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生态经济是一种运用市场化手段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以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的经济发展形式或经济体系。它具有深刻的道德含义,即以满足人的生态需要为人性追求,以保障人的生态权利为道德责任,以提升人的生态福祉为道德取向。
关键词:生态经济;道德含义;生态需要;生态权利;生态福祉
美国伦理学家R·T·诺兰说:“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自己的道德基础,或至少有自己的道德含义。”[1]他这里虽然是就经济体制即市场经济而论的,但经济发展方式、经济形态、经济政策、经济体系等也同样都有自己的道德含义,即人性追求、道德责任、道德取向等。我国目前正在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习近平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加快建立“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所谓生态经济,根据生态经济学者们的解释,“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综合运用生态学原理和经济学原理,以生态经济学的原理为指导,在生态系统承载力范围内,充分发挥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自然财富和社会财富最大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们健康幸福,资源永续利用,经济、社会和生态复合系统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2]。它是一种运用市场化手段,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以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的经济发展形式或经济体系。作为一种经济体系或经济发展形式,生态经济具有其深刻的道德含义。
一、满足人的生态需要:生态经济的人性追求
生态需要即人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是人类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的确立和创建的一种需要。生态需要在以前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关注,但随着生态危机的日益加深、资源环境的日益紧缺,而成为人类需要体系中一种显性且迫切的需要。在我国,因为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恶化,广大人民群众热切期盼提高生态环境质量,通过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从而使生态需要成为人们的迫切需要。与人的其他需要相比,生态需要是一种具有典型二重性特征的需要。首先,它是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统一体。“生态需要是一种具有典型的渗透性特征的需要。这种渗透性特征表现在从生态需要的性质看,它一方面具有满足物质需要的属性,即其实现要反映在人对生态物质的拥有上;另一方面又具有满足精神需要的属性,即生态物质使人产生精神上的愉悦。”[3]其次,它又是人的基本需要与高级需要的统一体。“从生态需要在人类的需要体系中的层次序列上来看,它一方面表现为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需要之一;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人类的高层次的需要如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4]就生态需要与生态经济的关系来看,生态经济与其他经济体系一样,也是作为一种社会物质生产和再生产活动体系而存在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不过,与其他经济体系不同的是,生态经济则更为直接地以满足人的生态需要为基本价值诉求。因此,生态需要构成了生态经济的道德含义。
第一,满足人的生态需要就是在满足人性。人性由需要所规定。马克思说,人的“需要即……本性”[5]。需要是生命物体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对于外部环境的选择能力,是生命物体因依赖于外部环境而产生的一种摄取状态。作为生命物体,人与动物一样,都必须与外部环境发生物质、信息、能量交换,这是人永远无法摆脱的自然必然性,因此,需要是人的存在的内在规定性,是人的本性。同时,需要也是人的劳动及社会交往的内在动因和根据,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积极的推动力量。如果没有它,人的劳动及社会交往就不会发生,从而也就谈不上与动物界相区别的人类社会。需要也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人与动物、人与人相区别的一种标志。作为生命物体,人的需要之特征及其满足方式与动物的需要之特征及其满足方式是相互区别的,同时,作为现实的、具体的人,人与人的需要也是不同的。“对现实的人来说,需要规定着活动,活动显示着人性,你有什么样的需要,就显示出你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具有什么样具体的人性。”[6]正是在此意义上,满足需要也就是在满足人性、彰显人性。
阿鱼进门没多久,我们就发现它有怪癖。这头体格强健的骡子是干活的好把式,拉车、犁地比牛还强,背上能驮五百多斤粮草,可就是不让人骑。
