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太昌:社会契约:卢梭政治哲学的设计论证论文

邱太昌:社会契约:卢梭政治哲学的设计论证论文

【摘 要】卢梭政治哲学中的社会契约并非历史的事实,而是一种设计论证。卢梭采取“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对勘的方式,从“自然状态”这一逻辑起点出发,揭示了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文明社会的弊端,论证了社会契约的自然法依据,从而构建出道德政治的蓝图。

【关键词】自然状态;社会状态;社会契约;政治哲学;设计论证

卢梭是启蒙时代赫赫有名的思想家,他的政治哲学以其独特的思考方式和价值旨趣,对后世的政治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与其他大多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高扬理性、区分道德和政治的态度不同,卢梭的政治思想基于对道德情感的崇尚和对理性的反抗。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这篇论文中,卢梭采取“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对勘的方式,深刻地论证了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卢梭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要结束人类的不平等,使人类重获自由和平等,有两条可能的道路。一条道路是重新返回到“自然状态”,另一条道路是设法在社会状态的现实基础上重返人性。卢梭认为,由于促使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是一些外部的偶然原因,重返自然状态的道路已经被遗忘,唯一可能的道路就是在社会状态的现实基础上寻找到一种新的结合形式,从而保障人类的自由和平等,使人复归于人性。这种结合形成就是社会契约。通过社会契约,人们让渡出自己的权利,达成公共意志,建立起国家。因为国家是公意的表达,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是公共的意志,因此国家也就具有了道德的性质,本质上成为一个道德共同体。至此,通过对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设计论证,卢梭成功地使道德与政治联姻,完成了他整个政治哲学大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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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状态”:人生而自由平等

“自然状态”的理念是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的基石,也是卢梭政治设计非历史性的逻辑前提。当启蒙时代的大部分政治思想家都在力图从自然状态的野蛮人中寻找文明社会的可能性,以证明现实的社会制度是从自然中产生的时候,卢梭采取了与之绝然不同的态度。在卢梭的政治哲学中,“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对立构成了其思想体系的基础。“自然状态”的设定,为解决“社会状态”中人与人的不平等和不自由提供了参照的标准。因此,有关“自然状态”的设想和界定,事实上揭示出原始社会的“自然秩序”,以及自然人的自然权利。通过这样的设定,卢梭将要展示出人在“社会状态”中不平等和不自由的受奴役状况并非出于自然的秩序,而是历史演进的结果,从而“否定了把私有制看作是自然的、不可避免的事实而具有的不可侵犯性”[2](P.44)在卢梭看来,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不是原始自然的结果,自然并没有为社会制度的建立提供必然的基础,在自然法当中找不到人类不平等的任何原因,相反,自然法只是反复确认一条基本的原则,那就是人生而自由平等。社会状态中的人类的堕落和不幸,根本上出于社会的、政治的原因,这些原因与自然的秩序毫不相干,人类有望在“社会状态”的基础上,找到一种新的合乎自然的理想的政治原则,重新恢复人类的自然权利,缔造人类的幸福。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文中,卢梭以自然状态作为其政治思想的逻辑起点,全面设想了自然状态的美好图景,以及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的过程,为创建一个正当性的道德共同体,找到合理的原则。卢梭认为,人类并非天然就是社会的动物,起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野蛮人,是自由平等的,他们之间彼此隔绝疏远,很少发生关系,也不存在争斗,人们过着自由自在、无欲无求、与世无争的生活。“漂泊于森林中的野蛮人,没有农工业、没有语言、没有住所、没有战争、彼此间也没有任何联系,他对于同类既无所需求,也无加害意图,甚至从来不能辨认他同类中的任何人。这样的野蛮人不会有多少情欲,只过着无求于人的孤独生活,所以他仅有适合于这种状态的感情和知识。”[2](P.106-107)在野蛮人身上只有两种最为基本的情感活动,一种是自爱心,一种是怜悯心。这两种情感是漂泊于森林中的孤独的野蛮人的天然倾向,也是动物所具有的倾向。自爱心也被称为自私心,是一种期望自我幸福和保存自我的情感,而怜悯心是当我们面临同类中的其他人或别的生物遭受死亡或痛苦的时候会从内心感到憎恶的情感。怜悯心起着调节自爱心的作用,使自爱心不会无限膨胀而损害到别人。“正是这种情感,在自然状态中代替着法律、风俗和道德……使得一切健壮的野蛮人,只要有希望在别处找到生活资料,绝不去掠夺幼弱的小孩或衰弱的老人艰难得来的东西”[2](P.102-103)。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性本来就是善的。这种善是一种天然的倾向,或者说是自然的天赋,而不是道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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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奠定其成名基础的第一论文《论科学与艺术》中,卢梭首次对理性的价值表示了怀疑,他认为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科学与艺术虽然带来了文明的进步,但是这种进步不仅无助于敦风化俗改善人性,相反却败坏了人性,使人忘记了善良的天性和责任,一步步走向堕落。“看一看人类是怎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而脱离了一无所有之境,怎样以自己的理性的光芒突破了自然所蒙蔽着他的阴霾……,那真是一幅宏伟壮丽的景象;然而返观自我以求研究人类并且认识人类的性质、责任与归宿,那就要格外宏伟和格外难能了。”[1](P.19)在卢梭看来,科学与艺术的进步,一方面展示着人的理性和改造世界的各种能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人忘记了自身的本性和责任,忘记了去获取那对人来说最为重要的知识:关于人的知识。科学与艺术成为文明的装饰,塑造了社会中虚假的风尚,它们在刺激人类欲望的同时,使人甘于被奴役的状态,习惯于虚假的风尚,而忘记了人类善良的天性。“我们的灵魂正是随着我们的科学和我们的艺术之臻于完美而越发腐败。”[1](P.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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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状态”:自由平等的散失

