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再审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程序,主体,诉讼参与人,审判监督,制度,顺位。
民事再审程序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张程[1](2019)在《民事再审程序改革及律师应对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日益提升,社会群众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也在逐渐加深。在此背景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也出现了很大程度的改革,其作为一种监督性与救济性的案件审查程序,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修正审判错误,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在改革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合理、不完整的情况,这使得理论界对民事再审程序的争议颇多。基于此,本文在概述民事再审程序的同时,对其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相关律师的应对策略,以期可以为其后续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一定借鉴,从而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0期)
付维兴[2](2019)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诉权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将民事纠纷诉诸法院,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获得一个比较公正合理的解决,在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案件占了绝大部分比例。我国目前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在民事一审或者二审生效裁判出现错误、有损司法公正时,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的特殊程序。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确立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过去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维护司法实体公正,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但该程序还在不断的实践和完善过程中,由于立法技术及当前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及当事人都拥有民事再审启动权。这样规定是立法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利弊之后的结果,有其必要性和现实功能,但对各个启动主体的相关权限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很不合理。比如: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既不符合既判力理论的要求,又与其裁判中立者的角色定位相矛盾,同时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抗诉方式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打破了民事诉讼应有的平衡关系,致使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不再平等;且检察院拥有几乎不受制约的抗诉权,既容易引起法、检冲突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又与民事诉讼的公正、安定、效益要求不相符。然而作为最应该受司法保护,与诉讼标的关系最密切且最希望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当事人,想要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救济自身合法权益却非常困难,只能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是否能够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由法院经过审查最终决定,很显然,这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很不利。本文先探讨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从相关立法,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意义及特点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各个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探讨重构该程序的相关建议,希望能为完善该程序相关立法尽绵薄之力。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及国外类似程序的概述。主要论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国外相关程序的立法规定,立法现状以及理论争议;第二部分对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进行分析,从案例入手,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立法规定,理论争议及独有特点,赋予其此种权利的意义及存在的诸多问题;第叁部分对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进行分析,根据相关立法规定,探讨理论争议,独有特点,发现存在的必要性及问题;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目前当事人作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论争议,特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针对上文分析的各启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就如何完善、重构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制度从理念方面和各主体的立法方面说明了自己的看法,期望对我国今后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提供微小的帮助。(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9-05-28)
谢佳音[3](2018)在《既判力视野下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既判力理论认为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稳定性、确定性和终局性,不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也不允许法院改判。然而,已经生效的裁判难免存在错误,为了追求实体公正,我国设置了民事再审程序。目前民事再审程序明显违背既判力理论而普遍出现终审无终局的现象,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通过研究既判力与民事再审程序的关系,分析目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存在的问题,探索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方向,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Proceedings of 2018 7th ICASS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ocial Science and Information(SSI 2018)》期刊2018-12-27)
熊英灼[4](2018)在《民事再审证明程序中二元主体的博弈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证明程序以当事人与法官在民事再审证明活动中的作用分担为基本构架,它支撑着整个民事再审司法证明的发展路径。作为民事再审证据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当事人与法官,两者对于证明程序控制权限的博弈是我们必须予以重点关注的。本文通过分析民事再审证明程序中二元主体博弈的本质规律,归纳出当事人主体地位逐步形成、权力本位向规制权力、保障权利的转变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制约与协同的不断强化等演变特征,为全面完善我国民事再审证明程序机制做出了有益的探讨与尝试。(本文来源于《当代经济》期刊2018年22期)
顾绮雯[5](2018)在《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新证据”的提出是我国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原因。然而,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使得司法实务和学理界对于“新证据”的认定较为混乱。本文首先提出了我国再审新证据的现实问题,并按照时间顺序,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做了系统的梳理和分析,从而对现阶段我国有关新证据的立法现状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另一方面,本文从再审新证据形成时间、新证据种类的判定、不可归责性、足以推翻的程度以及是否能够另案处理五个方面展开论述,分析其各方面的争议点和不同观点的利弊之处,从而得出笔者自己的观点。最后,在经过前期比较论述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对再审新证据认定问题的完善意见,包括加强法官释明义务、正确看待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和再审新证据的关系、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完善再审新证据提出期间的认定以及完善延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等措施,以期能够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8-05-18)
李庆增[6](2018)在《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是指通过对再审事由专业化和实质化的审查,对符合再审事由的案件,裁定准予再审;对于不符合再审事由的案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正是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存在,既保证了再审程序启动的严谨性,又保障了原有判决的稳定性。但是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案件数量的递增和案件复杂程度的提高,原有的审查制度已经无法满足高效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因此,提出构建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是为了推进再审审查的专业化和独立化。构建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首先应当对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本身进行充分的认识,研究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本质及其制度目的。然后,通过学习域外的法律对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规定,了解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基本构造,汲取其在制度构造的优点。最后,结合我国的现有制度的运行情况和法律规定,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明确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制度。为此,文章通过四个部分阐述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相关研究。本文在第一章对再审事由审查程序进行了初步的介绍,对其性质、特征作出总结,并将其与再审立案(即再审形式审查)、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等其他近似的制度进行了比较和区分,明确了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独特性。在文章的第二章作者力求通过介绍大陆法系中德国、日本、俄罗斯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美国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并分析两大法系的优缺点,为后续建立制度提供经验。第叁章主要是对我国现有主要的叁种审查模式在立法和司法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将问题的根源和表现予以区分,为其后的制度创建提供依据。最后以言辞原则、再审诉讼标的论、再审阶段论等民诉法理论为依据,结合第叁章所发现的问题,在第四章提出了相关的制度构想。该构想就是在将再审程序划分为叁大阶段的基础上构建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以合议庭为主体,以听证审查为形式,以申诉审查庭为组织,实现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独立化和专业化。综上所述,文章就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现有法制下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运行状态,并以理论为依据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设想。任何制度的构建都不可以“一蹴而就”,都需要一个认识、构建、再认识、再构建的过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也是这样。我们必须首先在理论上丰富,才能在实践中运用这些理念去解决问题。为此还需要更多的学者和法官对这一制度展开研究,提出更好的意见建议。作者希望通过此文引起大家对再审事由审查制度的重视,为我国再审事由审查制度的构建尽一点微薄之力,为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添砖加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7)
