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论文_李丁涛

导读:本文包含了贿赂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贿赂罪,受贿罪,关系人,行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

贿赂罪论文文献综述

李丁涛[1](2019)在《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法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认为,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由于行为人介绍贿赂促使行贿受贿犯罪得以实现,必然对行贿受贿行为具有帮助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11-27)

詹红星[2](2019)在《介绍贿赂罪的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介绍贿赂罪是贪污贿赂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争议最大的罪名。介绍贿赂罪的实行行为既包括行贿罪或者受贿罪的帮助行为,也包括部分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介绍贿赂罪的上游范围包括行贿罪、对具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截贿"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构成诈骗罪或者侵占罪。介绍贿赂罪仍然具有保留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韶关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10期)

付余[3](2019)在《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张某,某区国土规划局局长,2016年2月,该区有一块土地准备“叁旧改造”,张某了解到该市房地产商王某想求他“关照”,并知道王某和自己外甥李某关系很好。张某想从这个项目上为自己谋取私利,于是暗示其外甥李某介绍王某给他认识。李某明白了张(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1-02)

赫宝泉[4](2018)在《介绍贿赂罪适用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介绍贿赂罪是贪污贿赂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如何适用,可谓是五花八门,尤其是其与行贿受贿罪的共犯如何区分,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因为适用罪名的不准确,频繁出现了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现象,与该罪设立时的初衷相违背。因为实践中适用的混乱,许多学者认为,该罪名的存在只会放纵犯罪,尤其会成为司法腐败的源泉,因此该罪名的存废问题便成为刑法界所讨论的议题之一,是完全废除介绍贿赂罪,将介绍贿赂罪根据其不同的案情,分别按行贿或受贿罪的共犯处理;还是在保留介绍贿赂罪的基础上,将其罪状进一步的完善,使之与行贿受贿罪共犯予以明确的区分。笔者认为,介绍贿赂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其成立不以行为人是否谋利为目的;介绍贿赂罪有其独立成罪的价值所在,从本质上讲,介绍贿赂罪并非行贿或受贿罪的共犯;介绍贿赂犯罪与斡旋受贿行为界限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权和该职权是否与对方形成职权制约的关系;介绍贿赂犯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界限的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力;“截贿”行为中,在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下,侵占罪是没有成立的可能性的;针对行为人与行贿方进行沟通时故意抬高贿赂交易的筹码或者在与受贿方进行转交汇款时故意报低贿款数额,并由此获取不法利益,应当评价为介绍贿赂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最后,笔者赞成介绍贿赂罪应该予以保留,并对该罪从界定客观要件、消除对犯罪对象的限制、提高法定刑、增加单位为该罪的主体、增设国家公职人员从重处罚等方面提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8-11-01)

李海滢,王延峰[5](2018)在《留存抑或废除:关于贪污贿赂罪没收财产刑的重新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贪污贿赂罪中,诸多罪名都规定了没收财产刑,然而通过对其他国家刑法典的查阅可以发现大部分国家已经废除了此种刑罚。同时,由于与世界上的主流规定不同,也使得我国在请求外国进行刑事司法协助中面临窘境。这都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贪污贿赂罪中没收财产刑的存废问题。而从刑罚存在的正当性、刑法谦抑性、刑罚轻缓化、责任主义原则和追缴犯罪分子海外资产等角度分析,我国贪污贿赂罪中,没收财产刑应当废除。(本文来源于《警学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迟庆雯[6](2018)在《我国贪污贿赂罪量刑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开始加大打击贪污贿赂罪的力度,任何人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会遭到严厉惩处和严肃追究。虽然一些贪污贿赂案件已经得到了判决,但是社会各界对贪污贿赂罪量刑问题产生了非常大的质疑和争论,尤其是贪污贿赂罪量刑的普遍偏轻化、巨大差异化及执行不透明化等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刑法的威慑作用,不仅有违刑法所提出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且还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中刑法的威信,本文将会对我国贪污贿赂罪量刑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6期)

