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的违法性论文-刘之雄

实质的违法性论文-刘之雄

导读:本文包含了实质的违法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违法性认识,犯罪故意,行为构成错误,罪责

实质的违法性论文文献综述

刘之雄[1](2019)在《违法性认识的刑法学理论异化与常识回归——基于解读犯罪故意实质内涵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性认识以及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并非犯罪要素。对犯罪构成中包含法规范评价要素的故意犯罪而言,故意所须认知的是行为构成的法规范要素,而非抽象的违法性认识;行为人对不法行为的法规范要素的认识欠缺,属于行为构成认识错误,而非违法性认识错误。将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的故意要素或者作为法定犯的故意要素,以及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故意要素或者作为责任要素的理论主张,皆缘于将违法性认识混同于对行为构成的法规范要素的认识,从而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与行为构成认识错误混为一谈,进而带来不可逾越的理论及实践障碍。试图借助所谓"实质违法性认识"或者"社会危害性认识"来摆脱"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理论困境的努力也会白费。在犯罪故意中认识要素的核心指向是行为对特定法益的危害性,而非抽象的社会危害性。(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周克稳[2](2019)在《刑法中的实质违法性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性论是刑法理论的试金石,而其中又以实质违法性的判断更为引人瞩目。在实质违法性的判断方式上,理论界存在法益论与规范论的对立。在我国,法益已经成为刑法学的基础概念,在实质违法性判断中得到广泛的运用。然而,法益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说明,单独的法益论无法为实质违法性判断提供科学的依据,必须引入规范论的视角。立足于伦理规范违反说,社会相当性理论由德国刑法学家韦尔策尔首倡,意指所有处于社会共同体生活的历史形成的道德秩序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起到了限缩不法成立范围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引入社会相当性理论来弥补和矫正单纯依靠法益进行实质违法性判断的不足,从而有效地架起规范法学与法社会学之间的桥梁,使刑事司法赢得公众认同。本文除导言与结语外,一共分为叁章。第一章主要介绍法益论的困境。本章在阐明法益论的基本立场之后,分析了法益论在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具体包括:法益概念的抽象化、模糊化,使法益的解释论机能无法准确发挥;法益侵害判断的去生活化,使法益论与社会现实的沟通不畅,可能无视个案情景因素,发生形式化、标准化判断的危险;法益衡量缺乏规范限制,使法益衡量结论过于随意,难以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第二章为社会相当性理论的引入。引入社会相当性的理论基础在于刑法具有自发性、伦理性与地方性,因而在实质违法性判断中不能忽视民众的生活经验、社会道德伦理与刑法的地方性差异。社会相当性尽管也面临着诸多争议,比如它可以为其他理论为替代、判断标准不明确、可能导致刑法的伦理化,但其也具有融合规范刑法学与法社会学视角、建立实质违法性判断与公众认同关系的理论意义。显而易见的是,这些优点超过其不足。因此,引入社会相当性理论是正当合理且必要的。第叁章为社会相当性理论在实质违法性判断中的具体运用。结合实质违法性本身所具有的正当化事由的确立功能与构成要件解释功能,本章运用社会相当性理论对正当防卫与权利行使行为的实质违法性进行判断,从而使司法结论更加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在正当防卫案件中,应当注重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与时间条件的社会相当性,克服刑事司法实践中“唯结果论”的思维误区;在权利行使行为与相关犯罪的界分中,应注重考察权利行使行为的手段与目的的社会相当性,索赔数额并不影响实质违法性的判断,行使道德权利也可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赵天水[3](2019)在《我国语境下的实质违法性争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德日刑法学语境中实质违法性部分关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纷争,在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中应话语转换为关于社会危害性内容的讨论。通过对无价值、法益、规范的内容和我国立法模式的分析可知,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能脱离前置法的规制范围而单独在刑法场域内进行讨论,否则会使论争成为无源之水。由于现有讨论各自坚守的概念不同,导致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交锋始终未能在同一对话平台展开,概念厘定是理论交锋有效性的基底。基于对理论前沿的掌握,目前通行的是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交锋。通过对社会危害性在前置法、刑法领域的不同呈现,认定其内容应为客观判断而不伴随主观认识,进而得出我国应主张结果无价值论,并运用于实务中偶然防卫的例子加以佐证。(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19年01期)

