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刑法论文_邹易材

导读:本文包含了附属刑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刑法,附属,刑法典,模式,立法者,罪状,法典。

附属刑法论文文献综述

邹易材[1](2019)在《刑法法典化背景下的附属刑法论争》一文中研究指出附属刑法是指具有刑法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在经济法、行政法、民法等非刑事法律规范中规定罪状及法定刑的刑事责任条款的总称,具有附属性、补充性和分散性等特征。在非刑事法律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间接规定了罪状及法定刑,故我国具有真正的附属刑法,但在附属刑法条文立法模式上却存在争论。根据罪刑法定等理论与实践要求,建议采取独立型附属刑法条文设置方式,在条文中直接规定具体罪状与法定刑,从整体上优化我国的刑事立法。(本文来源于《广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王桢[2](2019)在《向死而生:我国附属刑法的立法批判与体系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附属刑法即将走过40年的立法历程,随着社会生活的更新变化,在预防和规制犯罪方面的作用越发重要。然而,当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单一的犯罪宣示性立法模式,使附属刑法本应具有的犯罪创制、法典修补、条文指引等实质机能烛尽光穷。究其原因,源于对历史之殇的矫枉过正和对法典范式的过度信赖,使附属刑法丧失了独立的体系地位,成为刑法典的陪衬。但是,刑法典自身的迟钝性与滞后性,注定了其无法回应特殊领域法益保护的"供给需求",因而在规制这些犯罪时力不能及。所以,必须重新赋予附属刑法实质机能,确立其独立地位,废除单一犯罪宣示性模式,重新构建以指引性为核心、修补性为主体、创制性为补充的多元化模式,使其与刑法典共同肃清危害社会发展的犯罪荆棘。(本文来源于《天府新论》期刊2019年01期)

黄明儒,项婷婷[3](2017)在《我国金融犯罪立法模式的选择——向“独立型附属刑法模式”的最终转变》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是一个逐渐发展的历史流变过程。我国"刑法典+附属刑法模式"自1997年刑法以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伴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弊端愈来愈明显,而"独立型附属刑法模式"却彰显出其自身的优势。就金融犯罪而言,行政法规中直接规定罪刑规范比在刑法典中规定罪刑规范的指引、教育和威慑功能强;从法制统一性角度来看,允许附属刑法规定罪刑规范并不会破坏法秩序的统一;从立法方式上看",独立型附属刑法模式"更具有适应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我国金融犯罪立法模式应向"独立型附属刑法模式"转变。(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7年11期)

汤思淼[4](2017)在《对附属刑法传统理论的反思与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自79刑法出台以来,学界关于刑法表现形式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在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深化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刑法表现形式的完善问题就更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尤其是附属刑法在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急需明确。更重要的是,通过对附属刑法相关理论的研究,我们能够进一步明确附属刑法背后的刑法内在价值理念,将其作为指导今后刑法立法活动的理念基础,推动法治事业的不断发展。本文采取递进式论证结构,借由引言导入附属刑法这一主题,通过正文逐步地详细比较、分析、论证,在末尾的结论处得出本文的核心观点。其中正文又可以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本文首先从附属刑法的概念入手,比较分析了叁种关于附属刑法概念的观点。本文认为附属刑法是指在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创制性刑法规范,其必须是对刑法内容的补充或修改,而且具体内容和形式均不应被绝对化。第二部分,本文针对我国附属刑法的立法沿革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附属刑法的立法现状进行考察。我国79刑法时期附属刑法曾广泛存在,并对79刑法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在97刑法时期我国基本上不存在附属刑法,刑法表现形式向统一刑法典的方向发展。然而在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附属刑法均是当下重要的刑法表现形式。这些附属刑法以刑法分则性质的规定为主,基本都直接规定了具体的罪状与法定刑,一般都规定的是法定犯。第叁部分,本文针对附属刑法应否存在的对立观点分别进行了剖析、反思与批判。多数学者主张我国对于法定犯应当在刑法典之外规定附属刑法,而有的学者则仍然坚持统一刑法典的模式,前者主要从六个方面说明单一刑法典的弊端与附属刑法的优势,后者则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反驳,并指出了统一刑法典的其他重要价值。然而双方的论证都是站在功能性角度,而且都存在相当的疑问。由此本文得出了一个意外的结论:附属刑法与统一刑法典二者相较于对方在功能上都不具有明显优势。第四部分,本文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入手,试图从刑法实质性价值理念的层面探究当下附属刑法存在的合理性。在人们的观念中,自然犯较强的反伦理性意味着自然犯与一般的违法行为存在明显的本质差别,因此自然犯也应当独立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而集中规定在刑法典中;而法定犯较弱的伦理性则意味着法定犯与一般的违法行为具有显着的密接性,人们很容易就会将刑罚看作民事、行政制裁的补充手段,因此法定犯就会分散规定在附属刑法中,与一般的违法行为紧密衔接。由此可见,附属刑法反映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但“谦抑性”这一提法存在一定的问题,代之以“不得已”的提法显然更为合理,附属刑法的出现乃是立法者坚持、贯彻刑法不得已原则的必然结果。但是,要使刑法不得已原则真正贯彻到立法活动中,就必须不断完善立法民主,保证人们的常识、常理、常情能够真正反映到刑法立法当中。(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7-04-01)

