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质询权论文_王博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质询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股东,法律,权利,公司治理,形骸,程序,表决权。

股东质询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博[1](2018)在《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质询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将日常管理权限赋予公司的董事会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间接控制公司。但是,随着董事会的职权不断扩张,董事会逐渐接替股东(大)会控制公司,把中小股东排除在公司治理体系之外,打破了公司治理体系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间的权利平衡关系。为了重塑权利平衡关系,就必须提高股东(大)会的地位、解决股东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问题和强化股东的监督作用。因此,很多国家都确立了股东质询权制度。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创新性地提出了股东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提出质询这一原则,尽管历经24年的发展,《公司法》经历数次修正和修订,但是我国股东质询权制度发展却十分缓慢,《公司法》对股东质询权制度的规定偏于原则,对于股东质询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条件、范围边界以及救济方式都需要明确和细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质询权难以运用到实践中的尴尬境地。本文将通过对国外股东质询权制度的分析,结合我国实践困境,探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质询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相应的完善措施。本文第一章为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问题、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及对相关文献进行了综合评述,最后还对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文章结构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本文第二章研究股东质询权的法律界定。主要对股东质询权的定义、性质、功能和我国股东质询权制度的立法进程和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本文第叁章对股东质询权的权利主体进行介绍。主要围绕股东质询权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进行研究和分析,同时探讨我国股东质询权制度在权利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第四章研究股东该如何行使股东质询权的问题。主要探讨和分析我国股东质询权在行使场合、方式、范围和边界等内容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第五章讨论股东质询权的救济制度。主要探讨我国股东质询权制度在司法救济层面的不足之处,总结出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之诉、损害赔偿之诉和强制质询之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第六章在前五章的基础上,主要探讨完善我国股东质询权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8-06-30)

谢剑[2](2017)在《股东质询权制度的缺憾》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股东质询权制度尚处于一种宣示性层面,在质询主体、质询范围、质询权行使程序、被质询人的说明义务豁免及质询权的法律救济等方面存在缺憾,具体表现为:1、质询权的权利主体不明确。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得以设立的关键,也是公司发展的决定性(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7-03-01)

王禹霖[3](2016)在《我国公司法中股东质询权的立法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股东的质询权入手,旨在对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是否拥有质询权且是否可以将这一制度法制化进行分析。在我国,股东的质询权制度存在一定瑕疵,因此,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质询权制度并将其法制化势在必行。最后就如何完善股东的质询权制度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6年12期)

吴静熠[4](2016)在《股东质询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质询权作为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股东股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质询权自从被运用到公司管理上以来,在大陆法系得到较大的发展。我国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发端于改革开放以后,在这一过程中又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有股份这一所有制形式的公司。这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和背景的上市公司在我国不在少数,治理模式行政化十分明显。我国缺乏现代公司管理经验的民营企业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但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质询权这一重要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在对质询权的权利、义务主体,质询范围,救济措施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相关权利在现实中很难得到落实,中小股东权益难以保障。论文从股东质询权的产生、发展入手,运用比较的方法对比德、日、法等国质询权的有关理论、立法、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并针对我国股东质询权立法、权利救济等问题,就进一步完善我国股东质询权提出建议。并期望通过对质询权的研究推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股东质询权理论概述,主要对股东质询权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包括我国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是股东质询权主体研究,结合德、日等国家的理论和规定,对质询权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范围、限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第叁部分是质询权范围及行使方式,主要结合域外有关理论对我国质询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议。第四部分着重域外法律规定,对股东质询权的救济措施进行研究。结论认为,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上,法律对于股东质询权的规范应当促使其能在静态规则和动态规则中自由转换,使其能与股东权利进行有机衔接,更好的发挥股东质询权应有价值。(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6-30)

