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冬亮:建立职业病多元共治机制刻不容缓论文

朱冬亮:建立职业病多元共治机制刻不容缓论文

【摘 要】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日益显现、发病形势日益复杂。现实生活中存在把职业病过于泛化、过于专业化的理解,且存在职业病防治起步较晚、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劳动者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不足等问题。因此,防治职业病刻不容缓,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政府、社会、企业用人单位和劳动从业者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机制。

【关键词】职业病 防治 多元共治机制

关于职业病内涵的认知差异与我国职业病发展现状

防治职业病,首先要客观准确地界定职业病的内涵,明确职业病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规则。一般而言,职业病是指特定职业环境下的从业者在从事特定职业过程中所患上的因其就业卫生环境不达标所引发的相关疾病。这些疾病对从业者的身心健康带来短期或者长期的影响,由此,职业病强调的是特定就业环境与特定职业疾病之间的相关性和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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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8年12月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一官方界定,对引发职业病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同时,该法进一步指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这就明确了相关部门对职业病类别划定范围、相关标准和目录进行调整的责任。事实上,官方层面认定的职业病往往是指从业者在特定从业环境中患上的较为严重的职业病类别。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职业病的内涵比这个概念更加广泛。例如,教育工作者因长期授课吸入粉笔的粉尘,大都患有慢性咽喉炎等疾病,这是否属于职业病范畴?很显然,相关部门并没有把这类职业环境中从业者患上的职业病纳入防治范畴。之所以有必要对官方层面和社会层面职业病内涵的认知差异进行对比分析,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把职业病过于泛化、过于专业化的理解,这种社会认知观念不利于构建职业病多元防治治理机制。

(3)听后评价和反思阶段。教师引导学生通过小组讨论或者班级讨论,写提纲,回答问题,填图表或者复述笔记等方式,对已经听到的要点和主旨进行整理,重组和重复,也可以组织学生把听和说,写相结合,扩展相关的话题知识。在该阶段,老师指导通过写记录,填写评估表,问卷或者访谈,要求学生反思自身听力策略的使用,系统地评估自己的听力学习,并及时帮助其发现自身听力方法的不足之处,及时调整学习方法和策略。

随着工业化的快速推进,我国某些行业某些领域的职业病开始呈现集中爆发的趋势,一些重大恶性职业中毒事件也时有发生。当前,城市对工业污染治理日益重视;与此同时,在对外开放、引进国外技术过程中,随着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各类新型的职业病危害也随之由境外向境内转移扩散。近年来,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以前极少发生或从未有过的严重职业中毒事件。

相关政府部门对屋顶绿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虽有倡导但无相应激励措施,屋顶绿化具体的政策和法律不健全.国外发达国家,屋顶绿化已被纳入城市法制化管理体系,做到新建楼房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与屋顶绿化同步进行,但江苏省并未正式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目前,徐州市区的绿化参照《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GJ32/TJ 169—2014)执行,但文件中并没有屋顶绿化建设的具体要求和规定.从文件中可以看出,成本较高的屋顶绿化最高折算系数是30%,同时土层厚度低于30 cm的草坪式屋顶绿化不算绿地率,这非常不利于成本较低的草坪式屋顶绿化的发展.

目前我国职业病主要分布在30多个行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大致有三类:一是尘肺病等粉尘危害职业病,二是毒物危害职业病,三是放射性污染危害职业病。有关部门公布的信息显示,我国发现的接触职业病的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积病例及死亡人数和新发病例都居世界前列,每年因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达百亿元。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97万余例,其中约90%是职业性尘肺病,主要分布在采矿业,且患者呈年轻化趋势。实际上,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我国患有职业病的人数可能远远高于此数。有关部门专家预测,今后10年我国将有大批的职业病人出现。从业者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就业环境从业,会导致其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心脏、肝脏、肾脏、皮肤严重损害,甚至可能严重摧残身心、致残、致死,其危害程度甚至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因此,如何更好地防治职业病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议题。

职业病防治难的主客观因素

劳动者的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不足。长期以来,职业环境危害较大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大都由来自农村的“农民工”所从事。这些从业员工受教育程度较低,对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知之甚少,不能及时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加上这些岗位往往流动性较强,即使从业者发现自己患上了职业病,也面临维权无门的困境。由此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使很多劳动者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又由于很多劳动者缺乏维权意识及职业病危害滞后性的特征,更使不少企业或者雇主利用信息不对称而刻意规避职业病防治风险,逃避自己企业职业病预防和治理的主体责任。

