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何以发展迅猛(论文文献综述)
胡勇[1](2021)在《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文中指出十九大报告指出,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对优化经济结构具有深远影响。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坚定不移建设数字中国,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由此可见,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的重大发展战略,推动数字经济与其他经济形式广泛融合也是当前的主流趋势。当前,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而其给税收增长带来了多大的贡献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史,是一段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发展史。作为税务部门,应当努力适应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税收征管思维、体制、模式上的创新变革,让数字经济在科学、合理、有效的征管手段下,持续发展,不断壮大。文章深入研究了当前数字经济发展的现状,详细概括了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全面分析了数字经济的概念及特征,认真研究借鉴了国内外优秀理论研究成果,准确指出了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面临的各种挑战,主要表现为纳税主体较为分散、业务边界逐渐模糊、收入定性无法界定、征税权不够清晰、利润归属判定不够科学、征管模式手段单一、涉税信息获取难度较大、专业化人才匮乏等。所以,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与税收征管模式的更新不及时存在着巨大的矛盾,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加以完善。基于以上对数字经济领域税收征管所面临种种挑战的分析,本文从两个方面进行切入。一方面,深度挖掘所面临挑战的根源所在。具体表现为数字经济领域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信息数据不够透明,征信风险较高,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另一方面,有效借鉴国外加强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先进经验,包括OECD的“双支柱”方案,英国、法国、意大利、印度等国家的数字税模式,以色列、马来西亚、日本等国家的完善税制模式以及其他国家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做法,通过与我国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现状相比较并提炼出相关启示。通过以上两方面的研究,本文基本找准了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税收征管面临挑战的根源所在,为后续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提供了基本方向。最后,本文站在法律体系、制度建设、税收共治、人才队伍等多个角度,对加强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立法方面,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完善现有税法制度,探索数字税立法,努力形成一套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体系。制度建设方面,提出建立数字经济领域的专业化税收征管机构,不断提升税务部门信息化水平,强化大数据运用,打牢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基础。税收共治方面,立足打造精诚共治的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新格局,主动加强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国际交流合作,密切关注国际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参与构建新型税收征管协作机制,敢于发声维护我国利益。人才队伍方面,税务部门应从公务员招录,税务干部培养等多方面努力,招录一批了解掌握数字经济发展的高学历人才,采用“网络在线直播+传统课堂授课”的方式,持续加强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完善税收征管手段方面的业务培训,全力培养一批学历高、素质高、能力高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易继明,韩倩旎[2](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侯宪利[3](2020)在《“互联网+”对人类生存方式的变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深刻地变革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存方式和交往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哲学变革。在人类社会这场数字化变革的进程中,互联网实现了由最初作为“工具型应用”的“+互联网”到作为“构成社会基本生产组织要素”的“互联网+”的跃升,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重构了以共享经济为特色的网络时代新型生产关系,拓展了人类生存和交往的新时空,形成了“开放、创新、普惠、共享、自由、平等、包容”的互联网核心价值理念,有力地推动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在人类社会这场全面的“数字化转型”进程中,互联网重构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和人与自我的关系,变革了人类社会的生存方式。“互联网+”所体现的哲学理念是对传统工业社会价值理念的批判,重构了信息社会重要的时代精神。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的哲学,尤其是“改造世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非常有必要进行一次具有时代意义的“互联网转向”:把“镜头”对准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所带来的诸如思维与存在、现实与虚拟、技术与人文、自由与必然、主客体的融合重构、人类解放、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一系列现实的哲学问题,并在回答这些问题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促进“人向人的本质的全面回归”,推动“人类解放”。“互联网+”首先是一种新型生产工具,由劳动者和“互联网+”相结合形成新的生产方式——网络生产方式,是人类有史以来第四代生产方式,其最大特点是劳动者与机器分离的“分离生产方式”。这种“分离生产方式”是一场全新的颠覆性革命,将给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当下的产业转型升级带来史无前例的影响。伴随着“互联网+”的深入推进和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的不断升级,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泛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综合利用,互联网已逐步由最初作为一项技术的“信息沟通工具”上升为全新的“生产要素”和“技术、生态平台”,已经由消费领域深入到生产领域和文化生态领域。“互联网+”多维度地推动了互联网由“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生态互联网”和“价值互联网”的跃升,“互联网+”由此逐步成为一种思维方式和价值传递方式,重构了新的生产力要素和网络时代的新型生产关系,使信息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生了数字化转型,催生了互联网哲学理念,促进人类社会由“传统大机器生产”的工业社会向“现代科技智慧型生产”的信息智能社会转变。“互联网+”对人类社会的变革既是“重大的现实问题”,又是“重大的理论问题”。本文通过对“互联网+”对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生存方式变革的考察和研究,探寻“批判的互联网”对传统工业社会现代性的批判价值,并通过对“互联网的批判”研究,剖析互联网哲学思想的核心价值内核,规避互联网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倡导东西方文明在互联网时代的交融互鉴,以互联网生态化的多维思维,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重构网络时代“开放、共享、包容”的全球人类核心价值观,力图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供思想借鉴。
