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立法论文_李政阳

导读:本文包含了新闻立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新闻,公共利益,北爱尔兰,大不列颠,媒介,满洲,租借地。

新闻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李政阳[1](2018)在《试论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以越南新闻立法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新闻法是国家立法机构所制定的专门管理新闻业的一些法律,越南《新闻法》的颁布实施,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媒体管理方式的大胆探索。本文在分析越南《新闻法》现状及实际作用的基础上,认为中国制定新闻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促使法律体系更完善、更高效,增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与自我保护能力。(本文来源于《新西部》期刊2018年35期)

柏林[2](2017)在《加强新闻立法的若干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在保障新闻事业健康发展方面意义重大,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是规范新闻媒体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新闻媒体良性发展的重要动力。但目前新闻立法面临着挑战,如新闻诉讼中无法可依现象突出,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间存在冲突,自媒体的传播缺少监管,等等。为此笔者建议,在整合新闻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制定《新闻法》,立法应理顺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立法应完善对自媒体的规制。(本文来源于《新东方》期刊2017年02期)

郭彦伶[3](2017)在《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在我国新闻立法中的体现》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媒体、公民是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叁大主体。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关于《新闻法》立法问题的研究成为新闻学界研究热点。一直以来对新闻法的研究集中于新闻法与公民,也就是新闻法与个人的微观层面,而对于新闻法与国家宏观层面的研究甚少。本文辨证认识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与新闻法两者间的关系,实际上,党的领导与新闻立法相辅相成。在新闻立法中,对新闻法怎样具体规定,能体现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保障适合我国国情的、适度的新闻自由,是我国新闻立法的难点,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证党对新闻事业领导的合法性,通过对宪法进行文本分析,说明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精神的重要内容,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而坚持党的领导下的新闻自由是中国新闻法立法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证。第二部分辨证分析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和新闻立法两者间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新闻立法有利于在新闻传播领域强化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而坚持和改善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促使中国新闻立法履行维护新闻传播领域公共利益的职能。此外,在系统回顾梳理建国以来我国新闻立法概况的基础上,以20世纪80年代末制定的叁部新闻法草案为文本,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在新闻法草案中的具体体现及相应问题。第叁部分是对国外相关新闻传播立法与判例的考查。将研究视角转向国外,选取在新闻立法中有代表性的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国家进行比较分析,主要把南斯拉夫、罗马尼亚、越南、法国、韩国、美国、英国这七个国家相关的新闻传播立法、判例作为研究对象,试图从中获取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并把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我国现实状况相结合,为我国新闻立法提供可行性建议。第四部分是对在我国新闻立法中体现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提出建议。既研讨我国新闻立法的基本原则——国情原则、适度原则,也对在我国未来新闻立法中体现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的内容提出具体建议。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法,理性分析中国的新闻立法进程,从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与新闻立法间的联系这个宏观视角展开研究,探讨公权力和新闻自由两者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对国外涉及公权力与新闻自由关系的法律进行分析,试图为我国新闻立法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2)

虞文俊[4](2016)在《日本在旅大租借地未完成的新闻立法——《关东州及南满洲铁道附属地出版物令》之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1905年至1945年,日本在殖民统治旅顺大连的过程中频繁进行新闻立法,其中以《关东州及南满附属地地出版物令》的制定与讨论最具代表性。由于当时日本新闻立法的环境及该法案与日本对满政策不符的关系,它最终被日本政府撤回而未得以颁布,致使目前中日学界根本无人提及。笔者通过对原始档案的梳理与解读,一方面,指出它是日本中央政府首次为殖民地量身打造新闻法,足以代表日本殖民地最高的新闻立法水平。虽然此次立法未能完成,但是直接影响到后来"满洲国"新闻立法。另一方面,笔者认为它是内地延长主义与在地化的杂糅,综合了当时日本国内《出版法》与《新闻纸法》的核心内容,是日本内地延长主义的直接体现,同时在延长的过程中对日本法律进行有意识的删改,使之服务于在地殖民统治的需要。它对于新闻与出版而言限制充分而保护缺失,本质上仍然是一部出版物管理法,可谓是一部钳制新闻与出版自由的恶法。(本文来源于《新闻界》期刊2016年13期)

