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登记之对抗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抗力,动产,公信力,善意,所有权,商事,股权。
登记之对抗力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李建伟,罗锦荣[1](2019)在《有限公司股权登记的对抗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确立了有限公司股权登记的对抗力,审判实践对于"谁"、基于"何种外观事实"、得以对抗"谁"等问题还有诸多误区,理论上也多有分歧。基于商事登记对抗力一般原理与股权登记对抗力的规范分析,商事登记的对抗力与公信力、商事登记与信用信息公示、隐名投资与登记对抗等多对范畴之别得以认清。登记对抗的适用前提,就在于真实权利与公示权利出现不符。借助于类型化分析,股权处分、隐名出资、公司债权人保护、登记股东的债务强制执行等多种场合下股权登记对抗的适用情形,以及相应"第叁人"的厘定,商事登记的对抗力理论体系得以建构。(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4期)
李爽[2](2017)在《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特殊动产是我国民法理论界对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的概括称呼,考虑到这些交通工具价值较大且流动性强,立法将其与不动产和动产进行了区分规定。关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采取了交付生效与登记对抗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这样既有利于实现交易便捷又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力就是在这一物权变动模式中产生的,完成登记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才拥有对抗第叁人的效力。由此可见,登记对抗力源于法律规定,是一项立法技术。本文对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力的探讨分两个步骤展开,先单纯从立法技术层面探讨登记对抗力的应然状态,然后结合我国民法体系探讨登记对抗力的实然状态。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概述,明确特殊动产和物权变动的内涵,检索我国法律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梳理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第二部分从立法技术层面对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力进行集中讨论,梳理登记对抗规则的产生和发展,从比较法角度对法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继而对“未经登记,不能对抗”进行释义,最后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善意第叁人的范围进行界定,并逐一分析了善意第叁人的具体分类。第叁部分,在我国民法体系下探讨了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力面临的理论难题和实践困境,其中理论难题有二:一是登记对抗规则与我国民法体系的冲突,一是交付与登记的效力问题。实践困境表现为:登记对抗规则在司法适用上的混乱。最后一部分,对我国特殊动产登记对抗理论进行了反思并提出对登记对抗力未来发展的看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8)
许艳[3](2009)在《浅议所有权保留对第叁人登记的对抗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叁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它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的唯一法律条文。所有权保留一旦有效成立,其效力便及于双方当事人乃至第叁人。具体言之,就买受人而言,他可以对出卖(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09-11-24)
王松林[4](2002)在《论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公信力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抵押制度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世界各国广泛运用且功效甚巨,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更是普遍采用。然而由于上述制度对传统法的突破和自身固有之特性,也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本文在确认我国立法应统一采行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原则的前提下,从动产善意取得的本源入手,在具体分析其各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立法例和学说理论对动产抵押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等若干问题尝试作一探讨,并作一些比较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有关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建议,以促进我国立法的完善与发展。(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02-12-01)
刘茂仕,崔四星[5](2002)在《论动产抵押权登记及其对抗力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抵押权登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动产抵押中第叁人是否善意问题、未经登记可对抗第叁人的范围以及登记对抗效力的例外等都是动产抵押需解决的问题,基于此,修改《担保法》中兴事时宜的规定非常必要。(本文来源于《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2年05期)
登记之对抗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特殊动产是我国民法理论界对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的概括称呼,考虑到这些交通工具价值较大且流动性强,立法将其与不动产和动产进行了区分规定。关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采取了交付生效与登记对抗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这样既有利于实现交易便捷又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力就是在这一物权变动模式中产生的,完成登记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才拥有对抗第叁人的效力。由此可见,登记对抗力源于法律规定,是一项立法技术。本文对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力的探讨分两个步骤展开,先单纯从立法技术层面探讨登记对抗力的应然状态,然后结合我国民法体系探讨登记对抗力的实然状态。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概述,明确特殊动产和物权变动的内涵,检索我国法律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梳理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第二部分从立法技术层面对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力进行集中讨论,梳理登记对抗规则的产生和发展,从比较法角度对法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继而对“未经登记,不能对抗”进行释义,最后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善意第叁人的范围进行界定,并逐一分析了善意第叁人的具体分类。第叁部分,在我国民法体系下探讨了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力面临的理论难题和实践困境,其中理论难题有二:一是登记对抗规则与我国民法体系的冲突,一是交付与登记的效力问题。实践困境表现为:登记对抗规则在司法适用上的混乱。最后一部分,对我国特殊动产登记对抗理论进行了反思并提出对登记对抗力未来发展的看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登记之对抗力论文参考文献
[1].李建伟,罗锦荣.有限公司股权登记的对抗力研究[J].法学家.2019
[2].李爽.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力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3].许艳.浅议所有权保留对第叁人登记的对抗力[N].江苏法制报.2009
[4].王松林.论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公信力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D].华中师范大学.2002
[5].刘茂仕,崔四星.论动产抵押权登记及其对抗力问题[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