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批判理论正义思想的逻辑演进及理论特质论文

当代西方批判理论正义思想的逻辑演进及理论特质论文

哲学研究

当代西方批判理论正义思想的 逻辑演进及理论特质

周 萍

(首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9)

[摘 要 ]哈贝马斯、霍耐特、弗雷泽是当代西方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他们的理论特质大致表现为:将程序正义置于交往理性之下,从而以一种隐性的方式坚持了批判理论的规范性;反对意识哲学将主体性的彰显等同于理性的运用,而主张在他者中的主体存在,强调主体间视角的具备不仅不会消解个体理性,它恰恰反映了理性的应然状态;始终坚持批判性,反对一切对既存理论观念和社会秩序的非反思的维护,同时重视理论的包容性,而对包容性的偏爱恰恰构成全球化时代批判模式的独特表达。

[关键词 ]当代西方批判理论;规范性;主体间性;理性之应然;批判性

当代西方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哈贝马斯、霍耐特、弗雷泽在前人的基础上,都形成了自己关于社会正义问题的独特思考,并且三者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其逻辑演进的图像大体呈现为:哈贝马斯的程序正义是正义实现的宏观制度架构,霍耐特尝试为这种宏观架构提供微观的道德基础,而弗雷泽力图在二者基础上形成一种更具调和性的正义理论。

一、逻辑演进

(一)正义的宏观架构——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

《正义论》奠定了罗尔斯在学界的权威地位,但也使其受到了全方位的质疑与批评。这些挑战,既源于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根本立场上的差别,也包括自由主义内部基本结论上的背离,同时还有具体观点和论证环节等技术性问题上的分歧。哈贝马斯对罗尔斯的批评属于第三种情况,是一种“家族内部的争议”。在这场争论中,哈贝马斯对罗尔斯的理论构设与基本结论本身表示赞同,但对其学理展开与具体论证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应该说,正是由于《正义论》及其产生的深刻社会影响才促使哈贝马斯开始关注正义问题,并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反思,在此基础上才有了他对正义问题的独到阐释,即在其商谈伦理学框架之下的程序正义观。

首先,质疑“原初状态”,提出“理想言语情境”作为程序正义的背景。哈贝马斯认为,正义社会中的公民应该“是具有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的道德人格,并且致力于以理性的方式发展自身这些内在的倾向和潜质”[1]。但是原初状态的参与者却没有任何价值偏好,理性选择是他们的唯一行为。在这里,原初状态的限制与正义观的产生出现了二律背反。原初状态的信息强制,使人们局限于理性利己主义的范围,事实上它仍然立基于某种实质性的规范假设,无法保证判断的不偏不倚,从而无法实现道德人格,因此正义观念也无从产生。而哈贝马斯所主张的“理想言语情境”植根于真实的生活世界,包含着个人的全部特殊性和偏好,从而能有效克服“原初状态”中所谓的价值无涉所带来的抽象性。同时,“理想言语情境”直接暗示了一种免于强制和不平等的话语环境,从而为商谈活动设置了道德边界。在此边界内,商谈才能维续,程序正义的潜能才能充分释放。

因此,在人参皂苷Rc相关药物研究和应用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充分发挥其药理活性。相信随着对其药效机制、临床研究及药动学的进一步研究,人参皂苷Rc将得到更好的开发和应用。

其次,反对“道德推理”,主张“理性对话”是程序正义的实现过程。哈贝马斯认为,原子式的个人是未经社会化的各种知识性共存,拥有各种矛盾甚至对立的诉求。在这种情况下,罗尔斯的“反思平衡” (reflective equilibrium)这种康德主义独白式的“道德推理”忽略了道德的社会性,根本无法真正做到不偏不倚。而对话活动意味着对世界的去中心化理解,它要求将不同的交往角色(即你、我、他)融贯起来,用一种社会化的、整合的视野来分析问题,从而作出更具相互性和协调性的判断。而只有诉诸主体间这种基于生活世界的理性对话,才能平抑矛盾,达成共识,这时的主体则发生了由道德人向公民的转换。

以上是歌曲《我和2035有个约》的歌词片断,你读了有怎样的感触和思考?请根据歌词内容确定立意,以“我和2035有个约”为标题写一篇文章,要求选好角度,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少于800字。

