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补贴协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协议,反补贴,专向,农业,政府,互联,美国。
补贴协议论文文献综述
李仲平[1](2019)在《WTO《反补贴协议》框架下“不成比例”之事实专向性——“中国式”产能过剩面临的新挑战与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诉中国原铝补贴案"不仅是美国就"中国式"产能过剩在WTO提出的首起案件,也是美国首次诉称中国相关政策构成《反补贴协议》中"不成比例"事实专向性补贴的申诉。面对美国对"中国式"产能过剩提出的这一最新挑战,我国可根据"不成比例"事实专向性的构成要素与判断标准,结合被诉铝业补贴措施的不同性质,实施原则与例外相结合的应对策略。具体而言,针对多功能性的投入品低价措施,可在检视美国是否完成举证责任的基础上,反证其不构成"不成比例";针对单一功能性的投入品低价措施,应根据固有特征检测,主张此类措施属于"不成比例"事实专向性的例外,因此不构成应受《反补贴协议》规制的补贴。(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9年04期)
邱尚楸[2](2019)在《主权专利基金的法律性质与中国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权专利基金自诞生以后,关于其是否会成为国家赞助的“专利巨魔”的质疑声不绝于耳。然而,对于质疑要理性地进行看待,主权专利基金为何?与主权基金和一般的专利基金相比有何不同,最重要的问题是,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项下,其存在会不会成为政府向本国技术企业进行补贴的隐秘性方式?在我国也存在主权专利基金的背景下,如果在将来有可能面临反补贴指控,那又应该如何应对?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主体分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涉及主权专利基金的一些基本情况。首先是基金的概念及意义。一般认为,主权专利基金是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体,间或联合民间资本设立的投资型基金,其目的在于购买专利组合专利池,进行全球专利布局的专利基金。主权专利基金的意义,即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避免本国企业继续受到“专利流氓”的骚扰的考虑,另一方面则提升本国专利技术、提高专利转化效率,提升在国际专利贸易市场上的话语权;其次是主权专利基金的特征。这里主要结合目前已成立主权专利基金的外国国家,包括法国、韩国以及日本。从这叁个国家的主权专利基金实践来看,基金都表现出政府资本占主导地位、运营方面受到政府影响两个方面的特征;最后是有关主权专利基金在WTO相关规范体系当中所涉及的争议,尤其是其是否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项下有关反补贴的义务规定。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产生背景、补贴的形式以及其中在认定构成财政补贴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说,补贴认定的构成要件包括补贴形式、补贴方式、主体认定、授予利益认定、专向性分析以及产业损害认定等六个方面,通过对该有关补贴认定构成要件的梳理,为接下来对主权专利基金的相关经营行为是否构成补贴做个铺垫。第叁部分围绕《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条款中关于认定构成政府补贴的构成要件对主权专利基金是否构成补贴予以认定。在补贴形式中,主权专利基金的相关经营行为,包括提供购买、转让、授权专利以及对技术企业进行投资等,从形式上构成财政资助;在补贴方式上,主权专利基金符合条款规定的两种补贴方式,包括直接或潜在转移资金、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以及购买商品;在主体认定上,依据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判例来看,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也导致主体性质判断的差异性。其中,依据“政府控制说”,基金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在授予利益认定上,现如今披露的主权专利基金并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但在理论上存在低价转让专利、低息提供贷款等情形,所以若在将来出现如此情况,则这方面的要件也是符合的;在认定是否具有专向性方面,由于主权专利基金主要交易的对象是本国的技术企业,所以在区域上、行业类型上都具有较强的特定性;最后是产业损害方面,虽然这并不是认定是否构成补贴的要件,但却关乎此项补贴是否可诉,但同样囿于现实所披露的情况,并不足以说明产业损害认定的形成。所以,在目前国外主权专利基金运营的实践当中,就目前的证据并不足以说明其有关的经营行为构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项下规定的政府补贴,这也是目前针对主权专利基金进行反补贴诉讼案件为零的原因。但是,在基金未来的发展中,从理论上并不能排除被提起反补贴诉讼的可能性,所以下一部分将探讨我国的主权专利基金如何未雨绸缪。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叁个主要主权专利基金的情况以及今后如何应对反补贴诉讼提出的建议。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叁个主权专利基金,包括睿创、北京市重点行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及四川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都存在和外国主权专利基金一样的特征,即政府资本占据主导地位、在开展业务时受到政府相关政策影响大。所以针对目前基金发展情况,为了应付将来可能遇到的反补贴诉讼,笔者认为可以从淡化政府资本,以保障主权专利基金的独立运营,放宽主权专利基金交易的对象范围以及加强与其他国家主权专利基金的合作来确保我国主权专利基金将来可能遇到的麻烦。此外,在笔者来看,无论是从主权专利基金的发起目的还是今后避免将该基金作为补贴的工具来看,各国主权专利基金的出路都应该是通过加强互利合作的方式来实现共赢的局面。