孙博亚[4](2020)在《电子缔约规则研究》文中认为现今,电子交易飞速发展,实质性地改变了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从交易规则视角观察,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交易需要新的交易规则,这必然对传统交易规则带来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体现在合同法领域。电子合同作为电子交易的首选形式,与传统的纸质合同比较,存在众多不同之处,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显现,尤其是在合同缔结方面。以电子信息交换作为缔约手段,给传统合同订立领域带来革命性冲击,并从根本上打破了人们对于既有意义上缔结合同的认识,由于电子通信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具有无纸化和电子化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缔结的诸多环节与传统的纸面缔约存在本质区别,如果继续适用传统的缔约规则调整电子缔约,难免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因而,对以规制合同缔结为核心的相关法律制度作出调整是十分必要的,故本文选择电子缔约规则作为研究对象,以期能为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着眼点和出发点,采用规范分析、法解释以及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体系化探索的逻辑思路,立足于归纳分散于不同领域的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并试图通过对相关规则的体系化整合及对比分析,以期达到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调整、完善和改良的目的。本文的结构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绪论部分从阐述电子合同的基本理论中提出问题,并进而明晰如何从制度层面打开创制电子合同缔约规则的思路。绪论讨论的问题是电子缔约制度的核心和基础问题,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本选题在当代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大价值。正文的五章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线索,分别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规则、电子缔约主体认定规则、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电子意思表示错误规则以及电子格式条款缔约规则等方面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了审视和梳理,在介绍和比较分析中,提出了本文的论题即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应当以调整、完善以及改良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本文第一章围绕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展开讨论,集中探讨了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规则。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因其直接关系到电子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故而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并想尽一切办法设法使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视同为书面形式,以便消除电子交易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法也通过一定立法技术,使电子意思表示归属于书面形式范畴。但是电子意思表示所具有的独有特点即无纸化和电子化,决定了电子意思表示在事实上难以被传统的书面形式所涵盖,为此,本文从应然层面对电子意思表示究竟是否构成书面形式进行了深度分析,提出了未来合同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形式应当从协调各规则统一性视角作出进一步规定。至少在目前,应当基于电子意思表示无纸化特点,以及《民事诉讼法》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类型的契机,从实体法层面明确电子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形式,以利于法律系统内部的协调与配合。针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是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的必然要求,因为数据电子信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发出后,收件人收到的电子文本不具有唯一性,收到的电子文本永远只是原件的复制件,而电子意思表示构成原件的目的是为了以书证的证据类型运用于诉讼程序,基于目前证据类型的调整,有必要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做出改良,制定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本文第二章系统地论述了电子缔约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基于网络技术对法律主体本质的冲击与挑战,本章回答了电子缔约主体需要身份识别规则的深层次原因,着力探讨了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判断问题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深度分析了缔约主体身份识别的两种主要方法即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对于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问题,在尊重与突破的进路中提出了调整思路。其具体调整思路包括:第一,进一步拓宽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适用范围;第二,设置日常生活条款制度;第三,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电子欺诈缔结的电子合同,应当依据电子合同的具体形态认定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对关于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评述,指出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人论具有合理性,在梳理缔约主体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过程中,探究了赋予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思想根源,从而为电子代理人以主体资格入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选择提出了建议,即将电子代理人缔约纳入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并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进行要约和承诺的条件,建立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规则。本文第三章的内容是研究重点之一,本章主要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为线索,在常规缔约模式下讨论电子缔约规则问题,由于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呈现出明显的技术性,因此与传统要约和承诺规则不同,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全新的诠释,以便于通过对传统规则的改良,创设新的缔约规则。本文认为,电子缔约一般规则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认定问题,因而,本章是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判定展开讨论的。主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电子要约;二是如何确定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三是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能否撤回;四是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合意。针对以上四个问题的研究构成本章的全部内容。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坚持《民法典》合同编确定的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标准,综合考虑信息发布者的主观意图,根据发布信息的实际情况,评价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条件作出判断。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文首先对传统法律规范进行了解读和诠释,通过与相关国际组织的立法进行对比研究中得到启示,本文认为应采用规定数据电文发出与到达的时间以解决生效时间问题,同时基于公平分配风险的考虑,可以设立以检索时间为生效时间的补充规则,以解决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没有进入指定系统的问题。