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上,责任,货物运输,海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合同,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刘安宁[1](2019)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选择适用200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或2009年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其中后者规定的保险责任起始时间更早,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程度更大。在推定全损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在合理期间内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并且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关于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的界限问题,可以从条款之间的关联关系入手,采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19年10期)
李思[2](2018)在《上海高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埃及阿斯旺水泥公司与案外人鹏翔公司签订了水泥厂项目合同,约定鹏翔公司负责将货物从上海港运至埃及亚历山大港。为此,托运人鹏翔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单背面印制人保“1981/1/1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及“海洋运输货物战争(本文来源于《上海金融报》期刊2018-10-12)
梁媛媛[3](2018)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分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与履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保险利益原则。当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已经落后于世界立法趋势,《海商法》对此规定更是一片空白。应当在未来修改《海商法》时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与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以经济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利益的认定原则。(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18年09期)
栾红,张爱学[4](2017)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之诉讼时效》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代位求偿是理赔的重要环节,而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存在的争议一直困扰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当事人。在保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促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让真正的责任第叁人承担起最终赔偿责任,以利于海上保险业及海上航运业的长足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期刊2017年07期)
刘丽艳[5](2017)在《对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人防灾防损工作性质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国务院颁布文件要求各地方政府充分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防灾防损制度能够帮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预防风险,尽最大可能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实现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学术界已开始关注防灾防损制度的建设,但是目前该制度的研究程度仍有极大的进步空间。保险人的防灾防损工作是一项法定义务。定性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防灾防损工作的性质不仅要考虑法律的规定,更要考虑保险业务运作原理。笔者通过考察保险业务运作原理发现,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均无法否定保险人实施防灾防损工作的重要性。(本文来源于《公安海警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刘美佟[6](2017)在《论船东破产下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严峻低迷的货运市场环境下,船东破产所引起各方损失往往远远超过船东破产本身,其所引发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的受到大家关注。本文分四章进行论述:第—章总结和概括了船东破产的内涵和其本身具有的国际性、专业性以及程序冲突性的特点,同时重点论述了船东破产分别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影响。第二章通过对海上保险领域中的“风险变更”制度和“保险保证”制度加以区分和比较,论述了船东破产所引起的通知义务和续保条款制度。第叁章重点针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和伦敦协会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中关于“运输迟延条款”、“航次改变条款”、“运送契约终止条款”、“承运人经济困境条款”等除外条款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初步认定船东发生破产或陷入经济困境情况下所造成的货物运输损失应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论述了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应在船东破产时履行基本的减损和施救义务,如在货物装船前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利;船舶被扣押时,积极安排转运事宜;船舶被留置时,使保险货物尽快获得释放,同时积极保护诉讼时效,从而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及确保保险人能够有效行使代位求偿权,以免日后因该过失而导致在保险理赔时遭到保险人拒赔的风险。而作为货物保险人则应当积极协助被保险人施救货物,并利用自身的信息、资源、专业等优势做好风险防范等。(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7-06-30)
杨一凡[7](2017)在《海上货物运输开口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将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正式提上日程,进出口商对货物保险的需求会大大增加,适用于大批量货物投保的开口保险合同因而也会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被广泛使用。开口保险合同来源于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的浮动保险,而浮动保险也正是开口保险下的标准的开口保险的前身。开口保险共有叁种类型,且各有特色、可满足进出口商对保险的不同需求,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对开口保险进行规制。因此,本文通过对中英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实务中的操作,对开口保险的性质进行探讨,并以此为基础对开口保险下被保险人的申报义务、告知义务等应当如何规定进行研究,并对开口保险下保险证明与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如何解决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相关立法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海上货物运输开口保险的概念与性质的研究,作者在这一部分给出了开口保险的概念,讨论了开口保险合同的性质,并将开口保险与浮动保险、预约保险进行比较,除此之外还对在我国适用开口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探讨的是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作者基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和《2015年保险法》的规定,根据开口保险的特性,提出立法建议。第叁部分是有关被保险人的申报义务,作者分析了中英法律的规定,对各类型的开口保险合同下的申报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应当如何规定申报义务的履行方式提出立法建议。第四部分探讨的是保险证明与开口保险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应当如何解决。(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5-15)
