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风险资本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风险,资本,偿付能力,寿险,额度,资产,价值。
风险资本法论文文献综述
莫钧钰[1](2009)在《我国寿险业运用风险资本法的资产风险系数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偿付能力是寿险公司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寿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能否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标志。如果不能准确地评价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并采取防范措施而导致偿付能力危机,不仅会威胁到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而且会威胁到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我国寿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借鉴了欧盟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式。但是,欧盟模式过于笼统,没有对寿险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细化分析,很难全面反映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状况。随着我国对寿险投资渠道和比例的逐渐放宽,资产风险成为影响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但我国的偿付能力评价体系重点考虑的是寿险公司承保风险而不是资产风险,且无法反映不同的资产配置情况对于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最近二十年来,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的大趋势是采用风险资本法(Risk-Based Capital,RBC),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许多与我国保险市场较为类似的新兴国家和地区都已进入风险资本法的试行或实行阶段。更为重要是,欧盟也已认识到其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不足,目前正在制定“偿付能力指令II”计划,即实施以风险资本方法为核心的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发展,我国保险业已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重要一员。本文认为,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对我国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行审慎的评估和反思,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改革经验的前提下,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资本监管体系。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国际上偿付能力监管的两种主要模式,简要回顾了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历程,指出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主要借鉴的是欧盟模式,然后从我国寿险业所面临的资产风险的变化出发,指出我国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以及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中认可资产的计算上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性,同时阐述了欧盟国家近期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动向,论证我国实行风险资本法的必要性。第二章首先对美国实施风险资本法的背景、制度、公式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对日本、加拿大、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实施风险资本法的情况做了简要的介绍,然后对风险资本法从公式结构的基本原则、可能导致的行为和对经济环境的影响叁个方面进行了总结,从而对我国寿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带来启示和借鉴。第叁章阐述了由于我国监管层对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比例的逐渐放宽,资产风险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寿险业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本章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实施风险资本法的经验的前提下,采用风险价值法(Value at Risk,VaR)建立模型对我国寿险业主要资产的RBC风险系数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寿险业股票投资的RBC风险系数为53.52%(上海证券交易所)和58.9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的RBC风险系数为54.16%,国债及企业债投资的RBC风险系数分别为1.97%和4.53%。本章最后将实证分析结果与美国、台湾地区实际实施的风险系数进行对比,论证了实证分析结果的合理性。第四章通过对风险资本法从制度建设、实施环境建设两个方面对我国寿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实行风险资本法提出了本文建议。(本文来源于《北京工商大学》期刊2009-06-01)