汪雷[7](2018)在《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发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八大以来,全国的反腐工作力度便不断加大,十九大会议中又指出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不放松。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为提高政府机关与企事业单位职能的有效发挥,必须积极开展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研究。本文指出贪污贿赂罪立法与司法过程中值得思考的一些问题,并从立法与司法角度提出发展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0期)

张丽婷[8](2018)在《介绍贿赂罪法律适用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介绍贿赂罪是贪污贿赂型犯罪的基本类型,但司法实践中该罪名适用一直处于被边缘化地位,处境十分尴尬。在法律适用上,介绍贿赂行为很容易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相混淆。在当前高压反腐的政策下,司法实践中很大一部分介绍贿赂的行为会被法官认定为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这种罪刑不相符的定罪标准严重侵蚀着司法公正。加之,介绍贿赂罪常常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关联,导致了介绍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低、适用标准混乱、裁判文书理由缺失或不充分,最终导致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明确界定介绍贿赂罪并将其构成要件类型化对严格区分与相关犯罪界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五年的系统案例为分析样本,结合司法实践中该罪适用的实际情况,在客观描述目前介绍贿赂罪法律适用的现状基础上,抽取了部分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尽可能地将司法实践中各类型介绍贿赂罪的表现形式都进行了系统分析归纳,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法官关于介绍贿赂罪的法律适用标准,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说明,论证了介绍贿赂罪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终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对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分别对介绍贿赂罪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进行了说明;对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与手段进行了简要说明;并主要围绕介绍贿赂罪的立法沿革形成了本文的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描述介绍贿赂罪的法律适用现状。本文在搜集的众多案件中,选取了几种类型的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从一般违法、构成本罪、构成他罪叁个方面来详细说明介绍贿赂罪的法律适用现状。第叁部分是分析论述介绍贿赂罪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对介绍贿赂罪典型案件的类型化分析过程中,发现在法律适用中,介绍贿赂罪存在的四方面突出问题,即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罪名适用率较低、适用标准混乱、裁判文书理由缺失或不充分。针对上述问题从法律与事实两方面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针对介绍贿赂罪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完善对策,即主要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来提出相对标准化的适用措施。最后对介绍行为、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斡旋行为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与界定。(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8-06-01)

张俊楠,张婧[9](2018)在《贪污贿赂罪量刑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反腐大片《永远在路上》中便揭露了他们向金钱弯腰低头的花式腐败手段,那么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便成为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目前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均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从近几年贪污贿赂犯罪及其量刑的特点、各种犯罪情节对贪污贿赂案件量刑的影响,总结出贪污贿赂犯罪量刑问题原因,从而对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的制度建设提出笔者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9期)

穆亚茹[10](2018)在《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发展走向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贪污贿赂以及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制定了新的标准,由于其理由的不充分,导致诈骗、盗窃罪与职务侵占、贪污贿赂罪之间的不平衡。目前需研究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发展走向。对于利用职务便利,偷取公共财物且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以盗窃罪处理。为了协调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的关系,应把职务侵占罪中的偷窃行为排除(特别规定除外),或进行限制解释。根据贪污罪与贿赂罪罪质的不同应分别重视数额与情节。(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4期)

贿赂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介绍贿赂罪是贪污贿赂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争议最大的罪名。介绍贿赂罪的实行行为既包括行贿罪或者受贿罪的帮助行为,也包括部分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介绍贿赂罪的上游范围包括行贿罪、对具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截贿"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构成诈骗罪或者侵占罪。介绍贿赂罪仍然具有保留的必要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贿赂罪论文参考文献

[1].李丁涛.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2].詹红星.介绍贿赂罪的疑难问题研究[J].韶关学院学报.2019

[3].付余.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4].赫宝泉.介绍贿赂罪适用若干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8

[5].李海滢,王延峰.留存抑或废除:关于贪污贿赂罪没收财产刑的重新审视[J].警学研究.2018

[6].迟庆雯.我国贪污贿赂罪量刑问题[J].法制博览.2018

[7].汪雷.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发展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8].张丽婷.介绍贿赂罪法律适用实证分析[D].山西大学.2018

[9].张俊楠,张婧.贪污贿赂罪量刑问题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8

[10].穆亚茹.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发展走向研究[J].法制博览.2018

论文知识图

二、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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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论文_李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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