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用益物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用益物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物权,权利,动产,使用权,地役权,地权,权能。

用益物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陈吉栋,李康佳[1](2019)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宅基地“叁权分置”审视——以用益物权处分权能的赋予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宅基地"叁权分置"在强调价值选择的同时,也应注重宅基地上权利群的逻辑结构。"叁权"之中,资格权仅是宅基地使用权身份属性的重复表述,并非独立权利;而新的使用权为宅基地使用权下之次级用益物权。叁权分置功能实现的核心为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人处分使用权的权利,即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处分权能。处分仅指对于使用权这一权利的处分。如此,即可破解现行法"房地一体"原则下,宅基地流转"新人旧地"的困境,实现宅基地的财产功能,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现提供制度供给。(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9卷 总第19卷)——上海市法学会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文集》期刊2019-12-01)

孙建伟[2](2019)在《土地开发权应定性为新型用益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开发权应界定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其不仅具备用益物权的全部权能,且具有新的内涵和特征。从用益物权角度阐释土地开发权,土地开发权因社会实践而生,具有独特的权利结构,这成为土地开发权性质判定的本体基础。其具有独特权利内容及功能意义,不同于现有用益物权,属于新型用益物权。作为一个新型用益物权,其发挥作用的空间是有边界的,必须做好与其他产权制度的衔接,才能确立其法律地位,实现制度价值或功用。土地开发权制度推动现有土地利用形成了地表、地上、地下叁层或多层的权利单元,为土地的多元化立体开发利用提供了制度保证。(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陈俊熹[3](2019)在《民法典分则草案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之剖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分则草案颁布后,其中用益物权一般规定的立法条文,既有其优势与独特性,也有部分条文出现了缺陷和不足,本文针对此提出意见,对相关的条文及其背后的制度作进一步的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1期)

张伟明[4](2019)在《文物的用益物权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文物事业长期以来面临着文物保护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全国大量的文物,尤其是不可移动文物因为地处偏远或受限于人力物力,难以实现应保尽保,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文物保护管理力量相对薄弱。所以,新时代文物事业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或者说改革的破题,是鼓(本文来源于《中国文物报》期刊2019-08-09)

刘琦豪[5](2019)在《“绿色民法典”视角下采矿权的用益物权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我国的物权法已将采矿权定义为一种用益物权,但由于采矿权与传统的用益物权理论仍存在一些差异,如何分析和处理这些差异仍是当下及未来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立足于我国的采矿权实际情况和"绿色民法典"的思路,通过比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着重分析采矿权作为用益物权,与传统用益物权相比其有特殊性,并由此得出拓宽用益物权的客体;扩大用益物权权能;渗入"绿色民法典"思想叁点启示。(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柳芃[6](2019)在《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是信托法的重大问题,对此问题国内外理论界都存在多种学说且未形成主流观点。目前主要存在物权说、债权说、折中说等不同观点。从物权相关理论以及信托内涵分析,信托受益权具有对抗性、支配性和追及性,并且规定为物权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可以将其纳入用益物权中,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用益物权。(本文来源于《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李启宁[7](2019)在《论我国动产用益物权制度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用益物权是指非财产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与所有权、担保物权一同并称物权制度的叁大体系。用益物权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彻底打破了传统物权制度中单纯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将财产利用作为核心,对规范、协调物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收益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利用物的利用价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现象日趋增多。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我国《物权法》)立法也对不动产的用益物权进行了具体的制度构建,但对于动产用益物权,仅是做了原则性界定,并未规定任何动产用益物权的类型、特征及其他具体制度框架,导致社会中因动产的使用收益等产生的纠纷较多。动产用益物权具体制度的立法缺失,直接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即用益物权的客体是否包含动产、如包含则其制度内容如何、如何适用等,导致此类纠纷因无具体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统一、确定的解决。故我国动产用益物权具体制度有待建立。立法应建立在理论研究基础上,我国学界对动产用益物权的研究不多。基于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及趋势,本文对动产用益物权进行浅析,具体的研究内容如下:引言部分,就课题研究的国内外现状进行分析,得出动产用益物权研究的意义和价值。第一章动产用益物权概述。首先分析了动产用益物权的基本含义,动产用益物权具备物权基本特征,客体须为动产,须具备占有、使用和收益叁项权能的特征。然后分析了当前专家和学者对动产用益物权的质疑,给出了其必要性质疑和可行性质疑两个部分的内容,为后续动产用益物权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二章动产用益物权设定之必要性分析。指出动产用益物权设定是完善所有物保护制度的需求,是完善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的需求,是物权法定原则诠释及其演化的需求,论证了动产用益物权设立的必要性。第叁章构建动产用益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通过对国外动产用益物权的经验分析以及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演进历史,分析了我国动产用益权制度创建的可行性。一方面国外的动产用益权制度给我国用益权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参考依据,另一方面国内学术界的探讨和辩论对动产用益权已经形成了基本论断,为我国动产用益权制度的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第四章动产用益物权具体制度的构建。提出我国动产用益物权制度在构建过程中要采用物权二元结构论的思路,并且遵循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则。同时,给出了我国动产用益权制度创建的模式以及具体制度,如公示制度、流转制度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等等。(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王志鹏[8](2019)在《我国权利用益物权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在规范财产利用方面扮演者重要角色,特别是在我国公有制的制度背景下,极大地缓和了土地所有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我国用益物权目前主要局限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动产用益物权也处于一个很模糊的定位。面对社会实践中的财产利用问题,固有的用益物权制度是否能够满足现实需求?用益物权种类的单一性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他种用益物权能更合理的解决现实问题?如果有又应当如何在我国物权制度中得以构建?这些问题在传统物权理论占据主动地位的理论环境中,正面回答的人并不多。而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法及社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在找到问题解决路径的过程中得出我国可以构建一种与传统用益物权有所区别的新型用益物权制度的结论,即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本文试图通过权利用益物权制度的构建这个较新颖的角度,从而为解决我国实践中的问题以及完善我国的物权理论提供一些启发性的思考。本文除绪论部分外,笔者用4章内容来阐述笔者对权利用益物权制度的研究:论文第一章是对我国社会实践中问题以及我国立法问题的发掘和归纳,这就为在我国构建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提供了现实必要性,这也会是本文的最大现实意义。同时,笔者对我国学者关于现实问题解路径的思考进行归纳并简要评析,以此论证传统路径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第二章在第一章的基础上,选择了问题的解决新路径——权利用益物权制度。在本章中,首先对权利用益物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进行论述,这为笔者后面章节的论述提供了基础。其次,在本章中,本文从理论上和制度价值两个方面说明本文选择权利用益物权的方式解决问题的理由。第叁章则是对域外相关国家中的制度的考察和研究,通过对域外类似制度或特色规定的研究,从而为本文构建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提供有益的立法经验。本部分主要是对罗马法、德国法、法国法的相关制度进行简要论述,从而得到叁点启发:即有必要扩展我国物权客体范围、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构建是用益物权的制度价值的内在要求、我国构建权利用益物权制度应当注意历史、逻辑、现实的统一。而本文最后一章则是对权利用益物权制度在我国立法构建的思考。从客体,权利人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以及权利的公示方式四个面进行思考。这使得权利用益物权制度具有了实践可操作性,也是本文最终的目的所在。(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5-20)