傅文惠[2](2005)在《风险资本法在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运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资本法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保险公司实行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手段。本文希望通过对风险资本法的研究,探讨如何在我国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中运用风险资本法。一、主要内容及观点 全文分为四章。各章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资本法的概述。首先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概述,从经济学和保险的特殊性两个方面阐明了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其次分析了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并从偿付能力监管的概念及监管层次等方面详细研究了偿付能力监管,引出风险资本法。再次从巴塞尔协议出发介绍了风险资本法的起源。最后以美国寿险公司为例,从实施风险资本法的背景,风险资本法计算公式、法定程序、风险资本法标准、监管行动几个方面全面研究了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所实施的风险资本法。第二章着重分析了风险资本法的运用。首先研究了风险系数的确定方法。风险资本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确定风险系数,常用的有灵敏度法、波动法和风险值法,而以风险值法为优。风险值法有历史模拟法、分析法和 Monte Carlo 模拟方法,其具有的优点使它在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得到广泛应用。其次介绍了美国风险资本系数的确定方法及其相关资产的风险系数。再次以一家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为例,具体研究了实务中风险资本法的运用,包括资产风险、保险风险、利率风险和经营风险中风险资本的计算,相关系数的确定,相关性的影响和确定风险资本比率等方面。最后对风险资本法进行了评价。风险资本法的优点是可以促使保险公司安全经营,风险资本法将资产与其对应的风险联系起来,通过风险系数和风险资本比率,引导保险公司在经营、投资、财务等方面谨慎决策,提高了监管的动态性和预警功能,但是在设计和实施方面的问题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2第叁章是世界主要国家偿付能力监管模式。这一章从英国和美国两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入手,研究了欧盟和北美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着重对这两种监管方式进行了比较研究,为进一步分析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做准备。第四章是我国引入风险资本法研究。理论研究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研究风险资本法也要与我国的保险监管相结合。作为本文的结论部分,这一章对在我国的保险监管中引入风险资本法进行了探讨。首先从 2003 年出台的偿付能力额度管理办法入手,分析了我国的偿付能力现状。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一直处在研究发展之中,已经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借鉴了英国的方法而没有采用美国的风险资本法,这与我国的实际相符合,由于我国的保险业没有英国保险业的悠久历史和高度的行业自律及完善的法规,实施效果会打折扣。其次研究了我国引入风险资本法的必要性。第一,引入风险资本法有助于构建我国的风险预警体系,更好地实现监管目标。保险业以风险为经营对象,其自身在经营中也不可避免地面临各种风险,而我国目前实施的偿付能力额度方法没有全面考虑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因素,监管的动态性和预警性不强,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所面临的风险会越来越大,对监管的要求也会提高。采用风险资本法可以细化风险,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第二,我国保险发展也要求改进监管手段。日本和台湾以前都没有采用风险资本法,后来在保险业面临着经营的自由化的情况下,为防范保险业所面临的巨大风险而采用了类似美国的风险资本法。我国目前保险业的发展也处于这样一个背景,保险主体增加和规模的加大,保险投资渠道的放宽,保险投资型产品的增多,都迫切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来防范日益增加的风险。 第叁,引入风险资本法可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有些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只注重规模,不注重效益,内部控制不健全,难免给保险业积聚了很大的风险。实行风险资本法后,保险公司要达到监管要求,就必须在经营上更加谨慎,在投资和财务决策时不能太盲目,而必须考虑对象的风险和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综合考虑,促进其进行风险管理,有利于保险3业的稳健发展。最后探讨了在我国引入风险资本法的一些思路。风险资本法的引入必须通过一段时期的研究,在吸取别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实现风险资本法的本土化。我国要实行风险资本法还要一个过程,可以从以下步骤入手。第一,在监管体系建设上,要逐步以风险作为监管的重点,构建我国的动态和预警监管体系。今后,保险业的放宽,很多方面如费率的决定等会逐步由市场决定,保险监管不能管得太宽太细,而要注重对保险业的风险进行监管,加强风险防范能力。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采用更好的监管手段,风险资本法是其中之一。第二,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风险资本法的实施,需要一些配套措施,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有待改善。如要建立一套法定会计准则,因为监管是以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为根据,法定会计准则是为监管服务的,建立一套法定会计准则可以给监管者提供可靠的信息。而完善的信息系统更是必不可少,我们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化的高速、便捷、实时性可以提高监管效率,风险资本法和更多的监管手段都是建立在发达的信息系统基础上的。此外(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05-04-01)
