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高度危险作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责任,作业,高度,危险,事由,无过错,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齐昌德[1](2018)在《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申诉案的办理——以齐某九人身伤害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供电公司采用10KV高压输电,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法律特征。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在具体责任承担中,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实行过失相抵,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16期)
孙云德,吴静[2](2014)在《如何界定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对《侵权责任法》第73条中"经营者"真实内涵理解的偏差,在一些高压触电伤害案件中,供电企业承担了不应有的责任。《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废止后,供电企业该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经营者"的具体涵义,如何应对《侵权责任法》颁布后的司法环境变化,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经营者"与"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关系把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承担主体描述为"经营者"是高度概括的,是立法技术的需要。纵观(本文来源于《国家电网》期刊2014年08期)
罗浩[3](2014)在《试论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是以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作为一项主要标志的,人类为了享受现代科技文明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就必须允许从事某些特定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以及高速交通工具的存在和发展。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典型的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现代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中普遍确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4年12期)
汤君[4](2011)在《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铁路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人们的生活和生产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随着铁路运输高度发展,铁路运输环境也发生了重大改变。铁路运输作为高度危险作业,极易对周围环境带来危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由此产生的权益纠纷也日渐增多。在我国目前的铁路作业相关立法中,对铁路事故的概念、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极大的争议,不仅不利于铁路事故纠纷的解决、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基于此,本文从侵权法的角度出发,选择铁路高度危险侵权责任为研究课题,结合各类案例,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中的争议问题展开研究,以期较为全面和清晰地认识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理解和掌握相关立法,并对实务操作有所裨益。全文共分叁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从对铁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入手,以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阐明目前对铁路交通事故理解方面的异同,归纳铁路交通事故的特征,重新界定铁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同时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不同主张的比较,并结合铁路高度危险作业本身的特征和性质,以理论探讨和实践分析的方法,阐述了我国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第二章就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中争议最大的免责事由做了深入的研究。我国立法对于该类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规定存在一定出入,而审判实践中,对免责事由理解上的误差也会导致审判结果的异同,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目前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相关立法中的免责事由,以及在适用免责事由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是本章讨论的重点。第叁章探讨的是有关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赔偿问题。2011年“7.23动车事故”的发生以及之后涉及的赔偿问题,使得这部分的研究不仅成为法律界关心的问题,也成为全社会所瞩目的热点。究竟在铁路高度危险侵权责任赔偿中,适用全面赔偿还是限额赔偿,赔偿的范围是哪些?限额赔偿制度是否也该有其适用规则?本章分别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希望通过以上研究和探讨,力求厘清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目前所遇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用的参考。(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10-01)
张明,孙连朋[5](2010)在《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高度危险作业是19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工业化的飞速发展而出现的。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它与一般的侵权诉讼不同。因此,如何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成为解决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的要点与难点。论文论述了该类案件中原告、被告的证明责任,论证了对此类案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阐明了加害人对免责事由的证明责任,认为不可抗力不是免责事由,并主张实行过失相抵的原则。(本文来源于《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3期)
赵可[6](2010)在《我国民法上的高度危险作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民法上,高度危险作业是高度危险责任中的一个下位概念,但仍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特别是在法律条文未对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进行规定时,对于《民法通则》第12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九章未列举的其他作业方式,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决定着能否适用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从而直接影响到被侵害人权利得到救济的程度。作业本身必须合法、作业对周围环境具有天然的危险以及该种危险的高度性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必备要件,这些因素对于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也具有决定意义。(本文来源于《江汉论坛》期刊2010年02期)
杨国萍[7](2009)在《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实行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①。然而,理论上,对于具体该如何倒置,尤其是其中的因果关系要件事实该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认识仍不统一。因此造成实践中,法官误用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致使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与救济。实践中的案例也揭示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由加害方承担客观证明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23期)
本报记者,刘宏[8](2009)在《高度危险作业要担责任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 2005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 学生蔡兴(化名)与同学上学途经路旁一根电杆时,爬上电杆坐到尚未架设电线的离地4.29米的电杆横担上,并举手触碰到架设在上一层离地5.3米的电杆横担的10千伏高压线,被电击成重伤,(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9-01-03)
王静[9](2008)在《论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研究的是铁路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主要内容是探讨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及责任的承担。引言部分“由案例引发的思考”。笔者例举了两个情况相似的案例,同样是小学生进入铁路站区不慎被火车轧断腿致残,同样向铁路索赔数十万元。一个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被判驳回诉讼请求,铁路一分不赔;一个向地方法院起诉,判决铁路赔偿各项费用约30万元。相似的案情为什么铁路法院和地方法院作出内容迥异的裁判结果,由此引发笔者的思考,要从侵权法理论入手,对铁路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进行研究。正文第一部分“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界定”。本部分介绍了我国铁路的特色、铁路交通事故的一些数字以及关于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的相关规定;界定了铁路交通事故的涵义;对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定性;分析了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区别;同时指出了审理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出现的问题;确定了研究铁路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有必要运用侵权法理论进行研究。第二部分“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方面,笔者列举了反对铁路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的观点并加以反驳,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对铁路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应坚持无过错归责原则。第叁部分“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在认定构成要件时,由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只需具备从事危险作业、造成损害后果和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叁个构成要件。因此凡在铁路运营场所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只要受害人证明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与铁路高度危险作业有因果关系,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即告成立;在认定免责事由时,要将主观和客观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受害人的注意义务,进而考察受害人有无故意或过失。只有在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才可免责。第四部分“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承担”。本部分主要分析了责任承担的原则,特别探讨了过失相抵原则在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中的运用。过失相抵原则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同时铁路方没有过失或只有一般过失时,才可适用。其次指出了责任承担的方式,针对人身和财产损害,分别提出了承担责任的范围。结论部分,笔者在总结前几部分论证的基础上得出本文结论。认为确定铁路企业危险作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受害人存在故意情况下,铁路企业才可免责。如果铁路方没有过失或只有轻微过失,而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铁路企业的责任。同时也指出了完善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相关立法的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08-04-01)
陈荣[10](2007)在《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性质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学界和司法界,高危作业致害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成(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7-06-18)
高度危险作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由于对《侵权责任法》第73条中"经营者"真实内涵理解的偏差,在一些高压触电伤害案件中,供电企业承担了不应有的责任。《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废止后,供电企业该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经营者"的具体涵义,如何应对《侵权责任法》颁布后的司法环境变化,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经营者"与"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关系把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承担主体描述为"经营者"是高度概括的,是立法技术的需要。纵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高度危险作业论文参考文献
[1].齐昌德.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申诉案的办理——以齐某九人身伤害案为例[J].中国检察官.2018
[2].孙云德,吴静.如何界定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主体[J].国家电网.2014
[3].罗浩.试论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控制[J].知识经济.2014
[4].汤君.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5].张明,孙连朋.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6].赵可.我国民法上的高度危险作业[J].江汉论坛.2010
[7].杨国萍.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J].法制与社会.2009
[8].本报记者,刘宏.高度危险作业要担责任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N].法制日报.2009
[9].王静.论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D].兰州大学.2008
[10].陈荣.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性质辨析[N].人民法院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