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由海洋”与“封闭海洋”两大理念之间的核心分歧向来是学者们的主要关注所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分歧通常只是体现在“能否占有海洋”这一问题上。而对于“为何占有海洋”这一问题,两大理念事实上存在相互妥协的空间。正是这一妥协空间的存在,揭示了现代海洋治理体系得以形成的基础。有基于此,试图在理解两大理念核心分歧的基础之上,探讨两大理念能够达成妥协的前提何在。
关键词:自由海洋;封闭海洋;捕鱼自由;航行自由
卡尔·施密特曾经指出:海洋和陆地的对抗构成了世界历史的前进动力和主要内容。“雅典和斯巴达,迦太基和罗马,以及英国与诸如西班牙、法国和德国这样的欧洲大陆国家”之间的对抗都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鲸鱼与北极熊”“利维坦与波希墨特”之间的争斗。其中,17世纪的“自由海洋”(Mare Liberum,Free Sea)与“封闭海洋”(Mare Clausum,Closed Sea)之争则是上述争斗的又一反映。因为如果说“封闭海洋”是“国家的、封闭的、有疆界的空间观念”的体现,那么“自由海洋”则是表现为一种“自由的、也就是说摆脱了某种国家空间秩序的束缚、国家疆界无法穿越”的空间观念,二者构成了海洋与陆地对抗的一种理念性论争:前者要求将陆地的封闭逻辑应用至海洋;而后者则试图维护海洋的自由属性。[1](P75,78,82)在诸多学者看来,“自由海洋”与“封闭海洋”代表了“能否占有海洋”的两种决然对立理念。“自由海洋”主张海洋与陆地的不同属性使其不能被占有;“封闭海洋”则认为即便承认海洋与陆地有所不同,也不能因此主张海洋就是不可占有的。[2][3][4][5]
尽管“能否占有海洋”构成了“自由海洋”和“封闭海洋”的关键分歧所在,并由此成为学者们的主要关注,但需要注意的是,“能否占有海洋”本身并非两大理念的最终论证目标。事实上,对雨果·格劳秀斯而言,其试图依靠“自由海洋”来证明荷兰人有权前往东印度群岛并与其进行贸易;而对威廉·威尔伍德、约翰·塞尔登来说,他们则是希望通过“封闭海洋”来为英国人在附近海域向外国渔民征税进行辩护。[6](chap. 4)[7](chap. 8)因此,“为何占有海洋”同样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说对“能否占有海洋”的探讨有助于我们理解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和海洋的自然属性;那么对“为何占有海洋”的研究则有利于把握海洋的用途所在。而这种用途正是两大理念支持者的最终关注所在。基于此,本文试图在重新探讨“自由海洋”和“封闭海洋”分歧的基础之上,研究两大理念注重的海洋用途何在,并以此把握二者在此方面可能达成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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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否占有海洋?
对格劳秀斯来说,其最初倡导“自由海洋”理念的原因主要是为荷兰东印度公司进入东印度群岛市场,抵制葡萄牙的贸易垄断进行辩护。[8](Pxv)因此,在《海洋自由论》开篇,格劳秀斯就指出:“我们的目的是要简明并清晰地证明低地国家邦联的国民荷兰人有权航行至印度,并与他们进行交换贸易。”[9](P10)所以,相对于“自由海洋”,自由贸易可能更为重要。因其构成了“自由海洋”的目的,而“自由海洋”只是推进自由贸易的前提而已。对荷兰来说,自由贸易——尤其是与东印度群岛的贸易——之所以重要,毫无疑问是因为从中可以获得巨大收益。事实上,这种巨大收益从被捕获的“圣卡塔琳娜”号的货物拍卖收益中即可窥见一斑。据统计,通过拍卖“圣卡塔琳娜”号上的货物,其收益将近350万荷兰盾。这一数额相当于荷兰东印度公司资本金的一半,并比英国东印度公司资本金的一倍还要多。[10](P35)为了能够从东印度群岛的广大市场中分得一杯羹,在1598~1602年这5年间,有51艘船离开荷兰前往东方。除了一支拥有9艘船的船队(其试图走一条通过麦哲伦海峡的西方航线,但一系列的不幸使其几乎彻底失败)之外,所有这些远征作为航海试验都是成功的,且大多数作为商业冒险都有一定程度的赢利,而其中一次赢利颇丰。[11](P196)
对格劳秀斯来说,自由贸易的重要性则是在于确保世界各个地区的人们可以顺畅地进行资源互换,从而为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资源,并以此增进各个地方人们之间的友谊。在格劳秀斯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自然法和万民法的要求。如其所言:“这种贸易的自由源于永恒的自然法和万民法,其将永远持续下去”。[9](P52)之所以如此,则是因为同阿尔贝里科·贞提利一样,格劳秀斯主张:“上帝无意使自然在每一地区提供用以生存的所有必需品。他赋予不同民族以不同的卓越技艺。为何如此,还不是因为上帝希望人类之间的友谊可以通过相互需要和资源互补来加以培养,以免个体认为他们是自足的,从而缺失社会性。”[8](P19,302~303)[12](P95)换句话说,由于某一地区的人们无法得到所有想要得到的东西,因此需要通过和其他地区的人们进行资源互换以满足需求。这种情况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上帝要求人们经由互换有无意识到:个人无法在世界上独存,他必须通过与其他人交往——尽管从逻辑上来说,这种交往并不一定是指合作——才能生存下去。在此基础上,“人类之间的友谊”可以结成,人类社会也能据此建立。
该系统主要包括车辆的防撞系统、智能驾驶辅助系统、车辆运行管理系统、收费管理系统和车辆控制系统等,使用不同种类的子系统可以对道路和车辆进行科学的控制和管理[4]。
