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法论文_陶胜琴

导读:本文包含了美国证券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券法,美国,域外,证券,管辖权,投资者,代币。

美国证券法论文文献综述

陶胜琴[1](2019)在《区块链对证券结算及监管带来的变革——来自美国证券法域的观察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区块链作为一种数据库技术,允许利益冲突的多个实体合作维护一个共享的记录分类账,受到金融机构和技术公司的广泛关注,在金融生态系统有关领域得到应用。美国学术界、实业界就区块链对证券结算和监管的影响进行了大量研究,认为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的优势主要表现为:直接持有证券;降低证券存管的复杂性,消除证券资产和现金的中间风险;证券和资金可以跨境持有和转让。区块链技术与加密货币结合,将动摇直至最终取代目前的证券结算系统。同时,区块链结算也存在市场应用推广、现有结算体制抗拒、网络安全、隐私和商业利益保护、技术不成熟等方面的风险。尽管区块链技术主要是为了规避权威控制而发明的,但鉴于它给金融业带来的革命性变化,以及保护投资者和市场免受欺诈,美国许多州和联邦机构都加强了对区块链相关活动特别是虚拟货币的监管。(本文来源于《证券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0期)

张天行[2](2019)在《美国证券法框架下数字代币发行的监管实践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由数字代币发行引发的金融业快速变化对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美国作为全球数字货币交易市场的领导者,已经初步形成一套完善的数字代币发行证券化监管体系,通过证券识别机制、发行与流通监管机制、反洗钱监管机制、投资者教育与保护机制等监管规则,平衡保护科技创新与扼制金融风险之间的冲突,推动金融科技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我国也在积极调整和转变数字代币监管政策,在吸收美式监管的立法经验与启示基础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转变金融监管模式,强化自律监管,保障投资人利益,构建我国数字代币发行监管机制。(本文来源于《证券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0期)

侯娅玲[3](2018)在《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社会开始反省以美元为本位的世界货币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我国也加快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门发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境内365家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工作主要针对港澳地区。2010年,境内试点企业扩展到67724家,境外地区不再受限。为配合贸易领域的人民币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便利境外金融机构等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中国人民币银行于2011年发布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在间接投资方面,我国继续稳步推进。在已有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从2014年开始,相继开通了“沪港通”、“深港通”,允许香港和内地的投资者通过当地的证券服务机构买卖对方市场的股票。2017年6月,我国推出了“债券通”,实现了香港和内地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目前,我国正在研究“沪伦通”、“沪新通”、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等,希望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的开放。2015年,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为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奠定了基础。人民币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证券交易和国际储备领域发挥价值尺度、交易媒介和储藏价值的职能,正是人民币国际化的本质要求。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有赖于法律规范为其提供制度保障,上述一系列措施无不彰显出“制度先行”的价值和意义。而在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的所有制度安排中,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这是因为,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关涉境外发行人到我国境内发行证券以及境内发行人到境外发行证券,而发行人跨境发行的证券中很大一部分是以人民币计价或者结算的。因而,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通过熊猫债券、离岸人民币证券等形式与人民币国际化紧密相连。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加紧修订《证券法》。2017年4月23日,《证券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了二次审议。完善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是一个无法回避且不应回避的问题。一方面,美国证券法为美国证券市场“保驾护航”,使其成为全球最重要的证券市场。各国发行人和投资者纷纷到美国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或者投资,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因而,从资本市场所在国的立场出发,研究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能够为我国证券法的完善提供借鉴。另一方面,美国发达的金融市场是确立与维持美元国际货币地位的重要支撑,而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完善是美国证券市场高度发达、开放的制度保证。因而,从国际货币发行国的立场出发,我国应当关注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研究这一制度在美元国际化过程中的作用,从而为我国实现人民币国际化提供国际经验。基于以上考虑,本文首先界定了对外适用的含义,认为其包括在域外的对外适用和在域内的对外适用两个方面。当美国将其证券法对外适用时,折射或者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冲突。此类冲突包括美国国内法的冲突以及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其中,美国国内法的冲突主要存在于美国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美国证券法与判例法之间以及不同判例法之间,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公司治理和证券欺诈。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主要涉及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证券欺诈问题,包括美国证券法与外国公司法、证券法和银行保密法之间的冲突。为了推动证券法的对外适用以促进美国证券法目标的实现,美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协调上述法律冲突。针对美国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美国的协调措施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一是在联邦层面上降低证券法中的公司治理要求,二是在州的层面上提高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标准。对于美国证券制定法与判例法以及不同判例法之间的冲突,美国主要通过判例法体系进行协调。在个案中,法官通过判例法技巧将证券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域内化,将立法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一体化,并对反域外适用推定进行灵活解释。对于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美国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进行协调。在国内层面上,美国通过制定或者修订证券法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豁免外国发行人的公司治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并授权SEC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开展对外合作。在国际层面上,美国通过对话、备忘录和条约与境外监管者建立了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在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的双重背景下,我国也应当完善证券法的对外适用制度。具体而言,我国应当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立法统一原则为指导,确立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标准,将对我国产生重大、可预见损害的境外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围。此外,我国还应当健全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上市制度,建立境外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完善跨境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反欺诈制度。通过构建科学完善的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为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提供制度保障。为了促进我国证券法的对外适用并减少我国证券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我国不仅应当完善有关的的国内协调机制,还应当完善国际协调机制,包括强化备忘录的作用,充分发挥条约的功能,提高监管对话的有效性。(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8-05-27)

