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私法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私法,自然资源,寺庙,生态,噪声污染,惩罚性,损害赔偿。
私法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莫运媚[1](2019)在《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以极具地域性的表现形式存在于不同国家之中。虽德国谓之为“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法国谓为“观念性侵害”,美国以“精神侵扰”命名,但其实质都是对个人“精神安宁”的侵害。我国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历来有之,但随着国家进入现代化时期,国际化、多元化发展趋势明显,加之社会关系转型,人格结构的相互碰撞,涌现出了许多方式新奇的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形式,给邻人带来精神侵扰的同时也造成其不动产价值的减损,而我国目前法律并无专门的条文对此加以规范,使得其侵害救济难以为继。因此,本文将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探寻如何完善我国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制度。正文除引言、结语外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的基本理论。本文认为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的实质是对精神安宁的侵扰,与此同时也会导致邻人不动产价值的减损。基于公序良俗的维护及权利滥用之禁止,应当对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加以规范,以救济受害者的精神安宁权益和财产权。第二部分,我国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制度的缺陷。我国民法深受德国民法的影响,把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作为所有权内容的限制制度加以构成。通过对现行相关立法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制度存在以下缺陷:容忍义务规则缺失;以“国家规定”作为侵害成立与否的唯一判断标准缺乏合理性,不能为权利边界创造弹性空间以缓和利益冲突;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体系不完善,物权法的救济路径缺失,侵权责任法的救济路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叁部分,域外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制度的考察。通过对德国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制度、法国近邻妨害私法救济制度及美国精神侵扰私法救济制度的分析,本文认为虽各国立法规范模式相异,但为了达致睦邻友好、物之效用最大化及社会共处的一般性之目的,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均需以容忍义务规则加以规范,辅之以合理的容忍义务限度标准,并结合本国的立法现状寻求合理的私法救济方式。第四部分,我国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制度的完善。结合我国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制度的缺陷及域外国家对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的经验,本文认为我国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私法救济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考虑:引入受害人容忍义务规则,在立法技术上宜采用层次容忍义务规则的构造方式;建立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的判断标准,综合考量所侵害利益的性质和程度、加害者动机、加害者是否提前通知受害者、土地利用的前后关系、防止或避免该侵害的可行性,该地区土地的通行利用方式及加害者行为是否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在相邻关系场合下发生的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如侵害后果主要表现为不动产价值的减损,则以相邻关系规则或财产权侵害救济加以处理,对不动产价值减损可主张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如侵害后果是精神安宁权益受损,则可基于一般人格权保护加以救济,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可通过排除妨害、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予以救济。(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梁上上[2](2019)在《论违规增持的私法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证券市场并购案件的不断增多,违规增持行为愈演愈烈。大额持股信息披露规则已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但该规则内含的制度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符,需要坚守。虽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对防止违规增持各自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成效极为有限。摆脱危机的根本路径在于针对违规增持行为构建合适的私法救济体系。违规增持合同是有效的,其交易结果不得改变,违规增持者可以获得股票所有权。但是,违规增持是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复合型信息错误行为,不能只责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还需以"恢复原状"来阻止"暗渡陈仓"。沿着"责令限期转让"向"判决限期转让"转变的逻辑路径,法院可以判决其限期抛售违法所持有的股份,令其吐出违法收益并应归公司所有。在改正完成前,违规增持者不得行使该股票的表决权。(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郑了了[3](2018)在《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损害的私法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生态可持续发展观的普及,人类与自然界的矛盾趋于缓和,但因我国人口基数大,人类与生态圈的矛盾依然存在,其中由资源利用引起居多,自然资源便是主要的利益冲突来源。自然资源作为自然界物种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十九大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对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与损害救济制度有较大推动作用,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的私法救济亦需补足。鉴于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体制的缺陷,国家兼具管理者和所有者身份,针对现有自然资源损害救济力度偏弱、行政管理体制混乱、政府管制手段单一、民事救济体系薄弱等现状,建议规范我国国家自然资源管理权行使主体,合理确定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属方,理顺我国自然资源行政管理体系,构建国家自然资源损害民事救济体系。对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的私法救济在其他各国法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现阶段我国的自然资源损害救济尚以行政手段为主,在私法救济方面有所欠缺。我国现有法律未明确界定自然资源生态损害及其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主体等内容,不利于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鉴于我国现行自然资源侵害救济的行政化,在私法体系中应明确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主体,完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重视预防性责任在防范自然资源生态损害中的作用,践行自然资源损害的生态价值填补,确立以恢复生态为主的自然资源损害责任体系。(本文来源于《浙江农林大学》期刊2018-05-31)