(二)正义的微观基础——霍耐特的相互承认

弗雷泽认为,当前我们处在一种“后社会主义”状况下,同时面对着两种不同的社会不正义。一种是经济上的非正义,它植根于政治经济的社会结构,剥削是其典型形式;另一种是文化上的非正义,它发生在各种社会交往中,社会歧视是最普遍的一种。尽管两者存在着差异,但它们都造成了某些群体相对其他群体的劣势地位,并且在很多情况下二者会相互强化,导致不正义的恶性循环,所以都要予以消除。对经济非正义的变革主要依靠再分配,而对文化非正义的祛除则需要相互承认的建立,而由于经济从属和文化歧视的相互交织,再分配和承认的诉求往往也是彼此支撑的。可见,弗雷泽看到了“承认”正义的崛起并予以肯定,但同时坚决防范承认正义对分配正义的遮蔽与取代,因此她反对霍耐特在承认基础上的“规范一元论”,而主张“视角二元论”,努力构筑一种能够同时容纳分配与承认的替代方案。

由于工程地质条件较为特殊、复杂,因此,施工前期进行了必要的开挖填土施工,且把黏土作为主要的填土材料,保证其承载力要求。

为了揭示这种心理机制,霍耐特的策略是“以米德的社会心理学为依托,推动黑格尔理念的经验转型”[3],即对黑格尔的承认理念进行米德社会心理学的转译。其一,在认识关系上,论证自我意识的主体间性条件。米德进行了“主我”与“客我”的区分:“‘主我’是有机体对他人的态度的反应,‘客我’则是有机体自己采取的有组织的一组他人态度。”[4]也就是说,只有学会以他者的视角来认识自己的行为,主体才能获得自我意识,这标明了认识他者之于自我意识的优先性。其二,在重建实践同一性上,论证实践自我关系的主体间性条件。实践自我的形成将经历三个阶段,首先是在原始关系中形成的“具体他者”阶段。在其中,个体通过某一唯一他者的个体性来辨识自己,因此它不能越过原始关系领域的边界,这时的承认需要体现为“爱”;一旦爱的关系成为自觉反思的对象,人们就会试着通过某种恰当的方式将这种互动关系中的某些部分固定为社会性的制度安排,这时承认的要求便不再局限于原始的社会关系,而扩展为“法权”关系。这就是在法律关系和劳动领域中经历的“普遍化他者”阶段。在这个阶段,全体成员的行为期待产生了普遍的行为规范,而普遍行为规范的内在化就是个体的社会化,实践的自我就产生于这种社会化的互动过程中。这时个体不仅有了义务担当,也产生了权利诉求,从而合理地形成了被尊重的需要;而“尊重”包括法律承认与社会重视两种形式。前者意味着把每一个体都平等地看作“自为目的”,后者表示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强调个体的“独特价值”。它以一个社会共有的价值和目标为参照系统,即以个体对社会目标实现所作的贡献,来确证个体的特殊人格。而只有在每一个体的“自我价值感”得到充分重视后,才能谈及社会团结。显然,这种被尊重、被承认的需要就是人们进行理性对话的心理根源和持续动力,由此才能带来共同体的团结。在霍耐特看来,脱离了这种内在的心理机制,外在的规则要求就只是一种虚构。

随着介入治疗与影像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当前神经外科介入治疗已广泛应用于脑血管病的治疗中,对脑血管疾病患者具有重要意义。神经外科介入治疗脑血管病效果显著,不仅可减轻患者创伤及痛苦,同时增加治疗安全性。临床上脑血管病患者大多同时合并糖尿病,该类患者病情更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治疗、护理难度。除积极进行神经外科介入治疗外,围术期护理工作的开展也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手术效果及患者预后[3]。

总之,交往的正常进行从根本上说并不依赖于对话规则,而取决于交往双方能否得到实质性的相互承认。而社会的非正义,包括经济、社会的不平等则根源于广泛存在的“蔑视”与“不尊重”,所以正义社会的构建取决于对各种“蔑视”现象的消除程度。“蔑视”的消极体验与追求承认的“反抗”斗争恰恰构成了哈贝马斯程序正义的微观道德基础。

(三)正义的中道衡平——弗雷泽的一元多维

在霍耐特那里,“主体恰恰不是以策略方式行动的参与者,而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道德存在,他以自己的所有情感参与社会生活并以规范性的方式对社会生活做出反应”[5]。显而易见,霍耐特通过承认理论全面发掘了社会正义的道德动力,由此实现了批判理论范式的政治伦理转向,这是其突出的理论贡献,但也恰恰成为弗雷泽诟病之处。面对霍耐特承认理论在学界的热烈反响,弗雷泽保持着冷静的反思态度,她认为,“争取承认的斗争出现在一个物质严重不平等的世界中”[6]13-14,那么在承认正义的语境下,应该如何看待以“剥削”和“再分配”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理想的销蚀呢?从再分配到承认的视角转换“是否意味着坠入了‘虚假的意识’?或者,这种转变是否校正了唯物主义范式的文化盲点”呢? 以上困惑激发了弗雷泽的理论思考,从而产生了她与霍耐特著名的“承认之争”。

