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有限责任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出资额,优先购买,程序,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张杰,林爽,吴杰杰[1](2019)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带动社会发展,股权又承载着资本不断流动,其交易环境需安全,才能得到股民认可。股权流动带来诸多权利问题,善意取得制度备受关注,人们期待第叁人权益得到保障。我国在2001年颁布《公司法司法解释(叁)》就把股权善意取得写进法律,但是其规定不够全面。股权频繁变动,股权所带来的问题在现行法律中很难找到与之对应法条,给法官带来诸多麻烦,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刻不容缓。由此出发,结合我国现实中遇到的股权纠纷问题,以此得出我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公司法适用上的可行性结论。(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9年07期)
杨丹妮[2](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同意制度之省思与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与司法实践表明,股权转让同意制度的设计对于维护公司人合性与紧密信任关系、保护剩余股东利益和股权退出的顺利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资合与人合的价值抉择中,股东同意模式、推定同意制度、强制购买制度、优先购买权等被智慧性地创造与组合,同意制度的内容也随着社会进步与公司法的修改而发展变迁。与此同时,同意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立法漏洞、司法认定混乱等问题,不断引发各方对此项制度的质疑,困扰着司法实践。对现行制度与价值进行反思,并在坚持同意制度与优先购买权并行之基础上提出规则完善的构想,有利于自由、效率、公平价值之兼顾。(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任美旭[3](2019)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第叁方或原股东将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进出公司。股权的自由转让即其资本的自由转移源于“稳定的利益和风险”的公平概念,亦是资本“最基础属性”的表达。故此,各国的商法对于股东合法股权转让均持支持的态度。然而,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违法事件损害着法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例如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侵害、公司之内部程序的规定存在欠缺等。这些违法事件不仅损害了相关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法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相当不利的。近些年来,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侵害问题在股权纠纷问题中所占的比重正在逐年增长,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已经不容忽视。现如今我们国家的法律政策关于股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规章并不是很具体,《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有关其之规定太过粗略、简单,有关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具有立法与现实的双重紧迫性。基于以上背景,文章分为五个部分。首先,通过阅读文献,结合各国学者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不同看法与各类研究,对该制度在现实中适用的状况及研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背景及意义进行阐释。其次,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相关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念与性质,研究股东优先购买权在法律与市场中的价值。再次,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进行了研究与对比,借鉴其优点以期对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能够加以改善。接着,通过对我国《公司法》、《民法通则》与《物权法》以及台湾地区相关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明确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现状,就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在立法模式及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以上内容,对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在立法、具体制度适用等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力图完善该制度。(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期刊2019-06-06)
丁欲萌[4](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是法学家在理想中构建出来的,相较于其他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较晚。自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后,被各国普遍运用,广为接受。有限公司体现了较强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相互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具有此特征,股东自身行为的约束尤为重要,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平稳发展不受到股东的损害,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相关的救济途径,比如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股东派生诉讼、公司司法解散等,但以上途径并不能完全杜绝有限责任公司受损的结果,在股东除名方面尚存在一定局限性。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只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叁)》中提及。不容置疑的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完善、构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股东除名制度的完善上尚存在诸多不足,比如对股东除名事由、除名程序、被除名股东合法权利的救济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研究探讨共分为叁大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在引言中,笔者就为何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这一题目予以说明,并对该类研究进行了文献综述,目的在于了解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成果。文章的正文中采用四个章节进行分析。