针对第三个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和评述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立法者何以赋权给当事人是基于法价值考量,是一种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权利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驶或行驶有困难,从来都不是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该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撤销或撤回电子意思表示是法律赋予发送人的一项权利,依据赋权规则,他人不得随意加以剥夺。至于权利人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使或行使有困难,不应成为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针对第四个问题,本文认为,合意达成的判断规则应围绕合意内容的范围边界加以解读,具体标准为:第一,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一致;第二,当事人对必要条款有约定,以其约定内容进行判断;第三,受要约人不得就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本文第四章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进行了研究,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解决外在表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归责于表意人的问题,因我国没有设立意思表示错误规则,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界定了电子错误的概念及涵盖范围,对电子错误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主要考察了美国及国际组织的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缔约错误规则的建议。通过对电子缔约错误类型的划分,以及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立法考察,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第一,应当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第二,应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第三,在既有法律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第四,应当规定电子错误的救济措施。本文第五章亦是文章的研究重点,本章以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为进路,系统地探讨电子缔约的非个别磋商规则。本章着重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是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问题,即如何确保合意的充分性与真实性;二是如何突破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为网络消费者提供更加合理的机会以助其了解并理解条款内容,同时对电商经营者施以必要的条款说明义务,帮助消费者在明确条款含义的基础上,做出缔约选择,提升缔约合意度。关于第二个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提升格式条款内容的显着性、赋予网络消费者撤回权、构建冷静期制度以及设置有限阅读义务等一系列措施予以解决。结论部分,基于对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整理,发现电子缔约区别于传统缔约的本质属性,是整合电子缔约规则的前提,因此,本章以“电子缔约的特质对法律调整的影响”为题对论文的结论进行了阐释,由于在电子缔约过程中,电子缔约主体之间的沟通是通过数据电文的交互活动实现的,由此导致缔约双方依赖电商交易平台的指引进行缔约活动,这使得消费者作出的缔约选择具有非理性的冲动特质,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调整电子缔约及电子合同关系的策略,恐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向公私法协同调整的综合治理路径的转向。
王丽娜[5](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王小月[6](2020)在《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对外贸易的新兴产物,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在线交易,极具便捷性和高效性。随着经济一体化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政策的出台部署,跨境电子商务正在稳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在全国范围内阶梯式铺开。新疆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能加快向西开放的步伐,但由于传统贸易模式根深蒂固,新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进程偏慢,整体处于初级阶段。随着新疆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清关中心的逐步运营,行业发展迈向新高度,表现出追赶的决心和巨大的发展潜力。本文在查阅大量文献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界定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将长尾理论、竞争优势理论、交易成本理论、技术创新理论、要素禀赋理论与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相结合;随后对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现阶段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接着对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宏观环境、内外部环境进行分析;其后基于现状和环境分析选取灰色关联综合评价法并构建影响因素指标体系;最后基于问卷调查数据进行灰色关联模型的分析,得出影响因素灰色关联度的排名,并针对关联度结果提出促进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建议。通过研究,本文得出的结论如下:其一,现阶段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企业的国际网络营销能力不足、出口商品核心竞争力不足、出口国家范围小、出口渠道窄、出口跨境物流和仓储设施建设滞后、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备、市场监管不到位、跨境电子支付不规范;其二,进行宏观环境分析,从政治、经济、社会、技术四个角度发现,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具备政策、经济基础、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及电商平台支持,再用SWOT分析对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优势、劣势、机会、威胁进行阐述,并运用AHP层次分析,结合专家打分,构造判断矩阵,对优势、劣势、机会、威胁下的14个评价因素进行排序,依次为:贸易伙伴电商环境成熟且文化趋近、平台自建能力、“一带一路”优势、同类企业竞争加剧;其三,通过对比指标体系评价方法,明确本文采用灰色关联评价法,并构建了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影响因素指标体系,其中包含7个一级影响因素,21个二级影响因素;其四,整合问卷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和信度、效度检验,证明问卷数据的有效性,之后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灰色关联模型的分析,结果表明:网络营销能力、政府政策、人力资源三个因素与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综合发展能力的关联度排在前三位,其中网络营销能力对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发展的影响最为显着,市场监管、产品供给、跨境物流和跨境电子支付对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略逊一筹。
