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普通合伙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伙人,信义,义务,股权,投资基金,连带责任,私募。
普通合伙人论文文献综述
高改芳[1](2018)在《有限合伙人角逐私募机构股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科勒资本最新发布的《全球私募股权晴雨表》(简称《晴雨表》)显示,有限合伙人通过专业基金持有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的股权正成为私募股权行业的主流。六分之一的有限合伙人已经采用了这一投资策略,而该比例可能会增加到叁分之一以上。“就是说,投资人不仅把钱交(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8-08-06)
邹开亮,刘佳明[2](2018)在《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的逻辑分析——兼评《公司法》第15条之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是否具备普通合伙人资格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问题之一。综合解读相关法条,可以发现《合伙企业法》第2、3条应构成《公司法》第15条规定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情形。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使得公司能够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会危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担心并不合理。为此,立法应肯认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本文来源于《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唐国[3](2018)在《普通合伙人连带破产适用的法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合伙企业具有不同于法人企业和自然人的特殊性。一方面,它具有独立的人格,是民事主体之一;另一方面,它与其合伙人的人格不能分离。如何保障合伙企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建立普通合伙人连带破产机制不失为一条较好的途径。在此意义上,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其债权人的债权不仅依赖于合伙企业,更依赖于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应当以自己所有财产偿还合伙企业债务。以此为背景,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对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展开研究,选取了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的主体范围、模式以及债务清偿顺序叁个基本问题进行论述,期望形成对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机制的基本法理认识。本文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破产制度从诞生至今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叁者平衡的价值追求,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不仅是这种价值追求的体现,更为司法执行提供一条新的道路,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同时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为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提供了法律保障,普通合伙人自身存在的特殊性更是该机制得以适用的基础,也符合法理的基本要求。第二部分,分析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的主体范围。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叁种主体具有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未来将要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前提下,探索自然人成为普通合伙人进行破产的程序问题显得十分必要。同时法人作为与合伙企业不同的市场主体,在破产时与合伙企业存在着破产原因、破产能力以及债务清偿等方面的不同。其他组织因其破产能力的特殊性需要法律加以确定,故当其他组织成为普通合伙人时,只有具备破产能力的其他组织才可以适用连带破产。第叁部分,研究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的模式选择。按照合伙企业破产原因的不同,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存在着同时破产主义与分别破产主义两种模式。比较而言,分别破产主义对法律关系的处理更加清晰,更有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第四部分,论证普通合伙人适用连带破产债务清偿顺序。从现有的立法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学理论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严格意义上应当是一种补充性的连带担保责任。在此基础上,债务清偿顺序应遵循宽松的合伙企业债权优先原则,这有利于合伙企业债权人与普通合伙人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王起[4](2017)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规制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有法可依”的基础是2007年新出台的《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企业法》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奠定了设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基础。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资金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对比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的有限权利,普通合伙人可能会凭借其权利,信息等地位优势为了自身利益的获取而不惜损害基金及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的更会影响到整个经济秩序,不利于新常态下经济体制的发展。而目前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范甚少,更好的规制普通合伙人,对于基金的发展,维护有限合伙人合法利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绪论,共分为四节,首先介绍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及意义,我国旧《合伙企业法》没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最初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缺少法律基础,其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得不到有效规制,新《合伙企业法》的出台为其开拓了新的发展空间。其次是文献综述,主要是对近年来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再次是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最后是创新及不足之处。第二章是关于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情况分析,主要描述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形势及其优势,并对规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规制做了归纳总结。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发展态势良好,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能量,并且我国关于私募股权基金方面的法律也在日趋完善,在不断的探索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叁章则是对私募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存在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普通合伙人权利过大,而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制约无力,权利失衡容易引发矛盾;2、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带来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方面问题;3、通过相关案例分析普通合伙人存在信用危机,包括了普通合伙人登记备案不明,受信能力不足,违法犯罪时有发生,而信用危机产生原因除了普通合伙人良莠不齐缺乏经验,我国缺乏普通合伙人信用评级制度外,最重要的原因是信义义务的缺失。第四章是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规制,首先在完善相应法律规制时要遵循理论基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博弈);其次就是具体对策,包括了赋予有限合伙人相应管理权,保障其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保障普通合伙人落实信息披露制度,来防范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从规定普通合伙人资格限制条件、信义义务确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等方面来提升普通合伙人信用,从而加强对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规制;最后就是完善法律监管制度,从监管法律的完善,监管机构相互协作,自律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叁方面来更好地规制普通合伙人。(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期刊2017-03-31)
