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院论文-章博

资政院论文-章博

导读:本文包含了资政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清季,资政院,国会请愿运动

资政院论文文献综述

章博[1](2018)在《“机构强似人”:资政院对清季国会请愿运动的推进》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准代议机构,资政院对清季国会请愿运动的推进作用不容忽视。资政院开院前,国会请愿代表恳请都察院代为上奏折稿,却备受冷遇;请愿代表希望借满族亲贵之力推动国会速开,但或被敷衍,或被拒见。资政院开院后,成为民选议员的请愿代表借助议场为合法舞台,淋漓尽致地表达速开国会的意愿,并使"速开国会"迅速成为资政院重要议案。资政院全力发挥自己代议机构的职责,一方面全面地向清廷反映社会各团体速开国会的热烈要求,另一方面也明确表达了资政院要求速开国会的意愿。与此同时,溥伦对议长的身份认知发生变化,开始全力支持国会速开。机构强似人。在资政院的全力主持下,国会请愿运动取得了缩期叁年召开的成果。(本文来源于《近代史学刊》期刊2018年02期)

刘楠[2](2018)在《晚清资政院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07年9月,上谕设立资政院。作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宪政实践的尝试,它的设立为政治封闭的中国带来了一种全新的政权运作方式——议会政治,但长期以来,舆论界和学界对资政院的评价众口不一。从当时的政治背景来看,晚清内外交困,外有列强环伺,内部则是中央财政困窘,满汉矛盾日益突出,清廷中央权威渐弱等。随着近代宪政理念的传入,中国的上层社会转而寻求立宪以自救。在这样的背景下,清廷从追求富强,巩固政权的工具性角度出发决定顺应立宪派要求建立资政院,在上谕中将资政院定位为预立上下议院的基础。但清廷出于君权和立宪的矛盾心理,在设计资政院制度时,既引入了符合近代议会理论的制度,也保留了部分专制性因素。这些制度的输入使得资政院具备了一定的议会色彩,但只议不决的职权设定又使得资政院在本质上只是一个具备议会色彩的建议机关,而非真正的议会。在之后的议事活动中,议员们开始尝试将文本中的职权应用在实践中,通过与清廷的权力博弈不断完善并扩大资政院的职权范围,争取资政院的独立地位。最终在实践中资政院获得了制宪及修宪权,并确定了由国会审议政府财政预算以及国会选举内阁总理等权力,大幅度削弱了皇帝的权力。议员们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君权专制主义的传统,最终在实践中确立了资政院代议机关的性质。资政院作为过渡型态的议会,为晚清的政治版块涂上了一抹颇具宪政意义的代议色彩。(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8-05-01)

唐靖[3](2016)在《清末资政院滇籍议员活动述论——以云南盐斤加价案为核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清末新政时期,政府财政陷入困境,盐斤加价也就很自然成为清朝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解决财政危机的重要手段。其中,云贵总督李经羲1910年提出的盐斤加价在试办宪政时期遭到省谘议局的抗议,不得不提交具有预备国会性质的资政院进行核议,成为资政院滇籍议员在第一届常年会期间发言的核心议题,并进一步演化成日后资政院弹劾军机大臣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观此事始末,资政院滇籍议员的组成结构,以及他们以全省利益代表自居,积极参政议政的精神风貌,为后人研究清末民初中国议会史提供了一个参照。(本文来源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期刊2016年04期)

潘梦园[4](2016)在《论清末咨议局与资政院对中国政治现代化的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清政府于1906年发起"预备立宪"活动,其中的重要成果便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省分别成立了资政院与咨议局。它们收集民意,规范立法,监督政府,是为中国宪政文明的先声之势,为中国政治现代化开辟了新阶段。(本文来源于《读天下》期刊2016年22期)

兰池[5](2016)在《晚清资政院第一期常年会议事活动小考》一文中研究指出1910年9月,作为晚清预备立宪产物的资政院成立,直至1912年初被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取代。资政院第一期常年会所议诸多议案,可谓开创了我国宪政尝试之"先河"。本文选取叁个重要议案对资政院的议事活动展开考察,进而窥探其在晚清改革中所扮演的历史角色。(本文来源于《兰台世界》期刊2016年22期)

胡一峰[6](2016)在《资政院和谘议局 为立宪而生,结果成了革命养成所》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们对民主、自由以及一切掌握自己命运可能性的需求,大概是极其刚性的,一旦给予,再想剥夺就很难,而且会激起无比强烈的反抗。一百多年后再看清末预备立宪的那场大戏,这一点显得更加清晰。万民齐唱立宪歌1908年,清廷颁布宪法大纲,承诺九年之后召开国会,并颁布了逐年筹备计划,可谓"路线图"和"时间表"一应俱全。1909年,各省谘议局开幕;1910年,资政院开院,并宣布将于1913年召丌议院。看起来,一切不但按部就班地推进,而且还一度加速,呈现出"跑步进入"君主立宪的势头,但最终"宪"没立起来,君主却提前跑到了终点。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预备立宪的计划被革命浪潮彻底拍死在历史的沙滩上。后世史家走笔至此,(本文来源于《国家人文历史》期刊2016年20期)

方晨,王明亮[7](2016)在《从专制立法到议院立法:资政院与清末报律修订》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的重要议事机构,也是立宪国会的雏形。清末新闻立法经历了从专制立法向议院立法的过程,资政院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资政院民选议员,逐条详细审议了报律内容,与顽固专制力量唇枪舌剑,最终使得具有改良色彩的新报律得以通过。但是,和清末新政的其他改革相同,报律修订并未遏制清廷的覆灭步伐。新报律未有效实施,最终成为一纸具文。(本文来源于《新闻界》期刊2016年13期)