翁杨[5](2016)在《新闻立法视域下的舆论审判及其规范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常有研究者声称舆论审判在我国愈演愈烈,甚至已经到了泛滥的程度,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司法独立与公正。他们大声疾呼,为了避免舆论审判,必须尽快出台新闻法,对舆论实行严格管制。然而仔细研究,我们会发现他们的结论不仅缺乏社会科学研究的证实,也存在诸多矛盾。本文认为,在我国舆论审判并没有论者们所说的那么严重,它主要是新闻职业伦理问题,其规范途径应主要靠舆论主体的自律;立法对舆论审判应持宽容态度,其核心应该是将司法对舆论的限制规定在法定的最小限度内。(本文来源于《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梁天天[6](2016)在《民国1912-1916年新闻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12年至1916年,是民国初建时期。这五年时间里,既出现了报刊发行突破历史最高纪录的“黄金时代”,也出现了新闻界遭受灾难性摧残的“癸丑报灾”。为什么民国初期会出现报业的黄金时代?袁世凯时期先是承接了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自由宽松的新闻制度,后来发展为严厉的新闻审查和新闻管制,发生这一转变的原因有哪些?当今学者对于袁世凯的研究集中在政治和军事方面,对于袁世凯对新闻的处理关注较少,袁世凯之后的北京政府也基本沿用了袁世凯时期的新闻思想和新闻制度,袁世凯时期新闻立法究竟对近代报业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1912年至1916年实行的新闻法规对当今新闻立法有哪些启示?围绕着这些问题,本文第一章论述了1912年至1916年新闻立法背景:主要介绍了在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之前,清末已存在的新闻法规现状是怎样的;四年时间里,诱发了新闻政策从松到紧这一转折的社会背景;以及新闻政策如此变化的根本原因。第二章论述了1912年至1916年新闻法规体系确立的过程。包括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暂行报律》的立废和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言论出版自由原则的《临时约法》的颁布;袁世凯执政时期以宪法、刑法、民法为基础,以专门新闻立法为核心,以军事条例、总统命令为辅助的新闻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过程。第叁章对1912年至1916年新闻法规文本进行详细分析。结合部分法条设立时立法部门间的争论,部分法条实行后适应实际所做的变更,部分法条实施后对报社的直接影响,从报刊发行、内容管理和处罚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第四章主要介绍了1912年至1916年新闻法规的实施情况。主要陈述了为了所颁行的新闻法规得到更好的实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配套措施,随后列举了新闻法规实施过程引发的大小十几个报案。第五章主要分析了1912年至1916年新闻立法活动产生的影响,自由新闻体制带来报业短暂的黄金时代,随后政党报纸的兴起报业无序发展,袁世凯时期新闻政策导致报纸数量锐减,同时促使报纸向租界迁移。第六章对1912-1916年新闻立法活动进行评析,其推动了我国近代化报刊制度发展和新闻法规完善,虽受所处时代影响有明显局限性,但其中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被传承了下来。这五年的新闻立法活动启示我们,在坚持新闻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必须用法来规范新闻事业,同时认准新闻立法目的,切忌过于功利。(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6-03-10)

孔泽鸣[7](2015)在《论我国新闻立法的思路构建——基于如何维护公共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诽谤之中"诽"是背地议论,"谤"是公开指责。诽谤则为以不实之词毁人,是侵害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一种方式。本文通过对雷诺兹特权的分析,探讨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两者的关系,探索如何实现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相统一,提出对我国新闻立法的思路构建的一点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报业》期刊2015年22期)

邱超奕[8](2015)在《新闻学者对我国新闻立法合法性的建构——由孙旭培“31年新闻立法的历程与反思”讲座谈开去》一文中研究指出如果以1985年中国社科院新闻法研究室正式开启新闻法草案起草工作为起点,中国的新闻立法进程已经走过了整30年。或许由于"新闻法研究室"成立于1984年,且成立之初便已开始征求意见和搜集材料,所以2015年3月孙旭培教授来到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做讲座,将标题定为"31年新闻立法的历程与反思"。不管是以30年为尺度,还是以31年为尺度,孙旭培教授作为亲历并参与(本文来源于《青年记者》期刊2015年28期)

李强[9](2015)在《从媒介审判到新闻立法:规范媒介行为可循之路》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高速发展,新闻媒介对司法案件报道的不断增多,此类现象越来越引起新闻传播界乃至整个社会层面的反思,寻求出路之声渐强。自上世纪80年代便开始启动的新闻立法工作走到今天,迎来了重大突破,首部新闻传播法有望在本届人大提交审议,以法律形式规范媒介行为将有可能成为我国媒介可持续发展的一条可循之路。(本文来源于《中国报业》期刊2015年15期)

魏靖涵[10](2015)在《雷诺兹特权对我国新闻立法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诽谤法历史最为悠久,且对世界各国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直被认为十分重视对原告名誉权的保护。但英国诽谤法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缺失,使公众要求再次修改诽谤法的呼声不断,为了平衡名誉权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保障新闻自由,英国诽谤法改革也逐渐进入日程。在这种背景下,1999年的雷诺兹诉《泰晤士报》一案带来的雷诺兹特权也让当时的英国媒体欢呼雀跃,雷诺兹案对于新闻自由的发展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来源于《青年记者》期刊2015年20期)

新闻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立法在保障新闻事业健康发展方面意义重大,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是规范新闻媒体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新闻媒体良性发展的重要动力。但目前新闻立法面临着挑战,如新闻诉讼中无法可依现象突出,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间存在冲突,自媒体的传播缺少监管,等等。为此笔者建议,在整合新闻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制定《新闻法》,立法应理顺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立法应完善对自媒体的规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新闻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1].李政阳.试论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以越南新闻立法为例[J].新西部.2018

[2].柏林.加强新闻立法的若干思考[J].新东方.2017

[3].郭彦伶.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在我国新闻立法中的体现[D].西南政法大学.2017

[4].虞文俊.日本在旅大租借地未完成的新闻立法——《关东州及南满洲铁道附属地出版物令》之解析[J].新闻界.2016

[5].翁杨.新闻立法视域下的舆论审判及其规范原则研究[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6

[6].梁天天.民国1912-1916年新闻立法研究[D].山东大学.2016

[7].孔泽鸣.论我国新闻立法的思路构建——基于如何维护公共利益[J].中国报业.2015

[8].邱超奕.新闻学者对我国新闻立法合法性的建构——由孙旭培“31年新闻立法的历程与反思”讲座谈开去[J].青年记者.2015

[9].李强.从媒介审判到新闻立法:规范媒介行为可循之路[J].中国报业.2015

[10].魏靖涵.雷诺兹特权对我国新闻立法的借鉴意义[J].青年记者.2015

论文知识图

《南方周末》2007年关于新闻立法片来源:搜狐网)中国—东盟博览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中国—东盟博览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卷首语2006,“十一五”新闻出版的坚实开篇...卷首语2006,“十一五”新闻出版的坚实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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