李彤[7](2018)在《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作为再审程序的基础,对再审程序的完善和优化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当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着检察院抗诉启动的案件数量较多、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较为随意、当事人申请部分再审启动事由适用率低等诸多问题。从立法角度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强制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任意性和启动事由的不确定性、当事人申请事由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不平衡等方面。本文以再审案件的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再审启动主体的立法科学化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6)
巩海燕[8](2018)在《民事再审程序可尝试引入有限律师强制代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是公民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再审是公民对已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救济的重要途径。随着全民普法力度加大,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有所好转,但由于法律的专业性、复杂性,未经专业学习过的普通民众在法律适用上与职业化的法律人之间尚存很大差距,尤其是作为民事(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8-03-02)
王鹏[9](2017)在《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办理再审案件的实际,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包含了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和民事再审审理程序两大部分。其中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解决的是哪些人、对哪些裁判可以依照哪些事由提出申请而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的问题,历来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社会公众都非常关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负担着“筛选”和“过滤”功能,其职能是否得以正常发挥,决定了再审制度兼顾维护既判力和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目的能否实现、司法权威能否树立。民事诉讼法2007年、2012年两次修订,涉及再审审查程序的部分都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可见立法者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距最近一次法律修订施行已经四年有余,再审审查程序的实践运行情况如何,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本文从梳理再审审查程序的立法沿革入手,从笔者所在高级法院和相关课题调研中获取的部分高级法院在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后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分析研判,特别是结合四级法院各自职能定位的特点,以高级法院为视角,对当前再审审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提出了一些方案和构想,以期对进一步完善再审审查程序、提高再审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有所裨益。本文一共包括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概述;第二部分从机构设置、案件分流和应对“法院审查在先,检察监督断后”加强和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几个方面介绍了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部分高级法院开展再审审查工作的情况,对当前人民法院主要是高级法院再审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原则及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12-01)
邹盼[10](2017)在《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基础性制度,是顺利打开民事再审程序的钥匙,其构建的合理性将直接影响民事再审程序功能价值的发挥。现阶段,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二是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叁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四是案外人再审之诉。综合分析,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呈现出多元化、职权化和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限制过严的特点。然而,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违背了自由处分原则和审判中立原则,且与法院的身份定位不符,有损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在理论上有违民事诉讼基本规律,如与诉讼公正价值相悖,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等等,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如易引发一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法院和检察院对判决结果的认识易产生分歧等问题;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的方式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范过于严格,阻碍当事人诉讼救济权的实现;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则因体系复杂,难以理解,且极易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司法背景下,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亟待完善。“法院发现+当事人决定”模式作为逐步取消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过渡性措施,以再审事由和再审案件的性质为区分标准限制人民检察院的再审启动权,完善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合理构建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顺位,有利于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价值,最大程度发挥再审的价值和功能。(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6-01)
民事再审程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诉权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将民事纠纷诉诸法院,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获得一个比较公正合理的解决,在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案件占了绝大部分比例。我国目前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在民事一审或者二审生效裁判出现错误、有损司法公正时,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的特殊程序。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确立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过去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维护司法实体公正,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但该程序还在不断的实践和完善过程中,由于立法技术及当前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及当事人都拥有民事再审启动权。这样规定是立法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利弊之后的结果,有其必要性和现实功能,但对各个启动主体的相关权限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很不合理。比如: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既不符合既判力理论的要求,又与其裁判中立者的角色定位相矛盾,同时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抗诉方式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打破了民事诉讼应有的平衡关系,致使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不再平等;且检察院拥有几乎不受制约的抗诉权,既容易引起法、检冲突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又与民事诉讼的公正、安定、效益要求不相符。然而作为最应该受司法保护,与诉讼标的关系最密切且最希望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当事人,想要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救济自身合法权益却非常困难,只能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是否能够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由法院经过审查最终决定,很显然,这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很不利。本文先探讨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从相关立法,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意义及特点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各个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探讨重构该程序的相关建议,希望能为完善该程序相关立法尽绵薄之力。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及国外类似程序的概述。主要论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国外相关程序的立法规定,立法现状以及理论争议;第二部分对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进行分析,从案例入手,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立法规定,理论争议及独有特点,赋予其此种权利的意义及存在的诸多问题;第叁部分对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进行分析,根据相关立法规定,探讨理论争议,独有特点,发现存在的必要性及问题;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目前当事人作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论争议,特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针对上文分析的各启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就如何完善、重构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制度从理念方面和各主体的立法方面说明了自己的看法,期望对我国今后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提供微小的帮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再审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张程.民事再审程序改革及律师应对策略[J].法制博览.2019
[2].付维兴.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9
[3].谢佳音.既判力视野下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研究[C].Proceedingsof20187thICASS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SocialScienceandInformation(SSI2018).2018
[4].熊英灼.民事再审证明程序中二元主体的博弈探析[J].当代经济.2018
[5].顾绮雯.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D].上海交通大学.2018
[6].李庆增.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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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鹏.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云南大学.2017
[10].邹盼.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D].湘潭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