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全过程、阶段性、环节性和结构性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属于全过程主导;审查起诉和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属于阶段性主导;管辖移送和审查批准逮捕,属于环节性主导;莅庭公诉和认罪认罚从宽属于结构性主导。检察机关要发挥好这些主导作用,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从法律监督的权力属性、法律监督案件化、检察机关在以司法权制约侦查权方面主导作用的扩展以及量刑建议(确定刑建议还是幅度刑建议)等方面分析了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拓展的可行性、必要性与局限性。
论文目录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建伟
关键词: 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四种主导类型,制度完善,量刑建议
来源: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5.2;D926.3
DOI: 10.19430/j.cnki.3891.2019.06.003
页码: 30-41
总页数: 12
文件大小: 140K
下载量: 1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