赵珂艺[7](2020)在《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度研究及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创新着商业模式的种类,也不断刷新着我们对数字经济潜藏的巨大发展潜力的认知。率先抓住时代发展机遇的互联网企业,在社交媒体、在线零售平台、流媒体广告播放、协作式参与平台等新兴商业模式中向前领跑,借助数字经济的高渗透性、数据即价值以及无需物理空间等特性,不断成长并扩充全球市场规模,赢得数字经济发展巨大红利,占领全球数字市场相当一部分地位。然而,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突破了现行收入定性方式以及常设机构概念等传统规则,造成企业部分应征收入处于税收征管之外的游离真空,形成税收流失问题;另一方面,也正是这些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激进的税收筹划造成数字企业与传统企业间税负不公的问题,市场国较多的“价值贡献”却得不到应有利润,触及了收入来源国(市场国)与居住国关于数字经济在税收利益上的分配问题,迫使现行国际税收体系亟需变革。对此,OECD承诺将在2020年年底提交一份全球统一的解决方案,然而由于现实中国际利益协调一致的困难性以及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紧迫性,部分国家已率先探索对大型跨国互联网特定数字服务收入征税的方式,如:以英国与法国为代表的数字服务税。本文着眼于率先开征数字服务税解决部分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英法两国方案给我国带来的经验与启示,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首先介绍数字服务税的概念及相关理论;其次,基于我国国情分析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税制现状;再次,深入对比分析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的开征背景、税制要素和影响效应;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探索开征该税的可能性,并分析该税给我国解决部分数字经济税收问题带来的经验与启示,以期更好的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及税制完善。本文的研究发现:英法两国的数字服务税制度在征税对象等方面与我国所面临的数字经济发展局面有所不同,因此,在短期内,该方案有一定局限,基于我国现有税制在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上的情况及税制改革方向等因素,我国应重点完善现行税收规则体系;长期内,仅当具备一定的开征条件,我国可考虑吸收数字服务税的优点结合我国实际转化为解决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备选方案之一。
赵龙[8](2020)在《信息时代人的存在方式研究》文中认为任何重大理论问题都源于重大现实问题,任何重大现实问题都蕴含重大理论问题。近年来信息技术带给人类社会的巨变,让信息时代成为了各学科研究的热点。然而这其中诸多研究成果对于信息时代的概念界定是不清晰的,经常与互联网时代、新媒体时代、数字时代等概念混为一谈。由于数字、信息、互联网、新媒体技术自身的前沿性、互通性和实用性,使得人们更重视此类理论研究与现实之间的互动关系,而忽视了概念所处的理论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在于各学科的理论体系对于时代界定的方式莫衷一是。我们的时代何以是信息时代?信息技术如何构建时代精神?在哲学研究的范畴内,特别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范畴内,对时代的把握不能仅限于对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生活状态的人的常识性、时间性划分。马克思说:“区分各种经济时代,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1本文以此为主线,在第一章确认了信息时代的概念内涵,即以信息为劳动资料去生产,以信息的内在逻辑为核心展开生产实践行为。并区别于社会学、传播学等,在哲学的理论体系内分析了信息时代的特征,从“自由人的联合体”到“时空观的重塑”,从“理性与权威的演变”到“人的信息化”,为随后的研究划清了明确的理论疆域。信息时代人的存在方式研究的另一个理论痛点在于对存在方式的理解。存在本身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通常的研究路径是将存在方式具体化为人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世界图景等的总和。这种理解方法看似兼容并包,但其内部概念板块之间却经常缺乏内在的逻辑互通。马克思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存在方式曾做出过特定的阐释: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2信息时代脱胎于工业时代、市场经济,其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人的独立性和对物的依赖性的重构。故本文对信息时代人的存在方式的研究意欲沿着马克思提供的路径继续延展,以考察信息时代人的独立性何以确立,那种对物的依赖与工业时代有何异同。本文为此项研究找到了两个可供实操的抓手:信息时代人的实践方式变革和社会关系变革。马克思说:“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本文第二章紧扣劳动资料作为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这一主题,考察信息作为新的劳动资料如何引领了人的实践方式变革,进而推动了劳动力发展。第三章则以“劳动资料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为线索,考察了信息时代的社会关系变革、社会制度变革和文明形态的变革。本文在第二章与第三章类比了工业文明取代农耕文明,并完成其对工业时代的人的存在方式的重塑过程,同时指出信息技术革命突破了以往科学技术更新换代的发展范式,突破了现实与虚拟、思维与存在的边界,在虚拟的空间中延续和构建社会秩序与规则,为构建社会交往形式与社会制度提供消解现实权威控制的多元性,提供了超越技术控制与技术异化的可能性。在信息时代,人的存在方式不仅依赖于现实世界的生产实践,更延伸至虚拟网络、数字化、符号化空间的政治与经济秩序的构建与网络化社会交往形式。信息技术的虚拟化和符号化以弱化现实世界的时空关系的方式,提供了更加自由化、更低进入门槛、更多虚拟掩护的社会交往与表达机制,形成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相互影响的新型社会交往形式,使个人具有多重身份和虚拟现实交互的特点。这种变革让人的主体性难以自处,无法看清这是人的自我解放还是自我异化。因为它直接导致了信息时代中虚拟化、符号化对虚拟网络空间自身的秩序构建,对现实社会发展带来了问题和挑战。包括非理性冲动对网络环境与现实社会规则的冲击与弱化,工具理性与符号异化在网络空间中形成新的政治经济秩序控制,资本逻辑对于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的双重控制。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了“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的论断,信息技术在这个转变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在第四章探讨了信息技术与人的物质生活、社会交往、社会制度等在内容与形式上的深度融合,并指出:作为工业文明的产物和继承者,信息时代的人的存在方式应该是一种让人获得前所未有的独立性的状态。这种独立性首先摆脱了对维系其生存的必须物质资料的依赖,转而将这种依赖表现为对以信息技术为载体的文化、精神、伦理等特殊物的依赖。这种特殊的依赖关系,从工业时代的主客体、主体间依赖,转变为人对主客体、主体间的中介的依赖。这个中介既是信息技术所承载的虚拟物,也是虚拟网络本身。本文进而讨论了这种新的存在方式孕育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可能性。其中需要我们反思人类的主体性存在的形式与本质、价值与意义。在信息时代,要从人类文明的大尺度去考察被重塑的人的存在方式,进而去接纳和引领这种变革。这其中包括:反思在技术理性的裹挟中保持人的价值理性,应对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大众心理和非理性力量,更为关键的是反思新媒介对于超越技术决定论的恐惧、跳出工业文明同一性控制的希望和可能性。对于信息时代人的存在方式的历史性反思,要求我们从人在历史中的主客体性双重维度思考生产技术发展对于社会发展、文明形态发展的变革性影响;在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张力中,看待技术理性与异化逻辑对社会交往形式的影响,从而让信息技术的发展服务于人,让人类社会新的生产方式、政治制度、文明形态服从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历史主线。
郭敏[9](2020)在《技术应用中的组织整合与社会地理环境特征 ——以农村电商物流最后一公里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技术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应用和实践,技术的属性也是在应用中被展现出来的。农村电商配送最后一公里不仅是物流界的现实难题,也逐渐演变为乡村振兴中的社会问题,精确的算法和分工细致的市场化运营模式在农村社会遭遇困难,这让我们反思技术应用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本文运用参与式观察和深度访谈等方式进行资料收集,通过对成都市X县J公司的个案研究发现,当市场化运营模式在农村社会遭遇困难的情况下,该公司在政府项目支持下采用末端整合机制,运用“政府搭台,社会共力,末端整合”的组织策略,使多家快递公司形成联盟,采用“统一管理,共享运力,自主经营”的运行模式,创新性地推进乡村物流配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电商平台,逐步与农村合作社等多方社会力量共享资源,实现农村最后一公里物流配送。成都市X县J公司电商最后一公里和相关服务的末端整合,借力政府政策、项目和资金的扶持;利用了小商贩等既有商业力量;发挥了社会工作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推动作用;利用信息技术顺势建立电商平台;联盟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助力乡村振兴。这些策略匹配了当地的“六边形”空间结构;分层级的连锁网格市场结构;以及农村特殊的信任、效率和服务机制为主的农村社会文化基础。农村物流问题的凸显,是电商技术应用的伴生结果。这一问题的解决,与技术应用的社会基础息息相关。在社会环境和地理环境的约束下,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以及地理、文化的因素成为影响技术成败的关键,农村社会文化地理环境的整体性是技术应用的前提,也是技术建构社会的基础。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也形成了独特的技术应用环境,技术不再依托组织,而是直接与社会相连,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与社会的融合度越来越高。
