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起诉资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公益,资格,检察机关,行政,环境,庆阳,私人。
起诉资格论文文献综述
王旭阳[1](2019)在《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形式和力度也在不断变化,尤其是在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社会中的矛盾也逐渐凸显出来。利益纠纷已经涉及到了社会公众领域中,尤其是公益性质的环境侵权问题。本文将重点研究检察机构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相关问题,并确定科学的构建途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8期)
蔡欣宇,张逸群[2](2019)在《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原告资格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请求行政机关作为的申请人具有原告资格。然而,在实务中,针对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原告资格认定上,出现认定模糊、标准不一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仅因申请人是行政相对人而承认其具有原告资格,这不仅会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工作效率,还会造成滥诉现象。本文提出以"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公民可申请启动行政监督程序"为划分标准判定原告主体资格:若"法律明文规定公民可以申请启动行政监督程序",则法院可认定其具有原告资格;若法律尚未对此作出相应规定,则法院应借助"保护规范理论"进行具体分析,判断申请人与其申请的行政机关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倘若存在,则应认定其具有原告资格,反之,则不予认定。(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王承堂[3](2018)在《职业打假人起诉资格的规制逻辑》一文中研究指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诉讼问题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起诉资格。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一再指出,职业打假人在食品药品质量领域依然可以主张多倍赔偿,而且经营者不享有"知假买假"的抗辩权利,但是,各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囿于限制职业打假人起诉资格的传统制度设置,而是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意无意地误读误用为多倍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几乎否定了所有职业打假人的起诉资格。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而言,只有使私人具有起诉资格,才能消解公私分立情况下起诉资格垄断性配置模式所导致的公共实施中的"规制俘获"与私人实施中的"履行差错"问题。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去私人化,使得赋予职业打假人起诉资格成为当下的次优选择。(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8年11期)
赵志锋[4](2018)在《庆阳通报“6·20女孩跳楼”事件情况》一文中研究指出6月20日,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发生一起女孩跳楼死亡事件,连日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今天,庆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西峰6·20女孩跳楼”事件情况通报会,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庆阳市教育局、庆阳市第六中学相关负责人就事件相关情况作了通报。市检(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06-29)
王译[5](2018)在《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范围之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因其公益性、二重性及特别授权性之特点成为环保建设不可或缺的法律程序保障。在起诉资格范围的认知上,从身份之适格性、目的之公益性及社会资源之稀缺性的维度考量,公民不宜享有起诉资格。相反,立法应明确检察机关与其他社会公益组织的起诉职责边界,否则当公益组织怠于起诉时检察机关介入庭审于法无据。同时为防止角色混同,检察机关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实现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不可以直接参与诉讼的方式实现法律监督,亦不可于裁判生效之前通过一审法院直接提起抗诉,此叁者须泾渭分明并区别对待。(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余彦,黄金梓[6](2018)在《对检察机关垄断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之质疑及正位——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分析重点》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6月27日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之合理性有待商榷,原因在于该款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垄断了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内的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益诉讼人的角色混同,在造成检察机关适用诉讼程序困难的同时,影响法院的正常审判和环境行政效率。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起诉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存在与其他适格原告相互配合并接受监督的客观需要。私人检察总长理论为公民个人以及社会组织作为适格原告提供了理论支援,解决了重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多元起诉主体制度的前提性问题。通过起诉主体序位制度的构建,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最优起诉主体的寻找和诉讼效率,进而实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动力"条款效能的最大化。(本文来源于《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代成群,郭朋[7](2017)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以起诉主体资格为研究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以"主观诉讼"为原则,为私利益遭受行政权损害的情形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司法救济途径;但当公利益遭受损害时,存在公利益救济或维护缺失的问题。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为解决保护公益主体缺位问题提供了实践探索依据。由此,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初步确立,公利益维护主体也得以"补位",但实践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思考并加以解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7期)
马一鸣[8](2017)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贯彻落实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并进的新常态发展观,是贯穿“十叁五”期间我国全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指导思想。工业革命后,环境公害事件的频发,环境危机一直处于制约经济发展的对立面,为此世界各国也纷纷完善法律制度,重点完善环境保护法律相关制度和政策的设计,以寻求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这二者之间的契合点,“经济新常态”便是我国在环境法治化路程中做出的重大的发展观转变,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则是我国环境法治的一项具体工作安排。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分支,是针对我国目前众多环境污染问题中政府机关失职违法现状而提出的制度解决措施。本文选取起诉资格这一落脚点,通过五个部分的具体论述,研究分析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起诉资格机制的构建问题,以期望为我国的环境法治制度建设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论文除却引言部分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相关理论基础。论文开篇首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做了理论界定,奠定了全文的研究基调。随后,作者具体阐述了支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研究的叁大法律理论: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和诉权理论。第二部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理论分析和实践考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天然的具备公益代表资格,因为公权机关的身份,具备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优越性。选取美国和法国两个国家,考察借鉴美国和法国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经验。