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行为的成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要件,行政行为,行政法,行政,主体,效果,行政权。
行政行为的成立论文文献综述
黄南铨[1](2019)在《论行政行为成立与合法要件价值取向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4年11月1日、2017年6月27日对《行政诉讼法》分别进行了不同的修改。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核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成立并不等于行政行为合法,它仅是启动行政责任的基础条件,《行政诉讼法》正是通过对各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约束来规范和调整各种行政关系。行政行为的成立是行政行为合法性评价的基础,是实体法约束的问题,行政行为成立后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其所做的价值取向判断,故研究行政行为成立与合法性要件的价值取向有利于规范各种行政行为,有利于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文来源于《中国集体经济》期刊2019年01期)
周伟[2](2018)在《行政行为成立主体要件否定论》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说将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成立要件的原因在于满足行政司法实践的需要,但由于受刑法、民法等部门法相关理论影响,导致对行政行为存在和行政行为成立的混淆,对成立要件和责任要件的混淆,对行政主体的具体性认识不足等问题。除此之外,把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成立要件还在于学者们受行政法是控权法思想的影响以及防止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心理。把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在理论上存在逻辑错误,并违背了行政主体存在的目的,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随着主体是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理论的衰落,行政主体不再是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因为行政主体不会先于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行政主体的行政性取决于行政行为的性质、行政主体不能决定行为的行政性质。行政主体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是行政主体承担责任的要件。(本文来源于《江汉论坛》期刊2018年08期)
周伟[3](2016)在《论行政权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唯一一般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把行政权在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中的地位和其他因素等同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这种观点难以解释某些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可的行政行为的行政属性,使某些行政行为缺乏制约。行政权和其他因素在行政行为成立中的地位不同:行政权决定着行政行为成立的其他因素的性质,使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组织的其他行为,能够解释各种行政法学说,它是行政行为产生、目的实现的前提。行政行为成立要件应该包括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行政权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唯一一般要件。证成"行政权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唯一一般要件",完善了行政行为成立理论,解决了行政司法实践的困惑,使行政法理论能够指导行政司法实践。我国行政权的应有判断标准应当包括权力标准、职责标准、先行行为、行政合同和不可归因于私权利的权力标准等。(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6年07期)
周伟[4](2015)在《法律效果不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法律效果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之所以把法律效果作为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一方面是因为这样做能够满足行政诉讼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受其他部门法相关理论的影响。把法律效果作为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缩小了我国行政行为的范围,与行政司法实践相背离。法律效果虽然不能作为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行政行为成立的特殊要件。把法律效果作为行政行为成立的特殊要件,能够对行政司法实践所认可的行政行为做出理论上的合理解释,为客观行政诉讼提供理论基础。(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5年03期)
林鸿潮[5](2015)在《论行政行为不成立之诉——《行政诉讼法》修订中的一个遗漏》一文中研究指出原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曾经规定、但被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剔除的"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情形,并不是真正的行政行为不成立之诉。行政行为不成立之诉,指的是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不完整但事实上又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了影响,由此产生争议所引起的诉讼。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在实质上解决行政争议,此类案件应当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根据其特殊性规定具体的审理和裁判规则。但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赖于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进一步从"行政行为"扩大为"行政争议"。(本文来源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邓楚开[6](2013)在《论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准确界定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可为区分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认定被诉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标准。行政行为成立,不需要主观要件,而需要同时具备行政主体(主体要件)、具体事件(客体要件)、行政处理(内容要件)、最终确定(程序要件)等四个要件。(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05期)
甘雪懿[7](2013)在《论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及有效》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与有效在行政法中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结合当代学者的观点对叁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进行初步的研究,并提出个人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3期)
张文丰[8](2012)在《行政行为形态研究——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与有效的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与有效在行政法中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从对行政行为成立、有效和生效叁个方面结合当代学者的观点进行初步的研究,并分别提出对行政行为成立、有效与生效界定的个人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2年10期)
王锴[9](2012)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法上,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称之为产生对外效力,生效称之为产生对内效力。因此,不成立只是不产生对外效力,并不能等同于无效(没有对内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先于生效,所以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成立。成立的要件是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生效的要件是相对人受通知且行为非严重且明显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根据不同的效力而有所不同,生效的时间决定了当事人提起救济的时间。"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73号案例的裁判要旨"行政处罚未送达相对人就不成立"值得反思。(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2年10期)
邓楚开[10](2010)在《如何理解“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条件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对如何理解“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不少人认为,不成立的行政行为既然是未生效的(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0-09-08)
行政行为的成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通说将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成立要件的原因在于满足行政司法实践的需要,但由于受刑法、民法等部门法相关理论影响,导致对行政行为存在和行政行为成立的混淆,对成立要件和责任要件的混淆,对行政主体的具体性认识不足等问题。除此之外,把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成立要件还在于学者们受行政法是控权法思想的影响以及防止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心理。把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在理论上存在逻辑错误,并违背了行政主体存在的目的,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随着主体是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理论的衰落,行政主体不再是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因为行政主体不会先于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行政主体的行政性取决于行政行为的性质、行政主体不能决定行为的行政性质。行政主体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是行政主体承担责任的要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行为的成立论文参考文献
[1].黄南铨.论行政行为成立与合法要件价值取向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9
[2].周伟.行政行为成立主体要件否定论[J].江汉论坛.2018
[3].周伟.论行政权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唯一一般要件[J].政治与法律.2016
[4].周伟.法律效果不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J].法商研究.2015
[5].林鸿潮.论行政行为不成立之诉——《行政诉讼法》修订中的一个遗漏[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
[6].邓楚开.论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J].山东社会科学.2013
[7].甘雪懿.论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及有效[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8].张文丰.行政行为形态研究——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与有效的区别[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9].王锴.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分[J].政治与法律.2012
[10].邓楚开.如何理解“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N].人民法院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