尹秀娟[10](2020)在《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研究》文中提出作为与现实社会并存的虚拟社会,一方面承载了现实社会的部分矛盾,反映了现实社会中人的发展困境和窘迫;另一方面也相对地独立于现实社会,在自我发展过程中了形成了虚拟性、隐匿性、开放性等特点。作为人类发展空间的新拓展,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的矛盾、虚拟社会内部矛盾等成为影响国家和社会发展甚至是全人类发展的重大课题。本文立足于马克思关于异化的主要思想,选取虚拟社会的个人主体在虚拟社会中的异化问题,作为切入点开展研究,显然是对这一背景下人类生存与发展问题的自然回应。马克思说:“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正是在马克思关于生产方式思想的指导下,本文以虚拟社会生产资料的改变对生产方式的影响、虚拟社会实践对生产关系的影响、虚拟劳动对虚拟主体的影响作为研究的主要框架,以虚拟社会从萌芽、现阶段发展及可预见的未来发展情况作为暗线,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引领,研究了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主体对异化的扬弃、以人工智能为主要特点的未来虚拟社会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影响等核心问题,同时分章节地集中探讨了虚拟社会的形成与发展问题、虚拟社会的本质及主要特征问题、虚拟生存的价值及人类虚拟生存困境问题、虚拟社会中个人主体的异化问题、虚拟社会中虚拟主体异化的扬弃问题、以及以人工智能为主要特点的“后”虚拟社会中人的心智发展、数字劳动及人的进一步解放等问题。基于案例分析和互联网产业前景判断,在对“虚拟”条分缕析过程中,明确了虚拟社会形成的基础与条件,指出了虚拟社会的存在有其自身的规则外,它在本质上是人类用数字化的方式对现实社会的虚拟表述,是人类自身需要的技术表达。由于人类在自身发展中,还没有寻求到调节虚拟需要和现实需要矛盾的平衡机制,导致了主体发展必须面临的哲学困境、主体发展所陷入的时空困境、主体发展带来的精神困境、主体发展中的虚拟生存困境,进而产生了个体主体在虚拟社会的异化。个体在虚拟社会中异化的同时,也凸显出个体对虚拟生存的需要,彰显了虚拟生存的意义。扬弃虚拟生存中的出现的主体异化不仅需要个体在虚拟生存中强化对虚拟社会基本规则的尊重,也需要通过对虚拟社会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法理环境、的治理来实现人的更大发展自由。而以人工智能为基本特点的后虚拟社会中,人工智能将进一步推进人的心智发展,以及互联网共产主义的萌芽,都为人类超越虚拟提供了极大条件,为人类实现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极大可能。
二、电子商务何以发展迅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子商务何以发展迅猛(论文提纲范文)
(1)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2 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比较分析法 |
1.4.3 调查研究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2 数字经济的概念及特征 |
2.1 数字经济的概念 |
2.1.1 数字经济的构成 |
2.1.2 数字经济的范围 |
2.1.3 数字经济的范式 |
2.1.4 数字经济的社会形态 |
2.1.5 数字经济的发展阶段 |
2.2 数字经济的特征 |
2.2.1 以大数据为关键要素 |
2.2.2 以创新驱动为内生动力 |
2.2.3 以信息产业为基础和保障 |
2.2.4 以产业融合为主引擎 |
2.2.5 以平台化为显着特征 |
2.2.6 以线上+线下为发展方向 |
2.2.7 以多元共治为治理方式 |
3 数字经济时代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及成因分析 |
3.1 数字经济时代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
3.1.1 纳税主体较为分散 |
3.1.2 业务边界逐渐模糊 |
3.1.3 收入定性无法界定 |
3.1.4 征税权不够清晰 |
3.1.5 收入归属判定不够科学 |
3.1.6 征管模式手段单一 |
3.1.7 涉税信息获取难度较大 |
3.1.8 专业化人才匮乏 |
3.2 数字经济给税收征管带来挑战的成因分析 |
3.2.1 法律体系不健全 |
3.2.2 数据不够透明 |
3.2.3 信息审核监管力度不够 |
3.2.4 税务部门信息化水平不高 |
3.2.5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弊端 |
4 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
4.1 OECD的“双支柱”方案 |
4.2 英国?法国?意大利?印度等国家的数字税模式 |
4.3 以色列?马来西亚?日本等国家的完善税制模式 |
4.4 部分国家税收政策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做法 |
4.5 对我国的启示 |
5 强化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
5.1 加快数字经济领域税收立法 |
5.1.1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
5.1.2 完善现有税法制度 |
5.1.3 探索数字税立法 |
5.2 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模式 |
5.2.1 建立专业化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机构 |
5.2.2 提升税务部门信息化水平 |
5.2.3 强化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大数据应用 |
5.2.4 健全完善现有征管手段 |
5.3 打造精诚共治的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新格局 |
5.3.1 密切关注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国际动态 |
5.3.2 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 |
5.3.3 广泛开展数字经济全球合作 |
5.3.4 建立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协作机制 |
5.4 建立数字经济税收征管专业化人才队伍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互联网+”对人类生存方式的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第一章 “互联网+”与人类生存方式 |
第一节 互联网与“互联网+” |
一、什么是互联网? |
二、何为“互联网+”? |
三、“互联网+”催生新的哲学理念 |
第二节 人类生存方式的变迁 |
一、采集和渔猎的原始化生存 |
二、耕作和养殖的农业化生存 |
三、大机器生产的工业化生存 |
四、后工业时代的信息化和虚拟化生存 |
五、未来的智能化生存 |
第三节 “互联网+”的思维方式 |
一、何为互联网思维? |
二、“互联网思维”开启人类信息文明新时代 |
三、互联网思维是多维思维 |
四、互联网思维的核心价值理念 |
第二章 “互联网+”引发人类生存方式的“化学反应” |
第一节 “互联网+”的生产方式 |
一、从“+互联网”到“互联网+” |
二、“互联网+”生产方式的特点 |
三、“互联网+”与“泛互联网” |
第二节 “互联网+”的组织方式 |
一、生产组织模式:从B2C到C2B |
二、协作组织模式:“网络众包”开始盛行 |
三、传播组织模式:碎片化的精准小众传播 |
四、社会治理方式:自组织的威力 |
第三节 “互联网+”的生活方式 |
一、“互联网+”的生活主体及其特征 |
二、“互联网+”的生活时空 |
三、“互联网+”的生产生活资料 |
四、“互联网+”的生活样式 |
五、“互联网+”的生活交往 |
第三章 “互联网+”时代人类生存方式的新特征 |
第一节 “互联网+”拓展了人类生存的新时空 |
一、生存时间上的泛在性 |
二、生存空间上的拓展性 |
三、“互联网+”时代的“时空辩证法” |
第二节 “互联网+”时代人类生存的新样态 |
一、现实生存到虚拟生存 |
二、社群生存到类生存 |
三、生活世界与网络世界的并行“交互” |
第三节 “互联网+”开辟了人类共享式生存新方式 |
一、共享经济产生共享式生存 |
二、共享式生存的互联网特征 |
三、共享式生存的意义和价值 |
第四章 “互联网+”克服异化与“新异化” |
第一节 批判的互联网 |
一、脱胎于工业社会的互联网 |
二、工业文明现代性批判的进思理路 |
三、互联网对工业文明的批判视角 |
第二节 互联网的批判 |
一、克服异化后的“新异化” |
二、“去中心化”后的“新中心化” |
三、公权力对互联网的垄断 |
四、网络犯罪、网络战争的新威胁 |
五、物联网:使人对象化 |
第三节 人工智能:互联网异化的新疑问 |
一、何为人工智能? |
二、人工智能:人与非人,谁是主体? |
三、人工智能:打破技术孤岛 |
四、“智能生命体”能否与人和平共处? |
第五章 “互联网+”的哲学思考 |
第一节 “互联网+”给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新课题 |
一、本体论世界观的变革 |
二、认识论真理观的革命 |
三、人的存在方式和实践观的变革 |
四、价值观和哲学观的变革 |
五、落后民族跨越“卡夫丁峡谷”和“互联网+”的共产主义旨归 |
第二节 “互联网哲学思想”解读 |
一、“技术”和“关系”式解读 |
二、东西方文化式解读 |
三、批判式解读 |
第三节 “互联网哲学”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
一、互联网让地球成为“小山村” |
二、网络命运共同体 |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 |
四、“互联网+”推动人类“普遍交往” |