王蓉萍[8](2017)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海上贸易中,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流动性很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货物所有权可能几经易手,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必然带来以货物为标的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29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问题,但该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背书”一词应当用在单证转让上,而不应当是合同,据此是否可以推测《海商法》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与保险单的转让作为同等看待?而实践中又存在很多将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混为一谈的现象,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从理论上厘清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与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无需经保险人同意,但该条对保险合同转让的实质条件,即保险合同转让时是否要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条件、保险合同转让与保险标的转让的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海商法》其他条款对此也没有规定,而这些条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转让至关重要。最后,对于海上保险合同转让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上,特别是当保险单的记载与保险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何者为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海商法》也都没有具体规定。本文第一部分介绍海上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规定,从立法规定中发现保险合同转让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分析了保险单、投保单与保险合同的关系,保险单与投保单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当这二者记载内容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本文将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出发,从理论上厘清保险单、投保单等单证与保险合同关系。第叁部分探讨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的特殊性、转让的程序性条件、实质性条件以及转让时间;第四部分将对比参照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持有人(第叁人)的关系加以研究,当然,这种对比也是建立在保险单和提单在转让上的相似性之上的,讨论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范围,特别是当保险单与保险合同不一致时,应当以谁为准的问题,并探讨保险合同转让对受让人、保险人以及原被保险人的效力。(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5-01)
王莹[9](2017)在《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包装不当》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我国《海商法》第243条第3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年版)除外责任第二项和《伦敦保险协会运输货物保险(A)条款》(2009年版)第4条第3款中的包装不当或包装不足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海上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下,通过对包装的功能与作用、包装不适当与货物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集装箱等载运器具的属性以及裸装货物的现代包装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分析来明确保险条款中包装和包装不当的含义、包装不当的主要确定标准、包装不当的外延以及构成包装不当时的法律效力,特别是保险人与各方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进而总结出我国保险条款中包装不当除外责任条款的现存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运输包装概述,主要介绍不同国家对运输包装的定义并阐述运输包装所起到的作用及包装不当产生的主要原因,目的在于强调所研究的内容是货物的运输包装而非销售包装等其他类型的包装;该部分属于技术性描述,将包装从技术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起到过渡作用为下文的展开做好铺垫。第二章为本文的重点章节,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年版)和《伦敦保险协会运输货物保险(A)条款》(2009年版)等保险条款的分析明确包装不当的含义和确定标准,结合保险实务中的典型案例探究包装不当的外延,包括集装箱内外货物积载不当、包装标志和标识不清、集装箱不适货以及针对重大件裸装货物的绑扎、系固和焊接不牢等情形。第叁章为本文的主要章节,在海上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下讨论包装不当除外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根据包装不当单独导致货损和包装不当与其他原因共同导致货损的不同情形具体分析保险人和其他各方主体之间责任的分担或免除问题。第四章是笔者依据上述研究结果总结我国包装不当除外责任条款现存的法律和实务问题并提出建议,望能够有助于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法律的完善和保险实务的提高。(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5-01)
李哲[10](2017)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推定全损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推定全损制度是海上保险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海上保险中,除极少数部分损失和实际全损绝对明确的情况外,被保险人大多按推定全损索赔。但是在实务当中,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根据自身具体利益来决定是否适用推定全损,所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容易就受损货物是否成立推定全损、是否应赔付全损保险金发生争论。为此,本文以货物推定全损为研究对象,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研究货物推定全损认定与保险赔偿相关法律问题,进而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提出一定建议。本文具体分为六章,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推定全损制度的概述。确认什么是货物推定全损,是研究这一法律问题的前提。本章首先从推定全损的含义出发,通过对推定全损制定背景研究,以及与实际全损、部分损失的比较分析,探究推定全损的本质。第二章是对货物推定全损一般认定的研究。我国法律规定了货物推定全损的成立条件。本章对货物推定全损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支付的费用超出保险价值,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深入研究。第叁章是对海盗劫持船货全损认定的研究。在海上航运过程中,船舶可能受到海盗袭击从而导致船货被劫持。本章首先论述海盗行为及当代的发展情况;然后对海盗劫持的船货能否认定推定全损展开具体分析,通过对现代海盗的代表索马里、西非和东南亚海盗劫持船货的行为进行研究,探讨被劫持的船货是否可以认定为推定全损。第四章是对货物推定全损中航程丧失问题的研究。英国普通法下有一种特殊类型的推定全损,航程丧失导致的推定全损。对于深受英国海上保险法影响的我国来说,是否可以认定并适用这一特殊类型的货物推定全损。本章首先从这一类型产生的背景和适用的特点着手;而后深入探讨对我国的影响,通过对相关条款和司法案例的研究,分析我国是否认可这一形式的推定全损。第五章是对货物推定全损下保险委付问题的研究。在推定全损的保险赔偿程序之中,委付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本章首先研究了委付的概念及法律性质;然后对委付与推定全损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最后研究委付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第六章是对货物推定全损相关法律的修改建议。本章是在前述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从推定全损和委付两个方面出发,对推定全损的认定以及保险委付提出一定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5-0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7年,埃及阿斯旺水泥公司与案外人鹏翔公司签订了水泥厂项目合同,约定鹏翔公司负责将货物从上海港运至埃及亚历山大港。为此,托运人鹏翔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单背面印制人保“1981/1/1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及“海洋运输货物战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刘安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9
[2].李思.上海高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N].上海金融报.2018
[3].梁媛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8
[4].栾红,张爱学.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之诉讼时效[J].中国保险.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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