霍耐特认为,一方面哈贝马斯对交往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对经济和政治领域进行合理批判的可能;另一方面哈贝马斯囿于语言规则的思考,不能充分发掘出交往的规范性内涵,从而不能真正洞悉社会发展的道德动力。对正义的思考不能停留于程序性的政治设计,而应该进一步探寻促使政治建制合理生成与有效运作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其中的个体心理机制。也就是说,政治意义上的制度行为,无法表明社会生活的道德意涵。基于此种考量,霍耐特借用黑格尔的“承认”概念,试图超越外在的规则要求而阐明交往行为的内在机制。在霍耐特那里,这种内在机制就是个体间的相互承认需要,它是历史形成的,并真实地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领域,具体表现为:作为情感依恋的“爱”、作为权利赋予的“法权”、作为共有价值的“团结”。

霍耐特与弗雷泽的争论引起了许多左翼思想家的关注,他们也纷纷加入了讨论,其中关于正义维度的讨论对弗雷泽产生了很大的启发。费尔德曼认为,除了经济与文化不正义外,还存在地位的不正义,“政治排斥可能构成了不正义的单独动力”[6]219-220;而奥尔森不仅直接将政治作为正义的第三个维度,而且将它视为正义的“规范性基础”。他们的观点被弗雷泽采纳,在《重构全球化世界中的正义》中,弗雷泽明确表示,“正义理论必须成为三维的,在分配的经济维度和承认的文化维度之外包含代表权的政治维度……代表权的政治维度本身应该被理解为包含了三个层次”[6]274,即“什么”、“谁”以及“如何”。于是,通过政治代表权的引入及其规范地位的确定,弗雷泽用“全球化时代”的三维正义框架拓展了此前“后社会主义”状况下的二元正义架构,从而形成了独特的“后威斯特伐利亚的民主正义理论”,即以“平等参与”为规范基础,同时涵盖再分配、承认、代表权以及其他可能维度的扩展型的正义框架。

弗雷泽是基于对批判理论“范式转换”的敏锐觉察,才得以构设起一元多维的正义框架。这种范式转换体现为:法兰克福学派弘扬了马克思的批判精神,第一代法兰克福思想家侧重于对资本主义工具理性的批判;第二代的哈贝马斯提出交往理论,找到了理性运用的另一条路径;在他的巨大启发下,第三代的霍耐特再造了黑格尔的“承认”理论模型。而哈贝马斯与霍耐特的理论尝试,促使了批判理论的伦理转向,同时也彰显了正义的承认之维,而在对这些范式转换洞察和分析的基础上,弗雷泽提出了自己的正义观。它不仅沿袭了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而且包纳了霍耐特的承认视角,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坚持了马克思的经济批判立场,因此这是一种更具调和性的正义思想,体现了多元社会的理论要求。

二、理论特质

哈贝马斯、霍耐特、弗雷泽三者都认可正义社会中程序因素的重要性,无论是哈贝马斯对程序正义的直接宣称,还是霍耐特对法律领域承认关系的建构,抑或弗雷泽对政治代表权规范基础的确立,都体现了他们对程序的关注,同时这种关注并未使其舍弃批判理论的规范性;三者都强调主体间性,无论是哈贝马斯的“交往”,还是霍耐特的“承认”,抑或弗雷泽的“参与平等”,无不是对主体间性的肯定,但对他者的关注,并未使其放弃对主体理性的寻求;三者都重视理论的包容性,无论是哈贝马斯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借鉴,还是霍耐特对哈贝马斯与黑格尔思想的吸收,抑或弗雷泽对哈贝马斯、霍耐特、马克思的批判继承,都是对其理论包容性的佐证,但包容并不意味着无原则的调和,他们并未抛弃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传统。以上三点体现了当代西方批判理论正义思想的理论特质。

(一)程序的凸显与规范性的隐性表达

1.经验性与规范性之辨:批判逻辑的初步浮现

“琴剑”指琴与剑,两者均为古时文人随身之物,剑胆琴心,以寓刚柔相济。明代高濂《遵生八笺》一书提及“琴剑”:“琴为书室中雅乐,不可一日不对清音居士谈古……渊明云:‘但得琴中趣,何劳弦上音。’吾辈业琴,不在记博,惟知琴趣,贵得其真……清夜月明,操弄一二,养性修身之道,不外是矣。岂以丝桐为悦耳计哉?自古各物之制,莫不有法传流,独铸剑之术,不载典籍,故今无剑客,而世少名剑。以剑术无传,且刀便于剑,所以人知佩刀而不知佩剑也。吾辈设此,总不能用以御暴敌强亦可壮怀志勇。”[2]232-233“剑”是陆游扫胡尘、吞胡虏,收复中原、报效国家雄心壮志的体现。陆游诗中出现八次“琴剑”意象,列表如下(表2):

