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家赔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家赔偿,损害赔偿,精神,制度,人权,机关,冤狱。
国家赔偿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魏文松[1](2019)在《张力与弥合:监察法与国家赔偿制度的衔接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法与国家赔偿制度的衔接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监察法》第六十七条是二者衔接的重要法律依据。从其本质来讲二者的衔接是改革与法治的深层次互动,但是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未将《国家赔偿法》列入叁类立法项目之中。基于对监察机关能否纳入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理论反思,认为监察法与国家赔偿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张力,应当提倡监察赔偿以规制监察主体的非理性行为。可以通过不破而立——制定独立的监察赔偿制度,先破后立——修改现有的国家赔偿制度以及完善相关的监察制度等制度建构方式来弥合二者的衔接张力。(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10期)
任梦梦[2](2019)在《探究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一直在改变,人们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的权益。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文化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人权问题引起了人民的广泛热议。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我国的赔偿法也与时俱进,将精神赔偿纳入其中。由于我国社会上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和一些观念的转变,国家赔偿法也要不断发展以适应社会的需求。本文就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赔偿制度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任亭亭,孙海燕,唐科[3](2019)在《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赔偿制度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侵害时有效的救济途径。分析我国的赔偿制度,存在赔偿范围窄,赔偿标准不统一,明赔、暗补,溢价赔偿,不同赔偿案件,不同的救济方式,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刑事赔偿只能由赔偿委员会以决定的形式进行审理等弊端。本文针对这些弊端,提出扩大赔偿范围、统一赔偿标准、建立专门行政法院等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6期)
蒋成旭[4](2019)在《国家赔偿的制度逻辑与本土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司法救助与国家赔偿有着天然的制度亲和性,但是,将两者并立于本土化的"国家责任"概念之下,不但无助于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而且固化了国家赔偿制度的"政策实施"色彩,从而进一步削弱了其"纠纷解决"功能。当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存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两大制度悖论,而实践中的应对策略则证明,国家赔偿的"纠纷解决"功能正在向正式制度之外逃逸。议价筹码均衡与程序中立性作为"纠纷解决型程序"的两大基本要素,在非正式场合中分别获致。但在"维稳"等因素的影响下,议价筹码有时会走向另一种不均衡状态,导致政府在面对恶意的赔偿请求时陷入被动,形成缠诉闹访的恶性循环。在构建我国本土化的国家赔偿乃至国家责任体系时,应当正视实践中客观存在的案外协调现象,恢复国家赔偿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司法体制改革应警惕"政策实施"与"科层化"的反渗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9年01期)
马怀德,孔祥稳[5](2018)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与未来》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以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施行和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为标志,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取得长足发展。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单一到多元,赔偿程序日益便利,赔偿标准逐步提高,国家赔偿制度日臻完善。但制度运行尚存在案件总量低、赔偿率低、赔偿标准低、受政策影响大等一系列问题。未来应当在理念层面坚持以救济为先的导向和"有利于受害人"原则,处理好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国家救助的关系;在制度层面通过修法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增加监察赔偿等。(本文来源于《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郭璟钰[6](2018)在《探究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的我国,国家权力的扩张与越位成为了不争的事实,国家权力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了剧烈的摩擦,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各种问题的出现,2010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行全面系统地修改,这次修改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内,不仅保障人权,体现了人文精神,也标志着国家赔偿法新时代的到来。(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0期)
徐春建,梁赋,尹楠轩[7](2018)在《努力完善支付制度 及时落实国家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核心提示:自2014年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按中央相关改革要求,广东省2016年起逐步推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以下简称人财物省统管),将全省法院经费统一上收到省财政管理。为理顺广东法院国家赔偿支付流程,完善支付制度,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以2(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6-21)
张帆[8](2018)在《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当前学界对于行政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作为上,对于行政不作为的研究似乎有所欠缺,而与行政不作为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呈现出相对的空白,特别是本文研究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近年来,由于行政不作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基本法律中并没有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作出任何具体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2010年和2012年两次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正后,仍未将行政不作为明确纳入国家赔偿体系这一背景下,使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变得十分迫切。本文从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概念入手,立足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结合世界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传统经验和先进理论,对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内涵概述。对我国和域外国家在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概念以及制度发展上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分别对它们进行了概念界定,从而总结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法律上的特定作为义务,在其能够履行且没有法律阻碍事由时,不积极履行作为义务而对行政相对人及行政相关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要赔偿行政相对人及行政相关人的损失,即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第二部分是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制度变迁进行阐述,分别从给付行政时代下的否定期和秩序行政时代下的肯定期两个阶段入手,围绕着反射利益论、自由裁量论、两面关系论和私法关系论等主要理论进行论述,详尽的阐明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制度变迁过程。第叁部分是对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分别从《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入手,系统的分析了当下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在立法方面和司法解释方面的发展状况,并在最后指出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存在案件受理难、受案范围过窄、赔偿责任不明确、赔偿标准不一、赔偿金少等问题,为后续研究指明方向。