五、东方文明的互联网复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电子缔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理论立场的预设 |
五、论文框架 |
第一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 |
第一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概念 |
(一)贸法会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我国法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 |
(一)贸法会的解决方案 |
(二)我国法的解决策略 |
三、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再思考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与传统书面形式不具有涵盖关系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形式并列存在的规范价值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 |
一、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对原件的要求 |
(一)传统法律中的原件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要求原件的原因 |
二、解决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要求的立法例 |
(一)联合国的立法 |
(二)美国的相关立法 |
三、我国立法上的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 |
第二章 电子缔约主体资格的认定 |
第一节 电子缔约人的主体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双重属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自然属性:虚拟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的法律属性:法律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确认方法 |
(一)确认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必要性 |
(二)确认的方法: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
第二节 电子缔约能力:以缔约主体资格认定为分析视角 |
一、自然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 |
(一)电子缔约能力的法律构造 |
(二)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传统与创新 |
二、企业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 |
(一)认定依据 |
(二)关于企业缔约能力的实务解决现状 |
(三)我国关于企业电子缔约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电子代理人 |
一、电子代理人概念 |
(一)含义 |
(二)特征 |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一)关于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观点及评析 |
(二)电子代理人具有主体性的理论基础 |
三、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 |
(一)电子代理人行为归属的立法 |
(二)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 |
(三)电子代理人缔约程序 |
四、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思考 |
(一)现行立法缺陷分析 |
(二)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的规定及借鉴 |
(三)我国的立法选择 |
第三章 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 |
第一节 电子要约 |
一、电子要约基本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要约的识别与电子要约邀请 |
二、电子要约的特殊法律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生效 |
(二)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第二节 电子承诺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承诺的方式选择 |
(一)我国法关于电子承诺方式的规定 |
(二)电子承诺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
三、电子承诺的发出与生效 |
(一)电子承诺的发出与承诺有效期的确定 |
(二)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与地点 |
四、电子承诺的撤回 |
第三节 电子合同成立 |
一、电子合同成立概说 |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本质:合意的形成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外观要件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一)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
(二)电子合同成立地点 |
三、我国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
(一)明确约定优先规则 |
(二)明确界定特定系统指当事人可以控制的邮件系统 |
(三)规定检索到达时间的适用规则 |
第四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 |
第一节 电子意思表示错误的司法实践—以网络标价错误为例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含义 |
一、学界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 |
二、本文的界定 |
三、电子错误的类型 |
(一)人为电子错误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 |
第三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考察 |
一、主要国家的立法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二、国际组织的立法 |
(一)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
(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英文简称PICC) |
(三)贸法会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
三、关于上述立法的评述 |
第四节 我国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解决 |
一、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救济 |
(一)人为电子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立法完善 |
(一)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 |
(二)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 |
(三)在《电子商务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 |
(四)设立电子错误救济规则 |
第五章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 |
第一节 电子格式条款概说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规范解析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方式简述 |
(二)既有法律框架下的格式条款:概念、特点及法价值目标 |
二、缔约语境下的电子格式条款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涵义 |
(二)电子格式条款的特征 |
(三)缔约视角下的电子格式条款类型 |
第二节 电子格式条款订入规则 |
一、合理提请网络消费者注意规则 |
二、网络消费者同意订入规则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本质 |
(二)合意的保障规则 |
三、电子格式条款订入的限制规则 |
(一)异常条款排除规则 |
(二)不得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规则 |
第三节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的困境及突破路径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 |
(一)消费者的认知局限与缔约策略选择的困境 |
(二)信息不对称与消费者知情决策的困境 |
(三)合意规则面临的困境 |
二、缔约困境的突破路径 |
(一)进一步提升条款内容的显着性 |
(二)构建冷静期制度给消费者以反悔权 |
(三)进一步完善电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