从人性上看,人首先具有自然属性。自然属性表明人对于自然生态环境条件的依赖性,即人必须通过外部自然环境获取生态产品和服务才能维持生存和发展。马克思说:“人靠自然界生活……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7]恩格斯也说:“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8]这就精辟地揭示了人对自然界的依赖,这种依赖关系其实就是人之生态需要的体现。人通过劳动改造自然界,让自然界为自己提供物质产品和服务,既是一种满足生态需要的举动,也是自然属性得以发挥的举动,因而也是满足人性的举动。
第二,满足人的生态需要是道德行动。生态需要的满足并不只反映自然属性,同时也反映社会属性,当然它首先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实质上又呈现为人与人的关系。因为人并不是抽象的、孤立的,而是社会性的动物,总是从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并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马克思说:“‘人’?如果这里指的是‘一般的人’这个范畴,那末他根本没有‘任何’需要;如果指的是孤立地站在自然面前的人,那末他应该被看做是一种非群居的动物;如果这是一个生活在不论哪种社会形式中的人……那末出发点是,应该具有社会人的一定性质,即他所生活的那个社会的一定性质,因为在这里,生产,即他获取生活资料的过程,已经具有这样或那样的社会性质。”[9]即是说,人通过劳动获取生活资料以满足任何需要的过程,总是在他所生活的那个社会中进行的,总是摆脱不了社会性质。脱离社会,他即没有任何需要,也没有满足需要的生产。生态需要是人的需要体系中的一种,其满足也同样必须通过社会性的劳动才有可能获得。因此,社会性的劳动既是一种满足生态需要的举动,也是社会属性得以发挥的举动,因而也同样是满足人性的举动。
作为一种社会性活动,满足生态需要具有显而易见的道德性。所谓人性,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表明人之为人的属性。从类别上看,人性多种多样,既有自然属性,也有包括精神属性在内的社会属性。社会(精神)属性则与道德密切相关。虽然社会(精神)属性并不以道德为唯一规定,但道德构成社会(精神)属性的内核。从一定意义上说,人之为人的根本标志就在于人有道德。“人的精神性赋予了人以一种能力,即通过自身的人性而将自己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这里所谓的人性就是指人类道德,指人懂得人际相处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是人出于自由而自行设定并自觉遵守的。”[10]因此,说人有社会(精神)属性也就是在说人有道德,同理,说人有道德也就是在说人有社会(精神)属性。所以,社会(精神)属性的发挥也就是道德属性的展示。在此意义上看,人对生态需要的满足,是发挥自己内在本质力量的自由自觉的社会性活动,也是一种道德价值创造行动。
第二,包括生态权利在内的人权原则已成为时代的基本道德要求。在当今民主化时代,保障人权已成为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诉求。“人权原则是各种富于生命力的伦理学说中得到普遍认可与接受的、稳定的、拥有无条件约束力的道德原则……对人权原则的坚持已构成我们时代不可逆转的价值取向。”[15]这一点我们从伦理学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得更清楚。自近代以来,伦理学领域大致出现了功利主义、契约主义、康德义务论等几大典型道德理论,虽然他们在理论运思的逻辑起点和论证方法上各异其趣,但人权原则构成他们共同的“道德视点”即“凸显人的地位与价值的视点……以人为本的视点”[16]。功利主义的卓越之处在于,把道德的基础奠定在人的趋乐避苦之本性上,从而使伦理学不再受中世纪神学的宰制和统辖,而是回归人学阵营,把人当作自己的中心关切对象。虽然功利主义不关注个体权利,但正是因为他突显了人在伦理学中的中心地位,从而为伦理学关注人的权利提供了可能。契约主义的卓越之处在于,把道德的基础奠定在每一位理性个体的价值与权利之上,从而消解了功利主义的缺失,凸显了人权。康德义务论的卓越之处在于,把道德的基础奠定在理性和自主行为能力之上,强调人之所以为人,根源并不在于自然属性,而在于人能够自主地自我立法并按照法则自由行动。遵守自我订立的法则是人的绝对义务,即法则对于人具有无条件的、普遍的约束力。正是因为对自我立法的遵守,人被赋予尊严。在权利问题上,康德同样认为,权利及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一方面都是理性即自由自主的,另一方面都是来自于理性并以理性为内容的,这使得权利的论证获得了更为充分的依据。当然,这几种伦理学理论也有缺失之处。功利主义的缺失之处在于,把价值诉求定位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上,这使其一直受到重整体、轻个体,重功利、轻权利的诟病。契约主义的缺失之处在于,把道德界定为理性个体为了利益而签订的契约或协议,强调个体的在场性,这使其一直受到忽视了那些还不具有或已经丧失了理性行为能力的个体,如婴幼儿、精神病患者,还有未来人的权利的批评。康德义务论的缺失之处在于,把道德的普遍性约束力抬高到无以复加,即便面临两难抉择都不容权衡的地步,这使得其无法有效地指导人们的具体生活。他的这种形式主义和冷酷、刻板的特征受到了后果论者的尖锐指摘。但是,正因为这些理论各自具有缺失之处,说明他们在权利问题上都无法自足,而是必须相互合作、互为补充,从而使人权的论证更为坚实,并成为基本价值诉求更有无法辩驳的说服力。
人的生态需要得到满足,生态权利得到保障后,即会有生态福祉的获得感体验。生态福祉即人都有生存和生活于健康、适宜的自然生态环境,都有满足生态需要、享有生态权利的福利和幸福。与生态需要、生态权利一样,生态福祉在工业文明前也还不是人们生活中的显性话语,也是因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而成为人们福祉追求的重要目标的。生态经济作为一种满足人的生态需要,保障人的生态权利的经济体系,同样也必须把提升人的生态福祉作为基本的道德追求。因此,生态福祉同样构成生态经济的道德含义。