(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王小琼,张梓建[3](2018)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下我国被申诉的原因及对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补贴可能影响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世贸组织通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补贴进行规制。文章首先基于该协议从对补贴的认定、救济途径、与我国有关的发展中国家待遇及我国受到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四方面进行分析;其次概述了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的补贴类型;再次论证了在WTO规则边缘化的大背景下,继续遵守与适用该规则的必要性;最后建议政府合法扶持企业、积极提升应诉能力、企业提高适应能力以及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安徽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徐泽平[4](2018)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下中国被诉原因及对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世界经济格局从独立走向整体,各国之间在贸易往来逐年增加,区域间合作也日显紧密。但是与此同时,由于国家本位利益思想的影响,国际之间也出现了贸易摩擦。为了保障国际贸易秩序,促进世界经济平稳发展,在通过WTO各成员国谈判磋商之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应运而生。在该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制下,各国贸易逐步从混乱走向正轨。中国作为WTO主要成员国之一,在国际贸易舞台上风险与机遇并存。在贸易往来获益的同时,也面临着被诉的境地。正确适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来维护本国的对外贸易利益,是中国目前对外政策的重中之重。基于此,本文将结合目前为止发生的中国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下被诉案件,论述其被诉原因并据此分析相应对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0期)
韩雯[5](2016)在《养老叁地任选 医保能“漫游”》一文中研究指出先行先试,推动北京政策外延,天津武清、河北高碑店等津冀地区的试点机构可以享受北京市养老床位运营补贴、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医保政策互联互通等政策。京津冀力争在五年的时间内做好与养老相关的医疗、低保、救助以及相关扶持政策的衔接工作,使京津冀叁地老人在(本文来源于《天津日报》期刊2016-06-14)
肖楠[6](2015)在《OECD新协议限制政府补贴煤电》一文中研究指出11月17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达成了一项历史性协议,将减少对燃煤电厂的政府资助。对于煤炭行业而言,这成为巴黎全球气候变化峰会之外的又一大打击。 燃煤电厂的出口融资将受限 根据协议,鉴于燃煤电厂带来大(本文来源于《中国能源报》期刊2015-11-23)
姚顺波,于金娜[7](2015)在《基于自愿环境协议框架的造林补贴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通过造林实现碳吸存已经成为新时代的必然选择。文章将自愿环境协议引入到造林补贴标准研究中,以实现碳吸存为目标,构建了造林补贴标准的测算框架;并以陕北造林为例进行实证模拟,得到考虑碳吸存效益的退耕还林补贴标准为:1~21年为2405元/hm2·年,22~34年为1294年/hm2·年,该标准高于陕北现行的造林补贴标准。讨论了该框架的适用条件及局限性,以期为实施的生态造林补贴标准的制定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林业经济》期刊2015年09期)
李莉[8](2013)在《试析在SCM协议下中国遭遇反补贴的应对——从美国对中国光伏产业征收反补贴税案件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在入世后,接受的反补贴调查已近50起,最近的光伏产业反补贴又是一例。在应对这些调查时,中国企业应该多在可诉性补贴上下功夫,研究其中既符合SCM协议,又对中国有利的内容。当然,美国等国家提起反补贴调查的动机有很多,不排除保护本国产业的隐形贸易壁垒。但这些都可以通过合适的途径,尤其是DSB途径得以解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32期)
孟昌[9](2013)在《农业补贴的正当性与基于WTO协议的补贴制度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加入WTO十多年来,农业补贴逐年增加,至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了高达1406亿元的农业补贴支出。高额补贴引起了质疑。但数据显示,我国农业补贴的户均和亩均补贴水平依然很低,结构和补贴方式亦不合理。继续增加农业补贴,既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可持续性,也符合促进社会公正的正当性原则。我国应该在持续性地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并改间接补贴为直接补贴的同时,重建补贴制度,扩大"绿箱"补贴范围和补贴量,规避质疑和农产品贸易争端。(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参考》期刊2013年56期)
[10](2013)在《种粮补贴按流转协议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江苏省扬中市叁茅镇读者杨某来电:去年我流转承包当地100亩农田,以前都拿到了种粮补贴,但今年没有得到。请问:今年水稻直补与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多少?我应该拿到补贴吗?答:今年江苏省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与去年基本维持不变。(本文来源于《农家致富》期刊2013年13期)