陈文昊[4](2017)在《从法益衡量到利益衡量:违法阻却事由的消弭与实质违法性的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古典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体系,价值判断渗透,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如雨后春笋。与构成要件不同,违法阻却事由发迹于理论,而后渗入立法之中。因此在违法性的判断上,应当采用"倒置叁段论"的逻辑思维,先对实质违法性进行定界。在此问题上,多元论杂乱无序、南辕北辙;社会相当理论言人人殊、言之无物。介于法益衡量说的固有缺陷,应当建构个体利益—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叁层次利益衡量理论,在构成要件之后进行实质违法性的检视。违法阻却事由只是实质违法性判断后的类型化和具象化形式,遵从利益衡量规则的约束。(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吕晓凤[5](2015)在《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与违法性实质之争》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主要是关于违法性实质之争,行为无价值认为行为的规范违法性是违法的关键所在;而结果无价值认为行为所造成的法益的侵害后果是违法的关键所在。由于对行为(含行为的目的、方法、特征等)和结果的地位及性质认识不同,导致对违法性实质的看法、违法性要素的所含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是,无论是行为无价值论还是结果无价值论都无法完全站在有利的立场上驳辩对方,而现阶段行为无价值论更能坚持刑法理论的完整性。(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杨武松[6](2015)在《论垄断违法性的实质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垄断违法性实质认定是从垄断的本质这个问题引申出来的,它意在回答为什么要限制垄断,将其规定为非法的问题。从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看,将事实判断与形式规范结合认定垄断违法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很少根据反垄断法的价值规范对垄断违法性作实质认定。垄断违法性的形式认定与实质认定呈分立状态、垄断违法性实质认定被虚置,不仅很难保证反垄断裁决的自洽性与合理性,也不利于提升反垄断法的质量及其延展性。因此,应当从理论上诠释垄断违法性实质认定的意涵,厘清垄断违法性实质认定的标准及其适用规则;应当检讨我国垄断违法性认定的实践运行方法与逻辑,从完善中国反垄断法的价值构造、反垄断案例指导制度与凝聚垄断违法性实质认定与形式认定相统一的共识等途径,促进我国垄断违法性认定在理论认知与制度规范上的进阶。(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5年06期)

郭庆[7](2015)在《实质违法性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是一元的、对偶的构成要件理论,与大陆法系的叁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不同,无独立的违法性判断。违法性理论有实质违法性和形式违法性两种学说,形式违法性主张从法秩序的角度出发,认为违法是违反国家法律规范的行为;实质违法性认为违法主要指对国家社会文化伦理规范的违反或对法益的侵害、威胁。形式违法性在实践中,容易导致个案的不正义,扩大了国家权力,不利于保障人权。我国刑法犯罪理论承继前苏联,以社会危害性理论为核心,主观主义色彩浓厚,与现代法治精神已相背离,实质违法性理论使罪刑法定原则更加灵活,构成要件+实质违法性的双层次判断能解决传统理论的弊端。因此,主张用实质违法性取代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本质的呼声越来越高。就违法性判断本身而言,无论我们是采用四要件体系还是叁阶层体系,其在理论研究中都有重要意义。通过比较法、分析法对实质违法性和形式违法的内容和优缺点性进行分析和对比,并经过收集整理相关着作和期刊论文对实质违法性下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理论进行比较,得出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更加适合我国的结论,将其运用于犯罪构成理论以推动我国立法事业的发展、法治事业的进步。(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5-03-20)

蔡孟兼[8](2013)在《论主观违法要素与实质违法性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阻却违法事由的成立上要求防卫意思与避难意思之主观正当化要素,却否定主观违法要素的存在,基于相对概念的逻辑关系,若否认主观违法要素则同时应否认主观正当化要素,进而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的成立上,亦不需要防卫意思或避难意思的观点上,唯有承认主观违法要素才能回避这个逻辑上的矛盾,并将主观违法要素置于违法性阶段中,对行为人超越故意、过失的主观内容是否具有实质违法性进行个别地、具体地评价,以确定是否为不法而成立犯罪。(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律评论》期刊2013年01期)