经童金[5](2016)在《我国股东质询权制度之缺陷》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股东质询权制度尚处于一种“宣示”性层面,在质询主体、质询范围、质询权行使程序、被质询人的说明义务豁免及质询权的法律救济等方面存在缺憾,具体表现为:1、质询权的权利主体不明确。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得以设立的关键,也是公司发展的决定性因(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6-06-15)

侯佳敏[6](2015)在《股东质询权股东大会形骸化救济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股东大会形骸化的背景下,设置股东质询权可以改变股东表决时资讯不足的状况。我国《公司法》所设置的质询权制度十分简陋,并未涉及到质询权的主体、范围、答询、法律救济等重要问题,与真正意义上的质询权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有必要借鉴德日公司法质询权的制度设计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5年14期)

刘晶晶[7](2015)在《股东质询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已然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主流,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公司权力通过董事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控制被过分的集中在董事会,从而董事会操控了公司,打破了董事会与股东会因两权分离而保持的权利平衡,久而久之董事会将会存在蚕食股东权利的危险即优势暴力、并且可能背离公司法制度设计的初衷。在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相互博弈中,为了使股东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股东质询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质询权股东可以获取相关经营资讯,要求经营者解答自己对于公司管理过程中的不解或者质疑之处,从而改变股东在公司操控过程中的被动地位,弥补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等的鸿沟,长远来看股东质询权的行使为强化股东大会地位也具有刺激作用。所以,想要防止或是解决董事会中心主义下两权对峙产生的问题其核心之一就在于使股东能够对董事经营行为了然于胸,而要实现这一目的,股东质询权是保证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知晓董事会控制行为的重要途径。现行立法中我国《公司法》虽然确定了股东质询权,但是这项条款的规定只起到了些许的启蒙作用,在现实解释应用以及实践操作性问题上并没有体现出股东质询权所应当具有的价值,因此极有必要针对股东质询权的制度构建进行研究,并设计出具体方案。文章通过比较研究与规范研究分析法对股东质询权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分为四大部分来分析解剖股东质询权,第一部分主要是从股东质询权的定义、特征、功能来解读什么是股东质询权,以便于对股东质询权做出明确的界定;第二部分探讨股东质询权的性质,从知情权、共益权、固有权、单独股东权四个角度发掘质询权本质属性,探究其内在价值;第叁部分着重研究股东质询权行使中的相关规范以及实践中的问题,从股东质询权行使主体、范围、时间、场所以及说明义务人几个方面入手来了解股东质询权的运行,以求得提高质询权操作性的有效路径;第四部分就股东质询权的法律救济进行探讨,主要研究质询权股东直接诉讼的救济体系,其中分别对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进行完善,对损害赔偿之诉和强制质询之诉进行构建,通过结合多元化的救济措施使股东质询权能够正真被实现,全文秉承着对我国股东质询制度构想的目的,在找出自身制度问题的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并对国外的优秀立法是否值得移植、如何移植进行审慎考虑,以弥补我国股东质询权制度中的不足之处。股东质询权是一项极具启蒙意义的股东权利,若能有效行使该项权利,其在保护中小股东以及激活股东大会活力中将会发挥不小的功效,在未来的制度设计里法律法规对于股东质询权的规范应当使其能在静态规则与动态规则中穿梭自如,能够与其它股东权利有机衔接,发挥其应有价值。(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5-05-01)

刘晶晶[8](2015)在《股东质询权与其它共益性股东权利之间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质询权归属于股东共益权,在各项共益权行使过程中由于均介入公司、股东利益,所以各项权利履行所涉及的范畴一方面存在交叉可能,另一方面具有因果联系进而相互影响,而股东共益行为结果必然会影响到有关股东自益权的行使,为了更好的实现股东质询权,为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我们必须把握理解主要股东共益权与股东质询权之间的羁绊以及脉络联系。(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王亚男[9](2014)在《对股东质询权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质询,是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抗公司和控股股东恶意倾轧的第一道防线。股东质询权依赖于股东的固有权利知情权,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都享有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相关人员展开质询的权利,而对行使这一权利的股东并无表决权,也无持股数量与期限的限制。与同样是针对"非对称信息"而设计的其他制度,如强制信息披露以及股东查阅权、复制权制度相比,股东质询权制度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3期)