如果说“自然状态”的设想为卢梭政治设计提供了逻辑的前提,那么“社会状态”,或者说文明社会则是卢梭政治设计的现实基础。换言之,卢梭是站在“社会状态”的现实中来寻找合理政治制度的可能道路的。“从财产和社会地位的极端不平等中;从多种多样的欲望和才能、无益或有害的技术和肤浅的科学中,产生出无数的偏见。这些偏见都是同样地违反理性、幸福和道德的。”[2](P.145)并且随着人类能力的增长和智慧的进步,不平等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逐渐拉大。“由于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2](P.149)。所以卢梭认为,能力的增长和智慧的进步促使人类进入了社会状态,但却没有给人类带来幸福,相反却给人带来了不幸。这是因为,“社会使人变得更柔弱了,其原因不仅是由于它剥夺了一个人运用自己力量的权利,而且还特别由于它使人的力量不够他自己的需要。”[4](P.90)在文明社会中,人的欲望不断受到激荡,人类发展自己的能力,以便满足自身的欲望。而发展起来的能力,又进一步拉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导致新的压迫的产生。所以,卢梭对于人的智慧和能力的增长,并没有抱乐观的态度,而是采取了一种怀疑的态度,并体现为对科学与艺术的批判。

“由于人和其他动物以及人与人之间一再接触的结果,在人的心灵中自然会产生对于某些关系的知觉。”[2](P.113)随着知识的积累,理性的发展,野蛮人逐渐从动物中分离出来,并学会利用知识技巧改善生活的方式。交往的密切又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终于导致家庭的产生。当人们开始区分家庭的时候,也就意味着人们已经有了“你的”和“我的”观念,这是私有制的萌芽。在卢梭看来,私有制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当一个人首先占有了一块土地,并获得了一些头脑简单的人的承认,事实上也就标志着他们之间达成了某种简单的协议。在此基础上,也就出现了人类的不平等。所以,卢梭说“在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2](P.70)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获得这样一种认识:人类的不平等期虽然可能出于生理的原因,但如果人类一直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这种生理的原因并不足以发挥作用,产生出不平等的关系,只有人类逐渐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不平等才通过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最终成为一种文明社会的制度。“人类所有的进步,不断地使人类和它的原始状态背道而驰,我们越积累新的知识,便越失掉获得最重要的知识的途径。”[2](P.65)而这种最重要的知识,在卢梭看来就是关于人的本性的知识。因为忘记了失掉了这种知识,人也就忘记了自己的天职:取得人性。卢梭政治哲学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就是,找到一种人与人之间新的结合形式,保障人类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重塑道德的人性。

三、社会契约:自由平等的重构

在对“自然状态”进行了非历史性的考察后,卢梭论证了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找到了社会的基础,进而为结束这种不平等状况,建立一个自由平等的社会提供了理想的图景。卢梭关于这一理想图景的建构,有其确信的根基。这个根基,本质上来说就是自然法的原则,或者说人的自然权利。卢梭之所以设想出一种“自然状态”,也就是为了确证人的自然权利。在卢梭看来,人生而自由平等,只是因为社会的原因才导致了不平等。所以,问题的根源不在于自然,而在于社会,自然为社会的改良提供了原始的依据。“在宇宙的体系里,一切都趋向于共同的福祉。所有的人都在为事物安排的最好次序中有自己的位置;问题在找到这个位置和不要搞坏这共同的次序。”[6](P.45)

对“自然状态”的重提,使卢梭获得了这样一种理念:“人是生而自由的”[3](P.5),自由是人的本质,放弃了自由就是放弃了做人的权利。所以,重建政治社会的原则就是在自由的前提下达成新的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共同体。在卢梭的理论中,国家是人们自由达成的一种结合形式。在这种结合形式中,存在着作为伦理意志的“公意”。由于这种结合是出于个人的自愿,并且集合了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所以这样一种结合不仅没有使人丧失任何自由,还将人们联合成一股共同的力量,为人们的自由提供坚实的保障。通过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国家具有“公意”,并赋予国家行动的能力。这也使得国家在类比的意义上具有了有机体的性质,“公意”是他的意志和生命,公民是他的细胞,政府是他可见的躯体。“归根到底,政治体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道德人格,所以就只不过是一种思维中的存在。只要抽掉公共约定,国家就会消灭而一点也不需要改变它的全部内容。”[3](P.19)

社会契约一经订立,每个公民都必须绝对的服从。卢梭认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只代表公共的利益,所以“公意”不可能出现错误,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了正确的原则,并且避免了个人意志的盲目和片面性,因为个人总是倾向于只看到眼前的东西,而对真正的幸福缺乏了解。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国家和法律,“法律是公意对一个涉及公共利益的事物的庄严的公开宣告”[5](P.174)。所以,卢梭坚持认为,对于一个放弃了自由的人,国家也要强迫他自由。“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3](P.12)正如在自然状态中必须根据自然法行事一样,在社会状态中,人的行为必须服从法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公意”的法律是文明社会的自然法,并且只有当法律体现了自然法的精神时,人类自由和平等的自然权利才会获得保障。因此可以说,通过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国家共同体及其法律,关照了人的本性,从而使得卢梭的政治哲学具有了道德的意蕴。

参考文献:

[1][法]卢梭.论科学与艺术[M].何兆武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

[2][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法]卢梭.爱弥儿[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5][法]卢梭.山中来信[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6][法]卢梭.新爱洛漪丝[M].伊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中图分类号】B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9)06-0062-03

【作者简介】邱太昌(1988-),男,云南临沧人,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助教,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西方传统。

[责任编辑:马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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