第三,保障人的生态权利是生态经济的基本责任。从具体内容上来看,生态权利并不是某一单项的权利,而是指向一组权利束:首先是生态享有权,即人享有在适宜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保证人生存与发展的首要前提;其次是生态监督权,即人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其三是生态参与权,即人拥有参与公共环境事务、环境管理全过程的权利;其四是生态知情权,即人拥有获取相关环境信息的权利,这是人所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在环境事务中的延伸。如同环境正义问题一样,生态权利也并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环境自身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的综合性问题,是一个必须通过政治法律制度的保障才能得到享有和行使的问题,但是经济构成其中的决定性因素。就经济层面来看,生态权利的保障,最优化的途径就是生态经济。
二、保障人的生态权利:生态经济的道德责任
调查问卷采用无记名形式,发出问卷232份,回收232份,回收率100%。在知识点掌握情况相比,两组学生比较,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学生在学习动机、自主学习能力、临床思维综合运用能力方面均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对于新型教学模式满意度明显提高(见表2)。
第一,生态权利是对人的生态需要和生态利益的肯定与承认。生态权利作为直接影响人以及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带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权利,于1960年由一位联邦德国医生首次提出。他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控告,向北海倾倒垃圾的行为是对人权的侵害;他提出,任何公民都拥有生活于良好适宜的生态环境之权利。从此人们开始研究和讨论人权中是否要吸纳生态权利的问题。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正式承认了生态权利,明确提出:人类享有自由、平等、舒适的生活条件,有在尊严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此后,生态权利被作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被许多国家写入宪法和环境法律法规之中。许多人权研究学者在讨论人权的分类时,也都将生态(环境)权利当作一个基本类别,予以彰显和强调。比如,法国瓦萨克提出“三代人权”说,第一代人权是个体自由权和政治参与权,第二代人权是社会分享权,第三代人权是发展权和环境权;德国哈斯佩尔提出人权的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政治与公民权利,第二层面是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第三层面是发展权和环境权。[14]
其实,“我了(嘞)个去”这个短语的进一步推广还得归功于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的四名学生,他们在为日本系列动漫《搞笑漫画日和》配音时用了这个短语,并将“我了(嘞)个去”这个构式泛化,以框式填鸦的方法构造了其他几个短语。如在《平田的世界》和《西游记——旅途的终点》中有如下几个例子:
生态权利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本质上看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反映。它主要指向的基本价值是生态利益,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方面,生态利益是生态权利的根本目的和指向,是生态权利的根基性内容,也是人们申张、行使生态权利的根本诉求。生态利益的根源在于人的生态需要。由于生态需要是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的统一体,因而生态利益也是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统一体。当然,某一单纯的特定的需要和利益不可能被申张为权利,作为生态权利的生态利益是也只能是社会的、具体的,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被社会、权力和他人评价为正当的,因而也是得到他们的承认的。另一方面,作为目的性诉求和指向,生态权利是对生态利益的认肯,正是这种生态权利的利益化确认,使得权利所有者感受到自己的正当利益从社会、权力和他人那里得到承认,而这种承认也是对其自由本性、人格尊严的积极认同和肯定。也正是这种自由本性和人格尊严代表着作为权利所有者的人不能被无理由地剥夺的精神利益与价值。
我盯着“黑板”上的名字,脸开始发烫。艾尔和克里斯蒂娜只是试图帮我,不过他们从心底里不相信,我有能力对抗皮特,这一点让我感到困扰。
第三,满足人的生态需要是生态经济的基本责任。任何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特定的对象即 “满足物”,生态需要同样如此。它所指向的满足物,是一个包含众多内容或指标的体系。莱恩·多亚夫和伊恩·高夫认为,健康和自主是人的基本需要,满足两大基本需要是经济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和职责。而“每个个人维持身体健康的必要条件就是各种协调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输入”,即“中间需要”,其中包括“满意的营养食物和洁净的水”“满意的具有保护功能的住房”“无害的工作环境”“适当的保健”“无害的自然环境”[11]。而无害的自然环境又包括 “生态系统、物种……土地、矿产、空气、海洋及其自然过程和自然功能,或者我们统称其为自然资本”[12]。这些满足物,被生态经济学称为生态产品和服务,把它们提供给人们,以满足其生态需要,只能通过生态经济。