王宇[9](2019)在《居住权纳入用益物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物权法草案中,居住权首次被提出来之后,受到民法学者的关注。对居住权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更是层出不穷,对是否引入该种制度观点不一、争论激烈,最终于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没有纳入居住权制度。十余年后的今天,是否引入这一制度成为当下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拟通过历史角度和现实角度两方面对现阶段居住权纳入物权法体系用益物权中进行可行性分析,希望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9年04期)

唐俐[10](2019)在《填海造地权:一个民法典物权编应当新增的用益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中国将填海造地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类型纳入用益物权的范畴,将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定位为海域使用权,其母权定位为海域所有权,在理论上存在瑕疵,在实践上产生"换证难"等问题。填海造地的本质是将海域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源,涉及广泛的公私利益和国家的多重身份。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的权能应当涵盖填海造地的各阶段内容,应创设填海造地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及填海造地物权制度重构的基石,填海造地权在权利来源、权利内容、权利客体等方面都具有复合性,宜将其在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中确立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并通过明确填海造地权的设立、内容、权利的转让与消灭等制度重构中国的填海造地物权制度。(本文来源于《云南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2期)

用益物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土地开发权应界定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其不仅具备用益物权的全部权能,且具有新的内涵和特征。从用益物权角度阐释土地开发权,土地开发权因社会实践而生,具有独特的权利结构,这成为土地开发权性质判定的本体基础。其具有独特权利内容及功能意义,不同于现有用益物权,属于新型用益物权。作为一个新型用益物权,其发挥作用的空间是有边界的,必须做好与其他产权制度的衔接,才能确立其法律地位,实现制度价值或功用。土地开发权制度推动现有土地利用形成了地表、地上、地下叁层或多层的权利单元,为土地的多元化立体开发利用提供了制度保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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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用益物权论文参考文献

[1].陈吉栋,李康佳.乡村振兴背景下宅基地“叁权分置”审视——以用益物权处分权能的赋予为中心[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9卷总第19卷)——上海市法学会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文集.2019

[2].孙建伟.土地开发权应定性为新型用益物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3].陈俊熹.民法典分则草案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之剖析[J].法制与社会.2019

[4].张伟明.文物的用益物权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N].中国文物报.2019

[5].刘琦豪.“绿色民法典”视角下采矿权的用益物权性质研究[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6].柳芃.用益物权视角下的信托受益权[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7].李启宁.论我国动产用益物权制度之构建[D].广西师范大学.2019

[8].王志鹏.我国权利用益物权制度的构建[D].上海师范大学.2019

[9].王宇.居住权纳入用益物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J].学理论.2019

[10].唐俐.填海造地权:一个民法典物权编应当新增的用益物权[J].云南社会科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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