王倩[10](2013)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质询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日益分离,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大都掌握在公司管理层的手中,通常情况下,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管理,其常常处于弱势地位,这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很不利,在我国公司法中,虽然规定了股东享有质询权,显然关于股东质询权规定并不具体,保护力度也是不够的。因此,为了充分有效地弥补股东获得公司信息上的缺陷,为了进一步弥补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信息上的差异,为了强化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让股东质询权这一权利能够真正地实现,确实有必要建立一个充分有效地获得公司信息的制度渠道,质询权应该是信息渠道之一,故深化对股东质询权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纵观世界各个国家的立法,几乎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该享有质询权,这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密不可分的,具体表现在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它是以其资本额作为信用基础,通常而言,公司交易相对人关心的不是股东个人的信用,他们关心的是公司的对外信用以及公司的整体实力,而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属于典型的人合公司,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才显得优越。在世界各个国家的立法中,同时承认了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公司形式的股东享有质询权这一权利,但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占据主导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往往成千上万,这就导致了股东大会集体意志上的瑕疵,例如,当遇到公司的公告不明确时,或对公司高层的行为有异议时,要求公司管理层予以说明的情况下,如果靠股东集体行动,从而产生一个统一的意思表示,以此来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约束,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尤其是中小股东在这方面更是无能为力,所以,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质询权是非常有意义的。为了文章讨论的条理性,本文仅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质询权进行研究,因此,本文关于股东质询权的表述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质询权。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的是股东质询权的基本内容,先对股东质询权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简单介绍了股东质询权的性质、特征和功能,接着又对股东质询权的历史沿革进行了叙述,然后对股东的质询权和其他权利的区别进行了阐述,最后叙述了股东质询权的法理依据,通过分析各国学者关于股东质询权的不同学说,本文认为,股东质询权的法理依据是股东资格。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国外关于股东质询权的立法进行了介绍和比较,分别简单介绍了关于股东质询权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国、日本)和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美国)的立法概况,并对权利内容、行使程序、法律救济等进行了比较,希望在一定程度上能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质询权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第叁部分系统地分析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质询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首先阐述了我国关于股东质询权的立法现状,进而指出了我国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质询权的立法不足,指出了对该权利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股东质询权的权利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行使股东质询权的时间、场所、方式也规定的不明确,对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也没有明确规定,这都是由法律的滞后性所决定的。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股东质询权的完善,首先简单介绍了完善我国股份公司股东质询权的现实意义,然后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先进立法,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试图提出一些合理、有效的建议,具体包括明确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质询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明确股东质询权的权利范围,对质询权行使的时间、场所、方式等进行规范,明确股东质询权的法律救济等,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司治理结构的更加完善,从而为我国未来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3-11-01)

股东质询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前,我国股东质询权制度尚处于一种宣示性层面,在质询主体、质询范围、质询权行使程序、被质询人的说明义务豁免及质询权的法律救济等方面存在缺憾,具体表现为:1、质询权的权利主体不明确。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得以设立的关键,也是公司发展的决定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质询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博.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质询权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2].谢剑.股东质询权制度的缺憾[N].江苏经济报.2017

[3].王禹霖.我国公司法中股东质询权的立法构建[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

[4].吴静熠.股东质询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5].经童金.我国股东质询权制度之缺陷[N].江苏经济报.2016

[6].侯佳敏.股东质询权股东大会形骸化救济路径[J].现代商贸工业.2015

[7].刘晶晶.股东质询权研究[D].海南大学.2015

[8].刘晶晶.股东质询权与其它共益性股东权利之间的关系[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5

[9].王亚男.对股东质询权制度的思考[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10].王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质询权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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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的内容直接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趋势图3-82010-2016年货币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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