风险资本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风险资本法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保险公司实行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手段。本文希望通过对风险资本法的研究,探讨如何在我国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中运用风险资本法。一、主要内容及观点 全文分为四章。各章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资本法的概述。首先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概述,从经济学和保险的特殊性两个方面阐明了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其次分析了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并从偿付能力监管的概念及监管层次等方面详细研究了偿付能力监管,引出风险资本法。再次从巴塞尔协议出发介绍了风险资本法的起源。最后以美国寿险公司为例,从实施风险资本法的背景,风险资本法计算公式、法定程序、风险资本法标准、监管行动几个方面全面研究了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所实施的风险资本法。第二章着重分析了风险资本法的运用。首先研究了风险系数的确定方法。风险资本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确定风险系数,常用的有灵敏度法、波动法和风险值法,而以风险值法为优。风险值法有历史模拟法、分析法和 Monte Carlo 模拟方法,其具有的优点使它在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得到广泛应用。其次介绍了美国风险资本系数的确定方法及其相关资产的风险系数。再次以一家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为例,具体研究了实务中风险资本法的运用,包括资产风险、保险风险、利率风险和经营风险中风险资本的计算,相关系数的确定,相关性的影响和确定风险资本比率等方面。最后对风险资本法进行了评价。风险资本法的优点是可以促使保险公司安全经营,风险资本法将资产与其对应的风险联系起来,通过风险系数和风险资本比率,引导保险公司在经营、投资、财务等方面谨慎决策,提高了监管的动态性和预警功能,但是在设计和实施方面的问题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2第叁章是世界主要国家偿付能力监管模式。这一章从英国和美国两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入手,研究了欧盟和北美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着重对这两种监管方式进行了比较研究,为进一步分析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做准备。第四章是我国引入风险资本法研究。理论研究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研究风险资本法也要与我国的保险监管相结合。作为本文的结论部分,这一章对在我国的保险监管中引入风险资本法进行了探讨。首先从 2003 年出台的偿付能力额度管理办法入手,分析了我国的偿付能力现状。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一直处在研究发展之中,已经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借鉴了英国的方法而没有采用美国的风险资本法,这与我国的实际相符合,由于我国的保险业没有英国保险业的悠久历史和高度的行业自律及完善的法规,实施效果会打折扣。其次研究了我国引入风险资本法的必要性。第一,引入风险资本法有助于构建我国的风险预警体系,更好地实现监管目标。保险业以风险为经营对象,其自身在经营中也不可避免地面临各种风险,而我国目前实施的偿付能力额度方法没有全面考虑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因素,监管的动态性和预警性不强,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所面临的风险会越来越大,对监管的要求也会提高。采用风险资本法可以细化风险,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第二,我国保险发展也要求改进监管手段。日本和台湾以前都没有采用风险资本法,后来在保险业面临着经营的自由化的情况下,为防范保险业所面临的巨大风险而采用了类似美国的风险资本法。我国目前保险业的发展也处于这样一个背景,保险主体增加和规模的加大,保险投资渠道的放宽,保险投资型产品的增多,都迫切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来防范日益增加的风险。 第叁,引入风险资本法可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有些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只注重规模,不注重效益,内部控制不健全,难免给保险业积聚了很大的风险。实行风险资本法后,保险公司要达到监管要求,就必须在经营上更加谨慎,在投资和财务决策时不能太盲目,而必须考虑对象的风险和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综合考虑,促进其进行风险管理,有利于保险3业的稳健发展。最后探讨了在我国引入风险资本法的一些思路。风险资本法的引入必须通过一段时期的研究,在吸取别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实现风险资本法的本土化。我国要实行风险资本法还要一个过程,可以从以下步骤入手。第一,在监管体系建设上,要逐步以风险作为监管的重点,构建我国的动态和预警监管体系。今后,保险业的放宽,很多方面如费率的决定等会逐步由市场决定,保险监管不能管得太宽太细,而要注重对保险业的风险进行监管,加强风险防范能力。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采用更好的监管手段,风险资本法是其中之一。第二,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风险资本法的实施,需要一些配套措施,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有待改善。如要建立一套法定会计准则,因为监管是以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为根据,法定会计准则是为监管服务的,建立一套法定会计准则可以给监管者提供可靠的信息。而完善的信息系统更是必不可少,我们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化的高速、便捷、实时性可以提高监管效率,风险资本法和更多的监管手段都是建立在发达的信息系统基础上的。此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风险资本法论文参考文献
[1].莫钧钰.我国寿险业运用风险资本法的资产风险系数研究[D].北京工商大学.2009
[2].傅文惠.风险资本法在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运用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5