马其家,王淼[4](2018)在《美国证券法上投资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及启示——“美国证监会诉豪威公司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机构或个人通过向投资者出售投资理财产品,骗取投资者钱财,应受到严格规制。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投资理财欺诈,美国早在1933年就将投资合同纳入到证券法的规制范围中,美国最高法院更是利用其司法审判权在着名的"美国证监会诉豪威公司案"中制定了操作性极强的认定投资合同的四个标准,将各种各样的投资理财产品纳入到司法监管中。在我国形形色色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的今天,我国也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将投资合同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以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我国最高法院也有必要研究和借鉴"美国证监会诉豪威公司案",制定有关认定投资合同的司法解释,以规范金融衍生产品、金融理财产品、有限合伙等投资理财产品市场,防范投资理财欺诈,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6期)

罗晋航[5](2017)在《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通过拓展属人和属地管辖权及适用冲突规范的方式扩张管辖权,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权行使同样如此。在这样的背景下,管辖冲突及重迭问题在所难免,可能导致跨国融资的公司在遵守法律时无所适从。那么,如何合理限定跨国证券事务的管辖权是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制度演化、规则演变的角度,以美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实践为案例,探讨证券法域外管辖的范围。传统的国际法规则如习惯国际法、国际礼让原则和合理性管辖原则等平衡了域外管辖的张力与限度,为证券法域外管辖理论和规则的演变奠定基础。美国发展出了长臂管辖原则、“效果标准”、“行为标准”以及“效果-行为标准”,拓宽了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的范围。Morrison案后,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转向限缩,《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修正了新确立的“交易标准”,改观了传统标准带来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域外司法管辖权过大的问题。但监管真空及部分管辖范围过宽的问题依旧存在,管辖标准亟待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将来也会遇到如何界定本国证券法的管辖权问题。在这个方面,我国应借鉴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在证券事务方面的域外管辖经验并正视其问题,梳理并评析我国制度现状,提出针对性的问题并研究解决思路,以推动我国证券事务域外管辖实践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7-06-08)

杨郭雯[6](2017)在《证券注册豁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我国出台证券法修订草案,注册制的改革方向是重点也是大势所趋。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理念的逐渐深入,为中型小型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募集资金环境将是市场的需要,注册制的大方向还要有豁免制度的配合,从而压低融资者的成本。但是,豁免的实行必须要充实考虑便利融资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平衡。美国近些年来对证券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在豁免制度上做出了更加全面和人性化的规定,同时在配套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措施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这为我国实行证券豁免制度提供了参照和借鉴。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美国有相似之处,合理有效地借鉴美国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加以修正,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本文正文共有四章:第一章是证券注册豁免制度概述。先介绍证券注册豁免制度产生的原因和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包括增强融资便利性和压低投融资成本,鼓励创新。其次对美国相关制度进行介绍。其一是1933年证券法的内容;其二是私募豁免制度,介绍了rule 146和regulation D的rule 501与rule 506,2013年修改的rule506允许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转售中进行一般性劝诱和广告,可见,美国对于私募豁免的监管逐步放松;其叁是小额发行的豁免制度,2015年的A+条例将小额发行的数额大幅提升,实行投资额分层,同年出台修改建议的规则504也极大地增加了小额发行的金额;其四是众筹豁免制度,JOBS法案做出总括性规定,并首创投资限额制度。第二章主要阐释我国证券注册豁免的适用。首先介绍我国证券注册豁免制度的规定;其次分析了我国证券注册豁免制度的不足,包括法律规定不完备,重复审查效率低下;最后对我国的私募、小额和众筹豁免予以完善。第叁章探讨证券注册豁免之中的信息披露。首先挖掘我国豁免制度中信息披露的缺陷,我国二元型信息披露已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MD&A披露制度对于预测性信息缺乏相应的关注,并且由于指引规则的缺位使得MD&A制度名存实亡;其次分析美国相关规定,第一介绍了综合信息披露制度,第二梳理了MD&A披露制度,明确了预测性信息的重要性,第叁讨论双重审查制度,剖析该制度的实质是联邦法与州法的完美结合,第四分析了分层次披露制度,体现了风险大小与监管力度之间的平衡;最后提出美国经验对我国制度建设的参考,包括逐步实施综合信息披露和编制MD&A信息披露内容指引。第四章阐述证券注册豁免中的投资者保护。第一部分介绍我国现状,我国仍然缺乏具体可行的措施;第二部分讨论美国注册豁免中投资者保护制度,特别是投资限额制度为投资者保护提供新的路径;第叁部分是对我国豁免制度中投资者保护手段的精进,引入投资限额制度,探索公益诉讼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李怡文[7](2017)在《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证券交易活动已经跨越国界,在跨国证券交易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证券违法行为。出于维护本国证券市场的整体性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各国开始纷纷扩大本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由此产生了证券法上的域外管辖权问题。作为主张证券法上域外管辖权国家,美国在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理论与实践上有着相当丰富的经验和研究价值。本文以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为研究对象,通过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行使与限制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深入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叁个部分构成。第一个部分对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进行了界定和分类,并阐述了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产生的原因以及理论和条文依据。第二个部分通过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实践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执法实践两个实施途径对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行使进行深入研究,其中联邦法院的司法实践为本部分研究的重点,笔者进行了大量的案例分析,并对由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域外管辖权标准进行了评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执法实践主要通过对其规则制定权和调查执行权两个方面进行了考察。最后一部分阐述了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带来的域外执行方面的冲突以及限制的必要性,并对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限制措施进行了考察与探讨。(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期刊2017-01-01)