比较两组患者的治疗疗效,疗效评价标准如下:临床症状完全消失,影像学检查未见肠梗阻为显效;临床症状明显缓解,影像学检查未见肠梗阻,但略有痛感为有效;均不符合上述描述或症状加重为无效,有效率=(显效+有效)/50*100%。统计两组患者的并发症情况和恢复时间。
但需要注意的是,塞尔登的共有状态不同于格劳秀斯对共有状态的认知。在格劳秀斯看来,共有并不是一种所有权。事实上,万物为人共有只是表明所有人均有权从自然世界中获取生存所需物品。按照哈佛大学教授理查德·塔克的理解:在格劳秀斯所描绘的原初自然状态中,人类构成了一个消极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当中,“任何人都有自然权利从无主的自然世界中获取其所需事物”。而在塞尔登的原初状态中,人类构成的却是一个积极共同体。也就是说,“所有人最初都是整个世界的共同所有者,如同英国乡村或城镇居民是当地公共物品的共同所有者一样。如此一来,没有哪一时刻地球表面的任何一处不是为某人所有的”。对此,著名的自然法辩护者塞缪尔·普芬道夫也曾作出解释:格劳秀斯的共有状态(被称作消极共有)并不存在所有权;而塞尔登的共有状态(被称作积极共有)则是意味着所有权的存在——其与私人所有权的区别仅是在于归属主体的不同,即前者属于几个人,而后者属于一个人。因此,积极共有预示着对他人的排斥,并且,要想改变积极共有状态,唯有通过正式契约——因为所有权的存在。而消极共有则并不排斥任何人。所有事物对所有人开放。所以,从中产生私人所有权便不一定需要借助正式契约。[14](P116~117)[18](P94~99)
在塞尔登看来,这种人为约定不仅出现在从原初自然状态向私有产权的产生过程中,并且还是由私有产权(第一次赠予)和共有状态(第二次赠予)的并存所决定的。如前所述,针对所有权问题,“普世的自然法或神法既未命令、也未禁止,而是许可二者存在”。[17](P20)换句话说,塞尔登将所有权问题归入了许可性自然法的管辖范围之内——强制性自然法虽然也可与之形成关联,但这种关联的意义仅是在于“确保遵守合同与契约”。[注]在塔克看来,塞尔登如此借重许可性自然法,以至于“使自然法的义务性维度而非许可性维度变得几乎毫无意义”。Richard Tuck. Natural Rights Theories: Their Origin and Development[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 p84.[17](P24~25)而根据塞尔登的理解:法律可以区分为强制性的法律和许可性的法律。前者强调明文要求或禁止,而后者只需许可,即“可以根据具体情境自行斟酌”。这一分类被沿用至自然法,即可分为强制性自然法和许可性自然法。[17](P12~13)[4](P365)[15](P27~38)由于许可性自然法既未明确命令,也未绝对禁止,而是允许人们根据特定情境进行判断,因此,一旦将所有权纳入许可性自然法的管辖范畴,那就意味着所有权无须再顾及事物的自然属性,也不用考虑原初的自然状态究竟如何要求。相反,根据许可性自然法,所有权应当考虑的是人类对情境的判断。而在塞尔登看来,这种判断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各个文明民族的历史实践。
反过来说,这也表明了即使格劳秀斯承认可以占有海洋,也不会据此否定航行自由,除非这种航行可能会损害所有者。而对格劳秀斯来说,以贸易为目的的航行显然不会损害所有者。相反,它有助于各个地区的人们互换有无,建立友谊。因此不仅无损于所有者,甚至还会有利于所有者。这也是为何格劳秀斯会说:“无人有权阻止一个国家与另一个相距遥远的国家进行贸易。这是为了增进整个社会的福祉,且它并未使任何人受损,尽管有人可能因为失去了一项独占收益——其事实上并无此一权利——而感到失望。但它不应该被认为是一种损害。”[13](P443)
当然,在格劳秀斯看来,不同于陆地,海洋是不可占有的。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海洋无法像陆地那样进行划界或在其上建筑房屋。它“不可度量,无穷无尽……其潮汐既无法被遏阻,也无法被容纳,而且,与其说海洋可被占有,不如说它是真正的主宰”;与其说“海洋被陆地包容,不如说陆地为海洋包容”。和陆地不同,海洋并非“有着固定界限的物体”,“液体没有自身界限,且从未被占有,除非它们能够被其他物体密闭包围起来,就像湖泊和池塘那样”。[14] (P76)[9](P23,32)[13](P430~431)在回应威尔伍德的批评当中,格劳秀斯进一步引用《法学阶梯》的论述指出:“因为同空气一样,海洋不可捕获,所以它无法成为人类的财产。”[9](P108)
相对来讲,海洋资源的开放利用虽然也是格劳秀斯“自由海洋”理念中的一大重要构成内容,却似乎并不那么重要。在《为〈自由海洋论〉第五章辩护》中,格劳秀斯明确指出:对捕鱼自由的支持是为了进一步支撑航行自由。因为“捕鱼自由”还要向海洋汲取资源,而“航行自由”完全无须向海洋汲取任何东西。也就是说,前者还有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后者则是完全不会有损他人,而只会有利于整体社会的收益。[9](P78~79)所以,如果捕鱼自由可以获得肯定的话,那么没有任何理由否定航行自由。而捕鱼自由之所以应当获得肯定,一方面是因为圈占海洋,独占鱼类资源可能会损害航行自由。在格劳秀斯看来,“捕鱼权内在于航海权当中”,如果为了限制捕鱼而圈占部分海洋,航行自由不可避免地会遭到阻滞。[9](P80)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鱼类资源如此丰富,以至于不可耗尽。[8](P322)因此,鱼类资源无须占有。这也是为何可以圈占内河鱼类资源而无法圈占海洋鱼类资源的原因。因为前者可以实现整体功效的增益,而后者却无法实现。
