及其法定刑升格的认定中应当慎重,特别是对于入户盗窃等情节而言,如果仅因为一些实际危害程度一般的(转化型)抢劫罪发生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等原因,就一律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刑罚畸重,违背罪刑均衡的刑法基本原则。通过对转化型抢劫罪基础罪名、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程度、使用目的以及关联性等进行具体考量,并在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原则下对"户"等要素的界定进行利益保护平衡的双重性考量与禁止重复评价等规则的考量,对转化型抢劫罪及其加重情节进行妥当的司法认定。(本文来源于《经济刑法》期刊2017年00期)
李晓菊,张元勋[8](2017)在《浅析性侵犯罪中加重处罚情节“当众”》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是刑法规定中叁个常见性侵类犯罪,这叁个罪分别将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可见刑法对此种情节的打击力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当众”,“众”要求几人、是否包括行为人自己、是否要求众人(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7-12-21)
何伟,罗玮[9](2017)在《加重处罚情节不存在未遂情形》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冯某与甲某系网友,冯某与李某系朋友。8月3日凌晨4时许,冯某、李某将酒醉后神志不清的甲某带至某宾馆后,冯某欲对甲某实施奸淫行为,因甲某不停反抗,冯某奸淫行为未能得逞。李某向冯某提出想和甲某发生性关系(之前未商量),冯某没有反对,李某便奸淫了甲某,后(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11-19)
熊明明[10](2017)在《受贿罪加重情节设置的反思及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受贿罪"数额或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引发了数额与情节相融路径的争议,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贿解释》)将其改造为"数额"标准和"数额+情节"标准之后虽然得以平息,但是,在情节设置和规范适用上仍存在缺陷:预防刑情节设置有突破责任刑限制的风险、不同刑档加重情节的同一化设置以及多情节适用规范的阙如,影响了情节细分刑罚功能的实现。按照并合主义刑罚根据论的逻辑,受贿罪刑罚升格的情节应为责任刑情节,而非预防刑情节。完善和修正《贪贿解释》的上述缺陷,需要重构情节体系并规范情节适用,区分责任刑情节与预防刑情节,将责任刑情节作为升格法定刑的依据。(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加重情节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鉴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污染环境罪的高社会危害性与"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有必要将两罪置于一起研究。而两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后,分别呈现出"抽象危险犯+情节加重犯""具体危险犯+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模式。这体现出立法者根据风险发展不同阶段,分层级规制风险的刑法理念。这一理念对于公害类犯罪的风险防范,有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就两罪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应当遵循其立法模式加以解释并进行司法适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加重情节论文参考文献
[1].蕾蕾.女白领酒驾肇事逃逸,侥幸莽撞行为造成刑事加重情节[J].分忧.2019
[2].周啸天.“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立法模式解读与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以“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两个司法解释为中心[J].师大法学.2018
[3].陈永伟,王凯迪.反垄断行政罚款加重及减轻情节适用及反垄断宽大制度绩效评估——基于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例数据的实证研究[J].竞争政策研究.2019
[4].黄倩.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认定问题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9
[5].蔡道通.论受贿罪加重情节的地位及其解释立场[J].法律适用.2018
[6].申婉玉.浅论事后抢劫罪加重情节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8
[7].赵拥军,周涛.转化型抢劫罪及其加重情节的司法认定规则考量[J].经济刑法.2017
[8].李晓菊,张元勋.浅析性侵犯罪中加重处罚情节“当众”[N].江苏法制报.2017
[9].何伟,罗玮.加重处罚情节不存在未遂情形[N].检察日报.2017
[10].熊明明.受贿罪加重情节设置的反思及修正[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