分类思想是根据数学对象本质属性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将其分成几个不同种类的一种数学思想.对较复杂或非常规的数学问题,需要采取分类讨论的解题策略来解决[1].应用分类讨论,往往能使复杂问题简单化.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虽然2002年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经四次修订,且不断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主体责任,但是仍有一些企业漠视相关制度规定。一些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和标准还仅仅停留在墙上,没有真正落实落小落细。主要表现为,有的企业不遵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在与职工签订雇佣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所从事职业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也未采取相应的举措为本企业职工提供职业病危害监护服务,未按照工种类型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工作,未建立相应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等。也有企业强迫劳动者从事超强度、超时劳动,甚至在发现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可能患职业病时以种种理由将其解雇。还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投资成本,在引进投资和建设项目时不考虑必要的配套防护设施建设,随意削减或取消这方面预算。实际上,我国职业病防治的薄弱环节大都集中在乡镇企业及一些工矿企业。因城市环保要求提高和产业结构升级,一些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也随之迁移到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职业病防治的主战场也随之“下乡”,这些区域往往是职业病监管最薄弱的地方。

职业病防治工作起步较晚。我国的工业化建设开始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间并不长,所以职业病进入社会公众视野的时间也不长。以往媒体和舆论对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的报道和关注也相对较少,使公众对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其他一般疾病相比,职业病往往具有发病时间较晚、发病症状不确定、危害性长等特点,其中还有慢性病的特征,即职业病从潜伏到显现的时间较长。由于这些原因,无论是政府、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自身都对职业病存在认知差异,对职业病的病理认知也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另外,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顶层制度设计也相对滞后。2001年,我国才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第一次对该法进行了修正。虽然目前国家相关部门还颁布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规,但至今国家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认定标准仍然不尽完善,仍需不断调整。如我国相关法律中尚缺乏对劳动合同中有关职业病危害告知和劳动者健康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这使得劳动者在遭受职业健康损害后难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企业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在我国,如何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制仍显得任重道远,很多地方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可以说刚刚起步甚至还没有起步,因而总体上仍面临职业病防治难的现状。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提升职业病多元共治治理水平

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日益显现且发病形势日益严重复杂,防治职业病刻不容缓,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政府、社会、企业用人单位和劳动从业者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机制。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最终是要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业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为职业病防治指明了主要方向。

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标准。有关部门要站在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高度,树立“大健康”理念,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该说,近年来有关部门对职业病防治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有研究者统计分析指出,截至2019年2月底,我国待清理的254项职业卫生标准中,终止95项、已颁布53项、即将颁布106项。截止到目前,我国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已颁布436项,待编号发布100余项,标准体量大,标准宣贯、追踪及复审工作繁重,导致职业卫生标准复审和更新修订工作速度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检测技术和生产工艺更新换代之间存在一定差距。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标准管理部门和职业卫生标委会动员多种力量、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业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让更多基层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了解标准的内涵,更准确、更专业地运用标准,以惠及更多的从业者。同时,也建议职业卫生标准管理部门加大对职业卫生标准实施情况追踪工作的投入力度,在标准立项和复审工作中将标准实施追踪情况的研究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使标准实施情况追踪成果能够及时反映到职业标准的修订和复审工作中,从而使职业卫生标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保持动态和持续的相互适应。

以专项整治执法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加强职业病专项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职业病法律法规、强化职业病防治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关部门要把开展防治专项检查和临时检查、突击检查结合起来,提高职业病防治执法水平。进一步落实职业病监管服务主体责任,特别是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联动和协作,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法治建设水平,把职业病防治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考察项目,同时在劳动从业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监督部门开展劳动巡察中具体呈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表示,截至2020年底前,将在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与整治,组织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的是督促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企业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率等职业健康相关指标上达到法定要求。用人单位要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职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有关部门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严格审查;用人单位要加大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工会要发挥好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益。

加大从业者对职业病防治的主动参与度。提升从业者主动防护意识是开展职业病防治多元共治的最重要一环,而切实提高从业者的职业病维权意识更是至关重要。应落实劳动者享有的七个方面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如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等。同时,应为劳动者更方便、更快捷地申请职业病诊断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见第六十一条)。这些举措有利于从业者更好地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另外,应建立普适性的职业病宣传教育机制,而不仅仅是把这个责任完全推给用人单位承担。要提升每年一度的“职业病宣传周”活动影响力,更好地普及职业病基本知识;加大社会舆论宣传,让职业病防治进入社区、校园、家庭,真正让防治职业病成为社会共识。

【参考文献】

①李文捷、谢晓霜、朱秋鸿:《我国职业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现状分析》,《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9年第10卷第9期。

②《全国砂石矿山粉尘危害专项治理来了!》,中国振动机械网,2019年5月16日。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作者为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

责编/张忠华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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