生态权利同样是人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人权已成为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诉求,那么这种基本价值诉求中同样也包括生态权利。当然,生态权利是靠应用伦理学特别是生态伦理学来张扬的。“应用伦理学是以彰显人权与民主原则为特征的公民社会的产物,是公民社会的文化发明,是公民社会的道德理论。”[17]它“以人权为出发点和根本的价值基准”[18]。生态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中的一个显性分支,它自20世纪80年代末起就开始关注环境正义问题。这一问题的引发,起因在于美国许多学者发现,生活于垃圾场所和污染严重地区之人总是有色人种和弱势群体,尤其是,“有色人种和穷人总是更多地承担着环境退化所带来的苦果,而白人和富人总是比其他人群更多地享受着环境保护所带来的好处”[19]。其核心议题是由鲍勃·爱德华兹提炼出来的:“谁为经济增长、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当代政策付出了代价,而谁又从中获得了好处的问题。”[20]环境正义其实是正义在环境事务中的延伸和体现,主要包括两个维度:一是生态权利的公平分享;一是生态义务的公平担负。这两个维度清晰地表明,生态权利经由生态伦理学的聚力探讨和环境保护及环境正义运动的极力申诉,已成为当今时代的显性价值目标和基本的道德要求。
与生态经济处于同一位序的经济体系是工业经济、农业经济,他们也是适应人们的需要而出现的,但他们提供的不是生态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人们的生态需要。“工业时代经济遇到的一个根本的矛盾就是循环的生态运作和直线式的工业生产与农业生产的矛盾。”[13]工业经济把利润、资本增值摆在首要位置,把满足人们的需要置于次要位置,后者只是其副产品,这样导致工业始于自然资源的极大开掘、消耗,终于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以至于生态危机的全球性爆发。农业经济在工业经济到来之前,本来是符合生态系统要求的,但由于农业的工业化转型和人口激增,导致农业中出现了土地过度开垦,草地过度放牧,林地过度砍伐,化肥、农药广泛推广和应用等问题,使资源环境日趋恶化。为了缓解这种局面,就必须对工业经济和农业经济进行生态化改造,发展生态经济。生态经济既是生态的,即符合生态系统要求的,是采用循环生产和仿生态的技术,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实现无废排放的;也是经济的,即可以生产产品,为人们提供服务的。这样,生态经济就扬弃了工业经济和农业经济,可以担负起为人们提供生态产品和服务、满足人的生态需要的使命,从而具有了深厚的道德意义。
因子表法可用于快速地求解系数矩阵A不变、仅常数项列矩阵F变化的方程组AX=F。对方程组AX=F进行n-1次含规格化的高斯消元后可得A(n-1)′X=F(n-1)′。此时,可直接将A(n-1)′阵作为因子表[2],也可将A(n-1)′阵中的对角元素取倒数后的系数矩阵A(n-1)″作为因子表[1]。由于后者可减少后续对F阵前代计算中的除法计算,其计算速度可提高约1%,因此计算效率更高。A、A(n-1)′、A(n-1)″阵展开后分别如下。
第一,生态福祉是美好生活之必要构成。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2]“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23]美好生活作为一个价值诉求,是富裕的物质生活(经济)、民主的政治生活(政治)、丰富的精神生活(文化)、正义的社会生活(社会)、适宜的生态生活(生态)等五位一体的整体化体现,其中适宜的生态生活即表现为人的生态福祉。生态福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形态的生态福祉,即生态物质生活,主要体现为实物形态的生态产品的获得状况。马克思曾把这种生态产品从经济上分为两大类:“生活资料的自然富源,例如土壤的肥力,鱼产丰富的水域等等;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如奔腾的瀑布、可以航行的河流、森林、金属、煤炭等等。”[24]二是精神形态的生态福祉,即生态精神生活,主要体现为精神形态的生态服务的获得状况。这方面的生态服务主要是优美怡人的自然风光,宁静、和谐、美丽的自然景观等带给人的精神体验。陶渊明的“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即是这种生态福祉的极好写照。
三、提升人的生态福祉:生态经济的道德取向
在基层实验室建设中,由于工作人员监督不到位,建设中常因布局问题对实验操作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基层兽医实验室布局中,部分县只是为应付考核,而没有进行科学的功能室布局。这样就会给实验室的安全带来一定的问题,使实验过程常会出现病原微生物泄露造成大面积的病菌污染。另外,在实验配置方面没有专门的消毒设备,或者没有安装专门的过期药品处理池,这些在细节上的疏忽都会给实验室建设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生态权利即人的环境权利或权益,是指人拥有生存和生活于健康、适宜的自然生态环境中的权利。生态权利在20世纪60年代前都还不是人们生活中的显性话语,但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自然资源的日益稀缺、人类生存发展安全受到的严峻挑战,而成为人权的重要内容。既然如此,生态经济在人权包括生态权利问题上也不能视若无睹,而必须把保障人的生态权利作为基本的道德要求。因此,生态权利也构成生态经济的道德含义。