其次,海洋不可占有的理由还在于它的共有性质——即个人的使用不会影响他人的共同使用。如流水、空气等均有这种性质。它们是由自然为共同使用而创设的。就海洋来说,格劳秀斯指出:无论是就空间来说,还是就资源而言,海洋始终是富足的。海洋空间无边无际,远非仅有少数航道;海洋资源无穷无尽,远非仅有少量鱼类。因此,与其说海洋不可占有,不如说是无须占有。如果说圈占土地可以带来收益——即避免因可用土地有限而来的不便和可能因此出现的争夺和冲突,那么对海洋的圈占并不会带来如此收益。在格劳秀斯看来,从万物共有到所有权的产生应当基于一个条件:即占有应当是对整体社会有益的,否则产生的所有权就是不正当的。对此,西班牙法学家费尔南多·瓦斯奎兹·德·蒙查卡曾经作出解释:“任何对自然自由的限制,只有在功效有所增益的情况下才可证成。这条原则可以支配所有的积极性安排。如此一来,尽管根据自然法和最初的万民法:万物皆为共有,但在有关土地与河流的问题上确立私有产权却是全然正当的,因为其导致了功效的总体增长”。[4](P363)
这就意味着:对于上帝创造的原初自然状态,改变必须导致功效总体增长才能得到证成。对土地与河流的占有因为能够实现上述目标而得以证成;但对海洋的圈占却无法达成上述目标。对此,格劳秀斯曾经引用瓦斯奎兹的论证解释道:“为何次级万民法可以分隔国土与河流,却无法适用于海洋?回答是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它是便利的、应当的,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是不利的。显然,如果很多人都在捕猎或打鱼,那么森林中的猎物与河流中的鱼类将会很快捕尽打绝,但这不会发生在海上。同样,一条河流很容易因为导水管而被排干,但这也不会发生在海上。”[9](P46~47)
换句话说,可被利用的土地与河流其实并非无限。因为对土地与河流的使用并非只是对二者空间的利用,也是对二者之上资源的利用,更是利用二者进行资源生产(如耕种、放牧)。而资源终归是有限的;能够生产资源的土地也是有限的。当人口数量还比较少的时候,资源以及生产资源的土地还可看作是无限的,并因而不能占有。但当人口数量增加时,无限便成为有限。为了避免因这种有限所可能导致的争夺和冲突,对土地与河流进行圈占并加以分配便是有益的。[13](P425)而就海洋来说,即使人口增加,也不会改变它的无限状态——无论是就空间来说,还是就资源而言。“海洋是如此广阔,以至于其足以满足任何国家的任何使用目的,无论是水源、捕鱼或是航行”,[13](P428)因此圈占和分配不会带来收益。相反,正如《海洋自由论》的写作背景所揭示的:这种圈占反而会带来民族和国家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海洋的原初共有状态不应改变,它无须占有,也不应占有。
当下的医院构建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多数只是简单的安排一个负责人,缺乏可执行的部门人员,以及管理权限的问题。简单的内部控制负责人往往受到各部门的辖制,因为既没有管辖各部门的权利,也没有专门的内部控制部门供其落实各项内部控制流程。在该背景下,对于内部控制负责人落实内部控制制度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加上缺乏专业的临床技术作为支撑,许多环节都无法将内部控制落到实处,容易受到临床医务人员的反驳。
如果说海洋空间的开放对于格劳秀斯达成其论证目标已然足够,并使“能否占有海洋”显得不那么重要的话,那么“封闭海洋”的支持者却将“能否占有海洋”视作完成其论证的主要论据。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威尔伍德、塞尔登等人试图为英国享有附近海域主权,并能合法地向外国渔民征税提供辩护。不同于格劳秀斯对东南亚群岛市场的关注,威尔伍德、塞尔登关注的是英国附近海域的捕鱼权。早在1295年,爱德华一世就将英国海域的自由捕鱼权授予了荷兰人和泽兰人。此后的继任者一直沿袭此例。詹姆斯一世在尚是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时,也曾肯定《班什条约》(Treaty of Binche)中给予荷兰人在苏格兰海域进行贸易和航行的权利。尽管未曾明确其中是否包括自由捕鱼的权利,但至少在1609年前,这一“权利”不曾遭到阻滞。然而随着荷兰人在英国海域日渐形成的垄断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荷兰人极大地依赖捕鱼业,不仅每年有数千渔民前往英国海岸捕鱼,并且还有更多的荷兰人因为制作船只、渔网等获得工作机会,英国人开始感到嫉妒和怨愤。苏格兰议会抱怨荷兰人不仅要求免税捕鱼的权利,并且还借助武装护航船队阻碍苏格兰渔民的正常捕鱼活动。而五港同盟(Cinque Ports)的渔民则向詹姆斯一世请愿,要求向荷兰渔民征税。最终,詹姆斯一世在1616年对外发布公告,宣布向英国海域的外国渔船进行征税。[16](P20~21,24,48,55)
而要证明这一征税是合法的,英国对邻近海域享有主权似乎就是必要的前提。为此,威尔伍德试图证明:“如同土地,水域是可分割的”;并且,国家“对其附近海域的渔业享有首要和专属的权利”。[9](P67)而塞尔登则在《海洋封闭论》中指出:其论证目标主要包括两个:一是根据自然法或万民法,海洋并不共属于所有人,而是像土地那样可以进行私人占有;二是大英帝国国王是海洋之主。[注]根据塞尔登的说法,这里的海洋主要是指不列颠海(British Sea),包括西部的弗吉维安海(Vergivian Sea),北部的北海(Northern Sea),东部是德国海(German Sea),南部则是狭义的英国海(British Sea)。参见John Selden. Mare Clausum: of the Dominion, or, Ownership of the Sea[M]. Marchamont Nedham, trans.. New Jersey: The Lawbook Exchange, Ltd., 2014, pp. e3, 182~186.显然,二者的直接辩驳对象就是格劳秀斯。在二者看来,格劳秀斯对海洋不可占有的论证并不能令人信服。
