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161
摘要:法学类高职教育与其他类高职教育相比较在学科难度、实践教学、产学结合、就业层次上都存在诸多差异。本文着力对法学类高职在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对问题的根源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对相关教学研究起到借鉴意义。
关键词:高职法学问题
一、教师素质有待提高
多数高职院校存在“双师”素质教师比数量、轻质量,仅仅为了达到合理师生比和双师素质教师数量推动法律高职教师队伍建设的表面成就。在对“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体制上,不能有效地推动“双师”素质教师的专业培训和职业发展,不能准确衡量他们的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也无法对“双师”素质教师实施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很多年轻教师从“校门”到“校门”的学习工作经历使得自己缺乏实践经验,没有能力组织专业实践教学,出现了重视实践却远离实践的矛盾。另一方面,高职教育的迅速发展导致一些高职院系教师严重不足,专业教师没有时间参与社会实践,而学院在这一问题上没有足够的重视,缺少政策支持,教师很少自觉到与专业相关的生产一线增加实践能力,尤其是年轻教师参与实践的机会与动力更少。基于此种现状,教师本身就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更谈不上实践教学的开展。
二、实质性实践教学有待推进
高职法律实践教学中目前普遍采用案例教学、录像观摩、模拟法庭等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学生一般刚开始表现得很兴奋,但几次下来就没了热情,不论是对案例的分析程度、录像观摩的思考程度和模拟法庭的参与程度都大打折扣,最终达不到实训教学目标。在实践教学设施配备上,教学和实习的场所、设施得不到保障。高职高专院校多为市属高校,由所在市拨付的教学设施经费有限,多又缺乏其他的经费来源。如此,很多院校的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活动等实践教学活动受教学设施有限性制约而流于形式。另外,学生的毕业实习缺乏监督和指导,有些学生并未实际实习。很多法律高职院校,学校并不统一安排学生实习,而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学生只需在毕业之前提交一份由相关单位盖章的实习鉴定就行。学生实际上是否实习、实习效果如何,学校没有采取有效的监督手段予以监管。大多数学生并未真正完成实习任务,提交的实习报告也是互相照抄、千篇一律,并未对实践的真正意义有足够的认识,不能形成认真的学习态度。这样的毕业实习,本质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使实习流于形式。
三、教学模式缺乏系统性、规范性
目前,各个法律高职院校共同存在的问题是,未从法律高职教育整体出发来建构一种以适应高职学生应用能力培养的综合性、系统性的实践教学模式,教师教学仍然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教师在课堂上通过自己的讲解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概念、法律原理和法律条文,学生被动地接受。虽然,在讲授的过程中教师也会以教学课件吸引学生注意力,但教学内容过于教条,很难真正引起学习兴趣。虽然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手段效果良好,但大多过于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以致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在整个教学中所占比例甚小。部分高职院校为了加强实践教学,对课程进行了调整,但这种调整仅限于压缩法学理论课程课时,实践教学仍停留在课堂理论教学的层面,只是在基础法律教学中点缀性地采用了一些案例教学、录像观摩等手段。这一方面是由于实践教学难度较大,对教师要求高,很多教师由于自身能力有限及主观能动性差而不能认真准备实践教学内容;另一方面是理论知识的教学成果明显,学生掌握了多少知识通过测试可一目了然,而实践能力的提升在短时间内见效甚微,需要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升和验证才能显现教学成果,这使得一些院校对实践教学重视不足。
四、教学对象起点偏低
就高职高专学生的层次来说,生源入学分数较低。这在学习基础的层面上体现出没有良好的学习习惯,主动学习的能力较差,学生之间难以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而法律学习的专业性对于学生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学生要学习好理论知识、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同时要求学生还能将理论联系实际应用到实践工作中。这一方面需要教师教学手段多样性的使用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也需要学生自身形成和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因此,如何提高生源质量并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优势,培养他们增长学习能力、锻炼实践能力以及提高创新能力,使他们具备职业竞争力,是高职法律教育面临的挑战。
五、学历社会认可度不足
目前,我国各地方法律服务行业发展水平不高,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管理层次较低,法律服务领域的服务程度参差不齐。特别是社会管理人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还很薄弱,职业化专业化程度较低。当前,学历层次高低仍然是用人单位对人才评价的主要标准。随着企业科学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和系统化运作的不断规范,一些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逐步实现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而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中要求学生获得相关职业证书的要求对法律高职毕业生来说有很大的局限性。如司法考试,作为法律人才从事专职法律工作的“准入证”的报考条件是本科及以上,这种报考条件直接将高职法律学历排除在外,无疑是法律高职毕业生就业上的一大障碍。而大量中小企业由于规模限制及经营理念问题没有对法律服务人才产生足够的重视和强力需求。以上因素导致许多高职法律类毕业学生在就业时多处碰壁感到自卑。对接社会的认可度是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发展潜力的评价。由于教育体系不完善、人力资源要求和结构上不成熟、学历教育与职业证书考试衔接不畅等因素,高职院校仍然面临着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法律人才的压力。
六、产学结合不密切
基于高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高职院校既应当是理论教学的主体,还应当是推动产学结合的主体,同时在产学结合的环节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目前一些法律类高职院校或高职院校中的法律专业对推行产学结合环节的推进缺乏系统、明确的目标,认为产学结合仅是工科类专业的必要教学环节。这些高职院校在推进法律类专业产学结合的过程中没有对产学结合产生足够的认识,角色定位不清导致在这一环节往往敷衍了事,既达不到对学生实践锻炼的目的,也不去主动寻求合作企业的支持,难以吸引企业参与深层次的合作,制约了产学结合系统的开展。企业作为追求经济利益的市场主体,通过经营行为最终追求的是实现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而参与产学结合让学生进入企业实训、实习,对学生和相关企业来说都需要适应过程。同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难度和风险,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学校方在这个过程中如不能有效管理学生并为企业创造效益,则很难激励企业长期参与合作的积极性。而法律类高职学生对企业的业务本身就很陌生,加之法律实践的专业性强的特点使得学生很难娴熟地帮助企业解决实际法务问题,这也是摆在法律高职产学结合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因此,法律类高职教育中存在上述问题是各地高职法学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相关高职类院校亟需正确面对问题并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化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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