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申请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申请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信息,政府,权利,发明人,专利申请,规制,程序。

申请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孙涛,赵锦辉[1](2019)在《破产重整申请权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所构造的破产程序,彰显了破产法作为企业再生法的全新理念,并围绕着这一理念展开了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设计。《企业破产法》设计了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程序及叁者之间的动态转化机制,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初及破产程序转化过程中会涉及申请权问题。在破产重整启动阶段或破产清算程序在向破产重整程序转化的过程中,《企业破产法》对申请权主体做出了规定,但相关规定存在几种未涵盖的情形。本文对债务人出资人的初始重整申请权、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后续重整申请权问题进行了探讨,主张该叁类主体享有相应的申请权。这一立场符合《企业破产法》企业再生法的立法目的,能够满足司法实践多样性的要求。(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陈瑶瑶[2](2019)在《职务发明认定应合理考虑非员工发明的贡献可能——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纽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虞某某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原告: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纽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虞某某、王某某、秦某王某某曾系原告员工,任前沿技术部门技工、技术员,工作主要配合工程师要求完成产品的制作、组装、测试等,其参与的原告公司的经导管主动脉瓣膜输送系统包括导管和手柄,瓣膜与内管相连,操作手柄可实现外管的前进和后退,以完成瓣膜的装载和释放;秦某亦系原告员工,任临床总监;两人分别于2015(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陈瑶瑶[3](2019)在《专利申请权默示转让的认定——王某某诉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原告:王某某被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达公司)被告:上海倍而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而达公司)被告:张某某、谢某某、王某二王某某拥有化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新药研发工作,2000年至2010年间任Beta Pharma Inc.(以下简称美国贝达公司)技术顾问。张某某系美国贝达公司和贝达医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贝达公司,系倍而达公司前(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华梦丹[4](2019)在《论债务人的后续破产重整申请权——基于某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案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叁类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一定比例的出资人。该法规定了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时,在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前,债务人和一定比例的出资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的后续破产重整申请权,但对于在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时,在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是否还享有后续破产申请权的问题不置可否。虽然目前为止我国的破产法立法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但从破产法立法倾向,重整制度的根本目的,破产重整相较于破产清算的优越性,国际破产法立法趋势等各方面可以得出,赋予债务人完整的后续破产重整申请权是很有必要的。于此同时,为了最大程度防范道德风险,保护债权人利益,还需要对此权利加以必要的约束。(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23期)

刘肃[5](2019)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法治、民主社会的重要制度之一,在保障公民知情权方面发挥了重要意义。而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透明度,推动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增强行政机关公信力,建立阳光政府,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自我国2008年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开始关注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息息相关的政府信息是否被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量也就越来越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到了监督作用。但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时间较短、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意识不足、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等各方面原因,导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存在被滥用的现象。有一部分人怀着各种各样的目的,根据依申请公开制度,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大量的信息公开申请,以各种理由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种类庞杂的政府信息,耗费了行政机关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有些极少数申请人为一己私利,在短时间内向同一行政机关提交大量重复、类似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且在收到信息公开答复后又穷尽各种行政救济手段,对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干扰。笔者将通过本文的论述,试图寻找对于上述问题的初步解决方案。本文的主体共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政府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进行阐述。接下来,通过明确权利滥用的概念,试图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为进行认定,形成初步的定义。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为目前我国出现的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现状、产生原因以及危害后果。笔者通过本部分内容,论证我国应当制定限制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制度的必要性。第叁部分的主要内容为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行为的规制方式。在这一部分中,笔者试图通过借鉴域外规制滥用申请权的方式,结合我国国情,归纳出适应我国现状的处理思路与方式,希望对于相关制度的建立与修订能够提供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9-05-26)

周汉华[6](2019)在《杜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由,以求达到不正当目的的申请人,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杜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应不断健全信息公开工作体制机制,防止个别人滥用行政与司法资源,导致制度背离设计初衷。(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9年14期)

王洋[7](2019)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复议申请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诉行政执行规定在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66条。此后,这一制度被司法解释及《行政强制法》进行了构建和完善,有利于扩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范围,保证行政决定能够及时得到履行,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畅通渠道,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强制法》还赋予了行政机关复议申请权。但是,《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赋予被执行人复议申请权。无论《行政强制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没有说明立法原因,这一制度安排在理论和设计上存在明显的困境和缺陷。《行政强制法》与《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力度远低于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中的被执行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仅享有有限的陈述和申辩权、获取行政裁定的权利等程序性救济权利以及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权利等事后救济权利。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复议申请权缺失,既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也背离了权利救济理论,也超过了追求行政效率的必要限度,违反了比例原则。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有的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无权申请复议;有的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享有复议申请权,并受理其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存在不同的认识和操作也进一步加剧了被执行人司法救济的不畅。被执行人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并不完全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其程序性救济途径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而《行诉解释》及相关案例又表明,行政机关依据法院准予执行裁定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一旦执行错误,虽然被执行人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权利和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权利等事后救济权利,但某些行政强制行为侵害的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恢复性,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完全的补偿,而相关的检察监督也面临一些困境,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无论从行政法基础理论还是现行制度缺陷和司法实践角度考察,都有必要赋予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复议申请权,并构建非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申请复议制度。比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制度,设置被执行人申请复议的范围和期限以及被执行人行使复议申请权的程序。在《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及《行诉解释》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地方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判方式探索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应制定司法解释,构建完善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判方式。(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5-01)