首先,就海洋不可捕获的特性来说,威尔伍德主张其并不足以构成无法占有海洋的理由。因为占有一片土地,其实“无需在每一处角落都行走一遭,踏足其上,而只需进入其中任一部分,并怀有占据其他部分的意图即可”。而且,尽管海水是流动的,但就海洋整体来看,其边界却是确定的。即便仅就部分来说,人们依然可以通过指南针、经纬度等手段确定方位。而处在这一方位内的海域虽会经历海水的变动不居,但只要方位不变,那么它就依然会是那片海域。如同一艘船或是一个人,构成部分的变更不会改变整体的同一性。[9](P70~72)
塞尔登则是认为河流和水泉同样是在“不断流动”,并且,相对于河流的“勇往直前”,海洋似乎就是“静止不动”的。而即便承认海水“流动不息”,但海水流出之地却是静止不动的。[17](P127~128)这就是说,海洋与海水应当区分开来。海洋可被视作纯粹的空间概念,而海水则是同鱼类一样,成为流动的资源,唯有在其为谁捕获之时才能成为某人所有。如果被视作一种空间,那么海洋的流体性质将会变得无关紧要。因为如果说海水(在海洋中)无法进行物理性捕获的话,那么海洋空间确是可以如土地那般进行物理性捕获的——如利用指南针、经纬度、三角学等进行分界,荷兰与奥地利、英国和西班牙的相关协定即是明证。[17](P138)不过,塞尔登似乎无意明确区分二者。相反,他试图借助赫拉克利特的“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来证明海洋的流动性并无特别之处。毕竟,如果万物皆动,而其中一些事物是可被占有的,那么没有理由认为海洋因其变动性而无法成为私人所有。[17](P134)
同样,在塞尔登看来,即便承认海洋资源是不可耗尽的,也不能认为占有海洋是不可行的。对此,塞尔登举例说:当一团火焰或一点烛光照亮了别人的时候,它并不表明这个火堆或这根蜡烛没有主人。所以,海洋的共有性质并不妨碍其成为私有之物。更何况由于捕鱼、航行和贸易愈益频繁,因海洋产生的收益事实上将会愈益减少。这尤其表现在海洋资源,如鱼类、珍珠、珊瑚的产出愈益减少——在罗马时期,英国海域的珍珠曾经极为丰富,但到塞尔登的时代,珍珠的产量已经大为减少。[17](P141)如此一来,海洋的共有性质便是可质疑的。并且,按照瓦斯奎兹和格劳秀斯的逻辑,分割和占有海洋也是有据可依的。因为引入所有权将会带来收益的增加。
其次,就海洋的共有性质来说,威尔伍德同样认为不尽确然。因为事实表明,其时最主要的海洋资源(鱼类)是可耗尽的——换句话说,个人的利用势必会影响到他人的共同利用。根据威尔伍德的说法,苏格兰东部海岸曾经充斥着白鱼(White Fishes),但随着双桅渔船的不断涌进,白鱼远离了这些海岸,且还导致了本土鱼类资源的枯竭。[9](P73~74)为此,威尔伍德主张可以借助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海军来阻止外国人的过度捕捞——当时的荷兰会在每年6月派出约600艘双桅渔船前往设得兰群岛。船队会跟随鲱鱼群向南,沿着英国的东海岸前进,并在余下的夏季期间一直作业。[5](P241,246)
在乌龙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中,对弃土弃渣场布局进行了合理规划,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弃土弃渣结束后,进行覆土、整平等土地整治,覆土土料来源为弃土和弃渣场原有表土,弃土弃渣时要求下渣上土,以满足植被恢复的基本要求。弃土弃渣场土地整治完成后,采取栽种植物进行植被恢复,根据弃渣形态和成分,种植较易成活的树种和覆盖草皮。
如此一来,似乎威尔伍德和塞尔登更多的是关注海洋的变动性而非不可捕获性。然而,正如格劳秀斯在《为〈自由海洋论〉第五章辩护》中指出的那样:是海洋不可捕获的性质而非变动不居的特性决定了它不可占有。但即便如此,威尔伍德和塞尔登的论证依然可以作出辩驳:如果说海水流动不息,无法捕获的话,那么没有理由认为海洋空间无法捕获,因为如前所述,人们完全可以利用指南针、经纬度、三角学等,像在陆上那样进行分界。而只要海洋空间不变,那么经纬线完全发挥陆上篱笆的作用。所以,对威尔伍德和塞尔登来说,海洋确实是可以捕获的。
不过,正如海洋的不可捕获和共有性质并未在格劳秀斯的论证体系中占据最重要的位置,二者同样未曾在塞尔登的反驳中占据最主要的位置。这是由于在塞尔登看来,对于“能否占有海洋”这一问题,所有权的人为属性决定了是人类对情势的判断,而非海洋的自然属性更为重要。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塞尔登对原初状态的理解不同于格劳秀斯。如果说格劳秀斯主要是从创世之初的自然状态来理解上帝的意志,那么塞尔登则是从其行动来发现上帝的意图。在他看来,上帝最初将整个世界赠予了亚当,随后,通过赠予、分配,亚伯和该隐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不同所有权主体的出现,导致了度量、交换和买卖的兴起。并且,这些所有权主体还开始“任命可裁断契约与合同的法官”,“对牧地进行划界”。然而,人类的堕落促使上帝利用大洪水来毁灭人类。在这之后,上帝又重新将世界赠予了挪亚及其3个儿子——闪、含、雅弗。随着他们的后代四散各处,世界再次通过赠予、分配等方式被逐步划分。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第一次赠予时确定亚当一人为世界的所有者,第二次赠予时确定的所有者是挪亚及其三个儿子。他们成为了世界的共主。这其实即意味着:上帝既创造过私有产权,也曾肯定共有状态。按照塞尔登的说法,针对所有权问题,上帝“既未命令、也未禁止,而是许可二者(私有和共有)存在”。[注]尽管其后塞尔登又称挪亚好像是整个世界的绝对领主或仲裁者,并率先恢复了分配或私人占有。但这更多的应该被理解为挪亚(包括其儿子)将上帝赠予的,原属共有之物进行了分配,并由此确立了私有产权。而在未予分配之前,世界仍然处在共有状态。因此,不能将第二次赠予同第一次赠予等同视之。[17](P17~20)[14](P117)
