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经营人论文-范沛冉

船舶经营人论文-范沛冉

导读:本文包含了船舶经营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码头经营人,船东,过错责任,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船舶经营人论文文献综述

范沛冉[1](2018)在《论船舶触碰案件中港口经营人的过错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码头经营人对因其过错导致船舶触碰码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码头经营人的过错责任不因码头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不同主张而受影响,也不会与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等海事法律制度产生冲突。(本文来源于《天津航海》期刊2018年02期)

焦磊鹏[2](2017)在《船舶经营人概念之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明文规定了船舶经营人的概念,但却没有对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均无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务中产生了许多矛盾。本文认为:船舶经营人是指通过合法占有或控制船舶进行经营活动,依法享有收益并独立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转租或转委托中符合上述全部特征的主体。(本文来源于《新西部》期刊2017年33期)

张馨[3](2017)在《船舶经营人在我国《海商法》下的识别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2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取消了我国船舶经营人的登记。而船舶经营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规定的重要海事主体之一,在实践中依然广泛存在且因相关法律规定模糊容易引发纠纷。识别标准不明确导致实践中无法以统一标准识别船舶经营人,尤其对于与其从事类似活动的主体难以排除,致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不明确。对此,本文意在通过研究《海商法》下船舶经营人登记取消后识别方式的变化、船舶经营人含义的理解以及船舶经营人的特征,以期明确船舶经营人的识别标准,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最后对于与船舶经营人从事类似经营活动的相关海事主体进行尝试性分析,探讨其是否可以纳入船舶经营人的范畴,从而享受船舶经营人的相关权利。引言部分简要分析了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在法律规定与实践中的情况,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任务以及写作思路。第一章提出问题,分析了船舶经营人在实践中的存在情况以及引发的问题,针对最新出台的《船舶登记办法》取消船舶经营人登记的情况,分析了当前船舶经营人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探讨了明确船舶经营人识别标准的重要性。第二章解释了船舶经营人在《海商法》下的含义,首先界定了本文研究对象的范围,之后从船舶经营人含义在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入手,总结界定船舶经营人含义的争议焦点问题;通过对《海商法》中船舶经营人的立法意图的分析确定船舶经营人的理解角度;最后分析厘清存在争议的问题,对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经营人含义作出本文的解释。第叁章探讨了船舶经营人的识别依据,首先分析了船舶经营人登记取消对于其识别的影响。从船舶经营人经营权的来源、经营行为的要求以及收入的来源叁个方面入手分析了船舶经营人的特征并将其推导为船舶经营人识别的主要依据。最后拟定出适应新形势的船舶经营人识别标准并提出船舶委托经营合同的改进对策。第四章进一步对实际从事船舶经营的相关海事主体包括船舶管理人、无船承运人、船舶挂靠人、船舶融资租赁人以及方便旗船经营人进行辨析,分析其是否可以纳入《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经营人的范畴,承担船舶经营人的责任,享受船舶经营人的权利。(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5-01)

大卫·伯根,郭晓露[4](2016)在《被忽视的历史:罗马法中船舶经营人、旅店主、马厩主的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法对世界法律体系的影响无可比拟,但美国法学院却很少教授罗马法。现代议题主导着选举进程,如性别、种族、环境、科技变革的影响以及法律诊所实践和法理学中对这些问题的回应。~1但是任何脱离历史意识解决当下问题的尝试,都会造成混合历史错误的危险。若只关注当下的理由而不考虑历史因素,意图改变或维持法律的建议可能导致误导。罗马法阐明了一些无(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0期)

王亮军[5](2012)在《船舶碰撞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主体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碰撞民事损害赔偿中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如何,其到底能不能成为碰撞责任中的民事主体在理论界一直都有争议,而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有类似的困扰。本文在借鉴国内众多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基础,提出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作为船舶利益方,在船舶碰撞民事损害赔偿当中同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2年S4期)

廖云海[6](2011)在《未经登记的经营人请求船舶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兼谈《海商法》第九条的理解和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海商法》,自实施以来日益暴露出诸多弊端,尤其是在未经登记的船舶经营人能否请求船舶损害赔偿这一问题上规定得含糊不清,一些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当中对此产生截然相反的理解,导致判决结果相互矛盾,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有违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也有损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本文通过分析其所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以期对我国海商法加以完善,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11年08期)

季刚[7](2011)在《追问船舶经营人损害赔偿的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  原告亲属所在的船舶登记的船舶经营人为被告,因船舶发生沉船事故造成原告亲属死亡,被告作为登记船舶经营人负有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义务,应对因船舶营运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夏甲、周某某、周某  被告(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11-08-13)

宋巍[8](2011)在《在高危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合同制私人武装保安人员的船东、船舶经营人和船长指南》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简介索马里海盗对航运持续的威胁导致越来越多的船公司雇佣武装保安人员,也涌现出大量的提供海上保安服务的公司。国际海事组织(IMO)并不赞同使用合同制私人武装保安人员(PCASP),但明白航运公司在确定一个可靠且专业的私人武装保安提供者上存在一定困难。(本文来源于《中国海事》期刊2011年07期)

何丽新,钱小敏[9](2011)在《“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明确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船舶经营人必须同时具备叁要素:接受船舶所有人委托,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以及承担船舶责任,并反向划定了船舶经营人的外延,从而将无船承运人排除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之外。该条规定明确了船舶经营人的含义,便于确认相关海事制度的权利主体,值得肯定,但仍有可完善之处:要求船舶经营人"承担船舶责任"会引起认定的混乱,且其并非船舶经营人的必备要素,可考虑删除之。(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11年01期)

黄海亮[10](2009)在《强制码头经营人接收船舶水上污染物的可行性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分析目前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存在的问题,指出当前存在的不利于防污染监管的利益关系,并从船舶和船员的经济角度出发,提出了新的船舶污染物管理方式,即强制码头经营人接收船舶水上污染物。(本文来源于《中国科协2009年海峡两岸青年科学家学术活动月——海上污染防治及应急技术研讨会论文集》期刊2009-10-22)

船舶经营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明文规定了船舶经营人的概念,但却没有对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均无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务中产生了许多矛盾。本文认为:船舶经营人是指通过合法占有或控制船舶进行经营活动,依法享有收益并独立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转租或转委托中符合上述全部特征的主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船舶经营人论文参考文献

[1].范沛冉.论船舶触碰案件中港口经营人的过错责任[J].天津航海.2018

[2].焦磊鹏.船舶经营人概念之辨析[J].新西部.2017

[3].张馨.船舶经营人在我国《海商法》下的识别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4].大卫·伯根,郭晓露.被忽视的历史:罗马法中船舶经营人、旅店主、马厩主的责任[J].南昌大学法律评论.2016

[5].王亮军.船舶碰撞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主体地位研究[J].商品与质量.2012

[6].廖云海.未经登记的经营人请求船舶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兼谈《海商法》第九条的理解和适用[J].求索.2011

[7].季刚.追问船舶经营人损害赔偿的责任[N].国际商报.2011

[8].宋巍.在高危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合同制私人武装保安人员的船东、船舶经营人和船长指南[J].中国海事.2011

[9].何丽新,钱小敏.“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

[10].黄海亮.强制码头经营人接收船舶水上污染物的可行性浅析[C].中国科协2009年海峡两岸青年科学家学术活动月——海上污染防治及应急技术研讨会论文集.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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