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结果加重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重犯,危险,因果关系,刑法,习惯法,因素,抽象。
结果加重犯论文文献综述
周啸天[1](2018)在《“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立法模式解读与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以“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两个司法解释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污染环境罪的高社会危害性与"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有必要将两罪置于一起研究。而两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后,分别呈现出"抽象危险犯+情节加重犯""具体危险犯+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模式。这体现出立法者根据风险发展不同阶段,分层级规制风险的刑法理念。这一理念对于公害类犯罪的风险防范,有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就两罪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应当遵循其立法模式加以解释并进行司法适用。(本文来源于《师大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周辉[2](2019)在《结果加重犯司法适用的限度——司法刑法学角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结果加重犯作为一种刑法上的规定由来已久,由于责任原则在刑法理论上已成为不可辩驳的信条和结果加重犯处罚的严厉,对其的适用必须限制到一个合适的程度。而要做到这点,必须审视结果加重犯的现代的理论展开。司法刑法学是一个表征刑法理论体系分化与分工的概念。在司法刑法学的视域和范式下,对于结果加重犯的限制适用必须超越仅仅是认识的过程而置于司法过程的视野之下。(本文来源于《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18期)
熊隽晰[3](2019)在《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论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结果加重犯由于过于严苛的加重法定刑,一直被视为结果主义的产物。而在当今刑法理论发展的背景之下,为使结果加重犯符合责任主义的"罚当其罪"的要求,认为应当限制结果加重犯适用的理论应运而生。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作为连接结果加重犯基本行为与结果的重要一环,一直以来是研究限制结果加重犯适用的难点。在认定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理论中,存在"直接性要件""客观归责论"以及"相当性因果关系学说"叁种理论的对立。基于公平正义的理论追求,在我国当前的理论体系下,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理论应采用修正的相当性因果关系学说。(本文来源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晋涛,范新玉[4](2019)在《习惯法中“自杀”的责任分配对结果加重犯的有限知识供给》一文中研究指出制定法构筑了现代社会的影像,存在于制定法背影里的习惯法在夹缝中保持着顽强的生命力,日渐凸显了服务于制定法的价值。习惯法中"自杀"是一种责任分配机制,行为人承担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责任不在于因果的判断,而在于习惯法对"自杀"的效果预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的第二款"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包括被害人自杀的行为。在刑法中认可习惯法中的自杀效果,能够有效化解刑法教义学作为一般性知识时存在的梗阻,合理解释特定犯罪需对自杀承担结果加重犯责任的"本土性"安排。习惯法在刑法中的作用空间有待积极拓展。(本文来源于《理论月刊》期刊2019年07期)
王毓坤[5](2018)在《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一文中研究指出结果加重犯是一种重要的犯罪形态,国内外的广大学者都对此十分的关注。结果加重犯指的是行为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基本犯罪,但是因为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并且其结果已经超出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范围,刑法对该加重的结果,加重法定刑的一种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在于,基本犯罪的本身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有着高度的危险性,而行为人恰恰将这种危险性变为现实,导致了加重结果的出现,所以要承担更加严厉的法律的制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4期)
宋雪迎[6](2018)在《论结果加重犯的出罪因素》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人实施了犯罪的基本行为而发生了刑法中的加重结果,行为人应承担刑法中的加重刑罚,这是对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的理解。出罪因素的探讨是研究结果加重犯成立的因素之一,它的中心是拥有了某一种条件结果加重犯就不成立。对于出罪因素而言,它的作用便是:加大了出罪因素,从某种意义而言就是赋予了被告更多的辩护,但也考验了公诉人的能力,维护人权,限制了国家刑罚权。本文从其渊源方面入手,从其衍生和其法律立法的不断完善分析,剖析其限制因素。(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2期)