正因如此,无论是因为发现或占有,还是凭借教皇的赠予,抑或是依照时效或习俗,再不就是倚仗强力垄断,都无法作为阻碍贸易自由的辩护之辞。[9](chap. 9~12)事实上,基于这些辩护的贸易独占只是在损害自然,而自然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丰饶和慷慨的。[9](P56)所以,任何试图阻止人们互换有无的行为都是违反自然,并因而是违背上帝意志的。而据此要求采取这些行为的主体给予赔偿,或对其进行惩罚,甚至发动战争都是合理的。对此,格劳秀斯指出:任何“阻止他人买卖,或将私利置于公益之上,或采取任何方式阻止他人享有理应属于他的共有权利”的人,都应当对他人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倘若这种正当的补偿要求不能得到满足,那么只能通过发动正义的战争来实现目标。所以,在格劳秀斯看来,荷兰人有权同东印度群岛进行贸易,并对葡萄牙的贸易垄断进行抵制甚至为此发动战争。[9](P59)
基于对共有状态的不同理解,格劳秀斯将其认知的所有权建立在个体为生存获取所需使用物品这一基础之上。如其所言:“特定形式的私人所有权与使用是不可分离的”。[8](P317)而物品的可用尽性导致这种使用成为事实上的排他性所有权。尽管如此,至少从理论上来说,使用权依然不能完全等同于私人所有权。并且,倘若使用权在事实上已经开始发挥所有权的功效,那为何还要引入正式的所有权制度呢?这一问题未曾在《海洋自由论》中得到有效解决。其时的格劳秀斯认为所有权是从使用可用尽事物的过程中自然而然产生的。因此,私人所有权的产生是自然之事,无需人为因素——如人为约定,订立契约——的介入。[14](P14,38)[19](P61~62)直到《战争与和平法权》中,格劳秀斯才将人为约定引入,并主张人们之所以要确立正式的所有权制度,是因为可用资源的有限与人类的欲望。而要确保所有人均能认可这一制度,则需要所有人明确或默示地同意。“如此一来我们也能理解财产权的源头何在。它不能仅是源自凭空想象,因为一个人无法猜到其他人试图获得什么而可能阻止他人这般做。而且,一些人可能同时希望获得同一件物品。所以,财产权应当是源自特定的合同和协议。而这些合同和协议的形式或者是明确的,如分割;或者是默示的,如捕获。只要共有的生活不再获得认可,所有人都会并且应当假定已经达成共识:即每个人都能基于先占权获得所占之物,而无需再分给他人”。[13](P426~427)
(1)7种不同植被恢复模式中,刺槐+山杏+紫花苜蓿混交模式下土壤微生物利用碳源的量最大,而青海云杉+油松+河北杨和刺槐+油松混交林相对较弱。
通过课外实验,让学生在自主创造和自己动手中体会学习物理知识的乐趣,并在学习中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在教材中,很多生活化的实验都可以让学生借助生活材料学习,并在课下自主探索。
对人为约定的引入构成了塞尔登批驳格劳秀斯的致命武器。因为这表明了在从原初自然状态向私有产权产生的过程中,人类的同意而不是原初的自然状态可能更为重要。如此一来,对于上帝创造的原初自然状态,便无须再去通过“改变能够导致功效总体增长”来加以证成。因为改变只需通过人类明确或默示的同意即可证成。并且,海洋的不可捕获及其共有性质也显得不再那么重要,因为只要人类同意,并确定以某种形式进行分配和占有,那么海洋的自然属性就无法阻碍人们占有海洋。因此之故,人为约定在塞尔登的辩驳中占据了极为重要的位置。
而要确保处于不同地区的人们能够顺畅地进行贸易,除了敦促其他民族尊重自由贸易的权利,空间的开放同样必不可少。因为倘若没有空间的开放,一个地区的人们就无法将资源运送到另一地区并进行交换。对此,格劳秀斯借用塔西佗、奥古斯丁和维多利亚的论证指出:“通行应当自由”;“封闭河流、道路和天空是应当受到指责的”;“可以因无害通过被拒而发动正义战争”。[9](P12)易言之,只要不是“有害”,对空间的封闭就是不合法的。这既是针对海洋,也是针对陆地。既是针对无主之地,也是针对一国领地。因此,尽管强调的是“自由海洋”,但格劳秀斯事实上同样主张在陆地上的通行自由。他甚至认为,不能因为担心多数人过境可能存在威胁而禁止他人经过——“一个人的权利不能因另一个人的害怕而减损”;同时也不能由于害怕触怒过境国将要讨伐的对象而予以阻止;更不能因为存在其他道路而进行阻碍。[13](P441~443)这就意味着,所有权并不能阻碍他人对空间的利用,除非这种利用会直接伤害所有者。
之所以考察的是各个文明民族的历史实践,主要是因为在塞尔登看来,“确实不可否认的是,对人类理性的正当使用——通常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指引,是无法从各个民族的习惯中搜集发现的,尤其是涉及神圣的以及与神之崇拜相关的事物时更是如此”。这是因为就现实情况而言,根本不存在为各民族共同认可的习惯和实践。“各个民族在哪里?我们未曾发现究竟存在多少民族,更不知道它们会共同认可那些惯例”。为此,塞尔登主张应该求助于那些“过去和现在更加文明和显赫的民族”。因为它们“拥有充分发展的自然理性,凭借它可以认识并遵行自然法”。不然,难道“有史以来如此之多的卓越民族都在悖自然而行”吗?[17](P42,44~45)[15](P37)
如此一来,倘若发现各个文明民族的历史实践能够表明海洋是可占有的,那么占有海洋不仅是能获得人类同意的,并且还是符合自然的。有基于此,塞尔登发现:推罗人曾是腓尼基海的主人;埃及人则是亚历山大海的主人;而罗马人曾是地中海的主人;米诺斯人曾经占有希腊海的绝大部分海域;叙利亚人则占有叙利亚海;而托斯卡纳人曾经占有伊特鲁里亚海;威尼斯人声称亚得里亚海属于他们;丹麦人则声称波罗的海属于他们;而挪威人声称挪威海属于他们。[17](chap.8~19)既然如此之多的文明民族都曾支持“封闭海洋”,并在事实上占有海洋,那么没有理由反对英国占有附近海域,并对这一海域的外国捕鱼活动进行征税。
尽管如此,格劳秀斯还是承认,部分海洋可以进行占据,只是这种占据不能阻碍人们的共同使用。海岸可以建造东西,只要这种建造以及因之产生的占有(建筑周边土地)不会对他人的使用带来不便。[9](P26~27)在《战争与和平法权》中,格劳秀斯又进一步指出:只要一人同时占有两侧的陆地,海洋即可被视作占有。依其所言,如同所有其他种类的司法管辖权,对部分海洋的司法管辖权或主权已被认可。[13](P460,470)但还是如前所述,对格劳秀斯来说,关键在于海洋空间的开放。只要能够确保海洋空间开放,即使部分海域可以允许占有,那也是可接受的。
二、为何占有海洋?