王琪[5](2017)在《附属刑法及其利弊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附属刑法,从广义上看,属于特别刑法;从狭义上看,主要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1)纵观我国行政、经济或者民事等法规,一般会在法律责任部分看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这样的规定是否属于附属刑法,此种规定方式的利弊何在。笔者认为首先必须界定附属刑法,然后才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讨论利弊问题。(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1期)

俞倩[6](2016)在《附属刑法规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附属刑法规范如今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这是因为其凸显的及时性和灵活性,能够伴随所属的各个非刑事法律规范制定和贯彻执行,成为了补充刑法典、弥补刑法典缺陷的一种重要立法方式。然而,作为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界对附属刑法规范的研究则相对缺乏。对于我国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附属刑法的协调运用等对实践有重大意义的问题更鲜少有专题研究。因此,笔者选定附属刑法规范问题研究作为主题,拟重点研究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以及附属刑法的系统协调等问题。本论文分为叁部分:第一章讨论我国附属刑法规范的基本范畴与价值,其发展轨迹和趋势,特征和类型。笔者认为附属刑法应当在构成上同时具备国家制定性、刑事性和附加性叁个基本特征,因而将其完整定义为:附属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非刑事法律中附加制定的具有刑事法律性质的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同时指出了附属刑法的价值。附属刑法对整个刑事规范而言具有积极意义,能够在刑事规范所要求的模糊性与明确性、前瞻性与滞后性之间起到一定平衡作用,能在限缩空白罪状的同时,在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起到协调作用。另外,附属刑法对刑事立法的发展也具有一定价值,它不但顺应了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而且能够明显降低立法成本,节约立法资源。第二章为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及其选择。对比不同立法模式的优劣,并在此基础上寻求适合我国刑法体系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不同的立法模式有优有劣,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立足于我国现行立法模式中的问题,提出我国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追求的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观点:应坚持散在型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基本格局,谨慎采用宣示式的传统立法模式,逐渐尝试创制式附属刑法并结合编纂式立法模式。第叁章为附属刑法规范的系统协调。以系统论的视角看待附属刑法,提出在附属刑法系统内部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在附属刑法系统外部与其他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以附属刑法为系统,在附属刑法系统的内部,需要解决如何区分不同附属刑法规范的内容,以及如何解决附属刑法规范与其所在非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竞合的矛盾。以刑法体系为系统,在刑法体系内部,以附属刑法为视角,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协调附属刑法与其他刑事规范的关系,主要是与刑法典和单行刑法的关系。本文分几种情况分别讨论之。(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张文[7](2015)在《附属刑法规范的功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法理论中,依照刑法的适用范围可以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其中特别刑法主要指的是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由此可见附属刑法规范是刑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刑事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附属刑法规范调整的是特殊的社会关系,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其特定的性质,形式和作用。附属刑法规范的功能就是指附属刑法规范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它的功能立足于附属刑法规范的特征,存在的模式,以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现今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中附属刑法规范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想要保证刑事法律体系的科学完整,进而形成更为联系紧密,更为统一的法律体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就必须要充分发挥附属刑法规范的功能。在一些法律发达的国家,附属刑法规范已经初具规模,并且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但是在我国附属刑法规范大多只具其形,没有实际的意义,就更不用说发挥功能。本文从理论的角度出发研究附属刑法规范的功能问题,同时也结合我国附属刑法的立法现状和问题讨论怎样最大限度发挥附属刑法功能。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为引言,介绍了本文对附属刑法规范功能研究的原因、现阶段研究的状况以及研究意义。第二章是附属刑法规范功能的概念,主要包括了附属刑法规范的定义理解和功能的从法律上的概念认识,通过附属刑法规范功能立法模式,以及附属刑法规范的性质来充分认识附属刑法规范的功能。第叁章是附属刑法规范的功能详析,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从其针对犯罪、刑法体系、法律体系叁个方面来阐述附属刑法规范的功能。第四章是我国附属刑法规范实现共功能历史状况,现状和从中分析得到的问题,对比79年刑法典到97年新刑法前和97年新刑法颁布实施后两个阶段附属刑法规范功能的实现,对比这两个阶段的利弊得失,分析影响我国附属刑法规范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由内到外的分析各种现实和理论上的原因。第五章附属刑法规范功能的实现,明确我国附属刑法规范功能发挥的必要性,然后重点在于附属刑法规范功能应当采取怎样适当的措施实现最大化,对我国的附属刑法立法提出意见。第六章是结论,通过对附属刑法规范功能各方面的论证,得到结论并提出对附属刑法规范发展的展望。(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5-05-26)