在《传统理论与批判理论》一文中,霍克海默首次提出了“批判理论”的概念。他认为,“传统理论”是近代哲学的产物,它以科学为判准,妄图形成一种非社会的、非历史的一般性的关于世界的知识。这种“理论的概念被绝对化了,好像理论植根于知识的内在本质中,或者通过某种别的非历史方式得到了证明,因此,理论就成了一个物化的、意识形态的范畴”[7]。同时,它强调理论的有效性依赖于方法的科学性,即不受研究主题和研究主体影响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方法,要求摒除一切的主观偏好。显然,“传统理论”体现了研究的经验性特点,它强调事实至上性和规律永恒性,却忽视了研究主体的能动性与反思性,导致研究主体与研究对象的绝对割裂。霍克海默认为,由于其渐趋保守与僵化,“传统理论”已不适应社会发展,我们需要一种“批判理论”来鲜活地呈现“时代的感情和观念”。

社会科学具有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或曰叙述形式:经验实证的(描述的)与规范论证的(规范的)。前者偏重对经验事实的描述和验证,从而判断已有结论的正确性,它关注的是事物“是什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反对抽象的逻辑演绎;后者则以某些准则、规范为前提,通过逻辑推理来得出结论,并根据其与这些准则是否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来判断它的正确性,它关注的是“应当怎样”,因此与一定的价值评价相联系。简言之,前者强调事实归纳,后者重视价值分析。尽管表面看来二者截然相反,在具体论域中也各有侧重,但一般认为,好的社会研究必须建立在二者结合的基础上。就其本质而言,霍克海默的“批判理论”体现了经验性与规范性的这种微妙平衡。

总之,霍克海默要求将哲学与经验性社会研究相结合,形成一种社会哲学,这就是“批判理论”。它在对既存社会现实的客观认识中,包含着对其非正义性的价值批判,因此实现了经验分析与规范阐释的统一。从整体上看,批判理论更强调规范性,而它的现实发展大体表现为经验性与规范性的此消彼长、动态平衡。

在“批判理论”看来,首先,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缘于现实生活需要,“我们要探求的并不是那些从根本上来讲全然不重要的形式上的法则,而是关于我们的生活及其意义的物质表述”[8],因此它从源头上具有一种目标指向。其次,一切知识都承载价值。每个人,即使是科学家,也并非存在于文化真空中。他们深深浸染于所处时代的价值观念之中,无法摆脱社会历史发展所带来的各种先见。这意味着,任何理论的可能性与局限性都是历史地被构成的。最后,理论不应陷入为现存秩序辩护的窠臼,而应针对各种社会弊病,并对其病理进行探究。它要以正义社会为价值追求,揭示现实社会的否定性因素及趋势。

2.程序与交往理性之关联:规范性的隐性叙述

当前自贸区内业务模式是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微观企业业务需求和金融中介机构服务共同“发酵”的结果。与区外环境相比,区内制度创新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了资金成本比较优势、跨境投融资便利性、业务资质门槛降低或者财税方面的优惠鼓励政策等多个方面的制度红利。从上海自贸区公布的八十个金融创新案例,我们发现商业银行自贸区金融创新覆盖了跨境投融资、融资租赁、跨境理财、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及跨境电商、平台金融服务需求、同业及异业合作模式等多个方面。

哈贝马斯认为,老批判理论(指阿多诺式的美学研究路向)的弱点之一便是规范基础的缺乏,因此他提出“交往理性”试图弥补这一不足。[9]然而,霍耐特却认为,由于过分强调民主法治国的程序性设置,哈贝马斯的正义理论仍然存在规范性的不足。应该说,这是霍耐特的一种误判。正如理查德·沃林所说的:“关于批判理论之可行规范基础的问题一直居于有关法兰克福学派遗产之当代争论的中心位置。没有人比哈贝马斯更持之以恒地探讨了这个难题。”[10]所谓规范基础,涉及理论的价值前提,它是关于社会“应当如何”的构想。由此出发,我们才能对社会状况进行诊断和批判,并提出适当的疗治方案。在哈贝马斯那里,这一规范基础就是“交往理性”。

目前,对矿车自卸车驾驶室悬置系统减振性研究,最准确的方式是矿区实车试验法[5-6].而矿区的工作环境非常恶劣,试验测得的数据受到了各种激励源的干扰,使得振动特征提取的难度大大增加,因此,对试验数据需要进行降噪处理.在实际应用中,信号降噪的方法有很多[7-9],而每种降噪方法都有特定的局限性.本文结合矿用自卸车的运行情况和驾驶室悬置系统的结构特点[10],采用奇异值分解[11](Singular Value Decomposition,SVD)法对试验信号进行降噪预处理.该法不存在相位延迟的现象,且具有较好的稳定性、旋转不变性和比例不变性等优点,能得到较好降噪效果.