对格劳秀斯来说,海洋之所以不可占有,是为了确保荷兰东印度公司能够进入东印度群岛市场。因此,不能占有海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海洋空间的开放,从而保证荷兰东印度公司能够自由航行至东印度群岛,并与其进行贸易。[20](P59~94)如前所述,在格劳秀斯的整个论证体系中,即便承认海洋是可占有的,海洋空间的开放依然是可期待的——当然,对格劳秀斯本身来说,不可占有海洋仍是必需的,否则对海洋的占有很容易引申出对航行自由的禁止,[9](P80)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格劳秀斯对自由通行权的坚持。在他看来,“在情势需要的情况下,任一民族的土地、河流与海洋之上的自由通行权都应当被授予各民族”。即便是担心多人过境时可能造成威胁,也不能依此拒绝他人过境。“一个人的权利不能因为他人的恐惧而减损,因为完全有方法可以抵消这种担忧”;此外,担心触怒过境攻击的君主,存在其他通过路径,也不能构成拒绝他人过境的理由——由此使其不同于贞提利。在贞提利看来,一旦贸易和国家安全发生冲突,贸易应当让位于国家安全。[13](P439,441~442)[12](P95~96)
当然,在这里最重要的是,格劳秀斯还将自由通行权给予了商品。如果说大批人群,尤其是军队过境还有可能引起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担忧,并因而需要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话,那么商品过境似乎就难以造成这样的恐惧。而且,在格劳秀斯看来,商品过境以及基于其上的自由贸易有利于整体社会的收益,且不会对任何人造成损害。[13](P443)在这里,所有权让位于整体社会的利益。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格劳秀斯坚持:在从万物共有至确立所有权的过程中,所有权的确立必须导致功效总体增长才能得到证成。按照格劳秀斯的话说,在引入财产权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少地偏离自然公平准则”。[13](P434)正是对所有权的保留,使得即便格劳秀斯承认海洋是可占有的,也不会放弃对自由通行权的坚持。并且,对他试图证明“荷兰人有权航行至印度,并同他们进行交换贸易”,自由通行权或者说空间的开放也已足够。
当然,空间的开放不仅仅在于确保贸易的顺畅运转,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有助于身处不同地区的人们进行沟通。而这种沟通能够形成“将人类团结起来的友谊”。[8](P303)也即是说,空间的开放不止构成了满足人类生存需要的前提条件——即通过交换获得所需生存资源;并且还是培育人类“社会性”的基础条件。而这种“社会性”将是人类避免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必要条件。换句话说,海洋空间的开放可以使万民“平安往来、互为朋友;相反,当海洋的自由受到冒犯的时候,它就像《安提戈涅》中的合唱队所唱的:‘隐藏在海底的黑暗将涌上海面’,而万民将被‘一切人针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所吞噬,彼此不共戴天,誓死为敌”。[21](P183)
海洋不可捕获的特性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在格劳秀斯看来,“上帝将这些礼物赠予了人类,而非单个个体。鉴于这些礼物只有通过个体获取、占有才能加以使用……所以只有被每个个体捕获的东西才应成为那个人的财产”。[8](P24)而这种捕获具体指的是物理性的捕获,即对“一个具有物理实在的物的牢固掌握”。[15](P21)对动产来说,实现物理性捕获即意味着占有;而对不动产来说,在其上建筑或设定界限才是意味着物理性捕获以至占有。如果说陆地可以通过在其上建筑房屋,围筑篱笆,甚至较为抽象的划分边界来实现这种占有,那么广袤无际的海洋显然无法进行这种占有,因为它奔腾不息,且又无边无垠。它既无法在上建造东西,也没有任何物体可以将其密闭包围起来。毕竟,在格劳秀斯看来,即便是陆地,由于从面积上来看小于海洋,因此也只能是被海洋包围而无法反其道行之。[13](P431)
为此,威尔伍德、塞尔登等人反驳说:捕鱼自由和航行自由并不一定纠缠一处——占有某处海域的国家完全可以在向外国渔船征税的同时,出于人道原则赋予他国航行自由的权利;且鱼类资源也并非不可耗尽——苏格兰附近海域的白鱼即是例证。但对格劳秀斯而言,前者只是说明了:只要国家愿意,其依然可以禁止航行自由;后者则是忘记了:他指的是整个海洋,而非某一海域的鱼类资源。某一海域的鱼类资源可能捕捞殆尽,但整个海洋的鱼类资源却不可能会出现上述情况。事实上,针对威尔伍德的抱怨,格劳秀斯甚至建议英国人完全可以到荷兰附近海域进行捕鱼。[9](P123)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共八章五十二条,分别为总则、船舶和人员管理、包装和集装箱管理、申报和报告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然而,这并未阻止格劳秀斯允许人们在海洋上圈占一小块水域,作为捕鱼的专属领地。在他看来,“在一个小海湾——如同在一个小河湾,如果我占据了这片海域并在此捕鱼,尤其是我还通过持续这般以表明私人占有的意图时,那么我有权阻止他人采取相同的举动”。当然,享有这种权利的前提在于不影响他人对海洋——主要是空间——的共同使用。[9](P29)与此同时,在《海洋自由论》第五章中,格劳秀斯指出:如果可以禁止任何事的话,如捕鱼,那主要是因为鱼类资源也许会耗尽。[9](P37)换句话说,格劳秀斯还是为禁止捕鱼提供了空间,只是这种空间很快就在《为〈自由海洋论〉第五章辩护》中消失殆尽。格劳秀斯并不认为鱼类资源是可耗尽的。或者更确切地说,如果周边海域的鱼类资源可能会捕尽、逃散,那么整体海洋的鱼类资源却是不可耗尽的。因此,就整体上来说,格劳秀斯仍是捕鱼自由的支持者。
但正如前所述,相对于捕鱼自由,格劳秀斯还是更加重视航行自由。因为“有着更多的理由来否定禁止航行而非禁止捕鱼”;“相对于禁止航行,禁止捕鱼更少不正义”。[9](P122)至于为何拥有更多的理由来支持航行自由,或者禁止捕鱼更少不正义,格劳秀斯未曾明确说明。但依其论证逻辑至少可以推测说:捕鱼自由毕竟是在向海洋汲取资源,因此极有可能导致冲突。虽然格劳秀斯否认整体海洋的鱼类资源是可耗尽的,但至少承认周边海域的鱼类资源可能是有限的。所以,捕鱼自由仍有可能因为资源的相对稀缺而造成人们之间的冲突。如果说改变需要在功效有所增益的情况下才可证成,那么避免人们产生冲突无疑就是禁止捕鱼自由的最好辩护。因此,禁止部分海域的捕鱼自由仍是有理可依的。相对来说,航行自由不会从海洋汲取任何东西,因而不会导致人们之间的冲突。并且,从更为积极的角度来说,航行自由可以给整体社会带来收益。因为航行自由不仅能满足人们互换有无的需要,并且还可培育人类的“社会性”,从而尽量避免矛盾和冲突的产生。而捕鱼自由仅仅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故此,相对于捕鱼自由,格劳秀斯更加强调航行自由。
