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承运人违约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路客运合同,承运人,重大过失,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承运人违约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周玉文[1](2015)在《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以公路客运合同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只要旅客发出要约,公路客运合同即告成立。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和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是严格责任,只要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损失是由旅客本人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只能是在承运人有过错的情况下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损害的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湖北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张亚南[2](2014)在《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违约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货物的损坏和灭失只要不能归咎于该条中所列明的叁种情况,无论承运人是否存在过失或疏忽,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涉及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上述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当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与第叁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承运人无责,第叁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托运人以承运人为被告,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这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承运人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因为承运人确实已经构成了违约。而合同法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也基本适用实际赔偿原则,即除非当事人对赔偿额有约定,否则按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这一原则与民法通则中的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是一致的。同时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运输行业特有的风险,无论是国际抑或是国内立法,均在不同程度上就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规定了责任限制。因此,在确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和损害的赔偿数额时,应首先适用现有的专门法律,只有在专门法律没有规定时,方可按照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按当事人的约定或按到达地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数额。我国在承运人损害赔偿问题上采取了有限制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发生损害时,首先确定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但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则不承担责任。因此本文旨在辨析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借鉴国外和其他地区关于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违约责任的规定,既可以使承运人与托运人依法、合规地签订运输合同,又可以在发生风险时尽量减少自己承担的责任,从而能够保障承运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6-01)
王鑫,王翠,陈敏方[3](2013)在《承运人被判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王鑫 通讯员 王翠 陈敏方)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承运人私自扣留处分货物而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案,法院终审依法驳回承运人韩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韩某构成违约,驳回其全部请求,赔偿某物流公司成都分公司经济损失3(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05-31)
沈琳,刘耀东[4](2009)在《承运人不合理绕航的违约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负有多项法定义务,其中之一便是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当承运人发生不合理绕航时,承运人应就其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享受海商法有关承运人免责和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09年05期)
汪洋[5](2008)在《违约承运人对税率差损失承担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7月1日起,国家对出口商品退税政策作出调整。在此之前未能出口的商品,即存在因税率差引起的损失。虽然政策调整系不可掌控的国家行为,但由于该政策调整事先早已公布,对税率差损失产生的必然性也可以预见,故因违约造成该损失的承运人应承担责任。(本文来源于《中国船检》期刊2008年08期)
上海海事法院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汪洋[6](2008)在《应知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可预见损失产生必然性》一文中研究指出$T2007年7月1日起,国家对出口商品退税政策作出调整。在此之前未能出口的商品,即存在因税率差引起的损失。虽然政策调整系不可掌控的国家行为,但由于该政策调整事先早已公布,对税率差损失产生的必然性也可以预见。$E 案情(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08-06-30)
肖海波[7](2007)在《论航空货物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采取分离的书面形式,航空货运单是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并不是合同本身。承运人一般必须拥有航空器,缔约承运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拥有航空器。缔约承运人主要义务为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实际承运人的义务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来确定;货代公司的法律地位随业务的变化而变化。正确认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确定其责任的前提。承运人违约构成的基本要件包括:合同有效成立、承运人在客观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承运人无正当事由、承运人的违约行为在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承运人违约的具体情形是指承运人履行合同中存在安全瑕疵、延误瑕疵、不合理运输、通知瑕疵、单据瑕疵等。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推定过错原则向严格责任原则转变,《华沙公约》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和所有因延误引起的损失,适用推定过错原则;自《蒙特利尔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缔约国间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及我国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发生货物损失,适用严格责任。准确适用准据法,确定正确的归责原则,是裁决案件纠纷的基础。承运人违约责任范围是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产生的损失和延误引起的货物损失,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是判断货物处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唯一要素。特别声明价值,具有规避责任限额的效果。承运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索赔人的过错和不可抗力或与航空运输正常运行无关的事件,但排除了意外自然灾害、罢工和机场关闭等不可抗力;延误的责任免责事由有特殊性,要求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免责事由的确定,利于正确划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07-11-10)
唐伯余[8](2006)在《中巴抛锚导致上班迟到能否索赔》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消息( 唐伯余)12月18日上午,有多名读者向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反映:当天早上,他们从兰溪搭乘中巴到金华上班或转乘火车到外地,不料汽车中途抛锚,而有关司乘人员又不如实介绍情况,导致被耽误了一个多小时。他们问:像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向车站提出索赔(本文来源于《金华日报》期刊2006-12-21)
龚祝光[9](2002)在《旅客途中被他杀 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梗概 1999年12月4日凌晨6时左右,林芳菊的丈夫熊石光乘坐饶南贵的客车从江西抚州出发前往南昌进货。途中上了4个人,不久,该4人就开始抢劫,因熊石光没有交出钱物,被歹徒枪击,后歹徒跳车逃走。熊石光即被送至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用去(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2-12-05)
承运人违约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货物的损坏和灭失只要不能归咎于该条中所列明的叁种情况,无论承运人是否存在过失或疏忽,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涉及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上述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当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与第叁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承运人无责,第叁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托运人以承运人为被告,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这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承运人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因为承运人确实已经构成了违约。而合同法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也基本适用实际赔偿原则,即除非当事人对赔偿额有约定,否则按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这一原则与民法通则中的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是一致的。同时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运输行业特有的风险,无论是国际抑或是国内立法,均在不同程度上就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规定了责任限制。因此,在确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和损害的赔偿数额时,应首先适用现有的专门法律,只有在专门法律没有规定时,方可按照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按当事人的约定或按到达地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数额。我国在承运人损害赔偿问题上采取了有限制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发生损害时,首先确定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但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则不承担责任。因此本文旨在辨析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借鉴国外和其他地区关于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违约责任的规定,既可以使承运人与托运人依法、合规地签订运输合同,又可以在发生风险时尽量减少自己承担的责任,从而能够保障承运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承运人违约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周玉文.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以公路客运合同为例[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5
[2].张亚南.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违约责任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3].王鑫,王翠,陈敏方.承运人被判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N].人民法院报.2013
[4].沈琳,刘耀东.承运人不合理绕航的违约责任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9
[5].汪洋.违约承运人对税率差损失承担责任[J].中国船检.2008
[6].上海海事法院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汪洋.应知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可预见损失产生必然性[N].国际商报.2008
[7].肖海波.论航空货物承运人的违约责任[D].湖南大学.2007
[8].唐伯余.中巴抛锚导致上班迟到能否索赔[N].金华日报.2006
[9].龚祝光.旅客途中被他杀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N].人民法院报.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