刘旭[7](2018)在《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判断 以被害人因素介入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不能说明结果加重犯的特殊犯罪构造、独立不法和刑罚加重根据,故有必要对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做进一步限制。条件说从经验上判断是否为结果发生的必要因素,为归责认定提供明确的范围,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认定应以此为依据。同时,应借鉴"直接性关联"理论,只有实现基本行为典型危险的场合,才肯定具备因果关系。被害因素的介入能否切断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关系,需综合考量行为的危险力、支配力和介入因素的作用力。(本文来源于《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古仁迎[8](2018)在《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二百叁十八条是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其中第二款是关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该条文的解释,学者各说纷纭,而在笔者收集了80个"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样本案例,深入实证考察,发现审判实践中不仅对于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定罪和量刑,都有很大的出入,并且在面对非法拘禁致使被害人自杀这一情况,在量刑上有很大浮动,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面对这一情形,有必要将这一类型案件进行厘清。(本文来源于《广东蚕业》期刊2018年08期)
宓炯娥[9](2018)在《对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部分罪刑中规定了加重犯的情况,比如抢劫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再比如强奸致死等,对于这类犯罪结果形态的判断,理论界始终存在着许多的分歧,但不可否认该种犯罪形态确实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在分析了"结果加重犯"和"犯罪未遂"概念的基础之上,具体从如何认定未遂状态展开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4期)
易家鹏[10](2018)在《限定复合形态理论下结果加重犯争议问题的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讨论了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处罚依据,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及基本行为和因果关系认定,主观罪过形式及未遂的犯罪形态等问题。首先,讨论了结果加重犯的一些基本问题。一是从结果加重犯最具争议性的,也是从理论界对结果加重犯罪先讨论的主观罪过领域开始,并结合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对结果加重犯进行概念的界定,认为采广义说来界定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更为合理,并且行为犯、危险犯均可以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二是从学派之争的立场来认识结果加重犯,发现学派所持观点不同则学派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解不同,笔者主张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分析结果加重较为合理。叁是从预防必要性和法益保护目的说明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刑罚的依据。其次,笔者提出从限制结果加重犯成立范围的角度出发,提出认定基本行为的关联性规则和危险性规则,并使基本行为认定规则与因果关系的判断相结合,从不同的逻辑层面合理认定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再次,笔者分析讨论了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认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形态应采并存罪过说,在基本罪过的认定中,需要行为人有“预见可能性”,在加重犯主观罪过领域,笔者主张对过失的认定就等同于认识到基本行为产生的危险,对于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的犯罪,行为人需要积极追求将危险转化为实际损害的意志因素。最后,笔者讨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笔者从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罪刑均衡等角度出发论述,认为不存在未遂的结果加重犯,但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8-05-01)
结果加重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结果加重犯作为一种刑法上的规定由来已久,由于责任原则在刑法理论上已成为不可辩驳的信条和结果加重犯处罚的严厉,对其的适用必须限制到一个合适的程度。而要做到这点,必须审视结果加重犯的现代的理论展开。司法刑法学是一个表征刑法理论体系分化与分工的概念。在司法刑法学的视域和范式下,对于结果加重犯的限制适用必须超越仅仅是认识的过程而置于司法过程的视野之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结果加重犯论文参考文献
[1].周啸天.“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立法模式解读与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以“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两个司法解释为中心[J].师大法学.2018
[2].周辉.结果加重犯司法适用的限度——司法刑法学角度的思考[J].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报.2019
[3].熊隽晰.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论究[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晋涛,范新玉.习惯法中“自杀”的责任分配对结果加重犯的有限知识供给[J].理论月刊.2019
[5].王毓坤.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J].法制博览.2018
[6].宋雪迎.论结果加重犯的出罪因素[J].法制博览.2018
[7].刘旭.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判断以被害人因素介入为例[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8].古仁迎.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的实证研究[J].广东蚕业.2018
[9].宓炯娥.对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
[10].易家鹏.限定复合形态理论下结果加重犯争议问题的解决[D].昆明理工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