第四部分是对域外国家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概述。首先是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上的构建与发展经验,包括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五国;其次,通过对域外这些国家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找出其中的优劣为我们在这一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上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是对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大方面着手。在立法方面,依次从行政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四个出发点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在司法方面,围绕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诉讼制度,提出了包括进行合理的司法审查、明确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完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举证责任和完善行政不作为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范围四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8-06-01)
董倩[9](2018)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赔偿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在我国“冤狱平反”的案件越来越多,与之相关的国家赔偿制度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赔偿制度是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职权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由家作为责任主体向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项救济制度。除了刑事冤狱赔偿,国家赔偿制度还包括了行政赔偿制度。在西方,国家赔偿制度是宪政以及人权观念逐步发展的产物,从国家赔偿概念的产生到制度的成型,经历了封建王权与人权观念相互角力的漫长过程。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不是传统就有的,而是在近代法律转型的过程中从西方国家移植引入的。尤其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在政治形式上完成了统一,其政局相对稳定,国民政府也进行了一系列与司法独立有关的改革措施。这些措施既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特色,又发展了清末及北洋政府的改革成果、融合了大量西方相对先进的法学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在我国司法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同样,这一时期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也是非常复杂的一个过程,其中原因发人深省。本文重点论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赔偿制度引进的背景、过程、实际运行情况以及引发的相关思考,主要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国家赔偿制度的概述,介绍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主要包括相关的基本概念、性质以及理论基础;还有国家赔偿制度在世界历史上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以及中国传统社会中有关“国家赔偿”的传统规定。第二部分是介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法律文本中的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情况,首先介绍其社会背景,中国自清末新政以来,逐步与世界接轨,在法制方面也在不断发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更是法制改革发展的鼎盛时期,“六法”体系正是在这个时候形成,国家赔偿制度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而生的,其次是理论背景,主要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人权理念以及国家赔偿概念的引入和发展;然后介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动因,回顾那场以律师为主角的冤狱赔偿运动,以再现当时的爱国进步人士为促进国家赔偿立法的进步所做的不懈努力,然后介绍了国家法律中对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是1937年《无罪被押受刑补偿法》中的规定还有分散在各部法律中关于行政赔偿的一些立法例,并对其作了简单述评。第叁部分关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赔偿制度的实施,笔者翻阅了众多史料及文献,没有找到关于刑事冤狱赔偿的案例,关于行政损害赔偿的案例数量也很少,重点通过当时《行政法院判决汇编》所载的一个行政诉讼案例即“李卓夫诉湖南省政府撤销再诉愿决定并请求损害赔偿案”展开讨论。第四部分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赔偿制度的启示。从制度内和制度外两方面来反思当时该项制度实效不彰的原因,然后对比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制度,以探寻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这一制度对后世的影响。(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8-05-20)
蒋瑜[10](2018)在《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现代各国法律体系所普遍规定,标志着法治国家人权保障制度的重大发展。我国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一次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彰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然而,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叁十五条作为精神赔偿制度司法适用的规范依据,依然存在诸如归责原则不合理、赔偿适用范围过小、“严重后果”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等缺陷,导致实践中权利人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本文以《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为研究对象,在梳理了精神损害赔偿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重点分析了《国家赔偿法》第叁十五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同时对域外国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体系进行了比较,最后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相关思考和建议:从规范层面而言,应重构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体系,适当扩大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从实践层面而言,应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应将赔偿目的、使用功能、计量标准及采用的计算方式等向民事赔偿靠拢,赔偿标准的考虑因素应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尽量保持一致。(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8-05-10)
国家赔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一直在改变,人们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的权益。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文化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人权问题引起了人民的广泛热议。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我国的赔偿法也与时俱进,将精神赔偿纳入其中。由于我国社会上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和一些观念的转变,国家赔偿法也要不断发展以适应社会的需求。本文就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赔偿制度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家赔偿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魏文松.张力与弥合:监察法与国家赔偿制度的衔接问题[J].河南社会科学.2019
[2].任梦梦.探究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J].法制博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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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董倩.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赔偿制度探析[D].中央民族大学.2018
[10].蒋瑜.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