493 Curative effect of auricular point sticking for SOX chemotherapy-induced nausea, vomiting and diarrhea

就其整体而言,西方思想家们大都将理性与主体性紧密关联。而从根本上说,当代西方批判理论的正义思想以主体间性为理论基点,对主体间性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主体性,那么这是否会消解理性的力量呢?答案是否定的。主体间性主张在他者中的主体存在,即通过他者的注视来彰显自我的主体性,可以说这恰恰反映了理性的应然状态。

2)学生端供学生练习与测试,接受学生输入的传票上的数据并实时汇总,考虑到学生练习时要求手、脑、眼并用,故学生端应能提供学生一些提示信息,譬如翻打进度、速度、正确率等等;

理性化的过程标志着个体自我意识的形成以及认知能力的提高,它意味着个体开始将自身与外部世界相区分,并对之进行各种认知活动;而以交往理性作为规范基础,意味着个体不仅能理性地认识客观世界,而且能理性地与他人沟通,并通过真诚而审慎的辩论,对公共事务作出理性的判断。然而,这个过程为什么会发生呢?哈贝马斯认为,这是因为“交往行为的主体总是在生活世界的视野内达成共识”[11]。生活世界为个体提供了共同的背景知识,从而包含着某些个体共同接受的实质性的、规范性的交往原则,这些原则就是所谓的“必不可少的语用学前提”。哈贝马斯承认“这种先验的语用学展示使我们意识到我们已经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展开争论,没有人有机会逃脱这种条件而选择其他”[12],这些原则和前提大致包括自主、自律、平等、开放等规范性要求。也就是说,交往理性本身内蕴着规范性,而作为社会性存在的个体始终处于这些规范性的影响之下。

总之,哈贝马斯的程序正义不仅强调实践的有效性,而且注重理论的规范性。它主张通过平等的对话与理性的论辩,而不是强力的胁迫和意识形态的灌输来达成一致并形成规范。一方面,交往理性增加了程序和规则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程序和规则也使交往理性获得了制度化的形式,从而能够更切实地得到发挥。尽管霍耐特与弗雷泽没有对程序安排及其重要性进行系统论述,甚至霍耐特在一定程度上认为对程序的强调会淡化理论的规范性。但由于多元社会及其不可逆性,程序主义作为一种更具可行性的正义策略,几乎成为一切正义理论绕不开的分析视角和建构手段。事实上,霍耐特法律领域的承认关系建构、对合作民主模式的倡导,弗雷泽的政治代表权建构、对参与平等的强调等都体现了程序主义的正义理念。而程序主义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普遍接受和广泛应用的正义理念,正是由于交往理性所具有的规范性意涵,它真实地反映了人们的正义需要。因此,程序正义并没有消解规范性,而是以一种相对隐晦和间接的方式表达着规范性要求。而规范性也正是批判理论的题中之义。

(二)主体间性的凸显与理性的应然表达

显然,哈贝马斯的程序正义并不是一种纯粹描述性的实证理论,而是一种批判视域中的社会发展理论,它必然包含着某种价值前提或规范基础。以此为参照,不仅能对经验现实进行批判,而且能勘定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在哈贝马斯那里,程序设计是为了保障理性商谈的顺利开展,进而产生合理可行的政治决策。程序正义并不悬设任何先验价值,而是通过公共领域中现实的商谈活动来达成共识,并形成各种决策和规范。在这个过程中,商谈不仅是一种纯粹的语言现象,而且是一种包含了非语言因素的语言实践,它要求商谈参与者的理性自觉和平等关系。可见,哈贝马斯与韦伯一样,仍然将理性作为规范性的来源,只不过这种理性不再是追求功利的工具理性,而变成了崇尚沟通的交往理性。

1.主体性的赋魅:理性之实然

主体性指的是主客体关系中人作为活动主体所具有的质的规定性,它体现了主体运用自身本质力量能动地作用于客体的特征,一般包括自主性与能动性两个层面。综观整个西方思想史,主体性在对神权的反对中首先确立,并在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后充分凸显。至此,它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理性的同义语。