唐靖[8](2016)在《清末资政院湖南公债案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清末宪政改革的体系,于地方设立谘议局作为地方自治和省议会的筹备机关,中央则设立资政院作为将来上下议院的基础。在实际运作中,湖南谘议局第二届年会期间围绕巡抚杨文鼎不经局议而擅自发行公债的议案屡起冲突,直至以闭会停议作抵制。双方相持不下,最后不得不提交资政院进行调解核议,遂因此酿成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期间诸多议案中轰动一时的湖南公债案,其间行政与立法权的矛盾积累,又致使该案成为稍后资政院弹劾军机大臣的直接原因。(本文来源于《湖南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3期)

李真[9](2016)在《清末立宪运动中的资政院》一文中研究指出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面对外有西方列强侵略,内有民主革命汹涌的局面,清政府为了维护统治而开始推行新政,一时间,宪政实践在全国涌起。此后,五大臣出洋考察归来,学习了西方的先进议会民主制度,于是作为中国最早的民主宪政的实验品,资政院应运而生。尽管资政院一开始“富国图强”的目的就决定其命运,但是资政院实践所产生的历史意义并不容我们忽视,它是议会民主的开端,记录了西方宪政文化在中国的“移植”生长,为宪政的探索奠定了基础,为政治法律现代化提供了经验。本文从法律史的角度重新审视历史变革中的资政院,主要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及结构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对设立资政院之历史背景进行了概述,按照时间沿革,对清末立宪思潮和清末立宪运动进行论述,对戊戌变法后的立宪思潮运动进行分析,将资政院设立之历史背景清晰展现。第叁部分主要介绍资政院的设立及运作,从筹备设立、选举议员、职权结构、运作及解散等方面全方位再现历史中资政院的全貌,了解资政院设立的性质特点,从根本上分析资政院解散的原因。第四部分对资政院进行理论反思,即议会政治理论如何产生,如何传入中国并影响资政院的产生和运作,由此比较出资政院与议会政治理论的契合与偏差,使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分析资政院的成败得失。第五部分介绍了英国议会和日本国会的发展,并将资政院从性质到职权运作与这两个国家的议会政治进行对比,在比较法视野下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分析资政院与两国议会政治的差异所在,指出我国资政院在借鉴西方议会政治理论时价值取向的缺失与错位。第六部分主要总结资政院对我国政治法律现代化的启示,对资政院的局限性进行分析,肯定其历史贡献与思想遗产,并对我国政治法律现代化提供借鉴和启示。(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期刊2016-01-01)

任晓兰,赵灿[10](2015)在《论资政院与《大清着作权律》的诞生》一文中研究指出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属于近代的历史范畴。迪福曾这样描述18世纪英国出版商的地位——"写作变成了英国商业的一个相当大的分支,书商是总制造商或雇主,若干文学家、作家、撰稿人、业余作家和其他所有以笔墨为生的人,都是所谓的总制造商雇佣的劳动者"。可见,这样的社会力量是中国古代任何时候都无法企及的,且只有如此强大的社会力量才能够呼唤出一部法律的出现。中国的着作权制度是在国家步入了近代化以后才开始出现,而资政院在第一次常年会上对于着作权立法的讨论,则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启了新的篇章。(本文来源于《法律史评论》期刊2015年00期)

资政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1907年9月,上谕设立资政院。作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宪政实践的尝试,它的设立为政治封闭的中国带来了一种全新的政权运作方式——议会政治,但长期以来,舆论界和学界对资政院的评价众口不一。从当时的政治背景来看,晚清内外交困,外有列强环伺,内部则是中央财政困窘,满汉矛盾日益突出,清廷中央权威渐弱等。随着近代宪政理念的传入,中国的上层社会转而寻求立宪以自救。在这样的背景下,清廷从追求富强,巩固政权的工具性角度出发决定顺应立宪派要求建立资政院,在上谕中将资政院定位为预立上下议院的基础。但清廷出于君权和立宪的矛盾心理,在设计资政院制度时,既引入了符合近代议会理论的制度,也保留了部分专制性因素。这些制度的输入使得资政院具备了一定的议会色彩,但只议不决的职权设定又使得资政院在本质上只是一个具备议会色彩的建议机关,而非真正的议会。在之后的议事活动中,议员们开始尝试将文本中的职权应用在实践中,通过与清廷的权力博弈不断完善并扩大资政院的职权范围,争取资政院的独立地位。最终在实践中资政院获得了制宪及修宪权,并确定了由国会审议政府财政预算以及国会选举内阁总理等权力,大幅度削弱了皇帝的权力。议员们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君权专制主义的传统,最终在实践中确立了资政院代议机关的性质。资政院作为过渡型态的议会,为晚清的政治版块涂上了一抹颇具宪政意义的代议色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资政院论文参考文献

[1].章博.“机构强似人”:资政院对清季国会请愿运动的推进[J].近代史学刊.2018

[2].刘楠.晚清资政院性质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

[3].唐靖.清末资政院滇籍议员活动述论——以云南盐斤加价案为核心[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6

[4].潘梦园.论清末咨议局与资政院对中国政治现代化的意义[J].读天下.2016

[5].兰池.晚清资政院第一期常年会议事活动小考[J].兰台世界.2016

[6].胡一峰.资政院和谘议局为立宪而生,结果成了革命养成所[J].国家人文历史.2016

[7].方晨,王明亮.从专制立法到议院立法:资政院与清末报律修订[J].新闻界.2016

[8].唐靖.清末资政院湖南公债案探析[J].湖南社会科学.2016

[9].李真.清末立宪运动中的资政院[D].北京理工大学.2016

[10].任晓兰,赵灿.论资政院与《大清着作权律》的诞生[J].法律史评论.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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