曾福斌[5](2015)在《保险投资基金首期募资1000亿 保险资管担任普通合伙人》一文中研究指出上周五在国新办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保监会主席助理梁涛介绍,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募集,聘请专业管理团队进行管理,选择多元化退出方式,提高投资效率和创新能力。基金预计规模为3000亿元,分期募集,首期规模为1000亿元。(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5-06-29)
刘雪滢[6](2014)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附带收益”的税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用的组织形式,但我国关于普通合伙人附带收益如何征税在理论上并无定论,在税收实务中也没有统一规定。本文首先介绍美国各方关于附带收益属于资本利得亦或是普通收入的理论依据,进而分析讨论各种理论的利弊,最后借鉴提出一种折中的解决方法——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为基础,与允许普通合伙人决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纳税比例的自由选择权相结合的方式纳税,若普通合伙人不作选择则按普通收入税税率纳税。(本文来源于《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4年06期)
秦炜[7](2014)在《32.46亿元有限合伙产品资金兑付困难 “类信托”监管空白》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恒逸石化的一纸公告让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和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身影再现。 早在2009年末,鼎晖投资以突击入股的方式参与恒逸石化的重组运作引发众多猜想。但就鼎晖投资来说,单分红送股,在恒逸石化蛰伏4年,鼎晖(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4-03-14)
许文燕[8](2013)在《论美国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有着成熟的立法和丰富的实践,在保护有限合伙人权益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相比而言,在我国,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十分欠缺,普通合伙人侵害有限合伙人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有限合伙人却可能找不到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有必要对美国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进行仔细观察,为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提供借鉴。本文试图立足于立法演进和司法实践,围绕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基本要求、协议免除以及救济措施叁个方面对美国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展开研究,观察其运行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反思我国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通过与美国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相比较,为完善我国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为“美国的有限合伙制度”。本章介绍了美国有限合伙的起源和发展、美国法项下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美国有限合伙的立法进程以及美国有限合伙法项下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法源。第二章为“美国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基本要求”。本章介绍了美国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不得自我交易的义务、不得篡夺有限合伙机会的义务、信息披露的义务以及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定,并且通过大量的案例总结、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实际问题和规则。第叁章为“美国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协议免除’”。本章介绍了限制“协议免除”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与允许“协议免除”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之争,探讨了“协议免除”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合理性及弊端,最后对限制“协议免除”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进行立法分析。第四章为“美国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本章介绍了美国有限合伙法项下,针对普通合伙人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有限合伙及有限合伙人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鉴于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是其中最为有效的救济措施,本章对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历史演进、有限合伙人提起派生诉讼的主体资格、以及内部救济用尽原则的运用进行了详细的探讨。第五章为“我国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反思”。本章通过叁个案例反映了我国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执行现状,分析了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执行差的立法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15)
谢嫒君[9](2013)在《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人的法律保护——从制衡普通合伙人的视角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合伙企业法》第叁章规定了有限合伙制,但其对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过于宽泛,义务和责任承担也不明确,不利于保护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中的有限合伙人。针对存在的问题,从限权、附责、构建机制等多角度制衡普通合伙人,限定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出资和退伙,明确其信义义务和无限责任承担路径,构建激励约束机制,才能保障有限合伙人的投资,促进风险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韶关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王乐宇[10](2013)在《论我国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有效调控有限合伙企业中代理人违背诚信原则做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各国法律均在不同程度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架构了普通合伙人在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企业过程中所担负的信义义务。我国《合伙企业法》虽借鉴英美法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但未对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为弥补这方面的立法缺陷,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并区别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本文来源于《经济论坛》期刊2013年02期)
普通合伙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司是否具备普通合伙人资格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问题之一。综合解读相关法条,可以发现《合伙企业法》第2、3条应构成《公司法》第15条规定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情形。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使得公司能够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会危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担心并不合理。为此,立法应肯认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普通合伙人论文参考文献
[1].高改芳.有限合伙人角逐私募机构股权[N].中国证券报.2018
[2].邹开亮,刘佳明.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的逻辑分析——兼评《公司法》第15条之规定[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3].唐国.普通合伙人连带破产适用的法理分析[D].华中师范大学.2018
[4].王起.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规制探析[D].山东师范大学.2017
[5].曾福斌.保险投资基金首期募资1000亿保险资管担任普通合伙人[N].证券时报.2015
[6].刘雪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附带收益”的税目研究[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4
[7].秦炜.32.46亿元有限合伙产品资金兑付困难“类信托”监管空白[N].证券日报.2014
[8].许文燕.论美国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D].华东政法大学.2013
[9].谢嫒君.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人的法律保护——从制衡普通合伙人的视角出发[J].韶关学院学报.2013
[10].王乐宇.论我国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J].经济论坛.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