第一章在界定股东除名概念和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比较了股东除名与其他叁种股东退出机制,从中分析股东除名的必要性。然后以公司契约理论、社团自治理论、股东忠实义务理论、法经济学理论对股东除名的理论基础加以分析。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德国、美国和其他几个国家在这一制度上的发展情况,对于德国股东除名制度的研究较多。本文对国外股东除名制度的差异性进行比较。第叁章讲述了我国股东除名法律规定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对于日后如何建立符合我国现状的法律制度尤其重要。第四章主要来完善我国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从除名事由、除名程序、债权人利益保护和被除名股东的司法救济这四点提出建议。结语部分是对本篇文章的收尾,再次强调本文作者的观点和对该制度发展的期待。(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于海艳[5](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另一方面由于股东人数少,大多数情况下,股东会直接参与到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中,因此又具有极强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特点。股东之间的信任合作关系对公司的运行发展至关重要,如果股东之间能够彼此信赖忠诚,那么公司会健康稳步地发展。但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股东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或发生冲突,一旦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关系被破坏,将可能导致公司困境,甚至影响公司存续发展。在用尽其他救济途径都无法解决公司困境的情况下,股东除名制度应运而生。股东除名制度以其特有的优势,通过将“离心股东”除名的方式,修复公司的人合性,进而使公司摆脱困境,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011年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叁)》)中首次引入了股东除名制度并对相关除名规则进行规定,但由于其规定的除名事由范围过窄,除名程序较为笼统以及除名后果不明,因此容易引起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无法满足复杂的司法实践的需求。随着近年来相关除名案件的不断增多,有必要从理论层面对股东除名制度的概念、特点、法理基础进行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然后从实践层面对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现行规定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缺陷和不足,并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从除名事由、除名程序以及除名后果等方面探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完善。(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期刊2019-05-27)
金东升[6](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创新创业口号的提出,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短时间内数量急剧增加。与此同时,在合伙人制度框架下,在复杂的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难免会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而法律作为这些矛盾处理的底线,对维护我国各个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当中的第十八条,适时地引入了这一股东除名制度之后,相关企业的股东矛盾处理,终于得到了相关法律的支持。但是在实践的过程当中,这一法律条文的局限性也在逐步的凸显出来,因此,如何及时对其进行完善,就成为了影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本文就此展开讨论。(本文来源于《海峡科技与产业》期刊2019年05期)
刘晓恒[7](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由美国以判例的形式加以确定,后来逐渐被原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使用,我国《公司法》中同样也有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法人制度的补充,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介绍了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发展历史及相关概念,着重对其具体适用情形进行了探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3期)
李海会[8](2019)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完善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已由股东会转向董事会。而股东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将会以科学的代理制度进行规范,此时,如何防范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懈怠倾向就成了公司治理的难点,而该道德风险和懈怠主要因两者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为了保障股东的权益,《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知情权,其作为工具性、基础性的权利,在平衡股东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之间有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以下简称“2005年《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同时,也未规定法制发达国家的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制度。因此,我国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不足以解决近些年司法审判中遇到的种种难题。比如,在查阅权中,现行立法并未对“主体资格认定”、“客体范围界定”、“不正当目的界定”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明确化。在质询权中,法律文本上并未对“客体范围界定”、“说明义务主体”及“诉讼机制”等问题明确化。在构建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制度上,更是“一字”未有。本文根据上述问题,结合大量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努力构建符合我国法治实践的股东知情权制度,以资对保障股东行使其他权利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青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战毓[9](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17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予以初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规范适用上的疑难问题,比如除名事由中法定事由规定的是否完全,是否应该包括意定事由,催告期的合理期限应该定为多久,股东会表决权比例应该达到多少才能形成有效决议,拟被除名股东在表决过程中是否享有表决的权利,股东被除名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本文对2016年-2018年司法审判实践中涉及股东除名纠纷相关案例进行了整理,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111个案例进行了统计和分析,主要分为两步:第一步,从整体上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17条的适用情况进行了数据统计和分析,包括:案件数量、案件审级、案件地域分布情况叁个方面;第二步,分别从股东除名制度的概念、除名事由、除名程序、除名的法律后果等几个方面,结合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在细节模糊处,关注法院改判和对法律认定不同的部分,分析法官判案倾向。