补贴协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主权专利基金自诞生以后,关于其是否会成为国家赞助的“专利巨魔”的质疑声不绝于耳。然而,对于质疑要理性地进行看待,主权专利基金为何?与主权基金和一般的专利基金相比有何不同,最重要的问题是,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项下,其存在会不会成为政府向本国技术企业进行补贴的隐秘性方式?在我国也存在主权专利基金的背景下,如果在将来有可能面临反补贴指控,那又应该如何应对?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主体分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涉及主权专利基金的一些基本情况。首先是基金的概念及意义。一般认为,主权专利基金是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体,间或联合民间资本设立的投资型基金,其目的在于购买专利组合专利池,进行全球专利布局的专利基金。主权专利基金的意义,即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避免本国企业继续受到“专利流氓”的骚扰的考虑,另一方面则提升本国专利技术、提高专利转化效率,提升在国际专利贸易市场上的话语权;其次是主权专利基金的特征。这里主要结合目前已成立主权专利基金的外国国家,包括法国、韩国以及日本。从这叁个国家的主权专利基金实践来看,基金都表现出政府资本占主导地位、运营方面受到政府影响两个方面的特征;最后是有关主权专利基金在WTO相关规范体系当中所涉及的争议,尤其是其是否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项下有关反补贴的义务规定。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产生背景、补贴的形式以及其中在认定构成财政补贴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说,补贴认定的构成要件包括补贴形式、补贴方式、主体认定、授予利益认定、专向性分析以及产业损害认定等六个方面,通过对该有关补贴认定构成要件的梳理,为接下来对主权专利基金的相关经营行为是否构成补贴做个铺垫。第叁部分围绕《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条款中关于认定构成政府补贴的构成要件对主权专利基金是否构成补贴予以认定。在补贴形式中,主权专利基金的相关经营行为,包括提供购买、转让、授权专利以及对技术企业进行投资等,从形式上构成财政资助;在补贴方式上,主权专利基金符合条款规定的两种补贴方式,包括直接或潜在转移资金、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以及购买商品;在主体认定上,依据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判例来看,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也导致主体性质判断的差异性。其中,依据“政府控制说”,基金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在授予利益认定上,现如今披露的主权专利基金并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但在理论上存在低价转让专利、低息提供贷款等情形,所以若在将来出现如此情况,则这方面的要件也是符合的;在认定是否具有专向性方面,由于主权专利基金主要交易的对象是本国的技术企业,所以在区域上、行业类型上都具有较强的特定性;最后是产业损害方面,虽然这并不是认定是否构成补贴的要件,但却关乎此项补贴是否可诉,但同样囿于现实所披露的情况,并不足以说明产业损害认定的形成。所以,在目前国外主权专利基金运营的实践当中,就目前的证据并不足以说明其有关的经营行为构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项下规定的政府补贴,这也是目前针对主权专利基金进行反补贴诉讼案件为零的原因。但是,在基金未来的发展中,从理论上并不能排除被提起反补贴诉讼的可能性,所以下一部分将探讨我国的主权专利基金如何未雨绸缪。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叁个主要主权专利基金的情况以及今后如何应对反补贴诉讼提出的建议。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叁个主权专利基金,包括睿创、北京市重点行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及四川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都存在和外国主权专利基金一样的特征,即政府资本占据主导地位、在开展业务时受到政府相关政策影响大。所以针对目前基金发展情况,为了应付将来可能遇到的反补贴诉讼,笔者认为可以从淡化政府资本,以保障主权专利基金的独立运营,放宽主权专利基金交易的对象范围以及加强与其他国家主权专利基金的合作来确保我国主权专利基金将来可能遇到的麻烦。此外,在笔者来看,无论是从主权专利基金的发起目的还是今后避免将该基金作为补贴的工具来看,各国主权专利基金的出路都应该是通过加强互利合作的方式来实现共赢的局面。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补贴协议论文参考文献
[1].李仲平.WTO《反补贴协议》框架下“不成比例”之事实专向性——“中国式”产能过剩面临的新挑战与应对[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
[2].邱尚楸.主权专利基金的法律性质与中国对策[D].广西师范大学.2019
[3].王小琼,张梓建.《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下我国被申诉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8
[4].徐泽平.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下中国被诉原因及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
[5].韩雯.养老叁地任选医保能“漫游”[N].天津日报.2016
[6].肖楠.OECD新协议限制政府补贴煤电[N].中国能源报.2015
[7].姚顺波,于金娜.基于自愿环境协议框架的造林补贴标准研究[J].林业经济.2015
[8].李莉.试析在SCM协议下中国遭遇反补贴的应对——从美国对中国光伏产业征收反补贴税案件切入[J].法制与社会.2013
[9].孟昌.农业补贴的正当性与基于WTO协议的补贴制度改革[J].经济研究参考.2013
[10]..种粮补贴按流转协议处理[J].农家致富.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