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诉讼调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老挝,法院,制度,民事纠纷,民事,对策。
民事诉讼调解论文文献综述
李宁,穆春燕[1](2019)在《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生效模式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调解生效模式的适用是体现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优势的重要方面。现行民事诉讼调解生效模式适用主要以一般生效模式为主,特殊生效模式为辅,调解反悔权制度也被广泛应用。S省P县2015-2018年司法数据表明,这给法院调解工作带来了诸多困惑,并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为提高基层法院及基层法庭调解效率,尝试性地对《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第4项"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规定进行积极探索,将受理的传统民事案件纳入特殊生效模式的范围内,以探索建立以特殊生效模式为主、一般生效模式为辅的原则,并严格限制调解反悔权制度的适用,将会对调解制度在基层法院的运用大有裨益。(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黄心誉[2](2019)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立法原则与实践目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然而事实上,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达到预期。司法实践中的诉讼调解并没有实现立法目的,民事诉讼中"调审合一""调解优先"以及考核法官的"质效指标",已经严重损害了司法裁判权威。这种调解并没有起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目的,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规定。本文将对司法实践中调解制度的弊端及解决途径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6期)
马慧玲[3](2019)在《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研究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得到进步和发展的背景下,相比于前,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尤其针对我国的国情,我国法院又实行了立案登记制,更催生了一大批案件的产生,于是我国的民事案件在数量上便呈爆炸式增长,案件类型也逐渐变得多样复杂化和多样化,然而我国司法资源又是有限的,这无疑对我国司法资源造成了巨大压力。为了减轻与分担法院的各部门压力,将案件纠纷分流,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同时有效化解矛盾,综合考虑我国法院的诉讼现状,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到,对于当事人将民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果适宜调解的,则进行先行调解,但是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则进行正常审理。从表述我们可以看到,先行调解制度已经具备了最基本的正当性,这一新增条文,使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被正式确立为民事诉讼程序机制,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可以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但进一步探究我们应看到,立法对于先行调解的规定过于简单,一条制度应具有的基本内容,先行调解没有具体规定,如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谁、启动是依法院还是当事人、程序启动的时间是什么时候、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调解不成时与诉讼程序如何进行对接等诸多方面,立法上均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各地法院对先行调解进行适用时的做法均不同,一般是在正当性的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适用,难以有一个统一的模式,这使得先行调解制度难以发挥其本来应具有的作用。目前国内外对于相关制度的研究主要在于我国台湾地区、美国、日本以及德国,由于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配套机制已经比较成熟,所以主要是对二者进行借鉴研究。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方法,通过参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学者文献、期刊杂志以及司法案例等进行比较研究,从先行调解的内涵入手,讨论其对我国诉讼程序所具有的价值;其次,理论上讲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均可以进行先行调解,但应对其具体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因此本文通过讨论对范围进行了建议适用;最后,本文将主旨放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考虑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对国内外先进经验与实践做法进行借鉴参考,提出对于完善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应进行怎样的补充与调整,最终对于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论证完善,以期对于日后先行调解制度的重建提供一些建议与参考。(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张柏松[4](2019)在《浅谈老挝法院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老挝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社会制度与中国有很多共通的地方,而且老挝深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主张以和为贵,所以调解制度在老挝民事诉讼中深受欢迎,本文主要从调解制度近期在老挝的发展、制定、构成类型、调解原则等几个方面系统简略介绍了老挝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以勾画出老挝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轮廓,并对老挝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了简要点评,随着经济的发展,调解制度在老挝将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黄琳[5](2019)在《刍议民事诉讼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曾几何时,全国法院审结的案件中有近70%的案件是以调解方式来结案的,但是今天我们在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宣判率的同时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就是忽视了调解工作的开展。调解结案率的逐年下降导致上诉、申诉和上访的案件增多,执行案件的数量和执行难度也逐渐加大。本文以分析介绍法院调解的特点、价值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现阶段社会转型的大背景,论述在我国推行法院调解制度的正当性,同时指出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0期)
