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裁决执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仲裁裁决,公共政策,国际,商事,纽约,公约,案件。
裁决执行论文文献综述
阮国平,马姗姗[1](2019)在《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要点和裁判思路》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是指在仲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时的依法审查行为。法院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有限审查原则。有限审查原则是指法院应当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审查,而不应当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以确保仲裁裁决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 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期刊2019-12-01)
[2](2019)在《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得以在国际间流通开通了渠道。我国法院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受理和执行机构,承担着正确解释和适用《纽约公约》的国际义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全国各地相关法院严格依据《纽约公约》开展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工作。2019年3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一份大韩商事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书。法院在该案中对《纽约公约》和我国2018年以来相关仲裁司法审查新规作出的理解与适用值得仲裁业界予以关注。(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 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期刊2019-12-01)
傅攀峰[3](2019)在《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学界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已有不少探讨。不过,一直以来,这个问题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实践中从未出现CAS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实际案例,直到新近的“一方俱乐部案”。随(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9-10-23)
李君临[4](2019)在《超越请求范围之仲裁裁决 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础事实2014年3月10日,圣达集团、圣达能源与梁勤签订《四川津绪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简称《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圣达集团与圣达能源将其对四川津绪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津绪公司)债权本金及利息合计4605.8万元转让给梁勤。同日(本文来源于《企业家日报》期刊2019-09-19)
宋俊荣[5](2019)在《美国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立法与实践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国内法依据包括《解决投资争端公约法案》和《外国主权豁免法案》。依据美国目前的相关司法实践,ICSID仲裁裁决胜诉方应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承认执行申请,向被告送达传票和诉状是必经程序。美国在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上是适用限制豁免原则的。用于商业活动的他国财产在一定情形下不得享受豁免。我国投资者去美国寻求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应确保符合上述要求。作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我国政府应明确表明履行公约项下义务的立场,尽快指定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主管法院或机构,明确相关程序规则,完善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定。(本文来源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张坚,林安民[6](2019)在《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法律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中国内地与澳门地区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密切,在交往中产生的与之相关的纠纷也不断增多。众多的纠纷解决方式中,仲裁因其具有的优点成为两岸民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解决方式。而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环节,对最终解决纠纷具有决定性意义。2007年出台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成为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法律依据,但经过10年司法实践,该安排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逐渐凸显,与当前的实践需要不相符合。针对仲裁裁决范围、公共秩序保留、申请认可与执行的期限、法院审查的期限及法院拒绝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这几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乔丽荣[7](2019)在《仲裁裁决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基于仲裁裁决为执行依据的仲裁执行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执行该类案件的难度日益突出。文章总结了仲裁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仲裁案件执行难的成因,提出应健全立法体系,对异议权滥用进行规制,构建第叁方诚信评价体系,以期破解仲裁裁决执行难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邹挺谦[8](2019)在《公共政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政策的保留是缔约国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合法理由之一。由于公共政策概念的模糊和不确定性,我国在该领域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致使在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随着国际商事纠纷的增多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广泛使用,将有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仲裁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9年14期)
王芳[9](2019)在《英国法院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执行异议中提供担保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3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就IPCO(尼日利亚)有限公司诉尼日利亚国有石油公司(NNPC)一案作出具有重要意义的判决,撤销了上诉法院有关延期执行仲裁裁决直到支付担保金的裁定。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超越了管辖权,英国1996年仲裁法和纽约公约均未赋予法院此种权力。该案判决明确了国际仲裁裁决执行异议是否需要交纳担保金的问题,以先例方式确定了对国际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异议是否可以附加条件,在解释纽约公约时可能会被其他国家法院所援引。该案引发了学者和实践领域的专家对延期作出执行决定与提供担保的关系这一问题的思考。(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沈伟[10](2019)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司法抑制之困:中央化司法控制进路的实证研究——以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内部报告制度为切入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结束了我国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适用超过二十余年的"内外有别"双轨制。为了抵制和克服地方法院在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的规定,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中级人民法院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涉外或外国仲裁裁决。然而,这种内部报告机制在约束地方保护主义方面的有效性还未能得到检测。通过对公开渠道获取的98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复函的实证研究,探究这些不予执行裁定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或者抑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是基于下级法院已经作出并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批示的不予执行的初步裁定作出的。尽管统计结果并未显示出地方保护主义是阻碍涉外或者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得到有效执行的主要壁垒,但是这种内部报告机制可能还具有其他功能。鉴于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健全的上诉制度,它可以作为加强司法监督的一种手段;同时,法院也能通过利用该内部报告制度实现重要的政治目标。在此层面上,剖析这种内部报告制度的功能,不仅有助于考察中央化司法控制是如何发挥实际作用的,而且有助于考察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集权化司法改革措施的有效性和局限性。(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裁决执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得以在国际间流通开通了渠道。我国法院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受理和执行机构,承担着正确解释和适用《纽约公约》的国际义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全国各地相关法院严格依据《纽约公约》开展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工作。2019年3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一份大韩商事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书。法院在该案中对《纽约公约》和我国2018年以来相关仲裁司法审查新规作出的理解与适用值得仲裁业界予以关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裁决执行论文参考文献
[1].阮国平,马姗姗.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要点和裁判思路[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2019
[2]..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实践[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2019
[3].傅攀峰.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
[4].李君临.超越请求范围之仲裁裁决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N].企业家日报.2019
[5].宋俊荣.美国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立法与实践评析[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9
[6].张坚,林安民.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法律制度探析[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7].乔丽荣.仲裁裁决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对策[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8].邹挺谦.公共政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运用[J].人民法治.2019
[9].王芳.英国法院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执行异议中提供担保问题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10].沈伟.地方保护主义的司法抑制之困:中央化司法控制进路的实证研究——以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内部报告制度为切入视角[J].当代法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