文艺复兴以降,人权便取代神权成为西方思想家们大力讴歌并深入思考的对象。最初这种人权立基于人的自然本性,主体性表现为一种自然主体性。真正突破神权、确立人的主体地位的是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我在”将自我与外部世界相区分,它隐含着对主体性的吁求;一切皆可怀疑,甚至“我在”也可成为怀疑的对象,唯独“我思”本身不可怀疑。而只有“我思”的不可怀疑,才能确证作为思考主体的“我”的存在。易言之,我的理性是万物的尺度,是“我在”的根据,所以理性毋庸置疑地成为主体性的标识。这时的主体性侧重于主体凭借理性对自我地位、本质力量的自觉认识和把握,它主要体现为一种自主性。而在康德“人为自然立法、人为自我立法”的宣言中,主体性与理性的同一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彰明,对此康德表示,只有“在这个时候,他才脱离了至今为止还由别人代他思考、而他只是模仿或让人在前搀扶的状态,而敢于用自己的双脚在经验的地面上向前迈步,即使还不太稳”[13]。可见到了康德那里,主体性已不局限于对自我的确证,而进一步扩展为对外部世界基本特征与发展规律的理性把握,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能动性。

显然,在近代哲学家那里,主体性的彰显程度基本上反映了理性的运用程度。也就是说,主体性与理性大体构成了一种同义反复,理性实际上变成了一种“主体理性”。这种哲学被哈贝马斯称为“主体哲学”或“意识哲学”,它以主客体的绝对二分为前提,将外在事物作为与自身完全异质的东西。主体在这种二元结构中占据绝对的支配地位,因此在弘扬主体性的同时,可能导致主体与外在世界的对立,由此主体走向了理性的反面。这表明,尽管主体性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理性的状况,但它并不是理性的最佳表征。只有在主体间性中,理性才能得到更为恰当的体现。

2.他者中的主体:理性之应然

深入分析可以发现,虽然主体性与理性在很大程度上互相指涉,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理性是主体性的表现,但不是主体性本身;主体性通过理性确立,但还具有其他的内容构成。但在西方思想史的发展进路中,二者实际上被等同,这导致了两方面的不良后果:其一,带来理性的泛滥,这在黑格尔那里达到顶点。黑格尔认为,理性作为“绝对精神”,不仅是主体的本质,而且是世界与历史的本质。对理性的过度张扬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主体性的其他方面,使主体性丧失了其丰富性。除了理性之外,感性、知性等均是主体性的组成部分。其二,促使主体性的僭越,更准确地说是工具理性对理性本身的侵蚀。

理性的本质在于反思和批判,它内在地包含着两种路向:科学性与价值性。在工业文明之下,理性的科学性维度充分彰显,这极大地推动了科学技术与生产力的发展。但是由于“思”的本性被遗忘,科学理性又进一步膨胀为工具理性,它执着于对主体利益的功利谋划,由此价值理性便被彻底湮没了。应该说,工具理性将人的主体性推至巅峰,但同时也“把人连根拔起”,它造成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尖锐对立。对此,哈贝马斯认为:“以主体哲学形式而发生破裂的实践理性的内容,既不可能在历史目的论中找到,也不可能在人类构造中找到,也无法从那些成功传统之幸运资源中得到论证。由此我们可以理解唯一似乎还可行的那个选择的吸引力……因此我用交往行动理论另辟途径,用交往理性来代替实践理性。”[14]也就是说,哈贝马斯试图通过“交往理性”来弥合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裂痕。而交往理性必然要求“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化。

主体间性意味着“在把他们作为人来经验时,我把他们中的每一个都理解做和承认做一个像我自己一样的自我主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并从这个位置上去看身边的事物,而且每个人将因此而看到不同的事物显相……尽管如此,我们与我们的邻人相互理解并共同假定存在着一个客观的时空现实,一个我们本身也属于其中的、事实上存在着的周围世界”[15]。显然,主体间性颠覆了主体的单一视角,他者视角的纳入能够限制主体性的过度扩张,从而达到一种去中心化的效果。质而言之,只有在对他者的关注中,主体性才能得到合理的运用,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与理性相吻合,可见对主体间性的强调,不仅不会削弱主体性,而且能够促使主体性与理性的恰当融合。所以,主体间性基础上的交往理性是对理性的合理重建,在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中,理性的力量将得到最大程度的整合。