就经济运行体制而言,人类已经选择过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前者虽然没有有意识地把生态学原则纳入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之中,但也没有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性的影响,然而它也是低效的,无法保障人的物质生活权利,从而也就谈不上保障人的生态权利;后者根本不考虑生态学原则,而是在利润原则和资本逻辑的宰制下,通过无限制地汲取来自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生产出巨大的物质财富,然而它并没有保证物质财富的公平分配,造成了社会贫富分化,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极大破坏,这样一个给生态环境带来严峻危机的经济体制显然是不能保障人的生态权利的。但是,我们又不能简单否弃市场经济,因为它毕竟有着其他经济体制所没有的优势即效率。这就必须对其加以生态化改造,即发展生态化的市场经济。生态经济就是一种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上,又遵循生态学原则的经济发展方式,它既是一种经济体系,也是一种经济增长模式。作为一种经济体系,它要求以生态价值观为核心,以生态理性驾驭经济理性,培育生态需求,创造基于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双向互动的增长动力;作为一种经济增长模式,它强调既要保护自然资本,也要追求经济增长,即与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相配套,尽可能降低资源耗损、不污染环境、不破坏生态系统,同时又推动生态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持续提升,通过制度、技术创新和资本引导,建构生态产业和生态生产体系,通过市场生态化和生态市场化的市场交换、流通体系,培育生态消费,实现经济的可持续性增长。这样,生态经济就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的浪费,为人们生态权利的有效行使提供了条件。就社会性质来看,生态经济只有以人为本,以生态产业和仿生态技术为驱动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减少贫困,降低财富分配严重不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21],保障人的生态权利,才合乎人们的道德期待,也才契合时代的基本价值诉求。也正是在此种意义上,生态权利就构成了生态经济的道德责任。
显然,生态福祉是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的反映。这种反映即人与自然相互作用,体现为:一方面,人相对于自然生态环境是受动性的,即后者先在性地决定和制约着从而塑造着前者的存在和文化,前者的劳动活动依赖于后者所提供的各种自然条件。前者作为一种肉体存在,本身即是后者的一部分,从而必须与后者保持物质、信息和能量交换,才能维系自己的生命过程。另一方面,人对于自然生态环境又是能动性的,这主要表现为人与自然既是事实关系,也是价值关系。事实关系是说人有能力认识并揭示自然生态的运行规律,调节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价值关系是说人有能力(劳动)给自然生态环境打上自己意志的烙印,对生态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价。事实关系表明,生态福祉是客观的,是以自然生态环境作为前提的;价值关系表明,生态福祉是主观的,是人对自己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状况的感受和评价,是人在与自然交往中生态需要得到满足后产生的一种获得感、快慰感、愉悦感体验,此即生态幸福。显然,生态幸福不可能产生于人与自然紧张对立,只可能产生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习近平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对人的生存来说,金山银山固然重要,但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金钱不能代替的。你挣到了钱,但空气、饮用水都不合格,哪有什么幸福可言。”“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25]罗尔斯顿也说:“只有在人类与自然和睦相处的地方才会出现美好的生活。”[26]“良好的生活就是与自然节律保持一致。”[27]因此,从生态生活的意义上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就是人的生态福祉和美好生活。
第二,生态福祉是一种道德价值。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之价值关系有两个维度:一个是审美关系,即前面所论述的精神方面的审美体验,这说明生态福祉是一种审美价值;另一个是道德关系,即精神方面的道德感知,这说明生态福祉又是一种道德价值。道德价值是指道德方面的 “一种好的质量或优秀的性质,值得人们努力追求、尽力获取”[28]。道德价值当然是一种精神价值,但它既可依附于有形实物上,也可承载于无形观念上。所谓环境或生态伦理就属于前者,即环境或生态道德价值是依附于可见的环境和生态系统上的;当道德价值承载于观念上,环境或生态伦理就是环境或生态伦理观。生态福祉也是如此。作为一种道德价值,生态福祉来源于人与自然的交往,依附于环境或生态系统上;作为一种道德价值观,生态福祉来源于人对自然的省思,表现为生态福祉观,而这又体现为人与自然相处的道德规范。罗尔斯顿说:“我们……能够通过反思自然而‘提炼出某种道德’,即学会如何生存……与自然相遇使我们相互团结,使我们避免傲慢,变得有分寸;与大自然的这种接触还能告诉我们应期待什么,应以什么为满足。”[29]
生态福祉作为一种道德价值虽然来源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关系,但这只是就前提上说的,和谐共生只是为生态福祉提供了可能性。真正决定生态福祉的因素是人与人协调共存的社会关系,因为生态福祉本身“不是某种能够独立而存的自在之物……不能独立于人类整体而存在,不可能脱离人际间的相互关系”[30]。即是说,生态福祉现象上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反映,本质上则是人与人协调共存的反映。如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一定是由于人与人协调共存;反之,如果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被破坏,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一定陷于紧张。而生态关系变坏的根由往往是由于社会关系变僵,或者说,生态关系被破坏,不过是社会关系变僵的表现。所以,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打开了生态福祉相对于人的意义所在,促使其成为一种道德价值。