利子平[8](2014)在《我国附属刑法与刑法典衔接模式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附属刑法是刑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密切关系。然而,我国当前却存在虚置附属刑法而完全依赖刑法典来治理犯罪的现象。为进一步发挥附属刑法的功能和作用,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的单一刑法立法模式,转而采取多元的刑法立法模式,并重构附属刑法规范的结构,以期实现附属刑法与刑法典的良性互动。(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4年01期)

李爽[9](2013)在《附属刑法的博兴——法定犯时代的应然立法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犯的特点之一就是易变性和突发性,他们通常是在社会运作的过程中产生并大幅增加其数量,这势必要求立法者的立法活动也具有灵活应对这种变化的能力,显然作为刑事法律根基的刑法典,不能提供给立法者这样的条件;不仅如此,有时为了面对风险社会中的潜在危险,立法者应当积极地发挥其能动性的优势,通过刑事立法的方式将某些可能危及社会利益、社会秩序、社会管理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加以惩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32期)

华苑[10](2012)在《我国附属刑法规范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附属刑法规范所调整的是一些特殊的社会关系,虽然这些社会关系也可有被刑法典或者单行刑法所调整,但是,由于此类社会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刑法典对这些关系的调整就显得鞭长莫及。可目前的形势又要求法律法规必须对这些社会现象加以规制,在此种情形下,附属刑法规范便应运而生附属刑法规范的立法是世界各国刑法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完整、合理、科学的附属刑法规范,不仅是一个国家刑事法体制完善的重要特征,同时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水平高低。但是,我国的附属刑法规范却并不完善,实施的效果也并不尽人意,特别是立法模式、立法技术、立法权限方面存在-些体制上的弊端。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制现状,对有关如何完善我国附属刑法规范的立法是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结构上由五大章节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阐述撰写本文的立法背景、附属刑法规范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其功能。第二部分是评析我国附属刑法规范的立法模式,主要是分析我国立法模式的类型、我国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如何更好地完善我国附属刑法规范的立法模式。第叁部分是评析我国附属刑法规范的立法技术,主要是阐述我国目前的立法技术、附属刑法规范立法技术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如何更好地完善我国附属刑法规范的立法技术。第四部分是评析我国附属刑法规范的立法权限,主要通过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我阐述目前立法权限存在的问题及其今后如何完善附属刑法规范的立法权限。第五部分是结语,主要表达的是今后对我国附属刑法规范所寄托的期待。(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2-06-05)

附属刑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附属刑法即将走过40年的立法历程,随着社会生活的更新变化,在预防和规制犯罪方面的作用越发重要。然而,当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单一的犯罪宣示性立法模式,使附属刑法本应具有的犯罪创制、法典修补、条文指引等实质机能烛尽光穷。究其原因,源于对历史之殇的矫枉过正和对法典范式的过度信赖,使附属刑法丧失了独立的体系地位,成为刑法典的陪衬。但是,刑法典自身的迟钝性与滞后性,注定了其无法回应特殊领域法益保护的"供给需求",因而在规制这些犯罪时力不能及。所以,必须重新赋予附属刑法实质机能,确立其独立地位,废除单一犯罪宣示性模式,重新构建以指引性为核心、修补性为主体、创制性为补充的多元化模式,使其与刑法典共同肃清危害社会发展的犯罪荆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附属刑法论文参考文献

[1].邹易材.刑法法典化背景下的附属刑法论争[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2].王桢.向死而生:我国附属刑法的立法批判与体系重构[J].天府新论.2019

[3].黄明儒,项婷婷.我国金融犯罪立法模式的选择——向“独立型附属刑法模式”的最终转变[J].人民检察.2017

[4].汤思淼.对附属刑法传统理论的反思与批判[D].重庆大学.2017

[5].王琪.附属刑法及其利弊分析[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6].俞倩.附属刑法规范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7].张文.附属刑法规范的功能研究[D].南昌大学.2015

[8].利子平.我国附属刑法与刑法典衔接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法治研究.2014

[9].李爽.附属刑法的博兴——法定犯时代的应然立法模式[J].法制与社会.2013

[10].华苑.我国附属刑法规范评析[D].南昌大学.2012

论文知识图

可知:我国刑法第13条在界定犯罪圈中国环保法律体系纵向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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