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举证责任转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举证责任,民事诉讼,分配,行政,行政执法,盖然性,原则。
举证责任转移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康寿文[1](2019)在《民事举证责任转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责任转移被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广泛的使用,但是一部分法官并不真正理解“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区别。一方面关于举证责任转移的理论研究莫衷一是;另一方面,我国立法并未对举证责任转移进行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又广泛的存在,这些都造成了理论、立法与实践的冲突,也使得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本文的研究重心在于对举证责任转移的含义进行澄清;对举证责任转移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举证责任转移的实现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在内容上,本文主要包括四章。第一章分析了对举证责任转移持肯定观点和否定观点的理论研究,以认识混乱为切点进而得出混乱的原因是由于“举证责任”双重含义的认识不清楚导致的。在对“举证责任”双重含义进行辨析之后,得出自己的观点,即“举证责任转移”中的举证责任是指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二章对立法以及司法审判中的举证责任转移进行研究,得出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认识不清楚等现实问题。第叁章对举证责任的内在运行理论进行分析,从举证责任转移产生的原因、转移的标准、如何转移和反复转移等方面对举证责任进行实际运用,使举证责任转移具有现实操作性。第四章对影响举证责任转移的实现机制进行分析,从推定、举证妨碍、举证契约等方面入手,分析以上因素会影响举证责任转移并针对举证责任转移的实现机制提出自己的思路和建议,以完善举证责任转移的内容。(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期刊2019-05-30)
沈晨婷[2](2019)在《行政强拆赔偿案件举证责任转移司法审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城镇化的深入,导致了强制拆迁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赔偿案件大量涌现。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因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强制拆除中,行政机关经常存在着一些程序性违法的情形,比如:在强制拆除前,未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或没有对建筑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没有制作扣押的物品清单,没有及时转移建筑物内的物品,没有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公证保存,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或者没有制作现场笔录并交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在强制拆除后,没有妥善的保管当事人的财物等其他行为。以上的行为均对相对人的举证造成了巨大困难。导致实践中出现经常是当事人赢得了诉讼却无法得到赔偿。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第叁十八条中新增一款,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的原告举证困难,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条款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告在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下的举证困难问题,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运行中,仍然还存在着问题,如:此条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分担的形式究竟是举证责任倒置还是转移或只是降低证明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分歧;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因不同种类的物品损失也存在着证明标准上的不同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通过对相关域外经验的分析研究,对我国行政强拆赔偿中举证责任转移提出以下相应完善对策:首先,应在基础概念中加强进一步的深化,将举证责任划分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和主观上的举证责任,以此区分不同的举证效果;其次,明确举证责任转移后原告所需承担的初步证明标准,让法官,当事人明确原告应承担何种程度的初步证明,让诉讼变得更加高效;最后,明确初步证明的认定逻辑,让法官根据相应标准执行,防止同类案件不同决断,促进司法审查的统一。(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5-20)
朱文中[3](2018)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之转移》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了自己的主张,并在逻辑上可以成立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若要推翻该主张,应当进一步举证,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综合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理论,结合我国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经验,笔者认为,在下列情形中,举证责任会发生(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2-26)
何暄[4](2015)在《举证责任转移的适用条件问题研究 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并且一直在不遗余力地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努力。基于智慧财产与生俱来的无形性,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的低门槛和知识产权维权的高难度。很多大企业依然感觉知识产权维权困难重重,举证难一直是他们维权的瓶颈,最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当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合理。本文试图通过对举证责任一般分配原则和特殊分配原则的分析,倡导如何运用特殊分配原则中的举证责任转移,以缓解当前举证责任分配中产生的矛盾。(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5年12期)
倪国华,庞可,佘立永[5](2015)在《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招投标中的应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责任转移是在诉讼中将传统的原告举证制变为被告举证制的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有其特定的应用条件和实际意义。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讨论引用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尝试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认定这一较为复杂的问题,为相关工作和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本文来源于《建筑经济》期刊2015年12期)