从以上数据可看出,MFAC-PID算法能更好地克服虚假水位现象出现时对系统的影响,在调节时间、超调量等方面的控制性能要优于传统PID控制。
第三,提升人的生态福祉是生态经济的道德承诺。英国经济学家罗伯特·斯基德尔斯基和其哲学家儿子爱德华·斯基德尔斯基把美好生活定义为“人们自主或自行选择的生活”[31],还按照普遍性、终极性、自成一体和不可或缺四项准入标准,开列了美好生活之基本元素的清单,除健康、安全、尊重、个性、友谊、闲暇外,“与大自然和谐相处”赫然在列[32]。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即人的生态福祉,就经济层面来看,这种福祉的增进,最优化的途径就是生态经济。
如同生态需要、生态权利一样,工业经济、农业经济或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也是不能承诺人的生态福祉的,相反,他们还极大破坏了生态环境,从而使生态福祉大幅减损。但我们又不能不通过市场。这就必须对市场进行生态化改造,在经济活动的四个环节特别是生产和消费环节都加以生态化,发展生态经济。生态经济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生态化生产。生态经济强调“发展就是提高自然资源的生产力”[33],即“自然资源效率”①,大力开展绿色技术创新,通过这种生产方式,以便自然生态环境为人们提供更多生态产品,以提升人们物质形态的生态福祉。二是生态化消费。这是从生活方式角度来说的。以往市场经济下流行的是消费主义观念,在其主导下,市场主体为了把产品销售出去,选取了一种高浪费且愈丰富、愈时尚愈好的消费意识和方式。“人们消费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正常需要,而是为了显身份、讲排场,赢得一种心理虚荣,从而形成了一种远远超过实际需要的过度消费。这种消费主义观念的流行,使人们精神空虚了,生活质量降低了,从而破坏了人的身心生态。”[34]而生态经济则强调生活方式的重塑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通过这种生活方式,以便自然生态环境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生态服务,以提升人们精神形态的生态福祉。显然,相对于其他经济体系,生态经济更能够兑现增进人的生态福祉的承诺,从而促进人的美好生活从愿景转化为现实。
注释:
①即单位自然资源可以生产多少有用产品之数量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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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ral Implications of Ecological Economy
GONG Tianping LIU Qian
(School of Philosophy,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s,Wuhan 430073,China)
Abstract:Ecological economy is a kind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form or economic system that uses market-oriented means to improve the mechanism of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 price,and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quality.It has profound moral implications,that is to say,satisfying human's ecological needs is the human pursuit of ecological economy,safeguarding human's ecological rights is the moral responsibility of eco-economy,improving human's ecological well-being is the moral orientation of ecological economy.
Key words:ecological economy;moral implications;ecological needs;ecological rights;ecological well-being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365(2019)01-0066-07
收稿日期:2018-09-1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专项招标课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哲学阐释与中国生态文明发展道路研究”(18VSJ013);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及湖北大学农村社区研究中心理论成果。
作者简介:龚天平,男,湖北公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刘潜,女,河南桐柏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经济伦理学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杨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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