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再审理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理由,法律,程序,价值,程序性,错案,被告人。
再审理由论文文献综述
唐守东[1](2019)在《论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4)项》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对程序性违法的规定,彰显了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突出了公正审判的独特效用。程序性违法于再审理由中居重要位置,但在司法实践中以程序性违法为理由引发再审的案件数量很少。从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程序的功能定位出发,为避免该条款沦为"僵尸条款",需从解释论上对程序性违法进行激活,藉由理论周延和实践探索方式归纳程序性违法的解释适用规则。作为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应当包括剥夺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违法和违反法庭审理规则的程序性违法。程序性违法能否引发再审应当采取"基础性程序性违法+影响公正审判"的判断标准。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行使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庭审理规则导致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证据采信产生严重影响的,即为影响了公正审判,应当启动再审程序。(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韦宇希[2](2018)在《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理由问题研究—现状与前瞻》一文中研究指出各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普遍设立了针对终局性裁判的特别救济程序即刑事再审程序。刑事再审程序是指针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某种法定事由而对原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设置刑事再审程序旨在平衡法院裁判和案件之间的确定性(即“法的安定性”)、查明案件真实的需要和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合法权利之间可能存在的紧张关系。其中,刑事再审启动理由(简称“再审理由”)作为开启再审程序的钥匙,直接关系到再审程序能否正式启动,科学合理地设立再审理由既需要考虑到刑事诉讼领域的多元价值选择,又需要结合各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仍存在不少缺陷,就启动再审的理由而言,现行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相对随意,在实质上使被告人遭受了“双重危险”,也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裁判的安定性价值。因此,对于如何设置再审理由进行深入探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确保由裁判形成的社会秩序不会轻易被改变。本文在借鉴当前法学界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并结合域外对刑事再审理由之规定,深入分析我国当前刑事再审启动理由规定的现状和不足,并以着名的“聂树斌杀人案”对于现行法之再审理由的突破为例,提出应当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启动标准从现行的“确有错误”标准转变为“疑有错误”标准,此外,本文还对如何认定“新证据”、明确禁止“仅为刑罚变更”的再审等方面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共分为五大章节。第一章为刑事再审启动理由的概述,简要阐述了刑事再审理由的概念、分类和特征。第二章为刑事再审启动理由的理论基础,主要阐述既判力理论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及既判力理论和禁止双重危原则对设置刑事再审理由的影响。第叁章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研究考察域外国家或地区刑事再审启动理由制度,通过对比分析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刑事再审理由的相关法律条文,希望能为我国刑事再审理由的立法完善提供借鉴。第四章主要考察我国当前刑事再审理由的立法状况,重点分析现存的问题,并将我国的再审启动理由与第叁章中法治发达国家(地区)对再审理由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第五章从理念层面和制度层面论述了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启动理由。(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期刊2018-03-13)
王春姣[3](2017)在《审判中心主义下刑事再审理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再审理由直接关系到再审程序的启动标准以及后续的改判,刑事再审理由的规定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诸多意义上的价值平衡。然而,现阶段我国刑事再审的启动理由在立法上依然是不成熟的,实践中也存在诸多缺陷。在人权意识普遍化的背景下,审判中心主义的提出,对再审理由体系提出了新的紧迫要求。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引入,再审启动理由的区分化分析,以及在此基础上对程序违法事由和证据采信标准重新加以规定,似乎可以实现刑事再审中所体现的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价值的一种平衡。(本文来源于《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5期)
要宪亮[4](2017)在《数据引证下的刑事再审理由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以中国近20年刑事案件再审情况和近年来通过媒体或其他途径曝光的刑事冤案的再审情况为切入点和实证研究对象,通过对再审数、再审率及改判率的计算,以及对这些数据所呈现的变化趋势予以分析,并结合具体冤案纠错过程中所暴露出的共通之处,对刑事案件再审启动难这一问题进行剖析。在这两大实证数据的引证下,对刑事再审理由在立法层面进行多角度重构,以期实现科学化、人性化的构建。(本文来源于《中国刑警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刘芳[5](2016)在《中国刑事再审启动理由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刑事再审理由如何规定,直接关系到刑事再审程序能否启动,既涉及诉讼公正问题,又关乎法的安定性等问题。设置刑事再审启动理由就是对刑事诉讼领域诸多价值追求进行巧妙的平衡,使得刑事再审程序最大限度的合理化和正当化。一事不再理原则蕴含着对人权的高度尊重和对程序独立价值的追求,十分重视实体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在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础上,我们通过设置刑事再审的启动理由作为这一原则的例外,就能在法安定性和法公正性间寻找一种动态平衡。中国大陆刑事再审启动理由的立法存在诸多的缺陷,无论是立法体例还是具体条文都不尽人意。笔者认为,中国应参照德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体例,用两个条文来规定刑事再审的启动理由,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对再审启动理由按是否有利于被告人进行分别规定,并对“量刑畸重”的含义和“新证据”认定作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不利被告人的再审的启动条件作较为严格的要求。(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6-06-08)
林铁军,赵晓耕[6](2016)在《论刑事再审理由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冤错案件的纠正需要通过刑事再审程序,而符合再审理由又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前提。无方法论指导的任意解释再审理由,导致实践中冤错案件不能及时纠正等诸多问题。再审理由对法律颁行后的生效裁判和颁行前的生效裁判均适用,该特点决定了需依据多种解释方法对再审理由进行解释,平衡其中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维护法的安定性等多元目的。原判事实"确有错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及程序违法等再审理由应在实践中进行不同程度的限缩或扩张解释,这是司法实践的必需也是再审理由得以践行的前提。(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陈金钊,杨铜铜[7](2014)在《重视裁判的可接受性——对甘露案再审理由的方法论剖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甘露案中再审法院之所以认为开除甘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关键在于其认为考试中的剽窃、抄袭,社会影响不大,开除甘露是对立法原意的误解。然而,再审法官的判决理由,由于搞错了解释法律的对象——本来应该对作弊的法律进行解释(在抄袭与考试作弊的竞合关系中没有准确定性),把本来清晰的法律,解释得越来越不清楚。再审判决理由无视考试作弊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僵硬地把抄袭与科研着述、学位论文等的撰写联系起来进行了限缩解释。再审法官没有对甘露作弊行为准确定性,在法律解释中缺乏谋篇布局,简单的遣词造句,没有构造有说服力的可接受结论。通过对该案的分析,试图说明判决理由的可接受性是法律人必须重视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4年06期)