蔡孟兼[9](2012)在《论主观违法要素与实质违法性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阻却违法事由的成立上要求防卫意思与避难意思之主观正当化要素,却否定主观违法要素的存在,基于相对概念的逻辑关系,若否认主观违法要素则同时应否认主观正当化要素,进而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的成立上,亦不需要防卫意思或避难意思的观点上,唯有承认主观违法要素才能回避这个逻辑上的矛盾,并将主观违法要素置于违法性阶段中,对行为人超越故意、过失的主观内容是否具有实质违法性进行个别地、具体地评价,以确定是否为不法而成立犯罪。(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律评论》期刊2012年02期)

肖太寿[10](2012)在《试析避税的实质违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避税是指企业或跨国企业人为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异常安排以达到少缴纳税收目的的一种经济行为。避税法律属性的定位既是治理国际避税的基石又是难点。本文在对避税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避税具有形式上合法、实质上违法的特性,因此,应对其加以规制。(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2年09期)

实质的违法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违法性论是刑法理论的试金石,而其中又以实质违法性的判断更为引人瞩目。在实质违法性的判断方式上,理论界存在法益论与规范论的对立。在我国,法益已经成为刑法学的基础概念,在实质违法性判断中得到广泛的运用。然而,法益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说明,单独的法益论无法为实质违法性判断提供科学的依据,必须引入规范论的视角。立足于伦理规范违反说,社会相当性理论由德国刑法学家韦尔策尔首倡,意指所有处于社会共同体生活的历史形成的道德秩序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起到了限缩不法成立范围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引入社会相当性理论来弥补和矫正单纯依靠法益进行实质违法性判断的不足,从而有效地架起规范法学与法社会学之间的桥梁,使刑事司法赢得公众认同。本文除导言与结语外,一共分为叁章。第一章主要介绍法益论的困境。本章在阐明法益论的基本立场之后,分析了法益论在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具体包括:法益概念的抽象化、模糊化,使法益的解释论机能无法准确发挥;法益侵害判断的去生活化,使法益论与社会现实的沟通不畅,可能无视个案情景因素,发生形式化、标准化判断的危险;法益衡量缺乏规范限制,使法益衡量结论过于随意,难以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第二章为社会相当性理论的引入。引入社会相当性的理论基础在于刑法具有自发性、伦理性与地方性,因而在实质违法性判断中不能忽视民众的生活经验、社会道德伦理与刑法的地方性差异。社会相当性尽管也面临着诸多争议,比如它可以为其他理论为替代、判断标准不明确、可能导致刑法的伦理化,但其也具有融合规范刑法学与法社会学视角、建立实质违法性判断与公众认同关系的理论意义。显而易见的是,这些优点超过其不足。因此,引入社会相当性理论是正当合理且必要的。第叁章为社会相当性理论在实质违法性判断中的具体运用。结合实质违法性本身所具有的正当化事由的确立功能与构成要件解释功能,本章运用社会相当性理论对正当防卫与权利行使行为的实质违法性进行判断,从而使司法结论更加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在正当防卫案件中,应当注重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与时间条件的社会相当性,克服刑事司法实践中“唯结果论”的思维误区;在权利行使行为与相关犯罪的界分中,应注重考察权利行使行为的手段与目的的社会相当性,索赔数额并不影响实质违法性的判断,行使道德权利也可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实质的违法性论文参考文献

[1].刘之雄.违法性认识的刑法学理论异化与常识回归——基于解读犯罪故意实质内涵的分析[J].法商研究.2019

[2].周克稳.刑法中的实质违法性判断[D].南京师范大学.2019

[3].赵天水.我国语境下的实质违法性争论[J].理论界.2019

[4].陈文昊.从法益衡量到利益衡量:违法阻却事由的消弭与实质违法性的兴起[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7

[5].吕晓凤.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与违法性实质之争[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

[6].杨武松.论垄断违法性的实质认定[J].学术交流.2015

[7].郭庆.实质违法性理论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5

[8].蔡孟兼.论主观违法要素与实质违法性判断[J].清华法律评论.2013

[9].蔡孟兼.论主观违法要素与实质违法性判断[J].清华法律评论.2012

[10].肖太寿.试析避税的实质违法性[J].税务研究.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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