江涛,赵振[6](2015)在《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的转移及其改进》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责任是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都不可或缺的内容,关系到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本文在阐明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工伤认定的不同程序不同阶段,论述举证责任如何从职工—用人单位—人社部门等发生责任转移,并对如何完善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提出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期刊2015年19期)
[7](2015)在《调解协议后举证责任转移》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王某与赵某两家责任田相邻,赵某喷施除草剂不慎使王某瓜田受损。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赔偿经济损失,当年该地块归赵某管理受益。后赵某悔约,王某要求赵某给付药害损失赔偿,但此瓜田已经无法进行药害鉴定。【评析】赵、王双方举证责任的确定是关键,本案在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前,损害事实举证责任由受害方承(本文来源于《农家致富》期刊2015年14期)
朱理[8](2015)在《反垄断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转移》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14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274件,审结250件(见图)。这些案件具有数量增加、涉及领域多、案件类型多样化、案件影响力大、原告胜诉率总体较低的特点。 在我国,获取证据难和证明垄断行为难仍然是制约原告(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5-07-01)
杨虹[9](2015)在《15年,终将摘掉WTO套给中国的“紧箍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7月1日,中国入世“过渡期”将结束,所有产品的进口关税将全部降为零,一些产业将进一步对外资开放,针对近期坊间流传的这一说法,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否认称,入世降税承诺2010年就已履行完毕。 那么,“15年过渡期”说法到底从何而来?中(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导报》期刊2015-06-26)
李丹阳[10](2015)在《刑事举证责任倒置与转移的区别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往往忽略了对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移的区分,仅按部就班的进行审判,致使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过程重视不够,从而客观上放宽了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最终导致法院的中立地位有所撼动,并且有损法院在人们心中的公正形象。因此,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的差异应当被大家重视,不同功能的举证、质证应被加以区分,从而使原告和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06期)
举证责任转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城镇化的深入,导致了强制拆迁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赔偿案件大量涌现。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因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强制拆除中,行政机关经常存在着一些程序性违法的情形,比如:在强制拆除前,未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或没有对建筑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没有制作扣押的物品清单,没有及时转移建筑物内的物品,没有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公证保存,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或者没有制作现场笔录并交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在强制拆除后,没有妥善的保管当事人的财物等其他行为。以上的行为均对相对人的举证造成了巨大困难。导致实践中出现经常是当事人赢得了诉讼却无法得到赔偿。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第叁十八条中新增一款,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的原告举证困难,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条款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告在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下的举证困难问题,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运行中,仍然还存在着问题,如:此条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分担的形式究竟是举证责任倒置还是转移或只是降低证明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分歧;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因不同种类的物品损失也存在着证明标准上的不同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通过对相关域外经验的分析研究,对我国行政强拆赔偿中举证责任转移提出以下相应完善对策:首先,应在基础概念中加强进一步的深化,将举证责任划分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和主观上的举证责任,以此区分不同的举证效果;其次,明确举证责任转移后原告所需承担的初步证明标准,让法官,当事人明确原告应承担何种程度的初步证明,让诉讼变得更加高效;最后,明确初步证明的认定逻辑,让法官根据相应标准执行,防止同类案件不同决断,促进司法审查的统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举证责任转移论文参考文献
[1].康寿文.民事举证责任转移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9
[2].沈晨婷.行政强拆赔偿案件举证责任转移司法审查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3].朱文中.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之转移[N].人民法院报.2018
[4].何暄.举证责任转移的适用条件问题研究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谈起[J].电子知识产权.2015
[5].倪国华,庞可,佘立永.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招投标中的应用研究[J].建筑经济.2015
[6].江涛,赵振.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的转移及其改进[J].中国劳动.2015
[7]..调解协议后举证责任转移[J].农家致富.2015
[8].朱理.反垄断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转移[N].中国工商报.2015
[9].杨虹.15年,终将摘掉WTO套给中国的“紧箍咒”[N].中国经济导报.2015
[10].李丹阳.刑事举证责任倒置与转移的区别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