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权利消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权利,抵押权,诉讼时效,票据,前科,实证,用人单位。
权利消灭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郑仪,陆一君[1](2016)在《怠于行使权利抵押权将归于消灭》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1999年12月1日,化工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化工公司自愿在最高额75万元的范围内,为自行车厂在某期限内发生的借款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化工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就化工公(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6-11-01)
薛飞飞[2](2015)在《评法定消灭解除权——当事人之期限权利之归还》一文中研究指出解除权的价值基础是解除权行使效果,法定消灭解除权是法律刚性地促使解除权效果的发生,这种效果的发生并不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愿。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针对这一法律刚性规定作出考虑和深思,希望引起读者的关注。本文从法定消灭解除权与解除权的行使效果开篇,再到消灭解除权分类与观点的提出,进一步实证分析,最后简要评论。(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08期)
佟思进[3](2013)在《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视角论原权利消灭之原因——处分》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权利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原权利的消灭或受损,是救济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在实践中,原权利消灭的原因有二:其一,原权利载体消灭;其二,原权利人主动或被动的改变原权利的状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5期)
吴向东[4](2012)在《未及时向抵押人主张权利抵押权已消灭》一文中研究指出甲、乙、银行于2006年1月1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由甲向银行贷款50万元,乙用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的归还期限为2006年7月1日,到期后,甲、乙均未还款。2009年3月5日,银行向甲催收贷款,甲在催收通知上签字认可,但银行一直未向乙主张过权利。今年3(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2-11-28)
张红[5](2012)在《从《儿童权利公约》谈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儿童权利公约》的角度,对《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概述、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理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我国实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面临的困难以及我国实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设想等方面展开深入的研究。(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1期)
刘芳[6](2011)在《权利产生、消灭和妨碍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罗森贝克将实体法规范分成叁类:权利产生规范,权利妨碍规范和权利消灭规范。权利产生规范是使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的规范,由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权利妨碍规范则是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的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是指使权利或法律关系消灭的规范,由主张妨碍、消灭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主张权利产生的相对方来举证证明。(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1年11期)
付丽娟[7](2009)在《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妨碍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罗森贝克将实体法规范分成对立的两类:一类是产生权利的规范;一类是与产生权利规范相对的规范,它们或者妨碍权利的产生,或者使已经产生的权利归于消灭。在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中,一方为主张权利的人,这方当事人通常为原告;另一方为否认权利的人,这方当事人为被告。对主张权利的人而言,产生权利的规范是对其有利的实体法规范,因而其对产生权利的规范所规定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对否认权利的相对方而言,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受制规范是对其有利的实体法规范,因而其应当对这些规范所规定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划分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妨碍规范就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了。(本文来源于《开封大学学报》期刊2009年04期)
杨萍[8](2008)在《用图示法再现票据的追索权和票据权利的消灭》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法律制度是每年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专业资格考试中必考内容,但是考生在复习时通常会感觉票据法律制度中的相关概念比较生涩拗口,而且其中的关系比较容易混淆。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现,通过图示法理解记忆票据法律制度中的相关概念较容易,现仅就票据追索权和票据权利的消灭用图示法来表示其中的关系(其他有关程序等问题在此不再赘述),以期对考生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中国管理信息化》期刊2008年23期)
徐剑[9](2008)在《劳动关系的消灭应以劳动权利义务是否实际行使和履行为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刊今年第7期《劳动者提出辞职是否就意味劳动关系解除》一文作者,结合具体案例对司法实践中"长期两不找"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处理意见。出于对既判案件的尊重,作者没有明确自己对于此类争议劳动关系消灭认定标准的看法。作者对于此类案件处理意见可归纳为以下(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期刊2008年10期)
魏盛礼[10](2006)在《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我国诉讼时效效力立法的应然选择——诉讼时效基本理论的反思与我国诉讼时效立法的重新选择(之四)》一文中研究指出既有的关于诉讼时效法律效力立法模式中的诉权消灭、胜诉权消灭和不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存在理论上不可克服的内在逻辑矛盾。抗辩权产生主义的立法模式在法律逻辑上可行,但难以充分发挥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保障功能,与诉讼时效的理论基础不完全吻合,仍然可能对交易安全构成伤害。我国关于诉讼时效法律效力的民事立法,应当抛弃所有既存模式,以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作为选择。在实行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同时,可适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借助于债法的不当得利和撤销权制度,弥补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立法模式可能带来的不公平。(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6年11期)
权利消灭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解除权的价值基础是解除权行使效果,法定消灭解除权是法律刚性地促使解除权效果的发生,这种效果的发生并不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愿。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针对这一法律刚性规定作出考虑和深思,希望引起读者的关注。本文从法定消灭解除权与解除权的行使效果开篇,再到消灭解除权分类与观点的提出,进一步实证分析,最后简要评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权利消灭论文参考文献
[1].郑仪,陆一君.怠于行使权利抵押权将归于消灭[N].江苏法制报.2016
[2].薛飞飞.评法定消灭解除权——当事人之期限权利之归还[J].商.2015
[3].佟思进.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视角论原权利消灭之原因——处分[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4].吴向东.未及时向抵押人主张权利抵押权已消灭[N].江苏经济报.2012
[5].张红.从《儿童权利公约》谈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6].刘芳.权利产生、消灭和妨碍规范[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1
[7].付丽娟.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妨碍规范[J].开封大学学报.2009
[8].杨萍.用图示法再现票据的追索权和票据权利的消灭[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
[9].徐剑.劳动关系的消灭应以劳动权利义务是否实际行使和履行为标准[J].中国劳动.2008
[10].魏盛礼.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我国诉讼时效效力立法的应然选择——诉讼时效基本理论的反思与我国诉讼时效立法的重新选择(之四)[J].河北法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