(四)设置网络消费者的有限阅读义务 |
结论:电子缔约的特质及其对法律调整的影响 |
一、交易对象选择和缔约决策在电商平台限定的信息环境下进行 |
二、缔约对象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完全由电商平台控制 |
三、缔约内容(基本条款)几乎全部由电商平台制定 |
四、法律调整电子缔约策略的可能转向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6)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电子商务 |
2.1.2 跨境电子商务 |
2.1.3 出口跨境电子商务 |
2.2 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理论 |
2.2.1 长尾理论 |
2.2.2 竞争优势理论 |
2.2.3 交易成本理论 |
2.2.4 技术创新理论 |
2.2.5 要素禀赋理论 |
第三章 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
3.1.1 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规模及疆内各地发展规模对比 |
3.1.2 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结构 |
3.1.3 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国家分布 |
3.1.4 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渠道 |
3.1.5 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方式 |
3.2 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新疆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率低,企业的国际网络营销能力不足 |
3.2.2 出口商品核心竞争力不足 |
3.2.3 出口国家范围小 |
3.2.4 出口渠道狭窄 |
3.2.5 出口跨境物流、仓储设施建设滞后 |
3.2.6 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备 |
3.2.7 市场监管不到位 |
3.2.8 跨境电子支付不规范 |
第四章 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分析 |
4.1 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PEST宏观环境分析 |
4.1.1 P-政治环境分析 |
4.1.2 E-经济环境分析 |
4.1.3 S-社会环境分析 |
4.1.4 T-技术环境分析 |
4.2 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SWOT分析 |
4.2.1 S-优势分析 |
4.2.2 W-劣势分析 |
4.2.3 O-机会分析 |
4.2.4 T-威胁分析 |
4.3 SWOT-AHP分析 |
4.3.1 标度确定及构造判断矩阵 |
4.3.2 特征根计算及一致性检验 |
4.3.3 层次排序 |
第五章 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影响因素指标体系评价方法选取及指标体系构建 |
5.1 指标体系评价方法 |
5.1.1 指标体系评价方法选取 |
5.1.2 灰色关联模型原理 |
5.1.3 灰色关联模型结构 |
5.2 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影响因素指标体系构建 |
5.2.1 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5.2.2 影响因素分析和定义 |
5.2.3 构建影响因素指标体系 |
第六章 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影响因素分析:基于问卷调研数据 |
6.1 问卷设计 |
6.2 数据收集和样本分析 |
6.2.1 数据收集 |
6.2.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6.3 样本信度、效度分析 |
6.3.1 信度检验 |
6.3.2 效度检验 |
6.4 灰色关联度模型分析 |
第七章 促进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
7.1 政府层面 |
7.1.1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
7.1.2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
7.1.3 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7.2 企业层面 |
7.2.1 提升企业网络营销能力 |
7.2.2 培养、引进复合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 |
7.2.3 注重品牌建设和服务优化 |
7.3 社会层面 |
7.3.1 健全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和技术支持 |
7.3.2 充分发挥跨境电子商务的就业带动效应 |
第八章 结论、展望与不足 |
8.1 结论 |
8.2 展望 |
8.3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导师评阅表 |
(7)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度研究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数字服务与数字经济 |
二、数字服务税 |
第二节 数字服务税的理论依据分析 |
一、税收公平理论——传统模式与在线模式的公平竞争 |
二、公共产品理论——为政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做出贡献 |
三、税收管辖权理论——合理分配来源国与居民国税收权益 |
第二章 我国税制在数字经济层面的现状及政策梳理 |
第一节 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 |
一、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规模及态势 |
二、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呈现的特征 |
第二节 我国针对数字经济层面的税收征管政策梳理 |
一、间接税层面 |
二、直接税层面 |
三、其他法律层面 |
第三节 我国现行税制在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层面的局限 |
一、部分增值税优惠规则给予税收筹划便利 |
二、所得税征管方面的旧规则面临挑战 |
三、涉税信息收集和监管面临挑战 |
四、缺乏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法规 |
第三章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度介绍及效应分析 |
第一节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的开征背景 |
一、直面困难——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之难 |
二、追求公平——解企业间税负不公问题 |
三、避免垄断——推动数字经济可持续性发展 |
四、财政之压——亟需解决财政压力问题 |
五、配套组合——配合原有政策重拳出击 |
第二节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情况介绍 |
一、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开征历程 |
二、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税制要素对比分析 |
第三节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的影响效应分析 |
一、对国家税收收入的影响 |
二、对征纳双方的税收负担的影响 |
三、对国际税收秩序的影响 |
四、对国际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 |
五、对税收—贸易争端的影响 |
第四章 数字服务税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及相关启示 |
第一节 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在我国开征的可行性分析 |
一、征税目标的一致性 |
二、征税对象的可行性 |
三、征税范围的可行性 |
四、征管技术的可行性 |
五、征收时效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数字服务税制度的开征经验启示 |
一、明确数字服务税的职能作用 |
二、立足国情充分评估税负的合理程度 |
三、与现行税制的兼容性及与税制改革目标的衔接 |
四、注重国际层面税收方案的协调统一 |
五、密切关注国际税制改革动向 |
第三节 数字服务税对我国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相关启示 |
一、总体完善思路 |
二、短期方案思考 |
三、长期方案遐想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相关结论 |
第二节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8)信息时代人的存在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信息技术何以确立新时代:用什么劳动资料去生产 |
第一节 何谓信息时代 |
一、信息时代的概念批判 |
二、从“用信息生产”到“为信息生产” |
三、为信息时代画像:数字、互联网、知识经济、后工业 |
第二节 信息时代的特征 |
一、全面互联:自由人的联合体何以可能? |
二、时空观重塑:信息技术与主体的互动 |