江悦[8](2019)在《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公权力领域里频繁出现的公民不当行使权利的现象已造成了较大程度的社会管理压力,因此如何明确权利与权力之间的行使边界,有必要作为一项重要的学术研究课题进行深度考察。本文选择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申请权滥用问题作为一个细致入微的研究角度,以期对上述有关权利与权力行使边界的问题有所回应。针对我国目前理论支撑缺乏的研究现状,本文旨在构建起夯实的理论基础,在分析我国申请权滥用问题的特征、后果及成因的基础之上,通过理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领域的权利性质、法律关系以及利益结构,并明确传统公法上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具体适用空间与标准,最终以法律经济学上的“效率观”统领对申请权的规制路径,以此提出规制申请权的叁条立法路径:程序性的规制、对申请的形式审查以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从而促使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实现某种理性的“归位”。这叁条立法路径也是后续考察我国规制现状、参鉴域外经验、提出对策建议的方向指引。首先,对规制现状的考察结果显示,我国的规制程度与理想的状态相比差距甚大,我国的立法尚未形成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规范体系,欠缺大量的程序性制度设计,而司法上虽然在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其次,在域外经验的借鉴方面,美国独特的“程序规制模式”以及英国立法中的制度化规制体系,对我国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最后对策部分,建议立法上以解决申请权滥用问题为契机,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正当行使申请权原则”,从立法目的、制度价值以及制度设计几个层面对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进行一场重大的调整,同时建议在司法上重新辨明“诉的利益”在解决问题中的辅助性功能,同时建议增加诉前沟通程序、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以及重视对“申请权滥用”认定的司法审查。解决我国申请权滥用问题的根本之道就在于实现对申请权的合理规制,以保障公民行使申请权的正当性,而背后的立意基础是在有效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基础之上实现公民权利与公权力行使两者之间的平衡,这应该是所有涉及公共服务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在要求。(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9-04-01)

王瑶[9](2019)在《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为的规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公民知情权,建立阳光透明、便民高效的政府,但是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越来越多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现象,浪费了宝贵的行政资源,挤占了正常申请的机会,偏离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所在。当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本意被申请人扭曲时,就需要探索出如何才能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和规制申请权滥用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规制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为,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真正效用已经是一个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针对上述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探究。第一部分,鉴于申请权是公民权利的一种,从权利滥用入手,结合学界对权利滥用内涵所达成的共识,推导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内涵及特征。第二部分,总结当前《条例》中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方面所作的规定,以及行政和司法领域分别如何应对申请权滥用的情况。第叁部分,分别归纳立法,司法,行政叁方面对申请权滥用规制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主要问题是:缺乏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认定标准、滥用申请权的惩罚措施缺位、申请门槛过低。司法上主要在于法官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往往导致裁判方式不统一,事实认定标准不统一以及在认定申请权滥用时部分法院拘泥于申请数量。行政方面,行政机关自身信息公开能力不足、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畅、行政纠纷化解机制不完善以及信息管理机制缺乏有效监督,从而产生信息公开纠纷,加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滥用。最后,笔者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立法上,要制定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认定标准,明确滥用行为的举证责任主体,实行申请信息阶梯收费制度以及建立申请权滥用惩罚机制;司法上要规范事实认定标准,统一裁判方式,发布典型案例;行政上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构建纠纷化解机制和监督机制。(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9-04-01)

江悦[10](2019)在《论规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美国程序弹性规制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个别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世界源头的美国成熟经验,能够为我国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有益思路。美联邦《信息自由法》在申请处理期限、处理程序、收费制度等法定程序方面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确立起了程序弹性规制模式,从而减少了滥用申请权的潜在风险。这对我国宏观、微观层面的政府信息法律制度重构具有重要的参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申请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原告: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纽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虞某某、王某某、秦某王某某曾系原告员工,任前沿技术部门技工、技术员,工作主要配合工程师要求完成产品的制作、组装、测试等,其参与的原告公司的经导管主动脉瓣膜输送系统包括导管和手柄,瓣膜与内管相连,操作手柄可实现外管的前进和后退,以完成瓣膜的装载和释放;秦某亦系原告员工,任临床总监;两人分别于2015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申请权论文参考文献

[1].孙涛,赵锦辉.破产重整申请权相关问题研究[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陈瑶瑶.职务发明认定应合理考虑非员工发明的贡献可能——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纽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虞某某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3].陈瑶瑶.专利申请权默示转让的认定——王某某诉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4].华梦丹.论债务人的后续破产重整申请权——基于某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案引发的思考[J].青年与社会.2019

[5].刘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9

[6].周汉华.杜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J].人民论坛.2019

[7].王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复议申请权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8].江悦.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法律规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9

[9].王瑶.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为的规制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

[10].江悦.论规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美国程序弹性规制模式[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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