第叁部分: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探析。该部分以公共参与理论、妨害公众理论两大理论为研究出发点,为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提供了深厚的理论渊源。并分写了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具备公益性、专业技术性、广泛的群众性等优势,以及资金保障缺乏、自身发展力不足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学习与借鉴美国、德国和日本的相关制度,为环保社会组织的公益诉权提供理论支撑和经验借鉴。第四部分:公民个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研究。该部分立足于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和既判力扩张理论的阐述,分析公民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起诉资格设立的必要性以及制度设计面临的阻碍和难题,并分析借鉴美国、印度等国家的经验,提出完善的制度设计方案。第五部分:构建我国多元有序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机制。这部分是论文的研究重点,也是整篇论文的核心之处和主要创新之处。该部分分别阐述了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机制构建方面的完善举措,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多套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方案。(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期刊2017-06-01)
闫金明[9](2017)在《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起诉资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发展时间较短,尽管理论界呼声甚高,但是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别是起诉资格这一瓶颈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能发挥其有效作用,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反观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作为强有力的适格主体之一,其起诉资格却未能妥善确立,其优势地位不能得到妥善地发挥,未免掣肘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在导论中通过生态学维度、法的价值维度、法的现代化维度、政治学维度等四个层面剖析了本文的理论研究背景,从政策角度、司法实践角度分析了本文的实践意义,重点分析了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地位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本文的创新点,阐明了本文充分运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展开探究。本文第二部分从环境公益诉讼及其起诉资格基础理论入手,对环境公益诉讼及其起诉资格的相关基础理论作了一些新的概括和梳理、分析,让本文的理论思维脉络更加清晰易懂。第叁部分从权利视角出发,通过进一步的理论分析,明确了确立检察机关的起诉资格可以从环境权、诉权、检察权等视角来分析和把握,对叁种视角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铺垫了理论基础。在第四部分中,笔者提出,要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功能和作用的最大化,需要合理确定不同起诉主体在起诉时的顺位。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将检察机关与环保行政机关、环保公益组织进行全方位比较,得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保公益组织作为第一顺位的主体,检察机关作为第二顺位的主体提起诉讼;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应当作为第一顺位主体的结论。这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在第五部分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实现方面,本文提出我国应当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确立受案范围和诉前程序,完善举证责任、诉讼费用负担等配套的制度,希冀以健全的配套制度,实现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起诉资格。最后在结语部分对目前的环境形势进行了反思,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未来进行了展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仍然处于破冰状态,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参与诉讼带来的顺利起诉乃至胜诉的好消息,都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也为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帮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和期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真正落地生根,荫泽一方。(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期刊2017-06-01)
马一鸣[10](2017)在《公民个人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起诉资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质上属于行政诉讼制度的一种,在这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原告诉讼资格是环境行政诉讼公益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我国现有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是在传统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中延伸和拓展得到的,制度初衷在于保护公民(私人)利益以及监督相关的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环境行政公益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往往是行政行为相对人对环境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异议而提起诉讼。本文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以及实践实际出发,对公民个人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起诉资格进行探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0期)
起诉资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请求行政机关作为的申请人具有原告资格。然而,在实务中,针对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原告资格认定上,出现认定模糊、标准不一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仅因申请人是行政相对人而承认其具有原告资格,这不仅会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工作效率,还会造成滥诉现象。本文提出以"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公民可申请启动行政监督程序"为划分标准判定原告主体资格:若"法律明文规定公民可以申请启动行政监督程序",则法院可认定其具有原告资格;若法律尚未对此作出相应规定,则法院应借助"保护规范理论"进行具体分析,判断申请人与其申请的行政机关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倘若存在,则应认定其具有原告资格,反之,则不予认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起诉资格论文参考文献
[1].王旭阳.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2].蔡欣宇,张逸群.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原告资格问题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9
[3].王承堂.职业打假人起诉资格的规制逻辑[J].法学.2018
[4].赵志锋.庆阳通报“6·20女孩跳楼”事件情况[N].法制日报.2018
[5].王译.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范围之检讨[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
[6].余彦,黄金梓.对检察机关垄断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之质疑及正位——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分析重点[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7].代成群,郭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以起诉主体资格为研究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7
[8].马一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7
[9].闫金明.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起诉资格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7
[10].马一鸣.公民个人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起诉资格研究[J].法制博览.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