最后,超越“重叠共识”,认为“商谈共识”是程序正义的最终结果。哈贝马斯认为,“重叠共识”预设了某些实质的道德内容。但“商谈共识”要求将所有价值诉求都纳入对话过程进行论证,从而排除了任何预先给定的内容;同时,所谓的“重叠共识”,只考虑如何使一项正义原则得到人们的普遍接受,以维持社会稳定,也就是强调共识带来的社会效用,它无助于人们对正义理论的进一步认识和论证。而“商谈共识”关注对话本身,重视对话过程是否符合自由、平等与开放等要求,而不是对话所带来的可能结果。它强调,“一种共识,指的是这样构成的‘同意’,即它是在各主体间承认、可以进行批评的那种有效性要求的基础上而确立的。‘同意’意味着参与的有关各方接受的一种认识是有效的,即可以把各主体间相互联结地加以接受”[2]

(三)包容性的凸显与全球化时代批判性的独特表达

哈贝马斯的程序正义是在与罗尔斯的争论中阐发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吸纳了罗尔斯的正义思想;霍耐特的承认正义构想是借用黑格尔的“承认”概念,在哈贝马斯主体间性基础上对戴维·米勒多元正义理论资源的汲取;而弗雷泽一元多维正义理论是对哈贝马斯、霍耐特和马克思思想的综合继承。表面上看,三者似乎都是对各种思想的调和,但这种调和并不会削弱它们的批判性。因为,批判性的内核是对一切既存事物和现象的反思,否定它们的自明性与永久性,亦即对意识形态的反对。同时必须认识到,对其他思想的包容是多元社会与全球化趋势下必然的理论选择,对包容性的偏爱恰恰构成对全球化时代批判模式的独特表达。

1.意识形态的终结:批判性的一般内核

一般而言,对意识形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解:本源性意识形态与虚假性意识形态。本源性意识形态是与物质生产过程相适应的文化价值生产过程,它根源于人的文化本性,构成人的自我理解和社会交往的必要前提,因此不仅无法避免而且十分重要。阿尔都塞所谓“人是意识形态的动物”就是对此种意识形态的表述。这意味着个人对某种意识形态的认可是政治统治合法化的依据,所以说它产生于社会自我理解的需要,并进一步推动社会的融合;虚假性意识形态根源于阶级对立的事实,构成阶级统治与社会压迫的工具,因此具有相当程度的有害性。它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或统治阶级有意识的欺骗。此处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它一般地指对既存理论观念和社会秩序的非反思的维护,是保守、僵化的观念形式与理论形态的代名词。

批判性必须建立在反思基础之上,反思又需要以一定的前提作为出发点,前提本身是非反思的,而意识形态恰恰构成反思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识形态必定是非批判的,它既构成认识的前见,在一定程度上又会阻碍新的认识产生。在后一种情况下,意识形态不再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而变成一种独立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并自诩为一种绝对知识或真理。意识形态的固步自封性从根本上抑制了人的能动性,显然这是一种极度缺乏批判性的表现。总之,批判性的本质在于对一切实存的非意识形态化的关注和审视,而哈贝马斯、霍耐特、弗雷泽的正义思考是在对现实社会非正义及其原因的诊断基础上,对正义社会的理论设想,因此它是对意识形态的拒斥和批判精神的坚持。霍耐特所强调的“社会病理学”突出地反映了其批判视角。

2.对包容性的偏爱:全球化时代的批判模式

伟大的思想家都具有一种理论自觉,那就是任何理论的阐发都必须建立在“时代诊断”之上。弗雷泽认为,“一个更为宏大的部分,全球转变,同时影响了西方的、世界历史性的文化和经济、政治和技术的种种变化,正在颠覆所有我们过去熟悉的批判理论框架。这一影响将对全世界的思想家发出挑战,去重新创造适合于21世纪的批判理论工程”[16]序言3。应该说,这一时代诊断是中肯的,也真实地反映了当代批判理论的发展要求,即针对全球化时代的新变化,对批判的内容与形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是求解器求解过程:对内流体模型所划分的网格上所有含有单一变量的方程进行求解,直到获得该方程的解,另一个参数方程的求解需通过循环这一过程,该方程(相互耦合的非线性控制方程)可进行多次迭代求解,当所求解的方程组收敛,该求解过程结束。