刘倚源[8](2015)在《美国证券法的域外效力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是世界上证券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对其证券法的域外效力的发展进行研究,对当前我国尚未成熟和完善的证券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经贸实践》期刊2015年16期)

楼秋然[9](2015)在《美国证券法“Howey”检验的共同企业要件及其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Howey检验是美国证券法上认定是否存在"投资合同"的权威标准。然而该项检验中的"共同企业"要件存在数种可供选择的认定标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沉默以及联邦巡回法院在该问题上的分歧导致相关法律规则和判例失去了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由于水平共同和狭义的垂直共同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因此应当采用符合美国证券法立法目的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发展方向的"广义的垂直共同"标准做为认定共同企业存否的标准。但,该标准中的"对发起人专门知识或者能力的依赖"不可在逻辑上进行极端的适用,以避免不合美国证券法立法目的的结果出现。(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5年00期)

刘东辉[10](2015)在《谁是理性投资者——美国证券法上重大性标准的演变》一文中研究指出理性投资者标准与美国普通法上的欺诈存在密切关系。在普通法上,重大性判断存在主观与客观两个标准,理性投资者标准源于客观的重大性标准。在TSC案之前,联邦法院对于是否运用理性投资者标准认定重大性存在争议。在TSC案及以后的判决中,最高法院确立了一个客观的较高要求的理性投资者标准。从各级法院的判决与一系列非重大性抗辩中可以看出,理性投资者具备特定的知识与能力。理性投资者预设与传统金融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说"具有一致性,得到有效市场假说的支持,也是法院考虑集团诉讼的便利、减少诉讼负担等因素的结果。当然,美国部分学者也对于理性投资者标准提出了批判,认为实际中的投资者具有非理性、追求道德等方面的特征。美国法上的理性投资者标准对中国证券法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本文来源于《证券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0期)

美国证券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由数字代币发行引发的金融业快速变化对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美国作为全球数字货币交易市场的领导者,已经初步形成一套完善的数字代币发行证券化监管体系,通过证券识别机制、发行与流通监管机制、反洗钱监管机制、投资者教育与保护机制等监管规则,平衡保护科技创新与扼制金融风险之间的冲突,推动金融科技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我国也在积极调整和转变数字代币监管政策,在吸收美式监管的立法经验与启示基础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转变金融监管模式,强化自律监管,保障投资人利益,构建我国数字代币发行监管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美国证券法论文参考文献

[1].陶胜琴.区块链对证券结算及监管带来的变革——来自美国证券法域的观察与研究[J].证券法律评论.2019

[2].张天行.美国证券法框架下数字代币发行的监管实践与启示[J].证券法律评论.2019

[3].侯娅玲.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

[4].马其家,王淼.美国证券法上投资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及启示——“美国证监会诉豪威公司案”评析[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5].罗晋航.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D].华南理工大学.2017

[6].杨郭雯.证券注册豁免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7].李怡文.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7

[8].刘倚源.美国证券法的域外效力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J].经贸实践.2015

[9].楼秋然.美国证券法“Howey”检验的共同企业要件及其借鉴[J].民商法争鸣.2015

[10].刘东辉.谁是理性投资者——美国证券法上重大性标准的演变[J].证券法律评论.2015

论文知识图

美国对冲基金相关的监管立法年份图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4-1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法律冲突...3-5美国证券法信息披露体系...3-6日本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5-1资本市场开放与人民币国际化的关系...

标签:;  ;  ;  ;  ;  ;  ;  

美国证券法论文_陶胜琴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