对于法官观点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为正确裁判提供思路。此外,在每个具体问题中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德国、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中国澳门地区等境(域)外立法和学者们对股东除名制度的讨论和观点,建议我国在概念上主要参考德国的“失权”制度,利用股东除名制度解决公司资本不充实和“离心”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但是在除名程序上,需要借鉴德国的“除名”制度作为重要的补充要素,力图将除名制度规定的更加完善。我国理论界对股东除名制度的讨论主要集中在除名事由和除名程序两个方面。建议我国坚持对现行股东除名制度中法定事由的规定,严格限制法定除名事由的范围,坚持立法的严谨性。但是,应该根据公司的人合性,增加意定除名事由,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可以将意定事由规定于公司章程,防止“离心”股东用极端行为危害公司利益。在除名程序上,建议采取书面形式对未履行全部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进行催告,并且把除名事项当做特殊事项对待,采用叁分之二表决权进行表决,对拟被除名股东应该采用回避机制,避免大股东左右除名结果,致使除名目的落空。最后,结合司法实践、域外立法和学者的观点,对股东除名的后果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更加具体和更有针对性的意见,力图完善股东除名制度。(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李琦[10](2019)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通过将严重扰乱公司经营和治理的股东驱逐出公司,来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特性,在化解公司内部矛盾、修复股东间信任裂痕、破解公司僵局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德国、美国等域外国家早已根据本国法律特点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然而我国《公司法》历经叁次重大改革,却丝毫未提及该制度,仅于2011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17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且对除名事由、适用程序以及除名后果和救济途径等重要问题的规定极为粗略,根本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再加上没有配套法律制度的辅助,法官在审理股东除名纠纷时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且掺杂了大量的个人主观意志,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层出不穷。2013年《公司法》进行大规模修订改革,正式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制,自此公司的成立不再有任何资本的限制,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自由约定出资的方式及期限,“一元设立公司”成为现实。从1993年严格的实缴制过渡到2005年限制认缴制,再到13年完全认缴制,我国资本缴纳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对于减少投资壁垒、激发市场经济活力、促进国家经济进一步发展有着非凡的意义。然而,对于本就问题不断的股东除名制度来说,资本认缴制的确立无疑是雪上加霜,股东除名制度面临着新一轮的挑战。在公司债权人已失去公司注册资本担保功能的前提下,若公司可单以自身之意志将债权人信任之股东予以除名,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某一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而公司此时急需该笔资金以开展业务维持经营,此时若股东不同意提前缴纳出资额,公司能否对其行使除名权,剥夺其股东资格?我国全面实行出资分期缴纳规则,在某一股东欠缴部分出资份额、抽逃部分股权份额的情形下,公司又能否将该股东予以除名?对于上述这些问题,笔者欲从我国立法惯例、原有法律制度出发,探求更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并且通过分析研究国外股东除名制度的相关立法,学习借鉴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试图提出完善股东除名制度设计的意见或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有限责任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与司法实践表明,股权转让同意制度的设计对于维护公司人合性与紧密信任关系、保护剩余股东利益和股权退出的顺利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资合与人合的价值抉择中,股东同意模式、推定同意制度、强制购买制度、优先购买权等被智慧性地创造与组合,同意制度的内容也随着社会进步与公司法的修改而发展变迁。与此同时,同意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立法漏洞、司法认定混乱等问题,不断引发各方对此项制度的质疑,困扰着司法实践。对现行制度与价值进行反思,并在坚持同意制度与优先购买权并行之基础上提出规则完善的构想,有利于自由、效率、公平价值之兼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有限责任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张杰,林爽,吴杰杰.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J].经济师.2019
[2].杨丹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同意制度之省思与构想[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任美旭.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9
[4].丁欲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9
[5].于海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9
[6].金东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制度研究[J].海峡科技与产业.2019
[7].刘晓恒.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J].法制博览.2019
[8].李海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完善之研究[D].青海师范大学.2019
[9].战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9
[10].李琦.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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