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保兴(广西工学院社会科学系)
摘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能取得新突破。但是,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仍然存在着以下的几个主要问题:
首先,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有待完善,工作经费有待增加。当前许多农村取消了乡镇民政办公室后,只有1-3名民政助理从事民政工作,没有专职民政工作人员从事社会救助,村委会也无专职人员做社会救助工作,大多数由村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兼管。工作人员的编制、待遇等问题有待妥善解决。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短缺的现象很普遍,尤其乡镇一级根本没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其次,农村社会救助经费不足,救助门槛设置过高,救助标准过低。社会救助的经费来源单一,基本上都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筹资渠道的非社会化使社会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官办的封闭型事业,导致许多需要救助的群众被挡住救助大门之外,造成大量的救助资金节余。
第三,相关法律不完善。农村社会救助的法规还不够健全,救助程序不够规范。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类似《农村社会救助法》这样的实体法,许多做法都是靠部门的规定、政策来确定,救助的随意性增加了。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政府就根据中央的这些制度来制定具体相关的条例、办法。但在具体的操作上,缺乏一套规范的入户调查程序、村民申请程序、机构审批程序、救助实施程序,即便是有些规定,也由于缺乏政府和社会有效的监督机制而难以落实。
第四,确定救助对象不准确。由于在评估受救助对象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对受救助对象的信息掌握不完整,往往容易导致漏选、错选救助对象。另外,由于救助对象的情况在不断的发生变化,救助机构未能动态跟踪,没有做到及时、准确的把握其全部信息,这也导致漏选、错选救助对象。例如,在部分地区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过程中,由于农村群众居住比较分散,收入的不确定性,而且对农民收入的衡量标准不具体,因此,在核查低保对象时存在着错保、漏保、低保对象等现象。
当前,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对策:
第一,改善经办机构的建设。各地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职能,做到“四定”,即定级别、定性质、定编制、定专项工作经费标准。如,在人员编制上,按照救助对象人数比例和管辖区域大小明确人员编制;乡镇恢复民政办公室或设立民政工作站,按困难对象占乡镇人口比例配备民政工作人员,大的乡镇至少有5名以上工作人员,小的乡镇至少有3名以工作人员。要提高机构工作人员队伍的素质,采取请进来和送出去的方式,组织规模较大的教育轮训活动,实现“四个强化”,即强化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创新意识和廉政意识。政府在下拨救助资金的同时,配套下拨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便于基层开展工作,确保救灾等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加大社会救助装备经费的投入,为基层民政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从而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工作效率。
第二,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拓展救助资金的筹资渠道。充足的救助资金是有效开展救助的物质前提和基础。单一的政府融资渠道已经不能满足农村社会救助发展的需要,必须及时的拓展筹资渠道。一是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形成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同时,各级政府都应把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救助工作顺利开展。二是促进慈善捐助活动社会化,充分挖掘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救助资源。
第三,适当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水平。开展调查工作,科学的测定各项救助项目的救助门槛,适当降低救助门槛,让更多需要救助的群体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增加政府投入,逐步提高救助水平,让受助对象得到更多实惠,改善弱势群体的民生状况。
第四,建立健全法制,使救助法制化和规范化。加快救助立法,以法律的形式为社会救助保驾护航。目前,柳州市在社会救助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实效。但从总体上看,在社会救助的实施主体、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条件、监督、责任、义务等方面,缺乏法律规范。应尽快出台《社会救助法》,使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康发展。
第五,科学筛选和确定救助对象。为了把有限的救助资金最有效的又到最需要救助的群体身上,就要求事先对救助对象的筛选上要准确无误。首先,借助信息技术加强信息的收集。通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资料共享,来稽查救助申请对象的信息,以保证获取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其次,制定科学、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实行动态跟踪监测。最后,加强社会救助立法和监督。通过完善法律,用法律手段来对社会救助的实施和享受救助的人员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