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 降重原因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 降重原因

问:保险公司一年来保险费增长和下降的原因是什么?
  1. 答:影响保险费增加和下降的因素有很多。但具体要根据险种来判断保险费增加或提高的原因。
    以财产保险为例,财产保险里最普通的就是车险。一般情况下,如果你在上一年没有发生事故,将会给予优惠10%,以此类推连续两年没有发生事故就是20%,连续三年为30%。相应的,如果你在上一年发生事故,后一年将不再具有优惠。总的来看你的保险费就是增加了。
    除此之外,可能整体保险费的增加或下降可能跟保险行业整个环境有关。例如在某一年,根据数据显示,十月份到次年一月份的保费收入增幅明显下降。这和当时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在逐步优化有关。保监会从监管的角度加强指导和调控,在引导整个保险行业加大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的业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积极调整业务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情况下,可能也会导致保险费的增加或下降。
    什么是保险费呢?保险费(保费) 是指当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保险公司)交付的费用。保险费(保费)可以通过保险费率核算出来,保险费(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根据上面的公式,可以知道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又称为保险价格,是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价金,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的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来表示。但作为保险价格的保险费率是不同于其他商品的价格的,因为保险人制定费率时主要依据过去的损失和费用统计记录,而不是已保保险标的损失资料。一般情况下,风险(身故、患重疾、遇上意外等)发生的概率越高,保险产品定价时所需要的纯风险保费就越高,保险产品的价格就越贵。
  2. 答:保险公司一年来保费增长和下降的原因跟投保人出事故的频率有一定的关系
  3. 答:嗯,如果保险费增长或者是下降的主要原因,那就看这个险种是否受大家的欢迎和认可
  4. 答:这个他们都有一定的效率适合的他们都按一年的总结效率到底是保了多少个总额来算的?
问:什么是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1. 答:保险分为两种赔付方式:
    一种是直接给付型,只要满足理赔条件,一次性把保额全赔给你。
    它可以重复赔!你买多少份,它就赔你多少份!
    第二种是费用报销型,费用报销型就是指你出险了先自己掏钱,然后把票据留好,拿到保险公司报销。
    你花了多少最多就会给你报多少,最多不会超过你的实际开销,所以不要妄想用报销型的保险去“挣钱”。聪明人都在怎么买保险?来给你看窍门!
    重疾险和寿险都是直接给付型赔付方式,可以重复赔。
    医疗险的赔付方式是费用报销型,不可以重复赔。
    意外险中的意外身故责任和意外残疾责任是直接给付型,可以重复赔,意外医疗责任是报销型,不可以重复赔。
    这么看下来,涉及到医疗责任的可以不买多份,因为买多了到时候赔的也不多。其他的可以选择买多份。
    其实呀,买保险不在于多,而在于科学配置。保险虽好,但不需要贪杯哦,合理搭配才是王道。
    我们买保险首先要把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寿险这四大险种配置好,再根据自己的预算来决定是否要重复买,买多份。毕竟买多份保险,要花多份的钱。
  2. 答:1、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且(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56条第4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1条,我国采取的是可以约定排除的比例分担主义,即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 答: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不是以衡量人的自身的价值为基础,因此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先后或同时参加同一种或几种人身保险,都可以根据约定得到规定的保险金合付。
    例如某人购买了某公司的人身保险产品,出去旅游时又参加了旅游保险,在途中乘火车,又成为法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假定该人在乘火车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可以同时领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旅游保险身故保险金和该公司的人身保险的身故保险金。
问: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 答:1、 重复保险分配原则是指投保人与多个保险人重复投保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金额不能超过损失金额。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担。保险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重复保险中补偿原则的适用,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2、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从补偿原则衍生而来,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与财产保险业务中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原则上不允许,但事实上是存在的。原因通常是由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被保险人渴望更大的心理安全感。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告知各保险人。
    3、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包括:比例责任制、定额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比例责任制。各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公式为:保险人责任=(保险人投保金额/所有保险人投保金额)×损失金额。
    4、 独立责任制。独立责任制度,又称限额责任制度,是在不投保其他保险的情况下,根据各保险人应分别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按照各保险人应分担的比例计算赔款的一种方法,即按照各保险人分别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比例分担损失责任。独立责任又称限额责任,是保险人在不投保其他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保险金额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公式为:一个保险人的分担赔偿责任=(一个保险人的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的独立责任总额)×损失金额。
    5、 顺序责任制。这是一种根据各保险人出具保单的顺序确定赔偿责任的方法,即出具保单的第一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额内进行赔偿,然后第二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额内对超过第一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进行赔偿,以此类推,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这是按核保顺序分配的方法。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 降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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