张质[4](2018)在《物业服务的不完全给付及其私法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承揽合同均存在显着区别,因此其并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典型合同。物业服务在内容上具有复合性和多样性,物业服务是否存在瑕疵应区分服务内容和性质加以具体判断。档案资料保管义务、维修义务、保洁义务等属于结果债务,而保安义务则是典型的手段义务,即使发生盗取、抢劫等损害事故,也不能据此认定物业服务人履行保安义务存在瑕疵。法释[2009]8号第3条未区分物业服务不完全给付的类型,直接赋予单个业主违约请求权值的检讨。对于瑕疵给付,单个业主并非适格当事人,其不能以自己名义追究物业服务人的违约责任。(本文来源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段小兵[5](2017)在《理论证成与路径依赖:论生态损害的法律救济——跨越公法、私法界限的视域》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损害是环境风险社会出现的不同于传统损害的新型损害形态,是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的严重退化或遭到破坏的损害,具有整体性、共有性、公益性、难以恢复性和赔偿的局限性等特点。生态损害的法律救济具有预防生态损害、救济生态损害、间接保护民事权利等功能。生态损害法律救济的路径模式主要包括私法路径的间接保护模式、公法路径的直接保护模式。我国应当采取以直接保护模式为主兼顾间接保护模式的混合路径模式,以生态损害救济为中心,完善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责任基金制度、生态损害评估制度等构成的生态损害法律救济制度体系。(本文来源于《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李晨光[6](2017)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探析——游走在公法与私法之间》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主要有行政处理与损害赔偿两种。基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通过对民法理论进行适当扩张化解释,通过损害赔偿模式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是可行的。从国家所有权社会化的限度、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自然资源的特性角度衡量,行政处理模式并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以私法为根基,同时注重发挥公法的作用,做好"公"与"私"的衔接。(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张颖[7](2017)在《食品安全之私法救济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社会,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的私法救济模式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即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取赔偿的方式,充分利用食品安全之惩罚性赔偿制度,制裁违法行为,唤醒公众的自主权利意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还影响了社会安定与和谐。舆论谴责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缺乏社会责任感、社会道德沦陷的同时,还抱怨政府不作为。现代中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阶段,它对民法有着更大的需求。因此,(本文来源于《食品安全导刊》期刊2017年18期)
任天华[8](2017)在《寺庙财产权益的私法救济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寺庙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其所处的时代大背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化、市场化趋势也逐扩散到宗教财产领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引起各种社会关系的变化,寺庙财产权利关系也不能避免,因之而起的纠纷也日渐增多。由于目前国内法上寺庙财产在法律上地位的不甚明确,调整方式欠缺法定性和可持续性等问题的存在,致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处理具体个案时无所适从,一些涉寺庙财产问题方面的法律纠纷尚无妥当完善的解决途径。本文通过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方式展开对寺庙财产权益私法救济的探讨,阐释在当前国内法律体系中寺庙财产的私法界定,并以此为切入点通过对寺庙财产法律关系及寺庙财产范畴进行剖析,深入探究了寺庙财产权益受侵害后如何从私法层面进行保护的救济途径,进而提出了解决此类法律纠纷问题的建议和方法。本文从四个层面展开阐述:第一部分寺庙财产的私法界定及法律救济的必要性。通过对寺庙财产的涵义及其范畴的界定,延展出对寺庙财产进行救济的必要性和适度性。从司法实践、我国现行宗教政策立法及法治建设的角度探讨涉及庙产纠纷私法救济介入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我国寺庙财产权益私法救济现状及评析。通过对寺庙财产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的阐述,进而对私法救济的优缺点进行详细评析。第叁部分国外宗教财产保护救济的比较研究及启示。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宗教财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中私法救济机制的比较分析,深入探讨涉及寺庙财产纠纷处理中其他救济方式的局限性及主要解决思路,从中得出借鉴经验和启示,进而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私法救济之路。第四部分完善中国寺庙财产私法救济机制的建议。通过对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研究,尝试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等私法领域构建和完善寺庙财产权益的保护救济机制的建议,以期选择最有效的救济途径和方式。(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7-04-01)
王译敏[9](2016)在《浅析个人信息权的私法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网络化时代的今天,公民的个人信息极易遭到泄露、滥用与贩卖,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有效预防与制裁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逐渐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在将个人信息权纳入到人格权之中的同时,应采用以民事权利保护为基础的私法救济模式。(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孙宇[10](2016)在《论噪声侵害的私法救济——以一起噪声污染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噪声污染侵害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有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还有侵权请求权,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对于请求权基础的选择都有不确定性。本文通过对一起噪声污染案件的请求权的性质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指出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当事人应根据受到损害的权益的性质、权益受损的程度提出恰当的权利主张、选择合适的法律规范依据解决噪声侵害纠纷。(本文来源于《环境保护》期刊2016年23期)
私法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证券市场并购案件的不断增多,违规增持行为愈演愈烈。大额持股信息披露规则已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但该规则内含的制度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符,需要坚守。虽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对防止违规增持各自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成效极为有限。摆脱危机的根本路径在于针对违规增持行为构建合适的私法救济体系。违规增持合同是有效的,其交易结果不得改变,违规增持者可以获得股票所有权。但是,违规增持是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复合型信息错误行为,不能只责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还需以"恢复原状"来阻止"暗渡陈仓"。沿着"责令限期转让"向"判决限期转让"转变的逻辑路径,法院可以判决其限期抛售违法所持有的股份,令其吐出违法收益并应归公司所有。在改正完成前,违规增持者不得行使该股票的表决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法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1].莫运媚.观念性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9
[2].梁上上.论违规增持的私法救济[J].法商研究.2019
[3].郑了了.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损害的私法救济研究[D].浙江农林大学.2018
[4].张质.物业服务的不完全给付及其私法救济[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段小兵.理论证成与路径依赖:论生态损害的法律救济——跨越公法、私法界限的视域[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
[6].李晨光.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探析——游走在公法与私法之间[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7
[7].张颖.食品安全之私法救济模式[J].食品安全导刊.2017
[8].任天华.寺庙财产权益的私法救济机制研究[D].兰州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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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孙宇.论噪声侵害的私法救济——以一起噪声污染案为例[J].环境保护.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