马子荀[8](2013)在《关于“管辖错误”作为再审理由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管辖错误"是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设的一项程序性再审事由,该项再审事由在学术界引起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此提出异议。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取消了这一再审事由。与取消相比较,保留这一再审事由,对于强化司法中的程序正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弭管辖乱象,是有价值的。(本文来源于《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12期)
车楚佳,施贝,陈悠梦[9](2011)在《民事再审理由——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民事再审理由的修改是一大亮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理由做了较为具体和系统的规定。但是,随着再审案件数量的激增,再审理由在司法实践中陷入困境。本文从审判实践现状出发,立足于再审程序的价值目标,从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叁个主体出发探讨民事再审理由的完善。此外,对程序性再审理由和禁止再审的理由这两方面也提出了些许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14期)
周园华[10](2011)在《刑事再审理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救济程序,目的是为了纠正已生效刑事裁判的错误。刑事再审理由是引起刑事再审程序的根据,在整个刑事再审制度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再审理由的立法规定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还可能使被告人面临被重复追诉的危险,导致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目标难以实现,动摇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研究我国的刑事再审理由,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再审理由的界定。主要阐述刑事再审理由的含义、特征、分类及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刑事再审理由的比较法考察。重点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刑事再审理由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考察的基础上,指出对我国刑事再审理由立法完善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我国刑事再审理由之探析。介绍了我国刑事再审理由的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刑事再审理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第四部分,我国刑事再审理由的完善。该部分从取消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刑事再审的权力、明确“确有错误”的含义和具体情形、明确“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以及确立当事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这五个方面进行论述我国刑事再审理由的完善。(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1-05-01)
再审理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各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普遍设立了针对终局性裁判的特别救济程序即刑事再审程序。刑事再审程序是指针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某种法定事由而对原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设置刑事再审程序旨在平衡法院裁判和案件之间的确定性(即“法的安定性”)、查明案件真实的需要和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合法权利之间可能存在的紧张关系。其中,刑事再审启动理由(简称“再审理由”)作为开启再审程序的钥匙,直接关系到再审程序能否正式启动,科学合理地设立再审理由既需要考虑到刑事诉讼领域的多元价值选择,又需要结合各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仍存在不少缺陷,就启动再审的理由而言,现行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相对随意,在实质上使被告人遭受了“双重危险”,也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裁判的安定性价值。因此,对于如何设置再审理由进行深入探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确保由裁判形成的社会秩序不会轻易被改变。本文在借鉴当前法学界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并结合域外对刑事再审理由之规定,深入分析我国当前刑事再审启动理由规定的现状和不足,并以着名的“聂树斌杀人案”对于现行法之再审理由的突破为例,提出应当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启动标准从现行的“确有错误”标准转变为“疑有错误”标准,此外,本文还对如何认定“新证据”、明确禁止“仅为刑罚变更”的再审等方面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共分为五大章节。第一章为刑事再审启动理由的概述,简要阐述了刑事再审理由的概念、分类和特征。第二章为刑事再审启动理由的理论基础,主要阐述既判力理论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及既判力理论和禁止双重危原则对设置刑事再审理由的影响。第叁章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研究考察域外国家或地区刑事再审启动理由制度,通过对比分析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刑事再审理由的相关法律条文,希望能为我国刑事再审理由的立法完善提供借鉴。第四章主要考察我国当前刑事再审理由的立法状况,重点分析现存的问题,并将我国的再审启动理由与第叁章中法治发达国家(地区)对再审理由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第五章从理念层面和制度层面论述了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启动理由。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再审理由论文参考文献
[1].唐守东.论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4)项[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
[2].韦宇希.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理由问题研究—现状与前瞻[D].西南民族大学.2018
[3].王春姣.审判中心主义下刑事再审理由研究[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4].要宪亮.数据引证下的刑事再审理由重构[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7
[5].刘芳.中国刑事再审启动理由之重构[D].内蒙古大学.2016
[6].林铁军,赵晓耕.论刑事再审理由的解释[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7].陈金钊,杨铜铜.重视裁判的可接受性——对甘露案再审理由的方法论剖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
[8].马子荀.关于“管辖错误”作为再审理由的思考[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9].车楚佳,施贝,陈悠梦.民事再审理由——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1
[10].周园华.刑事再审理由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