毛启刚,梁光超[6](2019)在《浅析民事诉讼中的先行调解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先行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新修订时新创设的制度,该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法院司法调解体系。本文对先行调解制度的性质、适用范围及相关程序等进行了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7期)
薛惠文[7](2019)在《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对于推动法律体系发展以及维护国家和平稳定意义重大,社会的不断发展也促进了广大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因此,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所以法院及有关部门应针对问题,尽快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改革,从而确保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能够帮助人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6期)
温志光[8](2019)在《从执行角度看民事诉讼调解及其完善策略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有其独特优势,历来能为大众普遍接受,也为国家政权极力推崇。诉讼调解更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原则性要求,贯穿于民事诉讼各个阶段。但民事诉讼中过于追求调解率,忽视调解质量,易造成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低,执行困难,与调解的初衷相背离。本文试从执行角度对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3期)
宫晓雪[9](2019)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及解决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在符合法律条例的基础上,采用合理的调解方式促使诉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是目前我国民事调解过程中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民事诉讼调解效率低,资源浪费严重,民事诉讼调解成功率也很低,案件审理公正性缺失,需要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进行改善。因此本文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内容和特征、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当中的不足以及解决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不足的对策进行具体的分析。(本文来源于《祖国》期刊2019年01期)
叶丽琴[10](2019)在《法经济学视角下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审判实务中的真实案例,揭露了一些案件在诉讼中无论对法院还是当事人来说,都需要在审理、判决和执行的各个环节付出大量的诉讼成本,有些案件可以通过诉讼前的调解解决,以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使得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变得更加紧张。先行调解提供了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产品之一,它能够重新配置司法资源,也促使当事人和法院要根据成本与收益在诉讼程序中做出理性的最优化经济选择。首先由于先行调解立法的缺位,使得先行调解这一名词的使用方式也是层出不穷,形态各样,其与现有的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委托调解、人民调解均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点,是一种独立的诉前纠纷解决机制。实践中先行调解有几种运行模式,主要是法院附设调解室调解、法官主持调解、人民调解、委托调解等。诉讼活动都会产生成本,从法经济学成本与收益角度考量,诉讼成本包括直接成本、伦理成本、错误成本、机会成本等,在相同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先行调解显然更能节约这些成本。有些简单案件如果适用先行调解,能够直接缩短审理期限,更使直接成本能够降低,提高司法效率。对疑难案件来说,法院即便知道调解结案的直接成本有所增加,但如果与错误成本和伦理成本的明显下降相抵销,调解结案的总成本一般仍然会低于裁判结案的总成本。所以总的来说,先行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完善先行调解制度也有其必要性。然而,由于立法上的空白导致了先行调解在实际的实践中操作性缺失,再加之我国有着缺陷存在的调解制度以及立案登记制的出台,也严重的影响了这一制度的发挥。先行调解在适用中遇到了许多阻碍:一是先行调解的性质不明,二是先行调解的适用率低,适用率低的原因主要是先行调解的主体、范围问题等等,叁是先行调解的配套机制不完善。完善先行调解制度也需从困境出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明确先行调解的性质;二是提高先行调解的适用率,主要是确定先行调解主体,委托调解的主体以及法院主持调解的主体;明确先行调解范围,包括适合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以及不能适用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叁是完善先行调解配套机制。首先需要确认先行调解的启动程序,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其次建立调解成功与不成功的诉调对接机制,再次明确调解的期限与费用,最后要建立调解的激励和监督机制。(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1-01)
民事诉讼调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然而事实上,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达到预期。司法实践中的诉讼调解并没有实现立法目的,民事诉讼中"调审合一""调解优先"以及考核法官的"质效指标",已经严重损害了司法裁判权威。这种调解并没有起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目的,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规定。本文将对司法实践中调解制度的弊端及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诉讼调解论文参考文献
[1].李宁,穆春燕.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生效模式适用研究[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2].黄心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立法原则与实践目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3].马慧玲.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研究及完善[D].辽宁大学.2019
[4].张柏松.浅谈老挝法院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J].法制博览.2019
[5].黄琳.刍议民事诉讼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9
[6].毛启刚,梁光超.浅析民事诉讼中的先行调解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9
[7].薛惠文.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J].法制博览.2019
[8].温志光.从执行角度看民事诉讼调解及其完善策略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9
[9].宫晓雪.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及解决对策[J].祖国.2019
[10].叶丽琴.法经济学视角下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的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