价值多元是现代西方社会的显著特征,在全球化时代,价值多元又成了一种世界性潮流。在多元社会中,人们难以就正义的实质观点达成一致,因此程序正义便成为一种更具可行性的正义选择。程序主义不预设任何的价值规范,因此能够吸纳和融合各种正义观点。诚然,程序正义真实地体现、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包容性的要求。但正如霍耐特所认为的,正义不仅需要宏观上的程序安排,也需要进一步挖掘背后发挥作用的各种个体心理机制。只有通过个体间相互承认这种道德心理机制,程序设计才得以形成并得到切实施行,从而才能真正地满足价值多元的需要。因此,只有通过主体间承认关系的建立,才能真实地满足对价值多元的要求。而在弗雷泽看来,在全球化时代,“人们提出了现代历史上最广泛的平等要求,出现了最多样的新形式的社会抗议运动:有色人种、女性、少数族群、生态主义者、同性恋者、农民,等等”[16]译者前言5。可见,在弗雷泽那里,承认已由霍耐特的道德范畴变为一种文化范畴。承认体现为对弱势和边缘群体的道德尊重与政策扶持,更表现为多元文化之间的认同诉求,即消除主流文化对其他文化的排斥与非对称性渗透。同时弗雷泽还强调,在全球化时代,由于社会非正义形式的多元化,只有建立既包括再分配,又包括主体间承认,还包括平等代表权要求的复合的正义理论框架,才能合理批判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从而为各种新社会运动提供指导,为世界社会主义争取更多力量。

总之,在工业时代,社会正义的焦点是如何削弱乃至摒弃工具理性或策略行为的话语霸权;在民主时代,社会正义的症结是如何避免一切不合理的社会强制,保障全体成员的平等参与;而到了全球化时代,社会正义的关键在于如何消除经济的不平等、政治的非民主以及文化的边缘化。简言之,正义的核心要义就在于如何将差异(不平等)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从而更好地促进各种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群体的整合。可见,只有满足对包容性的偏爱,全球化时代的批判理论才能准确理解和反映社会的正义要求,从而提供最有希望的进步前景。

本世纪初当以西北和海上为主体的产区战略接替已打开局面、东部老区已开始显示出壮年阶段后期的许多特征时,一批长期从事勘探的老专家便以多种形式(包括集体向最高领导层上书)提出开展新一轮战略性开拓的问题。鉴于中国石油工业的主体已组成上市公司,建议这项工作宜由国家主持(包括出资)动员全国产学研力量进行。中央适时地决定,由当时的国土资源部新组油气资源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后来由自然资源部地质调查局接手)来承担此项工作并取得初步进展。

一言以蔽之,当代西方批判理论(以哈贝马斯、霍耐特、弗雷泽为代表)在全球化和价值多元背景下,以主体间性为理论基点,突出程序主义的适恰性与可行性,由此建构一种既具规范性,又有经验支撑的批判的正义理论。这意味着,在反思的基础上,既对社会非正义进行经验揭露,又规范地分析社会正义的维度、条件与途径。无疑,这种主体间的批判性建构不仅切合正义的现实状况,而且蕴含正义的理想形态,对于正义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参 考 文 献 ]

[1] [德]哈贝马斯. 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J]. 江绪林,译. 哲学译丛, 2001,(4): 24-34.

[2] 高宣扬. 哈贝马斯论[M]. 台北: 远流出版社, 1991:323.

[3] [德]阿克塞尔·霍耐特. 为承认而斗争[M]. 胡继华,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5.

[4] [美]乔治·H米德. 心灵、自我与社会[M]. 霍桂桓,译. 北京: 华夏出版社, 1999:155.

[5] [德]A·霍耐特.承认的哲学: 一种社会批判——阿克塞尔·霍耐特访谈[J].胡云峰,译. 世界哲学, 2012,(5): 109-113.

[6] [美]凯文·奥尔森,编. 伤害+侮辱——争论中的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M]. 高静宇,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

[7] 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 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8:45.

[8] [德]马克斯·霍克海默. 霍克海默集: 文明批判[M].渠东,付德根,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15.

[9] [德]哈贝马斯. 我和法兰克福学派——J·哈贝马斯同西德《美学和交往》杂志编辑的谈话[J]. 张继武,译. 哲学译丛, 1984,(1):71-77.

[10] [美]理查德·沃林. 文化批评的观念[M]. 张国清,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0:61.

[11] [德]哈贝马斯. 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 [M]. 曹卫东,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69.

[12] Jurgen Habermas.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M]. Cambridge:The MIT Press, 1990:130.

[13] [德]伊曼努尔·康德. 实用人类学[M]. 邓晓芒,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131-132.

[14] [德]哈贝马斯.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3-4.

[15] [德]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M].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25.

[16] [美]南茜·弗雷泽. 正义的尺度——全球化世界中政治空间的再认识[M]. 欧阳英,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

[中图分类号 ]B51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0-8284(2019)02-0043-10

[收稿日期 ]2018-08-29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马克思共同体思想视域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研究”(17CKS022);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文化建设”(PXM2018_014203_500008)

[作者简介 ]周萍(1985-),女,湖南衡阳人,讲师,博士,从事西方政治哲学、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研究。

〔责任编辑:杜 娟〕

标签:;  ;  ;  ;  ;  ;  

当代西方批判理论正义思想的逻辑演进及理论特质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