三、群体与个体的关系重构:理性与非理性、权威与消解权威 |
四、可能的文明新形态:超越技术工具理性的幻想与恐惧 |
第二章 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信息时代实践方式的发展与变革 |
第一节 从农业时代到工业时代:技术、实践与存在方式的变革 |
一、工业时代如何塑造人的存在方式: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 |
二、历次科学技术革命的研究视野比较 |
三、生产实践与人类社会历史的辩证发展 |
第二节 从工业时代到信息时代:实践活动的新样态 |
一、信息技术对实践主客体、主体间关系的重塑 |
二、信息技术赋予实践活动的观念变革 |
第三章 社会关系的“指示器”:信息时代社会关系的演进与创新 |
第一节 信息时代主体认知与交往的新形式 |
一、技术革命与新的时间空间存在属性:自由与创造的可能性 |
二、信息技术的网络空间的新的存在方式:虚拟媒介的认知与交往 |
三、网络空间与新媒介技术对主体观念与实践的影响 |
第二节 信息时代的社会关系演进与社会制度变革 |
一、技术工具理性与社会机制的相互制约:技术决定论与阶级意识 |
二、人的主体意识与社会文化批判理论:主体维度的技术手段和社会维度的生产力辨析 |
三、信息技术革命与社会制度的交互影响:主体意识与社会发展 |
第三节 现代性视域中信息时代社会关系背后的技术异化 |
一、技术理性与社会异化现象:从黑格尔到马克思的异化反思 |
二、异化形式的演变:从资本控制到科技控制 |
三、信息技术革命与社会文化的符号控制:从数字逻辑到资本逻辑 |
第四章 信息文明确立人的存在方式: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 |
第一节 信息技术的理性反思与信息文明的确立 |
一、信息技术媒介与网络空间对主体性的重塑 |
二、技术理性控制与社会文化的同一性 |
三、信息时代与现代性裹挟下的异化控制 |
第二节 人的存在方式变革与新的文化样态 |
一、信息文明确立的人的存在方式 |
二、信息文明重塑人的文化样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9)技术应用中的组织整合与社会地理环境特征 ——以农村电商物流最后一公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及田野点介绍 |
1.3.1 个案研究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田野点介绍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2.1 关于电商物流的研究 |
2.1.1 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配送研究 |
2.1.2 农村电商物流与农村社会环境 |
2.1.3 农村电子商务与乡村振兴 |
2.2 技术、组织与社会关系的研究 |
2.2.1 技术中心论 |
2.2.2 情景中心论 |
2.2.3 社会中心论 |
2.2.4 管理学关于组织与社会环境的研究 |
第三章 案例介绍 |
3.1 农村电商物流的困境和实现 |
3.1.1 电商物流的困境 |
3.1.2 电商物流的实现 |
3.2 电商物流运行策略-末端整合 |
3.2.1 县域统一管理 |
3.2.2 乡镇共享运力 |
3.2.3 自主经营,多方共赢 |
3.3 电商平台 |
3.3.1 建成电商平台 |
3.3.2 联盟合作社助力乡村振兴 |
第四章 谁来组织:政府搭台,社会组织唱戏 |
4.1 市场的竞争性 |
4.2 政策支持:政府搭台 |
4.2.1 县域电商孵化园 |
4.2.2 乡镇示范网点建设 |
4.3 政府的力量 |
4.4 组织基础:社会组织唱戏 |
4.4.1 电商孵化园及电商平台 |
4.4.2 乡镇示范点 |
4.4.3 培训农村电商 |
4.5 社会组织的作用 |
4.5.1 他们是谁 |
4.5.2 社会组织的作用 |
第五章 在哪组织:乡镇和市场基础 |
5.1 城市和农村的空间对比 |
5.2 中心地理论 |
5.3 市场结构基础 |
第六章 谁来承运:商贩和文化基础 |
6.1 为什么是商贩 |
6.2 农村社会文化基础 |
6.2.1 信任关系 |
6.2.2 效率问题 |
6.2.3 服务模式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7.1 结论:电商物流最后一公里与农村社会环境 |
7.2 讨论:从技术应用的组织环境到社会环境 |
7.2.1 何种技术?—电商物流 |
7.2.2 何为环境?—社会环境 |
7.2.3 技术应用何以能够成功 |
7.2.4 从技术应用看乡村振兴的可能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访谈提纲 |
附录二 :观察提纲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及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坚守与突破相融合 |
(二) 国外研究现状:思考与展望相结合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价值及意义 |
第一章 虚拟社会的形成与发展 |
第一节 虚拟概念的发展性 |
一、哲学史上的“虚拟” |
二、虚拟社会的“虚拟” |
第二节 虚拟社会的形成 |
第三节 虚拟社会的发展 |
第二章 虚拟社会的本质及特征 |
第一节 虚拟社会中的人 |
第二节 虚拟社会中的虚拟社会关系 |
第三节 虚拟社会中的虚拟社会实践 |
第四节 虚拟生存与现实生存 |
第五节 虚拟社会的基本特征 |
第三章 虚拟社会的主体 |
第一节 虚拟社会的主体多元性与多元性主体 |
一、虚拟社会的多元性主体 |
二、虚拟社会的个人主体特点 |
三、虚拟主体:主体发展的新阶段 |
第二节 虚拟社会主体发展困境 |
一、主体发展的哲学困境:从现实性哲学到虚拟性哲学 |
二、主体发展的时空困境:从现实社会分层到虚拟社会分层 |
三、主体发展的生存困境:现实生存还是虚拟生存 |
四、主体发展的精神困境:从主客体对立到主客体统一 |
第三节 虚拟社会:主体发展的新机遇 |
一、困境中主体发展的新因素 |
二、困境中主体发展的新趋势 |
第四章 虚拟社会的虚拟生存 |
第一节 虚拟生存的特点 |
一、什么是虚拟生存 |
二、虚拟生存的技术化 |
三、虚拟生存的人化 |
四、虚拟生存的伦理秩序 |
第二节 虚拟生存的困境 |
一、虚拟生存的内在矛盾 |
二、虚拟生存与现实要求之间的矛盾 |
三、虚拟生存的技术性和人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
四、虚拟生存的不确定性及潜在危机 |
第三节 虚拟生存的价值 |
一、虚拟生存:生存的哲理新意 |
二、虚拟生存:生存的诗意栖息 |
三、虚拟生存:生存的空间正义 |
四、虚拟生存:生存的经济理性 |
第四节 虚拟生存和现实生存的关系 |
一、现实生存决定虚拟生存 |
二、虚拟生存是对现实生存的拓展 |
三、虚拟生存不是人类生存的最终目的 |
第五章 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 |
第一节 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表征 |
一、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特点 |
二、虚拟社会的主体与精神自我的冲突 |
三、虚拟社会的主体与虚拟劳动的对立 |
四、虚拟社会的主体与内在自我的矛盾 |
第二节 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类型 |
一、虚拟社会的主体自身异化 |
二、主体的客体化 |
三、客体的主体化 |
四、主体异化的异化 |
第三节 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原因 |
一、虚拟社会的技术对主体的异化 |
二、虚拟社会政治环境对主体的异化 |
三、虚拟社会的文化对主体的异化 |
四、虚拟社会的经济对主体的异化 |
五、虚拟社会的法律规则对主体的异化 |
六、虚拟空间异化带来的主体异化 |
七、虚拟主体异化的积极作用 |
第六章 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的扬弃 |
第一节 马克思对异化的扬弃 |
第二节 虚拟社会的规则——主体异化中对规则的尊重 |
一、交互与共享 |
二、离散与认同 |
三、适应与超越 |
第三节 虚拟社会的治理——主体异化扬弃路径选择 |
一、虚拟社会的政治环境治理 |
二、虚拟社会的文化环境治理 |
三、虚拟社会的经济环境治理 |
四、虚拟社会的法理环境治理 |
第七章 “后”虚拟时代 |
第一节 “后”虚拟社会的哲学阐释 |
一、“后”虚拟社会与“第四世界” |
二、“后”虚拟社会对虚拟的超越 |
第二节 “后”虚拟社会人的心智发展 |
一、人工智能的本质 |
二、人工智能与人的心智发展 |
第三节 “后”虚拟社会与人的进一步解放 |
一、“后”虚拟社会中人的劳动 |
二、“后”虚拟社会中共产主义的萌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电子商务何以发展迅猛(论文参考文献)
- [1]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D]. 胡勇.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3]“互联网+”对人类生存方式的变革[D]. 侯宪利.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4]电子缔约规则研究[D]. 孙博亚. 吉林大学, 2020(08)
- [5]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新疆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影响因素研究[D]. 王小月. 石河子大学, 2020(08)
- [7]英法两国数字服务税制度研究及启示[D]. 赵珂艺.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8]信息时代人的存在方式研究[D]. 赵龙. 吉林大学, 2020(01)
- [9]技术应用中的组织整合与社会地理环境特征 ——以农村电商物流最后一公里为例[D]. 郭敏. 兰州大学, 2020(01)
- [10]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研究[D]. 尹秀娟.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