而在威尔伍德看来,捕鱼自由问题无疑更加重要,因其目的就是在于为英国向外国渔民征税提供辩护。对他来说,苏格兰东部海域白鱼的减少,说明至少本土的鱼类资源存在可耗尽的问题,因此,需要国家对捕鱼自由进行限制,以免发生过度捕捞现象。同样,在塞尔登看来,其他人的捕鱼活动可能会损害他人,使他人的收益减损。[17](P141)这其实即意味着,鱼类资源并非无限,一人之所得可能成为一人之所失。如此一来,按照格劳秀斯的逻辑,禁止捕鱼自由就有可能因避免冲突而带来功效的整体增长。因此之故,禁止捕鱼自由能够获得证成。尽管塞尔登承认:根据自然法或万民法,人们可以在他人的池塘或湖中——更别说河中和海上——捕鱼,除非所有者予以禁止。但他还是指出即便这一权利也已随着习俗的逐步发展而被取消了。早在罗马时期,在公共河域中进行捕鱼已被视为非法;而封建法则规定因捕鱼产生的收益应当归属国王。[17](P151~152)有基于此,在塞尔登看来,英国理所当然能够对临近海域的捕鱼活动进行管制,并向其征税。
格劳秀斯同样将沿海的捕鱼征税权赋予了国王,只是在他看来,这种权利指向的对象是人,而不是海洋或捕鱼活动。因此,只有处在国王统治下的臣民才需缴纳费用。外国渔民则无须为其活动缴税。也就是说,由于海洋无法成为私有产权的客体,所以一个人无权对他人利用海洋资源征收费用。国王之所以能够对其臣民的捕鱼活动进行征税,主要是基于“因同意制定的法律”——至于为何臣民会同意,格劳秀斯未能明确说明,而其他国家的渔民则并未同意和国王订立类似的约定,所以,他们无须为其捕鱼活动缴税。[9](P31~32)相反,对威尔伍德和塞尔登来说,既然能够占有海洋,那么没有理由不将处置其中资源的权力赋予占有者。换句话说,只要是利用所属海域的资源,那么所有者理所当然可以对其进行征税,或是予以禁止。因为针对的是资源利用活动,所以其权力施行的对象既包括所属臣民,也包括所有其他利用该处资源的人。因此,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占有海洋。只要可以占有海洋,占有者就有权利对其所属海域的资源利用活动——如捕鱼——进行管制。
(4)请综合分析,水稻开花后至成熟期间,磷酸化酶相对活性发生变化的原因可能是______________。
当然,管制捕鱼活动并不是为了完全禁止捕鱼。事实上,正如詹姆斯一世发布的1616年公告所揭示的:他们只是试图确立对邻近海域的所有权,以此来获取置于这一空间内的资源,并从中获益。所以,“封闭海洋”的视角终究是民族性的、国家性的。这也是为何威尔伍德、塞尔登等人主要关注的是临近海域,而非整体海洋的鱼类资源。尽管从格劳秀斯的角度来说,这是“封闭海洋”视角的又一致命弱点,但就随后的事实来看,真正错误的却是格劳秀斯。因为到了20世纪下半叶,人们已经意识到:即便就整体海洋的鱼类资源来说,其也是可耗尽的。根据对英国捕鱼业的观察,其时的英国海洋生物学学会专家沃尔特·嘉斯顿发现,确如“渔民们所抱怨的那样,捕获率正在下降。从1889年到1898年,每一船队的平均捕获量已经下降47%,捕鱼量从61吨下降到了32吨”。[22](P107)在美国学者约翰·洛格看来,这就削弱了“自由海洋”理念的两大论据。即,第一,海洋的财富不可耗尽;第二,利用海洋不会对其造成损害。由此便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自由海洋”理念的可信度和认同度。[23](P38)
范坚强开始割一只烤鸭腿,一杭愣愣地看着他,感觉自己就像一只盘子里的烤鸭,即将被刀叉瓜分掉五脏六腑。范坚强看着一杭,停下手中的刀,说:“你吃呀,看着我做什么。”一杭笑了一下,叉起一块牛排。
与此同时,就航行自由来说,威尔伍德其实并不否认格劳秀斯的判断。也就是说,人类可以自由通行在海洋,尤其是大洋之上。在他看来,鉴于基督教民族都已经将陆上的自由通行权给予了土耳其人、犹太人,甚至是异教徒,所以很难拒绝海上的自由通行权。[9](P65)塞尔登同样承认不应拒绝无害通过。在他看来,自由通行源于人道的要求,它不应受到战争、恐惧、嫉妒、敌意以及其他类似事务的影响。然而,正如陆地上的自由通行不会影响它被私人占有,这种自由通行权与能否占有某一块土地或某一片海域毫无关系。并且,不同于格劳秀斯,塞尔登主张一国可以因为恐惧或怀疑他人可能直接对其造成伤害而禁止他人过境。[17](P123~125)而葡萄牙的“封闭海洋”拥护者塞拉芬·德·弗莱塔则将“担心对方权势增长(如通过过境从事贸易,致其财富增加)”作为禁止他人过境的又一理由。[4]( P366)这就为国家阻止自由通行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而这正是格劳秀斯所试图避免的。
在格劳秀斯看来,自由通行权的唯一前提就是避免直接侵害所有者。只要没有触及这一前提,自由通行权就能得到保障。陆上通行是如此;海上通行更是如此。毕竟,如果说陆地还存在所有者的话,那么海洋则不识所有者。对塞尔登来说,无论是陆地,还是海洋,都是可以占有的。因此在自由通行权这一问题上,二者并不存在差别,其前提都是在于所有者的认可。这一认可或是出于人道,或是出于约定。但无论如何,只要所有者认为有必要,其就有权收回对自由通行权的授予。
不过,相对于塞尔登,威尔伍德的判断可能更加契合其时英国的需要。因为对当时的英国而言,除了试图控制外国渔民在英国海域的捕鱼活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进入东南亚市场。对此,英国学者乔治·埃德蒙森指出:“在1618年的夏天,我们已经看到了不只三个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格陵兰或施皮茨贝格捕鱼问题;鲱鱼捕捞问题;荷兰拒绝英国染布进入其国内市场问题——造成英荷关系非常紧张。还有第四个日益尖锐的问题就是与竞争对手东印度公司在班达岛、安波拿、摩鹿加群岛等地区的贸易权争端。在上述地区,荷兰作为一支更为强大的力量,正在试图阻止英国介入利润丰厚的香料贸易。”换句话说,在这一时期的英荷关系中,荷兰正在扮演此前葡萄牙的角色,而英国则是荷兰。[16](P56)[24](P55~58)因此,自由贸易的权利和海洋空间的开放同样是此时英国需要追求的目标。如此一来,怎样将其同英国海域的渔业纠纷问题相互调和,便是一个重要课题。毕竟,前者引出了“自由海洋”;后者则促成了“封闭海洋”。正是在这一点上,相对于塞尔登,威尔伍德可能更加符合英国的政策需要。因为他在禁止捕鱼自由的同时肯定了航行自由,从而既符合英国对邻近海域的外国渔船进行征税的意图;也能满足其前往东南亚群岛并与其贸易的愿望。
所以,如果就“为何占有海洋”这一问题来说,“自由海洋”与“封闭海洋”确实存在相互妥协的空间。也就是说,“自由海洋”主要出于推进对外贸易的考虑,往往更加注重自由贸易的顺畅和海洋空间的开放;而“封闭海洋”的主要意图则是控制所属海域的海洋资源并从中获益,所以对海洋空间的开放并不完全拒斥。有基于此,威尔伍德强调自由通行权利“毫无异议”;塞尔登同样主张基于人道的原则可以赋予他人以自由通行的权利——尽管需要所有者的认可。对塞尔登来说,所有者享有拒绝自由通行的权利,只是为了证明海洋确实可以占有,但这并非意味着一定要封闭海洋空间,拒绝自由通行。如果说对“自由海洋”而言,海洋空间的开放是自由贸易的前提,并为培育人类的“社会性”提供途径,那么对“封闭海洋”来说,封闭海洋空间除了证明能够占有海洋之外,似乎再无其他收益——至少就威尔伍德、塞尔登来说。[注]然而,有如现在试图“封闭海洋”的沿海国家所指出的那样:封闭海洋空间还可以阻止来自海上的威胁。但威尔伍德和塞尔登并未重视此一逻辑。
与此同时,“自由海洋”虽然主张捕鱼自由,但这主要是因为相信鱼类资源无穷无尽,并且捕鱼自由和航行自由纠缠一处。然而,如前所述,鱼类资源绝非无法捕捞殆尽。如此一来,是否如格劳秀斯曾经承认的那样,这将为禁止捕鱼自由提供辩护。而且,捕鱼自由和航行自由也并不必然纠缠一处。正如专属经济区的设立所已经揭示的:人们完全可以在将海洋资源给予国家的同时赋予其他国家自由通行的权利。有基于此,“自由海洋”似乎可以放弃对捕鱼自由的坚持,只要这种放弃不会影响海洋空间的开放。
因此,仅从“为何占有海洋”来说,“自由海洋”和“封闭海洋”确实存在可妥协的空间。其中,最好的例证就是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现代海洋治理体系的建立。因为这一体系就是以管制海洋资源和开放海洋空间为其基本特征的。前者首先表现在沿海国家享有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其次则是体现在将“区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称作“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定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仍可视“区域”内的资源处在共有状态,但这些资源不再是开放的,任何人都有权从中获取所需资源。相反,它们构成了一种积极的共有状态——这使其不同于格劳秀斯。也即是说,相对于前者事实上的无主状态,后者则为海洋资源确立了主人,那就是整个人类。因此,当需要开发利用这些资源时,整个人类会以某种形式给予同意并进行管制。具体就海洋资源来说,这种形式就是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人类来对海洋资源的开发进行管理。[25](P23,35,53,59)
而后者则首先表现在领海内的无害通过;其次是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行使过境通行权;再次是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而后是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最后是在公海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尽管在不同的海域,海洋空间的开放不同程度地遭到限制,尤其是越邻近陆地,限制越多。但就总体而言,海洋空间的开放确实得到了保障。特别是针对商船,确保其航行自由成为几乎所有国家的共识。即便是对试图“封闭海洋”的沿海国家来说,其所采取的封闭措施也多是针对军舰,而非商船。
转子每一转出现的齿槽转矩基波周期数等于定子槽数Z和极数2p的最小公倍数Nc,即一个齿槽转矩基波周期对应的机械角θ1=360°/Nc。因此,如果定子铁芯的斜槽角和它相等,即可消除齿槽转矩的基波:
铁手一下子就把无花果树稳稳地掘到空中,暄腾腾的土稀稀拉拉地落下来。汤翠又是一阵头晕,想吐。哑巴在她耳边呜里哇啦地聒噪着,汤翠勉强睁开眼,顺着哑巴的手看过去。无花果仿佛生在半空中,在
因此,可以说,现代海洋治理体系既不是格劳秀斯的胜利,也不是塞尔登的成功“复仇”。[26](P152~167)相反,从某种角度来说,这是威尔伍德的胜利。因为正是他在禁止捕鱼自由的同时给予了他人自由通行的权利。而这一组合恰是现代海洋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与此同时,无论是对格劳秀斯来说,还是对塞尔登而言,这种组合其实都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对二者来说最为重要的海洋用途均得以保留。尤其是考虑到他们的著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人及国家欲望的产物,而非纯粹、客观的法律科学著作”,[6](P81)其理念往往只是对国家政策的辩护,而不是纯粹的学术论争,因此,二者接受这种妥协似乎是可以想象的。[3](P125~126)
结 语
毫无疑问,如果仅从“能否占有海洋”来说,“自由海洋”和“封闭海洋”两大理念似乎针锋相对、无法妥协。前者强调根据所有权的自然属性,海洋的不可捕获及其共有性质决定了海洋不可占有,而人类相互沟通、互换有无的需要则又证明维持海洋的共有状态是契合自然,符合上帝意志的;后者则是主张所有权的人为属性决定了海洋的自然属性不至于影响其能否被占有,并且,从古至今各个文明民族的历史实践已经表明:海洋确实可被占有。然而,如果考虑到“为何占有海洋”这一问题,那么两大理念似乎又是可以相互妥协的。因为“自由海洋”重点关注的是自由贸易的顺畅和海洋空间的开放,而“封闭海洋”的主要意图则是控制所属海域的海洋资源并从中获益。侧重点的不同赋予了二者相互妥协的空间。而这就为两大理念的支持者相互合作、共同构建现代海洋治理体系奠定了可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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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eLiberumVS.MareClausum:DivergenceandCompromise
ZHU Jian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1620, China)
Abstract:The core divergence between “Mare Liberum” and “Mare Clausum” has always been the main concern of scholars. However,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is divergence only focus on whether the sea can be occupied. As for the purpose of owning the sea, there is room for compromise, which reveals the foundation on which modern marine governance system is constructed. Therefore,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understand the divergence between “Mare Liberum” and “Mare Clausum”, and explore the basis of the compromise.
Keywords:Mare Liberum; Mare Clausum; freedom of fishing; freedom of navigation
基金项目:校内课题——中国海洋秩序构建的内在分歧和未来演进(A-1401-19-002-04)
作者简介:朱 剑(1987—),男,浙江湖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海洋政治研究。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9)06-0028-11
〔责任编辑:李 官〕
标签:海洋论文; 自由论文; 塞尔论文; 海域论文; 英国论文; 政治论文; 法律论文; 世界政治论文; 世界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论文; 行政管理论文; 《学术探索》2019年第6期论文; 校内课题--中国海洋秩序构建的内在分歧和未来演进(A-1401-19-002-04)论文;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